Friday 15 February 2019

【立場新聞】立場報道:【專訪】政府倡容單次移交逃犯到大陸 吳靄儀質疑違人權公約 憂無23條也可被移交治罪

保安局昨日向立法會建議修例,容許香港與中國大陸及台灣,以單次個案方式處理移交逃犯請求,引來民主派激烈反對。

前立法會議員、大律師吳靄儀今日接受《立場新聞》專訪,就指出與大陸移交逃犯的爭議,早在1998年立法會上討論過,惟當年政府無法確保逃犯移交內地後,能獲符合國際人權標準的公平審訊。她又擔心一旦修例,港人即使從不踏足大陸,都有可能因觸犯國家安全罪行而被移交內地,即使沒有23條立法都可能被治罪。

保安局擬容一次性個案移交擴至大陸

19 歲香港男子陳同佳涉嫌於去年二月在台灣殺害女友後棄屍,返港後涉嫌盜用死者信用卡提款,但礙於本港現行移交逃犯的條例不適用於台灣,疑犯又是本港居民,香港無法將疑犯移送台灣受審,有關漏洞引起了港台兩地關注。

保安局昨日向立法會提出修例建議,容許香港與未訂立長期移交安排的地方,以單次個案方式提出移交逃犯請求,條例適用範圍將延伸至中國內地及台灣。保安局建議修例的重點包括:

1. 容一次性個案方式移交至大陸及台灣

修例前
目前《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均訂明不適用於香港與中國之間,亦即不能移交逃犯至大陸及台灣。

修例後
保安局建議修訂兩條例,讓一次性個案方式移交適用於「任何未與其訂有長期安排的地方」,亦即包括大陸及台灣。

2. 繞過立法會審議 改由特首發證明書

修例前
審議一次性個案移交時,有關案情要立法會討論,立法會審議完畢方可展開拘捕程序。立法會審議期間(即最快28或最長49天),不能申請臨時拘捕令。

修例後
保安局認為在立法會討論時會驚動逃犯即時潛逃,因此建議改為由行政長官作出證明書,即可啟動處理臨時拘捕及移交的請求。但仍要經過法庭程序才可以正式移交。

吳靄儀:香港不應將逃犯移交無公平審訊國家

吳靄儀今日接受《立場新聞》訪問,就指出早在 1998 年立法會已討論過與內地就移交逃犯的問題,時任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及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皆有份參與討論。政府當時傾向香港與中國以對等方式進行移交逃犯。

吳靄儀稱當年最大的爭議點,是她認為香港應該履行國際人權公約下的責任,不應將逃犯移交予沒有人權及公平審訊的國家。當年梁愛詩反問議員,所謂「公平審訊」是以國際人權法或是中國法律作標準。吳靄儀等人當時堅持以國際人權法作標準,令討論最終告吹,而有關爭議至今仍未解決。

她強調中國沒有公平審訊,有部分案件中被告不獲家屬探望,亦不能自行選擇法律代表,法庭受到黨控制、缺乏司法獨立,「任何一個香港人去看,都不會覺得遣返大陸會保證獲公平審訊」。

考慮一個國家有否公平審訊 不宜交法庭處理

保安局指出在處理單次移交時,立法會討論案情會驚動逃犯潛逃,因此建議改由特首發證明書提供基礎,以啟動處理臨時拘捕及移交請求。特首證明書只是同意啟動程序的基礎,並非等同逃犯會被移交,有關請求仍須經過法庭程序。

吳靄儀質疑上述做法不恰當,質疑若國家主席要求移交港人回內地,香港特首無能力抵抗,反問:「習生(習近平)叫林太(林鄭月娥)遣返林榮基,她有沒有本事不做?」

她指出,香港法庭不可能基於個別案件,去考慮一個國家有沒有公平審訊,因此有關問題不應該交予法庭處理。她亦擔心法庭一旦在某宗案件中,認同中國有公平審訊並將疑犯移交中國,將會打開先例,「第一次決定了可以,就以後都可以」。

「這個缺口一旦打開,沒有人能保護自己,因為法庭也不能保護你。」

憂中國用無政治意味罪名打壓異見

雖然條例列明,所有涉及政治性質罪行在移交請求,都必須被拒絕。不過吳靄儀擔心中國可以改用「尋釁滋事」等沒有政治意味的罪名,例如中國著名異議藝術家艾未未,就是被當局以逃稅等理由打壓。

她警告即使身在境外都可以觸犯部分大陸罪行,包括是涉及國家安全的罪行。因此將來香港人即使從不踏足大陸,都有機會被移交回內地,甚至毋須23條立法:「就如(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其人丁單薄的所謂政治團體,根本甚麼也做不到,卻居然可以說他是危害國家安全 … 你的命運完全在行政機關手上。」

吳靄儀舉例指新例一旦通過,林榮基一案就可以明目張膽被押返大陸,「不用偷偷摸摸,可以明正言順去做」。



原文連結


from 港文集 http://hktext.blogspot.com/2019/02/23-19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