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 年稍早,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簡稱陸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簡稱海基會)分別於 1 月及 3 月間正式成立。海基會成立後,於 4 月 9 日與陸委會簽訂委託契約,處理有關臺灣與中國文書驗證、民眾探親、商務糾紛調處等涉及公權力的相關業務,開啟處理臺灣人民來往兩岸的相關事務的窗口。
1991 年 4 月 28 日,海基會副董事長陳長文訪問北京,與中國國臺辦副主任唐樹備會談。唐樹備受權提出了處理兩岸交往中應遵循的五條原則,其中第二條是「在處理海峽兩岸交往事務中,應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反對任何形式的『兩個中國』、『一中一臺』,也反對『一國兩府』以及其他類似的主張和行為。」
何謂「一個中國」?
唐樹備的解釋是「臺灣是中國的一部份」,陳長文則回應,「一個中國」指的是「臺灣是中華民國的一部份,大陸也是中華民國一部份」,並且建議在一個中華民國之下,加上「對等互惠,相互尊重」,唐樹備表示「相互尊重」沒問題,但「對等互惠」還要研究。
1991 年 11 月 3 日至 11 月 7 日,陳長文再赴北京與唐樹備就臺灣與中國共同防治海上走私及搶劫犯罪的程序性問題舉行商談。唐樹備再次提出希望海基會表明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態度,作為雙方商談的前提,但雙方對此建議未能達成協議。
此後,陸委會強調,臺灣對一個中國涵義的理解與中國不同,並指出對一個中國的態度是政策性的問題,與事務性商談無關,海基會在事務性商談中不得談這個問題。但國臺辦認為,有必要先就兩岸關係定位達成共識,才能再進一步處理事務性的問題。
1991 年 12 月 16 日,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簡稱海協會)成立,從此兩岸政府以海基會與海協會會談的形式,繼續進行商談與交流。1992 年 3 月 22 日至 3 月 27 日,海基會法律服務處處長許惠祐赴北京與海協會研究部主任李亞飛就「海峽兩岸公證書使用」和「開辦海峽兩岸掛號函件查詢、補償」問題進行第一次工作性商談。
許惠祐遵照陸委會的要求,多次表示「沒有授權談一個中國問題」,海基會主張在解決兩岸公證書使用問題中,比照國家間駐外使領館認證的做法來處理大陸公證書在臺灣的使用;在解決開辦兩岸掛號函件業務問題中,則援引國家間通郵的做法。但由於海協會堅持先確立一個中國原則,以致雙方無法達成協議。
商談結束後,3 月 30 日,海協會常務副會長唐樹備針對海基會沒有被授權談一個中國問題公開指出:
「首先,商談要反映現實,一個中國是客觀事實。處理兩岸交往中的事務性問題,在指導思想上要明確這是什麼性質的事務,是中國內部的事務呢?還是兩個國家之間的事務?…… 因此有必要明確海峽兩岸交往中的事務性問題是中國人的內部事務。……第二,本來雙方對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沒有分歧,這見之於中共領導人的談話,見之於中國國民黨領導人的談話,見之於臺灣當局公佈的有關統一的文件。明明雙方都認為是『一個中國』,偏偏臺灣當局某些主管大陸事務的官員,不同意雙方提一個中國,不同意雙方本著一個中國原則處理兩岸交往中的問題。第三,我們提出在事務性商談中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只是要雙方表明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態度,並不是要與海基會討論『一個中國』的涵義。至於如何表述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態度的方式,雙方可以協商。」
唐樹備在談話中公開指責陸委會,他要求海基會表明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態度,但沒有要求雙方就「一個中國」的涵義進行討論並達成共識,而且考慮到彼此很難形成共同的文字表述並寫進協定,因此在表述方式上,預留了口頭表述的空間,唐樹備將這一資訊傳達給了海基會。
此後,海協會態度可概括為:海峽兩岸交往中的具體問題是中國的內部事務,應本著一個中國原則協商解決;在事務性商談中,只要表明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基本態度,可以不討論一個中國的政治涵義;表述的方式可以充分協商,並願意聽取海基會和臺灣各界的意見。
在李登輝政府內部,出現了是否在事務性商談中應表明一個中國原則的意見爭論。從 1992 年 4 月起,國統會開始研究應對辦法,引發了一場有各方人士參與的大討論。當時陸委會主委黃昆輝及副主委馬英九,皆不同意、不允許海基會在兩會事務性商談中表明一個中國原則。
他們認為,1971 年臺灣退出聯合國後,國際社會講的「中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如果在兩岸事務性商談中達成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共識,將造成默認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中共是中國唯一合法政府的影響,將對臺灣拓展國際生存空間非常不利。但海基會負責人則認為「不宜迴避」一個中國原則,認為「堅持一個中國的立場,並不妨礙我務實外交的開展」,並「可在國際間形成中國問題未獲解決的共識」。國統會就海基會與海協會商談事務性協定時有關「一個中國」涵義問題,終於在長達三個多月的討論後作出了結論。
1992 年 8 月 1 日,在李登輝主持下,國統會通過「一個中國」的涵義:「一、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之原則,但雙方所賦予之涵義有所不同。中共當局認為『一個中國』即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將來統一以後,臺灣將成為其轄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
臺灣方面則認為『一個中國』應指 1912 年成立迄今之中華民國,其主權及於整個中國,但目前之治權,則僅及於臺澎金馬。臺灣固為中國之一部分,但大陸亦為中國之一部分。二、民國 38 年起,中國處於暫時分裂之狀態,由兩個政治實體,分治海峽兩岸,乃為客觀之事實,任何謀求統一之主張,不能忽視此一事實之存在。三、中華民國政府為求民族之發展、國家之富強與人民之福祉,已訂定『國家統一綱領』,積極謀取共識;深盼雙方均以務實的態度捐棄成見,共同合作,為建立自由民主均富的一個中國而貢獻智慧與力量。」
8 月 27 日,海協會負責人經過批准發表談話,指出這份結論確認「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之原則」,「明確這一點,對海峽兩岸事務性商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表明,在事務性商談中應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已成為海峽兩岸的共識」。至於中國不同意的國統會結論內容,海協會也明確表示:「我會不同意臺灣有關方面對一個中國涵義的理解。我們主張『和平統一、一國兩制』,反對『兩個中國、一中一臺、兩個對等政治實體』的立場是一貫的。」
由此可見,在兩會「香港會談」之前,海協會就已經單方面認定「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已成為海峽兩岸的共識。」海協會把國統會「一個中國」的涵義表述撥離開來,挑出「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之原則」的文字,強調國共兩黨已有共識,同時,明確反對國統會對「一個中國」內涵的解釋。
基於這種單方面的認定,國臺辦內部曾考慮採取兩會同時各自發表信守一個中國原則聲明的方式,來體現雙方達成的共識,但各自發表的共識不能是各說各話,而是雙方都能接受的,才叫共同認識。因此,國臺辦主張要經過雙方商談,使各自的聲明能為對方所接受。這一方式同中美處理三個「聯合公報」及兩國各自聲明的方式雷同。中國對此方式很有經驗,但臺灣對此卻很陌生。
同年 9 月,海基會與海協會秘書長在廈門非正式見面,就「一個中國」原則的表述問題交換意見。海協會秘書長鄒哲開對海基會秘書長陳榮傑和許惠佑表示「臺灣方面關於一個中國原則的結論,說明雙方在事務性商談中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已有共識。但我們不同意臺灣有關方面對一個中國內涵的解釋,也不可能與海基會討論關於一個中國的內涵」,建議海基會認真考慮逕直引用「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表述。
這不免令人想起 1972 年 2 月,尼克森在「上海公報」中表示:「美國認識到,在臺灣海峽兩邊的所有中國人都認為只有一個中國,臺灣是中國的一部份,美國政府對這一立場不提出異議。」海協會的建議,實際上是要逼海基會接受「上海公報」的文字。
1992 年 10 月 26 至 30 日,許惠祐與海協會諮詢部副主任周寧,就「公證書使用」及「掛號函件」問題,在香港舉行第二次處長級工作性會談。在這個處長級的工作性會談中,海協會又照例要先討論「一個中國」的議題。周寧提出五項表述方案,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方案是:「在海峽兩岸共同努力謀求國家統一的過程中,雙方均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對兩岸公證文書使用(或其他商談事務)加以妥善解決」。
對此,許惠祐也提出五項文字表述方案,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方案是:「鑑於海峽兩岸長期處於分裂狀態,在兩岸共同謀求國家統一的過程中,雙方皆認為必須就文書查證(或其他商談事項)加以妥善解決。」周寧認為這當中沒有「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的文字,因此不能接受。許惠祐隨後又提出三項口頭表述方案,最後一個方案為:「在海峽兩岸共同努力謀求國家統一的過程中,雙方雖均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但對於一個中國的涵義,認知各有不同。惟鑑於兩岸民間交流日益頻繁,為保障兩岸人民權益,對於文書查證,應加以妥善解決。」許惠祐稱第八案為臺灣底案,建議「用各自口頭聲明的方式表述」。
周寧表示這是此次商談的主要成果,要把海基會的建議與具體表述內容帶回北京報告後再正式答覆,周寧也希望海基會能夠確認這是臺灣官方的正式意見。隨後,周寧中止會談,逕行在 10 月 30 日回北京請示,而許惠祐仍然留在香港。11 月 1 日,許惠祐發表書面聲明表示,有關事務性商談中「一個中國」原則的表述,「建議在彼此可以接受的範圍內,各自以口頭方式說明立場。」
在北京的國臺辦研究了海基會的第八案,認為這個方案表明了海基會謀求統一、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態度,雖然提出對一個中國涵義的「認知各有不同」,但海協會歷來主張「在事務性商談中只要表明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態度,不討論一個中國的政治涵義」,因此,可以考慮接受海基會以上述口頭表述的內容,表達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態度。國臺辦試圖把「一個中國」的「文字」與「內涵」切割開。
11 月 3 日,海基會傳真致函海協會,表示已徵得主管機關的同意:「以口頭聲明方式各自表述。」海基會在同日發布新聞稿:「海協會在本次香港商談中,對『一個中國』原則一再堅持應當有所表述,本會徵得主管機關同意,以口頭聲明方式各自表達,可以接受。至於口頭聲明的具體內容,我方將根據『國家統一綱領』及國家統一委員會對『一個中國』涵義所作決議表達」。
同日,海協會副秘書長孫亞夫打電話給海基會秘書長陳榮傑,告知在這次香港工作性商談中,「貴會建議採用貴我兩會各自口頭聲明的方式表述一個中國原則。我們經研究後,尊重並接受貴會的建議」,但他建議,「就口頭聲明的具體內容,進行協商。」可見,孫亞夫當時認為雙方此時對口頭聲明的具體內容還沒有協議,還需要進一步協商。
而一直留在香港等待周寧的許惠祐,一直等到 11 月 5 日仍不見周寧來港,眼見會談無法恢復,才返回臺灣。許顯然是希望能當面談清楚,但周不肯回香港,以致香港會談不了了之。由此可見,在香港會談中,兩會並沒有達成任何協議。1992 年10 月 26 日至 10 月 30 日,海基會與海協會在香港針對兩岸「文書驗證」及「掛號函件」事宜進行第二次處長級的工作性會談,一直到 12 月中,在海協會的堅持下,雙方仍不斷對「一個中國之原則」交換意見,但始終沒有討論出雙方都能接受的共識。然而在 5 年後,即 1997 年 5 月,中國卻單方面宣稱雙方於 1992 年對「堅持一個中國之原則」達成了口頭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