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owing posts sorted by relevance for query 鄒幸彤. Sort by date Show all posts
Showing posts sorted by relevance for query 鄒幸彤. Sort by date Show all posts

Thursday, 27 January 2022

鄒幸彤的判罪﹕裁判官歪曲事實,隱瞞警察的失當行為

感謝支持者P為文章作翻譯。

又一天,又一個令人煩惱的判罪

1月5日,裁判官陳慧敏裁定民運人士和大律師鄒幸彤罪名成立。鄒幸彤被控煽惑他人參與2021年6月4日一個被禁止的六四集會。陳官把鄒幸彤判監15個月 (其中5個月同期執行)──對一個相信是鼓勵人們在公園和平集會的行動來說,這是一個極長的刑期。1


鄒幸彤親自應訊,並就一連串的法律及事實提出了理據,但我想在這篇文章集中討論陳官裁決中一個令人困擾的部分﹕她對幾個可為鄒幸彤開脫罪責的事實 (exculpatory facts) 作出明顯錯誤的陳述。陳官聲稱警察對鄒幸彤作出拘捕,是基於一篇文章,但他們當時根本不知悉該篇的文章,而且她略去一個涉嫌呼籲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會的社交媒體帖文──這是案中關鍵的一段網上文字──其中那些可為鄒幸彤開脫罪責的部分。

陳官歪曲事實,究其所以,是一種不惜任何代價以求定罪的心態所引致的結果。可悲的是,有不少司法人員已被這種心態感染。不但如此,這裏還有強而有力的證據可證明陳官行為失當的另一個可能動機﹕就是隱瞞香港警察非法逮捕鄒幸彤的事實,以袒護他們。

首先,一些背景

我在之前的一個帖子已介紹過,鄒幸彤的組織名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簡稱「支聯會」,是天安門六四鎮壓之後不久成立的組織,旨在保存1989年學生運動的記憶,以及提倡中國的民主。自1990年以後,每年6月4日的鎮壓週年日,支聯會都會在香港維多利亞公園舉行燭光晚會,而每年都有數以萬計的人參與。這是一個長久以來廣被認可的香港傳統,也是這個城市行使公民自由一個令人自豪的例子。

2020年,在政府持續鎮壓香港社會之時,警察首次拒絕批准維園晚會。雖然支聯會已提交關於社交距離的詳細建議,但警察仍以新冠病毒為理由拒絕。不過,人群照樣去到維多利亞公園並燃點燭光,之後多名領袖 (包括鄒幸彤) 就因涉嫌煽惑他人集會而被控和定罪──然而如我之前所說,至少部分判罪是錯誤的。

2021年,警察連續第二年以新冠病毒為由,再次拒絕批准燭光晚會。這次,他們不容有失。在6月4日的早上,警察在鄒幸彤辦公室附近拘捕她,然後在晚上出動數百名警員到維多利亞公園。當晚在維園,不論合法與否,都沒有晚會舉行。

之後的數個月,支聯會被關閉,它的領袖在沒有審訊的情況下被監禁,而且所有悼念天安門受害者的公開紀念物品也被移除。可以肯定的說,今年6月也不會有晚會舉行。

對鄒幸彤的提控

鄒幸彤於2021年被控的煽惑罪,是基於她發表的兩篇文章﹕2021年5月29日在警方否決支聯會公眾集會申請之後於Facebook 和 Twitter 發表的帖文,以及她於2021年6月4日在本地報章《明報》寫的一篇評論。

在5月29日的社交媒體帖文,鄒幸彤寫道﹕「政府能禁止一個場地裡的聚集,不能禁止香港每個角落亮起燭光。」這段文字再清楚不過地顯示,鄒幸彤只是在鼓勵人們,無論在那裏,都要合法地燃點燭光,而不必在維園聚集。

相比之下,《明報》6月4日的評論就較為不明確的。它沒有鼓勵人們在香港每個角落點起燭光的字句。文章大量篇幅講及的,是維多利亞公園對每年燭光晚會的重要性。鄒幸彤結語道﹕「今晚八點,希望見到你的燭光。」

作為煽惑罪行的理據,《明報》的文章肯定比5月29日的社交媒體帖文較佳,但由於控方必須在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被告的意圖,故此《明報》的文章也並非強而有力的理據。不過,裁判官陳慧敏卻裁定兩篇文章皆構成煽惑。

為何如此裁決?為何不把入罪的理據限於《明報》6月4日的文章,並同時排除5月29日的帖文,以至少維持表面的公信力?部分原因是,近月很多裁判官和區域法院法官都已喪失了作出精確裁決的意志──這些司法人員不單止就案件作出對控方有利的裁決,就連案中每一個事實和法律要點,也要作出對控方有利的裁斷。

但這裏可能還有另外一個原因﹕警方拘捕鄒幸彤,是純粹基於5月29日的社交媒體帖文,他們當時並不知悉《明報》的文章。由於該些帖文明顯地可為鄒幸彤開脫罪責,所以如果只把6月4日的文章裁定為構成煽惑,警方就會因非法逮捕鄒而被牽連。

在香港,警方的「預防性拘留」是不合法的

如果沒有合理的因由認為某人已經犯下罪行,警方只有非常有限的權力去拘留某人。根據《警隊條例》第54條,如果某人在公眾地方行為可疑,警方可把該人扣留,而扣留的時間不能過長,只可是警方查究有否罪行發生和進行搜查所需要的時間。警方不能進行所謂的「預防性拘留」,即如果警方相信某人會於稍後時間犯罪,也不能預先把該人扣留直到可能案發時間過去。

如果警方把鄒幸彤逮捕,是旨在預防她參與一個未經批准的集會,而不是因為他們有合理的因由認為她已經犯下罪行,那麼,該逮捕就是不合法。

當警方拘捕鄒幸彤時,根本不知悉《明報》6月4日的文章

《明報》有一個方便讀者的習慣,就是把文章上傳的時間印在文章標題的旁邊。你可在下面看到,鄒幸彤的文章是於6月4日上午9時上傳的。

但鄒幸彤在更早之前已經被捕。早於上午8時19分,已有新聞報導她已被捕。

法新社的蘇昕琪在6月4日那時正與鄒幸彤在一起,她能更準確地指出逮捕的時間﹕大約上午7時40分,即《明報》文章上線之前的80分鐘。

到底當時警方是否已經知悉《明報》的文章,所以就該篇文章進行拘捕?不是這樣﹕在中午的新聞發佈會,警方仍然聲稱出了問題的只是鄒的帖文﹕高級警司羅國凱當時指出,「[鄒幸彤和另外一名被捕者]被發現利用自己的社交媒體賬號宣傳或宣揚一個已被警方禁止的公眾集會。」他沒有提及任何報張的文章。

《明報》的紙版於清晨已印列,當時警方會否已經看到了該篇文章?可能性很低。就算《明報》的紙版於逮捕前已公開發售,警方那時還未察覺到那篇文章。高級警司羅國凱當日稍後時間的聲明清楚顯示,他們審查的只是網上的內容,而網上的社交媒體帖文是逮捕的唯一原因。

所以警方自己承認,逮捕鄒幸彤唯一的原因,是那5月29日無傷大雅的帖文。在那帖文中,鄒明確地呼籲人們在城市各處──而非在維園──點起燭光。

裁判官陳慧敏歪曲事實

如果裁判官陳慧敏的意圖是要袒護警方,以免他們受到不法行為的指控,那麼她有兩個選擇﹕一是錯誤地裁定5月29日的社交媒體帖文的確構成煽惑,即使它的內容正正與此相反;二是錯誤地裁定警方早於拘捕鄒幸彤之前已看到《明報》6月4日的文章。陳官最終決定兩者皆選。

曲解了拘捕的時序

在她的裁決第52段,陳官指出鄒幸彤的被捕並非旨在防止她參與集會,而是「涉案的煽惑行為最遲在2021年6月4日在報章上發表文章便已完成,即她在罪行完成後才被捕。」陳官在第56段總結道﹕「本席認為警方 [在《明報》刊登文章以後] 盡快於2021年6月4日執行拘捕被告人的行動是必須和正確的決定。」

當然,以上所述的時序和警方就拘捕所發的聲明,足以直接否定陳官這說法。

略去在5月29日的社交媒體帖文中,可為鄒幸彤開脫罪責的文字

在她的裁決第64段,陳官提供了一個列表,聲稱表內列出了鄒幸彤5月29日帖文中所有相關的句子。我做了另外一個列表,並把陳官的列表放在左邊,而我把自己翻譯的整個原裝帖文放在右邊。在這個版本,我特別把陳官略去的部分用顏色標示出來﹕


 

這是明顯的欺騙。裁判官陳慧敏完全略去可為鄒幸彤開脫罪責的文字,即是邀請人們在「香港每個角落」──而非在維多利亞公園一個不獲批准的集會──亮起燭光。其他略去的部分也有問題。在帖文第二句,鄒幸彤指出支聯會不會主辦維園的晚會。鄒幸彤也強調,她只是以個人名義表示她自己將會點起燭光。可是,不知怎的,陳官卻認為這些重要的文字無關重要,甚至把它們刪去。

陳官利用她不完整的版本,裁定那些帖文,如《明報》的文章一樣,構成煽惑。基於這個裁斷,陳官在裁決理由書的第67段,直接指出帖文中並沒有提及在「任何地點點起燭光」。可是,原文的確有清楚講及這一點。

裁判官行為失當的理由

這把我們帶到6月4日鄒幸彤被捕的早上。如果陳官能呈現事實的真相,而非把它們扭曲,那麼它們就會無可爭辯地顯示出,警方在拘捕鄒幸彤的一刻,其實是沒有理據的。警方因為社交媒體帖文而作出拘捕,而在帖文中,鄒很清晰地指出人們應當在香港每個角落──而非在維多利亞公園──亮起燭光。當時警方對《明報》的文章並不知情,那篇文章只是他們後來加上去,而最終成了對鄒指控的一部分。 (雖然那只是很薄弱的證據,但也可至少足以引起警方的懷疑,而進行拘留和問話。)

對於警方當時為何拘捕鄒幸彤,唯一的解釋,就是那是一個非法的、內地模式的預防性拘留,即是預計將會有政治事件發生,故此事先把一個「製造事端的人」扣留。

只要裁判官陳慧敏因着非法逮捕而撤銷控罪,她便可以好好地履行她的職責。可是,她卻選擇了扭曲證據,以達致警方和律政司想要她達到的審訊結果。

香港司法的現況是令人擔憂的

或許最可悲的是,裁判官扭曲證據以求入罪和掩飾非法逮捕,在2022年的香港,並非一件很出奇的事情。

一件審訊尾聲時發生的軼事,可以顯示出像陳慧敏這樣的裁判官,和生命因他們的決定而受到沖擊的被告,兩者之間的鴻溝是何等的大。當時,鄒幸彤告訴陳官,雖然她正因國安法的指控而被拘留並不能保釋,但她會準備及陳述她自己的證供。陳官隨即問她在獄中可不可以上網,引得旁聽席上的人哄堂大笑。

裁判官對監獄那惡劣的狀況表現無知,但卻經常把不同被告判處監禁,要他們在監獄中渡過經年的人生。說真的,這不是一件可笑的事情。這事例顯示出香港有太多太多裁判官和法官,無論事實如何或證據是否足夠,都要不惜任何代價以求定罪。一個個在他們面前出現的人,在判刑之後所要承受的後果,和在獄中所要經歷的苦難,對他們這些司法人員來說,都無關痛癢。
 

1 雖然這不是本文的主題,但在判刑時,檢控官和陳官有另一段有問題的對話。當時,檢控官告訴她,她增加3個月刑期的理據,即鄒在保釋時犯案,是不正確的,因為鄒當時不在保釋中。但是陳官沒有隨之減去3個月的刑期,反而即時想到一個新的理據去替代之前有問題的理據。這段對話顯示出15個月的刑期其實一早已定了下來,而案中的事實只是被扭曲去配合那刑期。

 

如果想支持本人這個有關香港法律和人權的newsletter,請大家訂閱及分享(有免費和捐款的選項)。感謝你的支持!


from Samuel Bickett on Hong Kong Law & Policy https://samuelbickett.substack.com/p/8ba


Friday, 3 March 2023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回顧 一場控方文件被大幅遮蓋、證人可拒答問題的審訊

【獨媒報導】2021年8月25日,警方國安處指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引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5,向7名支聯會常委發通知,要求他們在14日內提交多項資料,包括支聯會自成立起的成員資料,及自2014年起與多個組織的活動資料和通訊紀錄。

這是國安處首次動用相關條例要求組織提交資料。9月5日,支聯會在六四紀念館召開記者會,時任副主席鄒幸彤否認是外國代理人,亦表明不會向國安處提交任何資料;兩日後,4名常委到警總遞信重申立場,遭警方嚴厲譴責,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亦指追究行動將「好快、好迅速、好有效率」。

一日後,鄒幸彤和另外4名常委相繼被捕,六四紀念館被搜。5人被控「沒有遵從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鄒幸彤、李卓人和何俊仁亦與支聯會同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鄒幸彤等人因而還柙。不足一個月,擁有32年歷史的支聯會通過解散,其後被取消公司註冊,常委梁錦威和陳多偉亦先後承認控罪。

最終餘下的3名被告,斷斷續續受審了16日、橫跨5個月。庭上,控辯雙方就發出通知書是否合理及必要、警方有否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作爭拗——鄒幸彤親自作供,強調支聯會是港人自發組成的團體,從無為外國利益行事,批評當局濫用「外國代理人」標籤索取資料,造成寒蟬效應,屬「明擺擺嘅政治迫害」;而支聯會拒交資料,是要令橫行的權力有所收斂,拒當散播恐懼的幫兇。

不過支聯會到底被指控為誰的代理人?這條鄒幸彤自落案起追問控方的問題,在審訊尾聲也沒有得到明確的答案——控方以資料受「公眾利益豁免權(PII)」保護、會影響進行中的調查為由,拒絕披露大部分涉案調查報告和文件,辯方最終只獲被黑色墨水大幅遮蓋的文件,證人亦被裁定一旦可能洩露 PII 內容,便可以選擇不回答問題。整個審訊,證人拒答問題逾30次,就連裁判官亦形容辯方盤問如「猜謎」。

自首提堂一年半後,案件周六(3月4日)將迎來裁決,《獨媒》與讀者回顧此案由提堂到結案陳詞的經過。

什麼法例?

拒絕提交資料,為什麼構成犯罪?這條罪又與「外國代理人」有何關係?

根據《國安法》第43條,國安處辦理危害國安案件時可採取不同措施,當中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5便訂明,警務處處長如合理地相信「為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安罪行而有所需要」,便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向某「外國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規定其在指定期限內,按指定方式向警務處處長提供資料,包括其在香港的活動、資產、收入、開支,及成員的個人資料。

法例列明,如沒有遵從通知規定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6個月;而若提供的資料屬虛假、不正確或不完整的同屬犯罪,可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

那何謂外國代理人?條例列明,受外國政府或政治性組織直接或間接指使、監督、控制、僱用、補貼或資助;收受外國政府或政治性組織報酬;及為外國政府或政治性組織的利益而進行活動,便屬「外國代理人」。而「外國政治性組織」的定義,則為海外的「政黨」和「其他追求政治目的之組織」。

本案的爭議,正正在於支聯會強調自己並非「外國代理人」,因此認為國安處的通知並沒有合理基礎,支聯會亦無須按通知提交資料。

支聯會是誰的代理人?

原本審訊的核心,就是圍繞支聯會是否外國代理人、以及該通知書的合法性,不過在正審開始前,卻牽起另一個爭議——「公眾利益豁免權(Public interest immunity, PII)」。

何謂 PII?一般而言,控方在刑事審訊中,須完整披露與案相關的材料,但如控方認為披露會嚴重損害政府或公眾的利益,便可向法庭申請 PII,豁免披露相關材料。法庭在考慮時,須平衡披露對公眾利益可能的損害,及不披露對公平審訊可能的損害。

PII 相關爭議,首度出現於去年1月25日的第二次審前覆核(第一次審前覆核於2021年10月進行,控方申請押後2個月以檢視證據)。當時鄒幸彤曾去信控方,要求說明支聯會究竟是哪個外國政府或組織的「代理人」,但控方卻以「公眾利益豁免權」為由拒絕披露。庭上,鄒幸彤強調她不是要披露政府機密,只是想知道控罪詳情:「如果我們是代理人,怎可以不知道誰是我的主事人?如果不知道是誰的代理人,又如何為自己作辯護?」

雙方押至5月10日再爭議,控方以文件牽涉警方行動手法為由拒絕披露,又指辯方申請披露的資料與案不相關。但鄒幸彤強調,她只是想控方說明支聯會是誰的代理人;而涉案條例只適用於「外國代理人」,故支聯會是否外國代理人絕對與案相關。代表鄧岳君的大律師黃俊嘉亦指,若控方稱支聯會是否外國代理人與案無關,變相是「允許當局把空白的外國代理人標籤貼在任何人身上」;又引案例指若不披露資料會影響被告公平審訊、但披露資料又會損害重大公眾利益,控方便應考慮撤控。

《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當天下午與控方進行一對一的閉門聆訊(ex-parte hearing),審視可披露的資料,並在翌日表示,全部披露會嚴重影響重大的公眾利益即國家安全,故會在隱去警員和受查人身分、調查中罪行、任何可能透露以上人士身分的行為、活動和角色資料等的情況下,准許披露警方搜查令、交出資料令、調查報告等文件內容。羅指,相信能保障被告公平受審的權利,又指雙方有需要可再作爭議。

不過庭上並沒有提及,該些披露的資料是否與「外國代理人」有關。於是在開審前一個月,鄒幸彤再次上庭要求控方披露支聯會是哪個外國政府或組織的代理人,但羅德泉指控方已將相關資料交予辯方,拒絕申請。

毋須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的審訊

就是這樣,案件在不清楚支聯會是誰的代理人下,於去年7月開審。在往後的審訊,PII 造成的尷尬情況會反覆出現——不過在正式開審前,控辯雙方先就兩項初步爭論點(preliminary issue)作爭議,包括在審訊中,辯方能否挑戰通知書的合法性,及控方須否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

與早前 PII 聆訊的立場一樣,控方的說法,是辯方在審訊中不能挑戰通知書的合法性,控方亦毋須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控方強調,《國安法》立法原意是「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安罪行,辯方要求警方在初步調查階段便確定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是「不切實際」和「荒謬」,亦阻礙警方調查和違背立法目的。控方又指,警方正因要調查組織是否外國代理人,才要求提供資料,反問「沒有那些資料,警方如何在發出通知時就知道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

辯方的立場恰恰相反,認為辯方能挑戰通知書的合法性,控方亦須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辯方強調,條例清楚列明只針對「外國代理人」,即只有「外國代理人」,而非「有合理懷疑是外國代理人」拒交資料才入罪;惟現時控方對條文的解讀,有如有國家把要服兵役的通知錯誤給予女人或小孩,他們亦要因拒絕不合法的通知而受罰。鄒幸彤批評,控方扭曲條文,賦予《國安法》和警方無限也無法挑戰的權力,將只針對「外國代理人」的條例應用到所有人身上,打壓公民社會。

羅德泉在大半個月後,裁定辯方能挑戰通知書的合法性,惟控方毋須證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他同意控方所指,條文目的為「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安罪行,並認為條文寫法較寬鬆、無訂明外國代理人標準,是「刻意的沉默」,製造「彈性」讓警方在確知組織為外國代理人前作出調查。

換言之,控方毋須「毫無合理疑點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而只需「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發出的通知書便有合理基礎。而辯方對通知書合法性的爭議,就落在究竟警方有否「合理理由相信」之上。

資料披露不夠 開審後再重新披露

在此基礎下,案件終於8月23日續審。控方正式傳召負責調查的國安處署理高級警司洪毅作供,表示根據警方就支聯會的調查報告,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並為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安罪行,有需要發通知書要求提供資料。

不過,因為 PII 的緣故,庭上只是提到報告的結論,而沒有提及任何具體證據,只知道支聯會被指與6個組織及一人有聯繫,它們全以代號如「組織1」、「人士1」稱呼。

洪毅的主問很快完畢,但到了鄒幸彤盤問,她即批評相關報告和文件大幅被隱去,根本無從得知控方證據,亦無法就此作盤問;大律師黃俊嘉亦指,在無法確保公平審訊下,辯方或要申請終止聆訊。控方一度稱已披露足夠資料,看不到辯方盤問的困難,但黃俊嘉反駁控方有舉證責任,「刑事程序不是玩捉迷藏」。

雖然早前已就 PII 作裁決,但羅德泉也認同,控方須至少證明警方為何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控方於是決定重新審視資料可披露的程度,並在兩日後,指有意重新披露少於20項資料。

控方其後於8月25日和29日,與裁判官再進行兩次一對一閉門聆訊,終決定披露多15項資料。庭上鄒幸彤再次批評,獲披露的資料「有99%內容均被隱去,基本上我們只獲發很多頁的黑色墨水」,例如來自「組織2」網頁的5頁資料僅披露「跨國界」3字,摘自支聯會網頁的公開資料亦幾乎隱去全部內容。她亦因最新披露的資料才得悉支聯會被指與第2名人士有關。

不過控方指,即使資料公開,若透露出受查人身分仍需隱去,以保障進行中調查的公正性。羅德泉終指披露的資料已足夠進行公平審訊,繼續餘下審訊。

支聯會作為外國代理人的「證據」

負責調查的國安處署理高級警司洪毅其後再次作供,這次較為詳細地披露警方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的基礎。

究竟支聯會何以被指為「外國代理人」?根據警方調查報告內容,支聯會與6個組織有關聯。其中「組織2」是設有香港分部的跨國界外國政治組織,曾在港舉辦研討會和工作坊,並與支聯會有一名共同董事「人士2」。而「組織3」曾與「組織2」及支聯會一同籌辦前往中聯辦、向中國政府抗議的遊行,亦曾共同發起聯署,強烈譴責中央政府打壓爭取自由、公義和法治的人民。「組織3」亦曾在支聯會的「港支聯通訊」發文談及中國民主發展。

至於「組織4」是國際政治組織,致力推動中國民主化,宗旨包括結束一黨統治、重建民主中國,亦提及實踐目標其中一個方法是廢除一國兩制。洪毅指,該組織宗旨與支聯會接近,而支聯會曾從「組織4」收取數以萬計港元,故相信支聯會是為了「組織4」的利益進行活動。

至於「組織5」,願景是與來自亞洲的公民社會組織及民主推動者一同工作,並曾向一名與支聯會相關的「人士3」支付訂金。「組織6」則以鼓勵符合美國國家利益及廣泛關懷的民主發展為目的,曾予「組織2」、「組織3」和「組織5」數百萬港元。

此外,還有一名與支聯會有關、正被警方通緝的「人士1」,警方指他曾給予支聯會數十萬港元,支聯會並將部分款項給予「組織2」。

g1 (1)

不難發現,在這看似錯綜複雜的關係網之中,支聯會作為「外國代理人」最「直接」的證據,就是曾接受國際政治組織「組織4」的「數以萬計港元」,而鄒幸彤盤問時亦集中在這點。

鄒幸彤指出,事實上,該筆款項只是「2萬元」,而支聯會是在2018年12月收到該筆一次性資助。不過控方隨即反對,指該資料受 PII 保護,若在庭上披露會影響警方調查。但鄒幸彤指,PII 只牽涉控方文件,與審訊中披露的證據無關,辯方實有責任向證人指出其案情。辯方亦再指,控方如認為 PII 獲保障較為重要,應認真考慮是否繼續審訊。

控方回應,其實控方亦面對困難,因為只能以 PII 以外的資料舉證。但羅德泉即指:「這是你的選擇,你要承受結果」,又指向證人指出辯方案情是審訊重要一環,鄒幸彤亦是從個人經驗而非控方文件得知該資料,「如果不准她提及,似乎是掩住她的嘴,不准她提起對被告重要的事情」,裁定鄒幸彤可以發問,洪毅亦須回答。

洪毅最終確認,支聯會只是從「組織4」收取了2萬元。

「我選擇不回答」

由於原定的審期已結束,案件一下子便押後兩個月再審。不過10月26日這次回來,羅德泉的態度起了180度變化。他甫開庭便說,上次裁定證人須回答的問題,實為 PII 所涵蓋,他或者錯過了一些事情,望於今天審訊「撥亂反正(put it right)」。(羅德泉之後在鄒幸彤完成對洪毅的盤問時,亦再一次主動重提當時程序錯誤,實應先考慮 PII,並堅持對自己作出覆核。)

鄒幸彤當天繼續就「組織4」盤問。提到「組織4」是否就是「民主中國陣線日本分部」時,毫不意外地,控方反對提問,指涉 PII。而辯方又再重申同樣的觀點——這是辯方案情的一部分,辯方有權提問,控方若不想披露就要放棄檢控。這次鄒幸彤亦明言,其實早在支聯會收到通知書要交資料時,該些組織身分已被公開報導,根本不是什麼驚天秘密。

不過這次羅德泉顯得非常謹慎,指證人的回應,或者會洩露 PII 保障的資料,所以決定容許鄒幸彤發問,但若有披露受保護資料的風險,證人可以選擇不回答。

可以選擇不回答。

這個選擇的餘地,令往後鄒幸彤許多提問,幾乎都一無所獲。像是鄒幸彤嘗試指出,「組織4」在支聯會成立後很久才成立,故支聯會不可能如警方說自成立起就是「組織4」的代理人,洪毅選擇不回答;鄒幸彤引警方指「組織4」支持港獨,而支聯會是其代理人,是否即警方認為支聯會支持港獨,洪毅選擇不回答;鄒幸彤指警方稱「人士2」是「組織2」和支聯會的共同董事,但其實「人士2」辭任支聯會後一段時間才任「組織2」董事,從未試過同時任兩個組織的董事,洪毅選擇不回答;鄒幸彤指警方稱被通緝的「人士1」曾予支聯會數十萬港元,支聯會再將部分款項給予「組織2」,但其實該兩筆款項的金額完全一樣,洪毅亦選擇不回答。

許多次鄒幸彤一發問,控方就起身反對,說牽涉 PII;鄒幸彤重申是據她掌握的資料指出辯方案情,但控方就說會披露進行中的調查,羅德泉亦指辯方嘗試挖出組織身分或有違 PII 的風險。羅德泉又認為,應交由證人決定有否披露受保護資料的風險,並決定是否回答,因他也不清楚警方調查和顧慮,證人是「最有資格」判斷。

兩天的盤問,證人曾避席十數次讓雙方爭拗 PII 是否適用,亦曾拒答問題近20次,就連羅德泉也明言鄒幸彤的盤問是「徒勞無功(fruitless)」。直至審訊第8天的尾聲,大律師黃俊嘉再提出要重新審視 PII,指大量證據被隱去,無從判斷雙方案情是否有事實根據,而每次提問後雙方多番討論也不理想。控方一度反指再審視只是「兜圈」,但羅德泉稱的確發現執行上有困難,直言辯方盤問如「猜謎」。

羅德泉其後讓鄒幸彤列出望披露的事項和原因,供他考慮是否需再檢視 PII,鄒指包括「組織4」身分、「人士2」辭任支聯會董事的記錄等。不過到了半個月後續審,羅德泉還是以披露的資料已滿足公平審訊過由,裁定控方無需再披露更多資料。

「所有款項都是資助」

經過辯方4次申請、3次控方與裁判官的閉門聆訊,庭上就 PII 的爭議,相對上告一段落(但洪毅之後還是以 PII 為由拒答逾10次問題),辯方亦沒有再要求披露更多資料。

回歸審訊核心,究竟警方有否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警方發通知書又是否合理及必要?在鄒幸彤盤問下,洪毅承認單憑支聯會從「組織4」收取一次2萬元的款項,及二者有相近政治目的,便懷疑支聯會是「組織4」的代理人。鄒指,支聯會每年現金流數百萬,2萬元根本不是重要資金來源;而收受金錢可出於捐款、借貸等其他目的。洪毅同意,惟堅稱支聯會收取的所有款項都是「資助」。鄒亦嘗試引文件指出「組織4」立場與支聯會並非如警方所指的相同,不過遭控方反對,證人亦因 PII 拒答。

鄒幸彤也指出,洪毅在發通知書的15日後,曾以國安為由,發信建議將支聯會從公司登記冊中剔除,該份文件與建議發通知書的文件很相似,但完全無提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洪毅否認警方不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指兩份文件建基的事實雖非常相似,但所涉面向不同。

至於發通知書的合法性和必要性,鄒幸彤質疑,警方要求支聯會提供自1989年起所有成員的姓名和出生日期等資料,與警方調查無關,亦可從其他公開渠道獲得,加上警方已向銀行等索取支聯會財政紀錄,發通知書並非必要。洪毅一度表示,「警察不受限制和有權按證據選擇行使何種權力取得資料」,但在盤問下承認「有權不等於必需」;又強調不肯定支聯會的資料與警方擁有的是否一樣,故需要求交資料。

鄒幸彤亦質疑,本案嚴重侵害人權、私隱權、結社權、不使自己入罪的權利等,但洪毅在申請文件卻沒有評估對相關權利的侵害,亦沒有考慮通知書是否必需、常委或需承受的壓力,及他們能否在兩星期內提供相關資料。洪毅承認文件上沒有提及上述考慮,但強調他有在腦海中考慮,並指「每個警員在行使權力時都會考慮其行為會否違反人權」。

庭上亦披露,警方報告列出自1990年起六四集會約120則「涉及違法/危害國家安全內容」,包括六四見證者和天安門母親的分享,及「劉曉波病逝」等句子。鄒幸彤質疑講個人感受和觀察如何危害國安,但洪毅否認指該些發言違法,只是指它們與五大綱領有關,可顯示支聯會多年來持續堅持五大綱領,即意圖推翻共產黨及建設民主中國;而警方「為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安罪行」,有需要向支聯會發出通知書。但鄒幸彤再次批評,警方是將任何令當權者尷尬的言論當成罪行,並以執法之名隱藏具政治動機的調查。

「明擺擺的政治迫害」

控方案情完畢,鄒幸彤提出中段陳詞,批評警方單憑一次《國安法》生效前的轉帳、和粗略的連繫就判斷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毫無合理基礎;且對危害國安定義過闊、作任意政治檢控,發通知書並非必需亦完全無考慮人權,要求裁定表證不成立。鄒又批評,控方審訊時以公眾利益為名享有特權,可據未知和無可挑戰的文件作供,辯方卻荒謬地不准披露早已披露的證據,造成不公。

但羅德泉最終裁定所有被告表證成立,鄒幸彤親自作供。庭上,鄒幸彤強調支聯會由始至終都是港人自發組成的團體,「絕對唔係咩外國代理人」,亦一直為中國民主和香港自由活動,「何解可以話係外國嘅利益呢?」

她又指,支聯會被指從「組織4(民主中國陣線)」收取的2萬元,只是捐予六四紀念館的款項,而支聯會每年經費達數百萬,若單憑一筆捐款就無故成為捐款者的代埋人,「呢個講法一講出嚟都知係荒謬」;以往她亦從來無在常委會議聽聞該組織的名字,亦沒有任何合作溝通。

鄒又指,支聯會常與相近理念的本地、國內及海外組織合作,但這只是健康公民社會下「再平常不過的自由合作」,「用『代理』呢種從屬關係理解係搞錯晒」。

鄒又指,早於前年9月政府及港澳辦已「實牙實齒」指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繼而「拉人封艇、封網、強制解散」,惟一年後法庭上政府卻稱無法亦無需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等所有傷害造成、不可逆轉之後,先至嚟話『我哋證明唔到我哋嘅指控㗎,你吹咩?』」,「咁樣唔係明擺擺嘅政治迫害又係咩?」

鄒最後指,通知書要求的資料範圍空泛及廣泛,「效果係起晒成個公民社會嘅底,令到人人自危」,而支聯會拒交資料,是望「令橫行嘅權力多少有所收斂,唔能夠咁輕易濫用外國代理人呢種標籤」,即使是以人身自由為代價。

審訊的本質就是政治

控方其後進行盤問,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指出,警方發通知書及本案檢控均與政治無關,鄒不同意,指「政治係佢嘅所有關係、所有原因」。張續指「是你令這審訊變得政治化」,有旁聽人士訕笑及說「痴線」,鄒回應:「呢個審訊嘅本質就係政治。」

張卓勤又質疑,鄒幸彤可以流利英語進行審訊,卻選擇以廣東話作供,是刻意讓在場人士聽到及報導其政治主張,令審訊變得政治化。鄒幸彤否認,指以廣東話作供是想更準確表達,又強調本案的本質就是政治,控方證據亦有政治成分,「要真正處理呢個審訊入面個問題,根本避唔開政治。」

事實上,這種法庭不應牽涉政治的論調,亦在審訊中段出現。鄒幸彤曾形容,八九六四是「天安門大屠殺」(Tiananmen Massacre),曾出現「謀殺(killing)」,又以「受害者」稱呼「天安門母親」,惟均遭控方反對,認為應使用中立的字眼,保障法庭程序公正性。鄒幸彤強烈抗議,指要迴避「受害人」字眼是可恥,惟羅德泉重申:「法庭不應該牽涉任何政治。」

到底審訊的本質是否政治?在盤問中,鄒幸彤屢被質疑拒交資料,她強調支聯會根本並非「外國代理人」,不可能也沒有打算提交任何資料予警方;又指支聯會曾與無數組織合辦許多活動,通知書要求提交資料,實「要我哋幫國安做埋起底嘅工作」;而對警方聲稱要索取支聯會帳目以外的財政資料,她亦質疑:「點解會假設我哋有啲帳簿上冇嘅數呢?」

更讓人哭笑不得的,是控方屢問鄒幸彤警方文件是否屬實、組織身分是否非虛構、警方有否合理理由相信其他組織為外國代理人,惟鄒幸彤無奈指,文件因 PII 被大幅遮蓋,控方亦無披露組織身分,她無法回答:「99.99%都係(塗)黑咗嘅,咁我點樣評估係咪有合理理由呢?」。控方甚至在鄒不同意支聯會與「人士1」有緊密聯繫時,質疑她沒有在盤問時指出其身分——但被羅德泉打斷,指當時是控方因 PII 而強烈反對鄒提出組織身分。

鄒幸彤在覆問中強調,通知書是「不可能任務」,支聯會不單無權亦無時間就所涉的組織調查和提交資料,原則上亦根本不會這樣做,因為支聯會使命是「監察公權力」而非「幫公權力監察社會」:「我哋拒絕作為破壞呢個社會信任同散播恐懼嘅幫兇。」

以維護國安之名合理化打壓

案件於去年12月結案陳詞。庭上控方沒有進行口頭陳詞,僅依賴書面陳詞。代表徐漢光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批評,警方文件被大幅遮蓋,難以判斷警方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而需發通知書;而法例列明「代理人」的主事人為「組織」,並非「個人」,警方卻向支聯會索取黎智英助手 Mark Simon 的資料,並不符法例規定。

鄒幸彤則再次重申,警方僅因一次捐款而指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並不合理,警方亦沒有證據支聯會如何為其利益行事。她又批評控方稱做法不影響人權是謬論,指《國安法》實施以來在公民社會造成寒蟬效應,警方甚至可為調查另一項危害國安罪行而要求提交資料——事實上,她在盤問已曾指出,當時以拒交資料罪拘捕她的警員,實負責調查支聯會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並在錄口供時、在無提該罪的情況下,問她是否仍支持五大綱領,侵害其緘默權。

鄒幸彤質疑,通知書內容含糊、涵蓋範圍過大,而本案中屢見控方和警方對支聯會的偏見,像是指八九民運為「動亂」、指支聯會聲援內地人權律師是「激起對政府憎恨」、指六四集會發言是「非法」或「危害國家安全」,批評警方和控方實以「維護國家安全」的名義來合理化打壓。

鄒明言,若支聯會是一個「威脅」,就是對於獨攬大權和操控真相的「威脅」。她並重申,支聯會是由香港人運作的獨立組織,警方卻將之標籤為外國代理人,並要被告為警方的錯誤定性付出代價,做法不公義也不合法,應裁定罪名不成立。

* * * 

從首提堂至今一年半,案件周六(3月4日)將會作出裁決。到底警方有否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發出通知書是否合理和必要?相信法庭將一一解答。

不過在不容「政治」的法庭,對於鄒幸彤反覆控訴警方和控方以執法之名隱藏具政治動機的調查、以維護國安為名合理化打壓,透過將「外國代理人」標籤任意加諸在機構身上並索取資料,令公民社會人人自危、互相調查和揭發,造成寒蟬效應——這些一切,會否被法庭考慮,甚至在裁決提及,則屬未知之數。

唯一可知的,就是鄒幸彤明言,望透過拒交資料,與所有受「濫權」所害的人同行。羅德泉曾經問及:「即使有良好動機,這是抗辯理由嗎?」而鄒幸彤的說法是:「我哋有需要喺呢個濫權嘅時代留低一個紀錄,即使係用人身自由為代價。」


from 獨立媒體 https://www.inmediahk.net/node/%E7%A4%BE%E9%81%8B/%E6%94%AF%E8%81%AF%E6%9C%83%E6%8B%92%E4%BA%A4%E8%B3%87%E6%96%99%E6%A1%88%E5%9B%9E%E9%A1%A7-%E4%B8%80%E5%A0%B4%E6%8E%A7%E6%96%B9%E6%96%87%E4%BB%B6%E8%A2%AB%E5%A4%A7%E5%B9%85%E9%81%AE%E8%93%8B%E3%80%81%E8%AD%89%E4%BA%BA%E5%8F%AF%E6%8B%92%E7%AD%94%E5%95%8F%E9%A1%8C%E7%9A%84%E5%AF%A9%E8%A8%8A


Tuesday, 3 June 2025

馮睎乾:香港獄中的劍橋舊生,才是時代最強聲音

馮睎乾十三維度 臉書

那個在哈佛畢業禮演講的中国女生,一夜之間,獲全球海內外華人關注,還被一些中国網民稱為「時代最強聲音」,這現象背後的虛妄與炒作,大家固然應該看真一點。但我還是希望,你可以更關注一位被關在香港獄中1364日的劍橋舊生——鄒幸彤。

香港讀者對鄒幸彤自然不陌生,但考慮到這裏也有台灣讀者,容我多說幾句,讓更多人了解她的狀況,進而明白中共治下的香港已經變成怎樣的地方。

鄒幸彤,1985年出生於香港普通家庭,是大律師,曾任支聯會副主席。她自小成績優異,獲老師推薦入讀劍橋大學,主修地球物理。唸博士期間,汶川大地震發生,許多同學因為能獲得大量研究數據而「興奮」,唯獨鄒幸彤默默籌款賑災。

這件事令她開始思考人生方向:究竟要終生在實驗室埋首研究,還是投身更符合理想的事業?最終,她發現自己對人權事務更有熱情,便毅然放棄博士學位,回港成為大律師。鄒幸彤並非那些裝模作樣「關懷蒼生」的權貴子弟,而是身體力行,為受壓迫者奔走的義人。

正因為她是認真的,自然成了政權眼中釘。三年多前,她被香港国安警逮捕,被指為「外國代理人」,捲入「拒交資料案」,警方還控告她「顛覆政權」。鄒幸彤到底犯了什麼事呢?她困在牢房已三年零八個月,還沒有人講得清她的「罪狀」——公眾唯一知道的「罪」,是她堅持悼念六四。 

令人敬佩的是,即使身陷囹圄,她還是沒有妥協。昨天(6月1日)鄒幸彤在Patreon發文,說:「我會在6月4日當天,繼續在牆內以絕食36小時去紀念這個日子及重申我們的承諾。相信大家也會有各自的方法去銘記的。」

她也分享了〈終審勝訴後有感〉及〈終審結案陳詞〉兩篇文章,呼籲大家「一起反思香港社會到底發生了什麼事?為何會有冤獄?」鄒幸彤筆下的「冤獄」,不是什麼政治口號或修辭,而是香港終審法院已經認證了的「冤獄」,千真萬確的「冤獄」。

2021年,鄒幸彤、鄧岳君及徐漢光拒向国安處提交支聯會資料,被控「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定罪的前提,是控方必須證明三人是「外國代理人」。誰知在審訊時,控方呈堂的證據竟是「很多頁的黑色墨水」,關鍵檢控材料全數基於「国安」理由而被墨水遮蓋。

這樣荒誕的「罪證」,香港的法官居然毫不猶疑地接納,裁定他們罪成,各判囚4.5個月。鄒幸彤等人一直堅持上訴,就算服刑期滿,也沒有放棄翻案。今年3月6日,終審法院終於作出判決,指控方未能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更在審訊中遮蓋證據,造成嚴重司法不公,裁定三人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鄒幸彤在〈終審勝訴後有感〉說:
//這件事裏真正發生了的「罪行」,是對公民的抹黑和逼害;真正的「罪犯」,是無視法律規定為所欲為的國安,以及保護他們的體制和人們。
至起碼,現在確認了這是一場冤獄。而冤獄的源頭又是國安的非法行動,那政府是否至少欠我們這些受害人一句道歉,就算不談賠償?是否至少,是時候正式收回「外國代理人」的無理指控,而不是企圖躲在「我證明不了不等於你不是」的技術詭辯後去合理化公權力的肆意造謠?//

終審法院既確認這是冤獄,港共政權有何反應呢?宣判後翌日,「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回應裁決說,政府正研究判詞,考慮需否在法律規定或執行機制方面,「有進一步改善的措施,確保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行動更有效率。」

港警陷人於冤獄後,非但沒有道歉,反而恬不知恥公開表示,打算「進一步改善」羅織罪名的手法!難怪鄒幸彤憤憤不平地說:

//在一個正常社會,警察違法了,合理的追問是如何問責,甚至改革警隊。可是在新香港,第一重要的問題是國家意志有否被貫徹而非事情的是非對錯。(⋯⋯)可不管社會如何倒退,我們還是要盡量做個正常人的。所以,我在得悉判決後在庭上向大家喊的第一句,就是「叫鄧炳強道歉呀!」要是做錯事的人不用承擔任何後果,他又有什麼理由不重犯再犯三犯呢?//

//問責,除了是為自身求公道,也是為了阻止悲劇的永劫輪迴。國安時代下,要問責的事還有很多;願這次判決能作為一個起點,也願我們能有前人的韌力和勇氣,在這條未知終點的路途上,繼續和所有國家暴力的受害者並肩同行,追究到底。//

以上一番話,沒有精心設計的修辭,沒有引人入勝的故事,背景更沒有西方菁英的掌聲,但碧血丹心,字字發自精誠。只要你明白一位劍橋高材生兼大律師如何淪為階下囚,就知道香港被中共弄成什麼樣的地方了。對我來說,時代「最強聲音」,往往來自監獄最幽暗的角落——那裏,才有我們最應該傾聽的聲音。

鄒幸彤Patreon文章:
https://www.patreon.com/posts/on-4-june-i-will-130357193
相關文章:
常識的勝訴
https://www.patreon.com/posts/123929921
姦權不能屈——讀鄒幸彤陳情書
https://www.patreon.com/posts/79906792 




from 新世纪 NewCenturyNet https://2newcenturynet.blogspot.com/2025/06/blog-post_79.html


Tuesday, 6 December 2022

拒交資料案 鄒幸彤批政府以莫須有指控抹黑 屬「明擺擺政治迫害」

(獨媒報導)警方國安處去年指有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要求7名支聯會常委提交資料被拒。已解散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等3人否認「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被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裁定表證成立,今(6日)於西九龍法院續審。鄒幸彤親自作供,強調支聯會由始至終都是港人自發組成的團體,「唔係咩外國派嚟嘅代理或者棋子」,「支聯會係香港之子,發出嘅係香港人嘅聲音,所做嘅係香港人嘅選擇」。

她又指,早於去年9月政府及港澳辦已「實牙實齒」、「有晒定性」指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繼而「拉人封艇、封網、強制解散」,惟一年後法庭上政府卻稱無法證明、亦不需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等所有傷害造成、不可逆轉之後,先至嚟話我哋證明唔到我哋嘅指控㗎,你吹咩」,「咁樣唔係明擺擺嘅政治迫害又係咩?」

兩名國安處警察證人上周六作供,控方案情完結,鄒幸彤提中段陳詞,批評警方無合理基礎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要求裁定表證不成立。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聽罷陳詞後裁定所有被告表面證供成立。

鄒幸彤:支聯會主體是香港市民 並非外國代理或棋子

鄒幸彤今親自作供,她先表示,選擇作供「其實只要講清楚一個事實」,就是支聯會「絕對唔係咩外國代理人,亦都冇可能有任何合理理由話我哋係外國代理人」。鄒表示,她2010年初大學畢業加入支聯會做兼職,數個月後離職做義工,至2014年當選常委,2015年任副主席至去年「支聯會被強制解散嘅時候」,過去十年多都在支聯會大大小小崗位度過,對其性質和運作有相當了解。

鄒表示,支聯會成立於1989年「嗰場席捲全中國嘅民主運動」之時,「由始至終我哋都係香港人自發組成嘅團體,而唔係咩外國派嚟嘅代理或者棋子」。鄒指,支聯會全名是「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很明顯組織主體一直都是「香港市民」,「支聯會係香港之子,發出嘅係香港人嘅聲音,所做嘅係香港人嘅選擇」。

鄒:支聯會由逾200民間團體組成、據章程開會投票 不可能是代理人

鄒幸彤續指,支聯會是由很多民間團體組成的聯合平台,很長時間也有逾200多個成員團體。支聯會最高決策機構為會員大會,日常運作主要由會員一人一票選出、任何會員均可參選或提名的常委會負責,「可以話我哋嘅選舉制度比某啲完善咗嘅制度係更加民主同開放」。

她表示,若指這樣一個由大量公民社會組織、民主組成和運作的團體是外國代理人,「你侮辱緊嘅其實唔係一個組織或者幾個常委,你係侮辱緊成個香港嘅公民社會,抹殺緊公民社會嘅自主性」。

鄒續指,多年以來也沒見過外國政府或外國政治組織可「指點我哋做嘢」,並引支聯會章程,列明所有收入和財產,不論來源只能用於推廣組織的目標,「而唔係服務一個唔知乜水嘅利益」。

她指常委和會員之間常有不同意見,便會據支聯會的章程架構開會討論、投票,「咁樣嘅決策過程點可能一直代表緊一個特定嘅他者嘅利益呢?而且仲話三十幾年都係代理緊呢個主子?除非你話我哋呢啲章程、我哋所有開會投票都係做戲」。她堅定說:「我哋自己就係自己嘅主人,從來唔係任何人嘅代理。」

鄒:公權力以莫須有指控抹黑 屬「明擺擺嘅政治迫害」

鄒幸彤表示,抹黑支聯會是外國㔟力從來都是「黨媒」最常用的手段,早在國安處發信前,《文匯報》、《大公報》等已作「假新聞」指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個邏輯似乎係只要將所有嘢歸罪畀外國勢力,就可以抹殺任何訴求嘅正當性,蓋過六四屠城嘅罪行,妖魔化追求民主嘅聲音」。鄒指,當抹黑來自沒有公信力的媒體,「我哋睬佢都無謂,費事幫佢宣傳」;惟現時問題是公權力也「插一腳」,「用同樣莫須有嘅指控去抹黑同逼迫我哋」。

鄒指,國安處發通知書、「對我哋拉人封艇」時,從無提及是「懷疑」或正「調查」支聯會是否外國代理人,而是「實牙實齒」指支聯會就是外國代理人。她引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去年9月支聯會常委被捕前會見傳媒,曾談及《實施細則》附表5清楚說明何謂「外國代理人」,而支聯會相關人士有否進行該些活動「相信大家的眼睛都是雪亮的,亦看得很清楚」,並稱日後在法庭就會看到他們如何收取外國利益進行活動。國務院港澳辦亦曾表明支聯會是外部勢力的「急先鋒」和「馬前卒」。

鄒幸彤表示,明顯公權力早於去年9月已「有晒定性」,並「好急不及待要喺嗰時就昭告天下」,但過了一年多在法庭上,政府卻表示根本無法證明、亦不需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咁鄧局長頭先嘅說話算係啲咩呢?當時政府同官方鋪天蓋地嘅抹黑又算係咩呢?」

她批評,鄧炳強明知無足夠證據仍照樣作出不負責任指控,並基於這些「莫須有」的指控「拉人封艇、封網、強制解散」,「等所有傷害造成、不可逆轉之後,先至嚟話我哋證明唔到我哋嘅指控㗎,你吹咩」,「咁樣唔係明擺擺嘅政治迫害又係咩?」

官一度要求用中立字眼代屠城 鄒幸彤堅持獲接納

在鄒幸彤提及「六四屠城」時,羅德泉一度要求她使用「中立」字眼,但鄒回應在她的證供,六四並非中立而是屠城,並堅持其立場,羅德泉接受。

一度押後為江澤民默哀

另外,前國家主席江澤民追悼大會今早10時舉行,司法機構昨公布所有司法人員和司法機構職員將會在工作崗位站立默哀3分鐘,默哀期間所有法庭將休庭及法庭服務會暫停。

本案原定今早上午9時半開庭,惟甫開庭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便表示,需時準備文件,並留意到10時有事情(matter)要處理,申請一併押後半小時再開庭,獲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批准。至10時正,法院的總務室暫停運作,保安亦在原地站立低頭默哀。

案中5名被告為:鄒幸彤(36歲,大律師)、鄧岳君(53歲,無業)、梁錦威(36歲,葵青區議員)、陳多偉(57歲,貨車司機)和徐漢光(72歲,退休)。

控罪指他們違反《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5第3(3)(b)條,於去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支聯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士,並已獲根據上述《國安法》條例,送達通知,但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其中梁錦威和陳多偉認罪,判囚3個月,已刑滿出獄。

案件編號:WKCC3633/2021

審訊第一日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今開審 控方稱毋須證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
拒交資料案 辯方稱條文清晰 支聯會必須為外國代理人才可入罪

審訊第二日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鄒幸彤批控方無視法律原意、暗示挑戰《國安法》者須受罰

審訊第三日
拒交資料案 官裁毋須證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 指條文製造彈性讓警方調查

審訊第四日
拒交資料案 控方稱支聯會與6組職有聯繫 鄒幸彤批文件隱資料無從盤問

審訊第五日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原稱涉公眾利益須隱去 控方審視後稱可重新披露少於20項資料

審訊第六日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鄒幸彤批99%新披露資料仍被隱去 官裁已足夠進行公平審訊
拒交資料案 庭上就受限資料內容爭議 官裁證人須回答

審訊第七日
拒交資料案 控方反對鄒幸彤提「天安門屠殺」 官稱法庭不談政治、下令改用「事件」
拒交資料案 國安警以公眾利益為由五度拒答鄒幸彤提問 鄒批如捉迷藏

審訊第八日
拒交資料案 鄒幸彤:無必要以國安法索取成員生日 警:不受限及有權

拒交資料案 國安警至少14次拒答問題 官認「徒勞無功」 辯方要求重新審視可披露資料

審訊第九日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控方援引2010年學聯代表講話 指六四晚會嘉賓發言危害國安

審訊第十日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官禁以受害者形容天安門母親 鄒幸彤斥可恥

審訊第十一日
拒交資料案 警認建議剔除公司註冊時無提「外國代理人」 否認發通知書出於政治動機

審訊第十二日
拒交資料案 官裁表證成立 鄒幸彤進庭時舉白頁


from 獨立媒體 https://www.inmediahk.net/node/%E7%A4%BE%E9%81%8B/%E6%8B%92%E4%BA%A4%E8%B3%87%E6%96%99%E6%A1%88-%E9%84%92%E5%B9%B8%E5%BD%A4%E6%89%B9%E6%94%BF%E5%BA%9C%E4%BB%A5%E8%8E%AB%E9%A0%88%E6%9C%89%E6%8C%87%E6%8E%A7%E6%8A%B9%E9%BB%91-%E5%B1%AC%E3%80%8C%E6%98%8E%E6%93%BA%E6%93%BA%E6%94%BF%E6%B2%BB%E8%BF%AB%E5%AE%B3%E3%80%8D


Tuesday, 15 November 2022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官禁以受害者形容天安門母親 鄒幸彤斥可恥

【獨媒報導】警方國安處去年指有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要求7名支聯會常委提交資料被拒。已解散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等3人否認「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今(14日)於西九龍法院續審。鄒幸彤引警方調查報告附表,列出六四集會自1990年起約120則「涉及違法/危害國家安全內容」,包括六四見證者和天安門母親的分享,及「劉曉波病逝」等句子。國安處署理高級警司洪毅否認指該些發言違法,強調它們與五大綱領有關,顯示支聯會多年來持續堅持五大綱領。惟鄒幸彤批評警方是將任何令當權者尷尬的言論當成罪行,以執法之名隱藏具政治動機的調查。

此外,繼早前禁用「天安門大屠殺」,國安法指定法官羅德泉今亦禁止鄒幸彤以「受害者」稱呼「天安門母親」,指「法庭不應該牽涉任何政治」。鄒批迴避該字眼屬「可恥」,並改以「受六四事件影響而成立」來形容。

鄒:讓屠夫政權「跌倒」應為「見到」 播片後警認字眼或出錯

鄒幸彤今繼續就通知書的合法性和必要性,盤問國安處署理高級警司洪毅。鄒引述警方報告,指支聯會代表在2014年維園晚會的發言或危害國安,該發言被引述為「我哋搖動我哋手上嘅燭光,讓屠夫政權跌倒」。鄒上周已提出該句「跌倒」應為「見到」,全句為「讓屠夫政權見到維園還有點點嘅良心喺度」,惟控方堅持應為「跌倒」。

鄒幸彤質疑,警方報告若基於錯誤事實,則沒有合理基礎發出通知書。她續向洪毅指出該版本,洪稱相信同袍準備的謄本為正確,但沒有看過原片,無法確定。鄒其後播片,問洪該句是否明顯為「見到」。洪不同意,指片段的聲音不太清楚;亦不肯定支聯會是否常在晚會有類似發言,因他沒有看過相關片段。

鄒續問,若聲音不清楚,警方在調查報告引述該句是否合理。洪指同意同袍或許在字眼上有「無心之失(honest mistake)」,「跌倒」一字或出錯。

警列支聯會30年120則「涉危害國安」發言 稱持續堅持五大綱領

鄒幸彤其後引警方報告附表「涉及違法/危害國家安全內容 講者及原文」,當中列出自1990至2019年約120則集會發言內容和講者,部分發言被標出(highlight)。鄒問是否代表該些部分最有問題和最能危害國安,洪否認,稱僅為隊員着他多加注意的部分。

鄒續引「涉及違法內容」下多段被標出的發言,包括朱耀明牧師1992年稱「一陣一陣嘅槍聲撕裂咗我哋嘅心,睇到嗰啲純良嘅學生市民一個個倒下」、韓東方1994年稱「槍口裡冒出的火總會在記憶裡砸傷我的心,坦克裡的血肉和碎骨仍會讓我在夢中驚醒」、張文光1997年稱「我哋將手牽住手、背負住民主嘅希望向前行,直到民主中國嘅實現」、陳清華稱目睹學生倒卧血泊之中被運送到救傷站等(陳身分被標為「聲稱八九民運見證者」),問洪毅他們講述自己對六四的觀察和感受、要求平反六四和建設民主中國等如何危害國安。

洪毅指,標出該些句子並非指他們違法,強調調查只是希望顯示支聯會過去多年持續堅持(pursue)「五大綱領」,而該些發言全部與「五大綱領」有關。至於張文光該句是否違法,他則以牽涉調查,會違反「公眾利益豁免權」為由拒絕回答。

鄒盤問時亦一度提及「天安門大屠殺」和「天安門殺人」,指朱耀明是看到有人被殺才有該感受。惟控方與羅德泉均強烈反對,要求她使用中立的字眼。

官禁以「受害者」稱天安門母親 指「法庭不應涉任何政治」

「涉及違法內容」下,亦包括「天安門母親」發起人之一丁子霖2000年稱,「我們這些當年那場大屠殺的受害者和受害親屬,已經凝聚成一個有共同命運和共同訴求的六四受難者群體」,鄒形容是描述一個受害者群體(victim group)的成立。此時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打斷,稱關注問題字眼似是假定有一群人自稱受害者,與早前法庭要求使用中立字眼以保障法庭程序公正性(integrity)不符。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早前曾要求鄒幸彤不准使用「天安門大屠殺」,須使用「天安門事件」。

鄒幸彤表示,不明白否定六四受害者如何保障程序公正性。羅德泉高聲打斷:「法庭不應該牽涉任何政治(The court must not involve in any politics)」,指鄒可以用任何方式盤問,但法庭不會准許影響程序公正性的問題;又着她使用較中立的字眼,已可達到其盤問目的。鄒激動指,法庭否定事實,拒認天安門母親是六四的受害者群體,才是真正貶低法庭程序公正性:「我認為要迴避這個字眼是可恥(shameful)的。」

警稱天安門母親提喪子受監控與五大綱領有關

鄒續指丁子霖亦使用「受害者」一詞,若僅引述其說法是否算「中立」,羅德泉說「不」,鄒終改以「受六四事件影響而成立」來形容天安門母親。鄒後引丁提及「在那場慘絕人寰的六四大屠殺中,我失去了年僅17歲的心愛的兒子」,並望當局調查六四、對死難親屬賠償和進行追究,鄒問講及失去兒子和提出訴求如何危害國安,洪再稱認為與「五大綱領」有關。

此外,附表亦引述天安門母親李雪文2007年稱在內地參與悼念活動「受警察包圍監控」,籲港人珍惜公開悼念的自由,「受警察包圍監控」被標出。洪毅指,該句指控警方做法,與支聯會追究屠城責任的綱領有關,即使講者並非支聯會成員,但是發言由支聯會預錄及播放。至於司徒華2008年稱「我們繼續關懷和支持天安門母親群體」,洪亦認為顯示他欲追究責任,是表達五大綱領的思想。

警稱描述劉曉波逝世與五大綱領有關 王丹非支聯會執委但有些關係

附表亦引王丹1998年稱「香港會成為中國現代化和民主化歷程中一個重要的因素」,鄒幸彤指王丹並非支聯會成員。洪稱他非支聯會執委,但認為他與支聯會有一些關係(some relationship),其發言也與五大綱領有關。

鄒又指,2018年集會上提及劉曉波生平,指他因起草《零八憲章》陷獄,將矛頭指向中國的文字獄,並於2017年逝世,當中「劉曉波病逝,離開心愛的妻子劉霞」一句被標出。洪毅解釋,是因其隊員認為該部分與支聯會「結束一黨專政」和「追究屠城責任」的五大綱領有關。至於劉霞2010年引丈夫劉曉波詩句「一個殺人的政權令人絕望」、「一個大屠殺的倖存者」,洪毅亦重申認為與五大綱領有關。

鄒幸彤批警方以執法之名隱藏具政治動機的調查 警否認

鄒幸彤指出,洪毅的小隊對何謂危害國安有非常廣闊的定義。洪回應相關罪行已清楚於法律寫明,他們沒有一個定義,只是檢視所有事物後作出評估,並認為調查支聯會持續堅持五大綱領,與預防及偵查危害國安罪行有關。

鄒續指,警方對言論是否危害國安的標準完全不合理,只是將任何可能令當權者尷尬的言論當成罪行,並讓警方以法律和執法之名隱藏具政治動機的調查(cloak in politically motivated investigation in the name of law and enforcement),即是本案對支聯會的調查。洪毅一律不同意。

中午聆訊一度因火警鐘中斷 案件下周六續審

原定5日審期的今踏入第10天,羅德泉直言進度比預期慢,案件預留11月26日、12月3日及12月6日續審。洪毅將繼續接受盤問。

另外,今午約12時30分,法院的火警鐘響起,有廣播要求在座人士疏散,聆訊中斷。有消防到場了解情況,逗留約10分鐘後離開。

案中5名被告為:鄒幸彤(36歲,大律師)、鄧岳君(53歲,無業)、梁錦威(36歲,葵青區議員)、陳多偉(57歲,貨車司機)和徐漢光(72歲,退休)。

控罪指他們違反《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5第3(3)(b)條,於去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支聯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士,並已獲根據上述《國安法》條例,送達通知,但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其中梁錦威和陳多偉認罪,判囚3個月,已刑滿出獄。

案件編號:WKCC3633/2021

審訊第一日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今開審 控方稱毋須證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 
拒交資料案 辯方稱條文清晰 支聯會必須為外國代理人才可入罪

審訊第二日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鄒幸彤批控方無視法律原意、暗示挑戰《國安法》者須受罰

審訊第三日
拒交資料案 官裁毋須證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 指條文製造彈性讓警方調查

審訊第四日
拒交資料案 控方稱支聯會與6組職有聯繫 鄒幸彤批文件隱資料無從盤問

審訊第五日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原稱涉公眾利益須隱去 控方審視後稱可重新披露少於20項資料

審訊第六日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鄒幸彤批99%新披露資料仍被隱去 官裁已足夠進行公平審訊
拒交資料案 庭上就受限資料內容爭議 官裁證人須回答

審訊第七日
拒交資料案 控方反對鄒幸彤提「天安門屠殺」 官稱法庭不談政治、下令改用「事件」
拒交資料案 國安警以公眾利益為由五度拒答鄒幸彤提問 鄒批如捉迷藏

審訊第八日
拒交資料案 鄒幸彤:無必要以國安法索取成員生日 警:不受限及有權
拒交資料案 證人至少14次拒答問題 官認「徒勞無功」 辯方要求重新審視可披露資料

審訊第九日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控方援引2010年學聯代表講話 指六四晚會嘉賓發言危害國安

審訊第十日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官禁以受害者形容天安門母親 鄒幸彤斥可恥


from 獨立媒體 https://www.inmediahk.net/node/%E7%A4%BE%E9%81%8B/%E6%94%AF%E8%81%AF%E6%9C%83%E6%8B%92%E4%BA%A4%E8%B3%87%E6%96%99%E6%A1%88-%E5%AE%98%E7%A6%81%E4%BB%A5%E5%8F%97%E5%AE%B3%E8%80%85%E5%BD%A2%E5%AE%B9%E5%A4%A9%E5%AE%89%E9%96%80%E6%AF%8D%E8%A6%AA-%E9%84%92%E5%B9%B8%E5%BD%A4%E6%96%A5%E5%8F%AF%E6%81%A5


Friday, 2 September 2022

支聯會顛覆案 鄒幸彤稱五大綱領是存在理由 不可能放棄結束一黨專政

(獨媒報導)已解散的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何俊仁和鄒幸彤遭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鄒幸彤提初級偵訊,今(2日)於西九龍法院進行。鄒幸彤親自作供,於庭上詳細解釋支聯會「五大綱領」,指綱領存在於支聯會所有行動背後,是他們存在的理由;而且互為影響,不結束專政便不可能建設民主中國、平反八九民運和追究屠城責任,並批評一黨專政造成「六四屠城」:「不受人民監督嘅政黨為咗壟斷唔屬於佢嘅權力,可以屠殺無辜。」鄒重申支聯會多年來堅守和平、非暴力的原則,務要「結束槍桿子出政權的暴力邏輯」,又指支聯會培養出關心中國事務、對這片土地有愛的人,但這份愛是基於「對真真實實嘅人嘅關心,唔係愛一個虛無嘅國家概念、滿手鮮血嘅政黨」。鄒幸彤作供完畢,辯方將於下周四(8日)陳詞,指控方證據不足以讓被告表證成立。

鄒幸彤今早親自作供談及接觸支聯會的緣起,庭上播放多段六四晚會片段,鄒一度哽咽。期間控方打斷播片,指或「構成宣揚目的」,並不恰當,惟裁判官確認是控方證物後,批准繼續播放。

鄒幸彤稱支聯會培養對中國感情 但並非愛「滿手鮮血的政黨」

辯方播放司徒華於1997年六四晚會致悼詞的片段,提及台灣228、韓國光州事件等均經過長時間才平反,但他支持愛國民主運動決心不變,深信六四有天會平反。鄒幸彤解釋,支聯會在回歸前早已預計付出很久代價才能達成目標,但不論代價如何,誓會堅持五大綱領,戰鬥到底。

辯方又播放2011年天安門母親丁子霖及2014年人權律師滕彪的發言,鄒幸彤解釋,難屬是事件的主體,望將他們的聲音和訴求傳遞;而支聯會作為一個連結兩地人民、支援中國民主運動的團體,亦望傳遞中國民運的聲音。

鄒指,政府常批支聯會「反中亂港」,但她親身經歷,是支聯會工作是「培養一班會關心中國事務,對呢片土地有感情嘅人」。惟她也強調,這份情感「係講緊對真真實實嘅人嘅關心、基於對事實嘅尊重,而唔係愛一個虛無嘅國家概念、滿手鮮血的政黨」。她說,支聯會從頭到尾都是「反黨」而非「反中」,政府混淆黨即是國,是「偷換概念」。

稱支聯會重心支援中國民運 同時立足於香港

辯方又播放1991年「關心中國學會」的中學生蒙兆達發言。鄒幸彤解釋,雖然支聯會重心是支援國內民主運動,但立足點是香港人,故會聯繫其他香港公民社會組織參與,包括中學生團體、學聯、宗教界、演藝界及勞工界等。

辯方又播放1998年支聯會尾聲,張文光等支聯會常委發表大會宣言,及宣布焚化從市民收集簽名的弔念冊。鄒解釋,該些簽名於晚會前數個月不斷收集,目的是向六四死難者致敬,並讓市民親身參與。

稱五大綱領屬整體 不結束專政不可能有民主

鄒幸彤續指,自小接觸六四晚會後,視之為每年最重要的事,年年都會出席,直至2003年到英國升學,「人去唔到維園,但燭光可以帶到去身邊」,遂於英國組織悼念六四活動。鄒2010年畢業回港,想為中國民主付出,遂到支聯會做了幾個月兼職,其後一直留下做義工。她2014年當選支聯會常委,翌年當選副主席,直至支聯會「去年被政府強制解散」。

鄒幸彤其後談及支聯會五大綱領,指控方經常指控他們在某場合談及某項綱領,「但有冇講都好,呢五大綱領都存在喺所有行動背後,係我哋存在嘅理由」,是一個整體、不能抽空理解。

就「建設民主中國」和「結束一黨專政」,她解釋前者是八九民運訴求,支聯會有責任繼承;並批評中國走向民主的最大障礙,就是「一黨專政嘅體制、黨國不分嘅混帳邏輯」,「任何真心追求民主嘅人,點可能容忍到一黨專政嘅存在?」鄒指,雖然結束專政不會即時有民主,但「唔結束專政唔可能有民主」,故須限制黨的絕對權力、為所犯的罪負責。而「六四屠城」正正顯示一黨專政的危害:「不受人民監督嘅政黨為咗壟斷唔屬於佢嘅權力,可以屠殺無辜、濫捕濫控、抹殺真相」,由此而來的悲劇亦會一直重演。

不結束一黨專政不可能平反究責

至於「平反八九民運」和「追究屠城責任」,鄒解釋是上述兩項綱領的一部分,指若沒有結束一黨專政、建設民主中國,「又點可以有真正意義上嘅平反同究責呢?你去叫一個掌握住絕對權力嘅政黨自己查自己?唔好講笑啦」。她舉例,中國史上一專黨政的慘劇如文革、大躍進、反右運動,全無真正合理公開的交待,「死咗嘅人好似白死,歷史嘅教訓從來冇被記住」。

至於「釋放民運人士」,她指「對政治犯的無理關押,一日都嫌多」,作為五大綱領之首亦是支聯會對同路人的承擔,「如果政權係有誠意進行民主改革,呢個係最即時容易可以做到的訊號」。

2018年已指綱領違憲 支聯會發聲明重申不退縮

辯方其後播放2018年鄒幸彤於六四晚會的發言,提及「結束一黨專政」成為紅線,但她會堅持此主張,又指國內有人因這句話陷獄,「我哋係咪已準備好為呢句說話付出代價?」鄒解釋,2018年全國人大通過憲法修訂,將中國共產黨領導加入憲法第一條,其時譚耀宗等人已稱喊該口號違憲和違《基本法》,要求他們放棄這綱領的呼聲不斷增加。

惟支聯會當時發聲明回應,「結束一黨專政」是香港市民多年的共同期盼,絕不會被這些言論嚇怕,不因威嚇而有任何退縮、放棄理念。鄒重申,五大綱領互為影響,若說放棄結束一黨專政仍可平反六四,「係呃人,咁樣嘅說法係唔真誠」,只會是當權者粉飾太平的行徑。

鄒幸彤稱五大綱領屬集體共識 分歧並不重要

鄒幸彤表示,以上看法是她個人理解,不可能代表所有曾提及這些綱領的人的看法。但她也指出,五大綱領是一個集體立場,乃群體在社會運動中摸索出來的共識,甚至是這社會的「道德底線」;綱領用以團結運動,並非要精準表達個人意見。

她續指,支聯會從來認為沒必要、亦不想統一所有人的看法,就算內部對如何理解或達成五大綱領也有不同意見,例如有人是傳統愛國者、有人質疑國家概念、有人傾向體制內推動改變,也有人更依賴群眾力量。但她強調,這些分歧並不重要,重點亦不在任何人包括她、官員甚至法庭僭建其上的解讀,重要是這30字是大家共識、認同是值得追求的目標。

工作包括辦六四晚會、國際游說、為良心犯發聲

辯方遂引鄒幸彤2017至2018年任支聯會副主席時的工作報告,鄒解釋,支聯會達成五大綱領的工作,包括「記錄、傳播、發聲、游說、援助和集體行動」,例如為政治犯留下記錄;辦六四紀念館、講座、出版、話劇等教育傳訊工作推廣理念;就良心政治犯、豆腐渣工程、新疆再教育營等議題發聲;進行國際游說,向聯合國人權官員遞交中國人權狀況的報告;為政治犯提供人道協助;及組織六四晚會、遊行示威、聯署、寄明信片和聖誕卡等集體行動,向政府施壓。以當年的工作報告為例,支聯會曾在各聲明提及逾30名良心犯名字。

和平非暴力為原則 結束槍桿子出政權的暴力邏輯

鄒幸彤又表示,和平非暴力是支聯會原則,雖然很多人質疑只是「得把口」,但這是他們的堅持,「如果連講出呢啲訴求嘅空間都消失,呢啲訴求更不可能實現」。她指,支聯會從來希望「結束槍桿子出政權嘅暴力邏輯,建立由原則、道理維繫嘅社會」,而非成為下一位獨裁者。故最大的武器,「正是將事情和道理講清楚,以此消解一黨專政對人的蒙蔽和掌控」。

她續控訴,「極權」控制人的手法就是以屈辱和恐懼令所有人變成自己的獄卒,不停自我審查、講自己也不相信的說話,令所有人困在虛假的世界、將價值掏空,自主選擇和獨立思想都不可能。而要結束一黨專政,就要由每個人做起,努力打破恐懼和思想牢籠,挺直腰骨做人,守護重要的真相和價值。「呢啲係支聯會一直想做嘅事,都係我喺呢個法庭要做嘅事。」

下周四辯方陳詞

鄒幸彤作供完畢。辯方向法庭呈交書面陳詞,指控方證據不足以支持表面證供成立,不應交付高院,押至下周四(8日)進行口頭陳詞,並預留9月9日、13至14日進行初級偵訊。本案並會於9月14日進行第5次提訊日,預計屆時將會一併交付高院。

支聯會、李卓人(64歲)、何俊仁(69歲)和鄒幸彤(36歲),被控一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指他們違反《國安法》第22及23條,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或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

4人於去年9月首提堂後一直還柙,其中何俊仁於8月22日向高院申保釋獲批。

案件編號:WKCC3632/2021


from 獨立媒體 https://www.inmediahk.net/node/%E7%A4%BE%E9%81%8B/%E6%94%AF%E8%81%AF%E6%9C%83%E9%A1%9B%E8%A6%86%E6%A1%88-%E9%84%92%E5%B9%B8%E5%BD%A4%E7%A8%B1%E4%BA%94%E5%A4%A7%E7%B6%B1%E9%A0%98%E6%98%AF%E5%AD%98%E5%9C%A8%E7%90%86%E7%94%B1-%E4%B8%8D%E5%8F%AF%E8%83%BD%E6%94%BE%E6%A3%84%E7%B5%90%E6%9D%9F%E4%B8%80%E9%BB%A8%E5%B0%88%E6%94%BF


Monday, 11 October 2021

鄒幸彤的盤問讓警方露餡了

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因宣傳六四集會,被控「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10 月 6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應訊。有一件事值得留意。

除了朝雲的報道和專頁《鄒幸彤後援會》的帖文有記載法庭上某些精彩片段外,主流媒體似乎都選擇冷處理,沒詳述鄒幸彤如何雄辯滔滔盤問控方唯一證人,即那個發出「禁止集會通知書」的警司張永勤。

殊不知一問之下,張永勤竟自揭一個驚人事實:警方以「防疫」為主要理據,禁止今年六四集會,但原來否決集會的時候,卻從未參考防疫專家的意見!

根據張永勤的供詞,事件大致經過是這樣的:

5 月 25 日,張永勤與支聯會常委開會,討論是否適宜舉辦六四晚會。張警司質疑以晚會的「人數」、「人流」而論,主辦方根本無法配合防疫措施。

5 月 27 日,警方以疫情為由,向支聯會發出禁止集會通知書。

5 月 29 日,支聯會與警方進行上訴聆訊,警方否決上訴。

表面看來,警方似乎按章辦事,一切彷彿有規有矩:先商討,再否決,還給你上訴機會,最後以「抗疫」這條萬能 key 為由,正式發出反對通知書。應該冇得輸吧,想不到還是被鄒幸彤問出天大漏洞,張永勤的口供完全被鋤散。

既然以「防疫」為由反對,警方當然需要徵詢防疫中心的專業意見,才能判斷集會是否可行。這個專業意見就是一份衛生署備忘錄。鄒幸彤在這份備忘錄上,發現了警方的兩大漏洞:

一、根據備忘錄的日期,衛生署專家原來早於 5 月 25 日(即警方發出反對通知書前兩日)已呈交備忘錄,但離奇的是,備忘錄上竟寫有(大意是)「應警方上訴委員會要求填寫」這句話。

換言之,警方不是根據專家意見來否決集會,而是獨斷地做了反對決定後,才意圖利用專家意見去否決預期中的上訴。

二、去年警方禁止六四集會,附上的衛生署備忘錄表明「不建議舉行集會」,但今年的備忘錄則沒有此句。既然今年防疫專家並未反對集會,那麼聲稱以「防疫」為由而禁止集會的警方,又有什麼理據呢?

據朝雲的報道,鄒幸彤此時問張永勤,警方首次否決晚會的時候,是否「冇攞過專家意見」?張承認,「可以咁理解。」裁判官一聽,意識到此點重要,特意喊「等等」,然後抄寫兩人的對答。

隨後鄒幸彤指出,儘管防疫專家的意見變了,但今年警方否決通知書的行文字眼,卻跟去年那份幾乎一模一樣,明顯是「樣板文書」。節節敗退的張永勤,雖然矢口否認是「抄」,但至此也無法不承認,兩年的反對通知書是「字眼一樣」。

本身是律師的評論員桑普先生,談及鄒幸彤這次盤問時,指出警方反對集會需要充分理由,「不能說警方有 absolute discretion,他們必須有 reasonable ground」,而按照香港近數十年來人權法案案例,官方任何限制人權的決定,「都要遵照『必要』、『適當』和『符合比例』的原則,不能殺雞用牛刀」,否則禁令就不合法、不合理,是無效的。

當然,大家都知道在今天香港,再強大的法律知識和盤問技巧,恐怕也保護不到基本人權。你違反一個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的所謂「禁令」,亦很可能被判罪成。鄒幸彤這樣聰明,肯定明白自己的處境。她現在所做的,早已超越自身利益了 — 在我看來,她是要令某些人無法再假裝「依法」辦事,無法再冒充正義。

我們能夠做的,是廣傳張永勤警司自己吐露的真相,繼續大力關注這宗案件,不要辜負鄒幸彤堅持揭露事實的努力。願她平安!

 

原刊於作者 Patreon / Facebook


from 立場新聞 Stand News - 全部文章 https://www.thestandnews.com/court/%E9%84%92%E5%B9%B8%E5%BD%A4%E7%9A%84%E7%9B%A4%E5%95%8F%E8%AE%93%E8%AD%A6%E6%96%B9%E9%9C%B2%E9%A4%A1%E4%BA%86


Friday, 3 June 2022

【六四33】支聯會解散、紀念館被拆、晚會參與者入獄⋯⋯這一年香港發生了甚麼?

(獨媒報導)過去一年發生了許多事。《獨媒》資源人手雖有限,仍盡力緊貼每一宗有關六四的新聞。近百篇報導,紀錄了支聯會解散和被控「顛覆國家政權」的經過、六四晚會案和支聯會案的審訊、各大專院校移除六四地標的經過、各界人士對於悼念六四的取態⋯⋯

如果事件太多、發生得太快,令你一時想不起它們的先後次序與細節,我們邀請你閱讀這篇文章。讓我們一同回顧,這一年間香港發生了甚麼,以致在六四33週年的這一天,香港再沒有支聯會、沒有維園燭光晚會、沒有六四舞台的演出、沒有政治人物拿著咪,大聲呼籲人們走出來。

*********

2021年6月:一年前的「無大台」六四

6月4日,當時仍未解散的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及一名20歲男子早上被捕,被指涉嫌宣傳或公布未經批准集結。警方指,兩人「係牽涉到有呼籲」,但拒絕透露有關言論。

因遭警方發出反對通知書,支聯會當晚無法舉行維園燭光晚會,但在一週之前,鄒幸彤曾在個人社交平台表示:「6月4日8點鐘,我仍會去守這已有32年的約定,在大家都能看到的地方,點起燭光。」她被捕後透過律師表示,將禁食一天,以示悼念。

同日,有穿黑衣的市民於維園外一帶遊走亮燈,亦有人散落在各區進行悼念,包括大學校園、教堂、區議員街站等。警方稱截至晚上十時,至少4男2女被捕,另外至少12人涉干犯《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599章)的相關罪行而被票控。

6月5日,鄒幸彤獲准保釋,她離開警署時斥政權以言入罪。

6月30日,警方正式起訴鄒幸彤「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又指懷疑她與有人在網上呼籲參加七一大遊行有關,故撤銷其保釋,再次拘捕她。

2021年7月至9月:支聯會解散

7月2日,鄒幸彤就煽惑集結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她申請保釋被拒絕。

7月10日,支聯會宣布常委人數由14人減半至7人,並遣散所有職員。留任的包括:身陷囹圄的主席李卓人、副主席何俊仁和副主席鄒幸彤,以及梁錦威、徐漢光、鄧岳君和陳多偉。

8月5日,鄒幸彤還柙逾一個月後,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獲批。

8月25日,警方國安處指有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要求常委們提交多項資料,包括過去八年與不同組織或人士的電子通訊紀錄和金錢往來。

9月8日,因拒絕提交資料並否認為外國代理人,鄒幸彤、梁錦威、鄧岳君和陳多偉早上被捕。

9月9日,徐漢光早上被捕。國安處中午到支聯會六四紀念館搜證,帶走多箱證物,包括書籍、展板、紀念館門牌等。

同日傍晚,支聯會收到警方通知,律政司將起訴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和支聯會「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鄒和其餘4名常委另因未有提交資料,被控「沒有遵從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

9月15日,12名涉六四31週年維園晚會案的被告認罪判刑。9人判監10至6月,包括何俊仁、陳皓桓、郭永健、尹兆堅、趙恩來、何秀蘭、梁國雄、朱凱廸及楊森;梁國華、麥海華和張文光則被判緩刑。

(編按:2020年六四31週年,維園燭光晚會首度遭警方禁止,晚上有市民自行推倒鐵馬進入維園悼念,事後共26人遭票控參與、煽惑及舉行未經批准集結。)

9月25日,支聯會舉行特別會員大會,以41票贊成、4票反對通過解散,並由前支聯會副主席蔡耀昌及李卓人太太鄧燕娥擔任清盤人。蔡耀昌在會後見記者,鞠躬感謝香港人過去32年與支聯會同行,稱「石在火種是不會滅的」。

9月29日,警方國安處凍結已解散的支聯會的六四紀念館物業,變相禁止支聯會完成清盤程序。蔡耀昌稱對國安處做法感到意外和不同意,將去信要求解除凍結。

10月8日,已解散的支聯會收到香港大學的信件,要求移走校園內的「國殤之柱」,否則將被視為放棄。

10月26日,支聯會被取消公司登記,原因是支聯會五大綱領,包括「結束一黨專政」。政府指,支聯會的運作謀求結束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旨在顛覆政權。

12月13日,六四31維園晚會案,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的鄒幸彤、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和何桂藍,連同開審前認罪的另外5人,被判監禁4個半月至14個月。

12月22日,梁錦威改變答辯方向,承認一項「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判囚3個月。他認罪時表示:「欲之加罪,何患無辭。」

12月23日,港大凌晨拆除國殤之柱。港大解釋該雕像已日久老化,在參考獨立法律意見、進行風險評估及衡量大學的整體利益後,作出此決定。

12月24日,中大和嶺大分別移走民主女神像及六四屠殺浮雕。

2022年1月至6月:牆內和牆外的人

1月4日,鄒幸彤在2021六四煽惑集結案中被裁定罪成,判監15個月。裁判官陳慧敏指,鄒透過文章向公眾人士作出鼓勵、說服、提議和施壓。

1月19日,六四31維園晚會案,黃之鋒和梁凱晴認罪後不服刑罰,上訴後黃的刑期由監禁10個月下調至8個月。

1月29日,港大圍封寫有六四標語「冷血屠城烈士英魂不朽,誓殲豺狼民主星火不滅」的太古橋,稱要進行定期維修保養。

2月7日,鄒幸彤Facebook專頁引述懲教署回覆,就她曾在上庭前被拒穿印有悼念六四事件字句的衣服,及被拒收取支聯會主席司徒華和六四事件書藉兩項投訴,署方均不會跟進。

2月24日,遭取消公司註冊的支聯會,在支聯會顛覆案中由破產管理署署長擔任法律代表。

4月19日,「國殤之柱」創作者丹麥雕塑家高志活透露,丹麥外交部曾協助將「國殤之柱」運離香港,但12間運輸公司拒絕參與,指因擔心遭中國政府報復。

E93CAF98-2476-41F5-982F-82BEB7C47EB6
2022年1月17日,有港大內地生「快閃」抗議,在「國殤之柱」原址外放下歷史文件,並在百周年紀念校園空地放上白花、標語及被壓爛的紅肉火龍果。

5月11日,陳多偉承認一項「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判囚3個月。

5月24日,天主教香港教區表示,今年不會舉行追思六四彌撒,指有前線同工及部分天主教正義和平委員會委員感到顧慮,包括是否會觸犯國安法。

5月26日,康文署稱維園足球場於6月4日的所有時段,已被市民預訂作足球活動用途。

5月27日,自稱唯一非建制派的新思維狄志遠重申,不會舉辦悼念活動,並仍在考慮個人的悼念方式,又指動議默哀的作用不是太有意思。

5月30日,循道衛理聯合教會晚上舉辦「為國民求平安」祈禱會,活動簡介提到「五四運動」及「六四事件」是人民心中難以磨滅的印記。

5月31日,鄒幸彤就支聯會顛覆案上庭時,高喊「毋忘六四,抗爭到底!」

6月2日,六四死難者家屬團體「天安門母親」一如既往發祭文悼念。警方則呼籲,市民在6月4日不要在維園一帶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又指即使非身在現場,也可被視為參與。由中大學生發起的「尋找民女」活動,亦因風險問題,主辦方宣布提早於此日結束。

6月3日,康文署宣布在六四全日封閉維園球場及草地,以防止有人利用維園進行未經批准的公眾集會。


from 獨立媒體 https://www.inmediahk.net/node/%E7%A4%BE%E9%81%8B/%E3%80%90%E5%85%AD%E5%9B%9B33%E3%80%91%E6%94%AF%E8%81%AF%E6%9C%83%E8%A7%A3%E6%95%A3%E3%80%81%E7%B4%80%E5%BF%B5%E9%A4%A8%E8%A2%AB%E6%8B%86%E3%80%81%E6%99%9A%E6%9C%83%E5%8F%83%E8%88%87%E8%80%85%E5%85%A5%E7%8D%84%E2%8B%AF%E2%8B%AF%E9%80%99%E4%B8%80%E5%B9%B4%E9%A6%99%E6%B8%AF%E7%99%BC%E7%94%9F%E4%BA%86%E7%94%9A%E9%BA%BC%EF%BC%9F


Monday, 29 August 2022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鄒幸彤批控方文件仍有大量內容塗黑 官:足讓被告獲公平審訊

支聯會被指拒按警方國安處要求提交資料案,案件自上周開審後一直爭議能否解除部分受「公眾利益豁免權」(PII)保護的文件。辯方質疑控方披露的通知書書面理據有大量內容遭遮蔽,損害被告公平審訊權利,惟控方以文件受 PII 保護及披露會影響警方調查為由,拒絕全面披露文件。

日前經控方與主任裁判官羅德泉進行一對一閉門聆訊(ex-parte hearing)後,裁判官下令控方須向辯方重新披露部分資料。不過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今早(29 日)親自應訊時質疑,控方重新披露後的文件仍有大量內容被塗黑,「我只收到很多頁的黑色墨水」,批評審訊未有因重新披露變得公平。

羅德泉聽畢雙方陳詞後,裁定控方現階段披露的內容,已足以讓被告獲公平審訊,下令審訊繼續進行,但表明有關決定在稍後階段仍有機會覆核。

控方稱已向辯方進一步披露文件
警方國安處去年 8 月以相信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為由,向組織常委發通知書要求交出資料,鄒幸彤、鄧岳君、梁錦威、陳多偉、徐漢光 5 人被控拒按通知書要求交出資料。梁錦威、陳多偉 2 人早前認罪,被判囚 3 個月,其餘 3 人否認控罪,案件周一(29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

鄒幸彤今日繼續親自應訊,獲准離開被告欄坐在律師席最後一排。她精神不俗,從羈留室步出時揮動雙手向旁聽人士打招呼,又回應旁聽人士說「早晨」。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甫開庭指,經上周與控方進行一對一閉門聆訊,他已下令控方進一步向辯方,披露更多有關國安處申請向支聯會發提交資料通知書書面理據的內容。主控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確認,已分別於上周及今早將進一步披露的文件交予辯方。

鄒幸彤:只收到很多頁的黑色墨水
羅德泉遂詢問控辯雙方能否繼續進行審訊。鄒幸彤指,雖然現時控方進一步披露共 15 項資料,「但我會形容為 99% 的內容都被遮蔽了(redacted)」,「我只收到很多頁的黑色墨水」。她批評:「我不知道是否應感激控方的『慷慨』」。

鄒幸彤舉例,例如關於其中代號「組織二」的段落,全頁中只有「跨國界」一詞未有被遮蔽,「究竟這是在說『跨國界企業』?還是關於跨國界的全球不公義?」她批評控方遮蔽文件至只餘下單獨無意義的字詞,進一步披露根本毫無作用,案件亦未能變得比之前公平。

鄒又質疑,控方甚至遮蔽了文件中擷取自支聯會網站的部分,「彷彿當我們不知道自己的網站上有甚麼」,批評控方遮蔽內容的方式,只會令審訊不當延誤,並為被告帶來額外負擔,而非真正保障公眾利益。鄒幸彤指,控方當初把他們帶上法庭,就應該確保被告有獲得公開審訊的權利,及有準備審訊內容將公諸於世。

控方:披露內容足以闡釋警方理據
不過主控周天行重申,「公眾利益豁免權」目的是在於保障仍在進行中的調查不受影響,而非關資料本身是否取自公開渠道。

他又指,控方已進一步披露支聯會被警方懷疑觸犯分裂、勾結及串謀等國安罪行,故已足以闡釋警方動用《實施細則》附件五的理據。

官:遮蔽部分關乎其他被調查組織
羅德泉亦表示,自己在審視相關文件後,得悉被遮蔽的部分不只是關乎支聯會,亦關乎其他被調查組織的細節,故控方認為不適宜披露。羅聽畢雙方陳詞後,裁定控方現階段披露內容,足以讓被告獲公平審訊,下令審訊繼續進行,但表明有關決定並非最終,在稍後階段仍有機會覆核。

控方因應最新披露內容重召控方證人作供,案件下午繼續。

本案 5 名被告為鄒幸彤(36 歲,大律師)、鄧岳君(53 歲,無業)、梁錦威(36 歲,前葵青區議員)、陳多偉(57 歲,貨車司機)和徐漢光(72 歲,退休)。梁錦威、陳多偉早前認罪,各被判監 3 個月,其餘 3 人否認控罪。

他們同被控於 2021 年 9 月 8 日,作為支聯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士,並已獲根據上述《國安法》條例,送達通知,但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WKCC 3633/2021
The post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鄒幸彤批控方文件仍有大量內容塗黑 官:足讓被告獲公平審訊 appeared first on 法庭線 The Witness.


from 法庭線 The Witness https://thewitnesshk.com/%e6%94%af%e8%81%af%e6%9c%83%e6%8b%92%e4%ba%a4%e8%b3%87%e6%96%99%e6%a1%88-%e9%84%92%e5%b9%b8%e5%bd%a4%e6%89%b9%e6%8e%a7%e6%96%b9%e6%96%87%e4%bb%b6%e4%bb%8d%e6%9c%89%e5%a4%a7%e9%87%8f%e5%85%a7%e5%ae%b9/


Sunday, 12 September 2021

要留清白在人間

今早看到Facebook專頁《鄒幸彤後援會》的貼文,說家屬到懲教所探望鄒幸彤,形容她「精神很好,反應敏捷,應該睡得比平時好多了,心境也更坦然。」鄒更詩興大發,吟誦她向來最喜歡的明人于謙七絕〈石灰吟〉:

千錘萬鑿出深山,烈火焚燒若等閒。

粉身碎骨全不怕,要留清白在人間。

看見鄒幸彤以這首詩明志,我除了敬佩,就只能歎息。

詩雖然淺白,也許還是要解釋一下。要看懂此詩,須對古代石灰的製法和用途有點概念。據宋應星 《天工開物》卷十一所載,石灰是用烈火焚燒石灰石製成的,石灰石通常埋於地下二三尺,人們掘出燒煉,火力一到,石質就被燒脆,置於風中,久了自然成粉,急用則以水澆,也會解散成粉。石灰凝固後,入水不壞,可粉刷船身和房屋牆壁,填縫防漏,用處甚大。

有了這背景知識,你應該領略〈石灰吟〉的字字句句,其實是借石灰的煉製過程,來隱喻詩人的堅毅、勇敢和廉潔。「千錘萬鑿出深山」,指石工在深山辛苦採鑿石灰石。「烈火焚燒若等閒」,指石灰石隨後必經火燒,「若等閒」是擬人,顯示石頭(即詩人)無懼劫難。「粉身碎骨全不怕」,指石灰石風化或遇水成粉,「全不怕」也是擬人,暗喻詩人甘願捨生取義。「要留清白在人間」,指石灰粉最後用來粉刷牆垣,在世上留下一壁清白,隱喻詩人即使粉身碎骨,也必在人間留下高潔的典範。

〈石灰吟〉是一首借物抒懷的佳作,它字字緊扣石灰的燒法,同時字字隱喻作者的人格,寫得渾然天成。雖然大家都說這是明代忠臣于謙所作,但奇怪的是,此詩卻沒有收錄在于謙詩集,只見於明人孫高亮的小說《于少保萃忠全傳》第五回,字眼也跟現在流傳的版本略有不同。

據小說所載,十多歲的于謙一日閒步到燒石灰窯之處,看見燒灰,有感於懷,便吟詩一首:

千錘萬擊出深山,烈火焚燒若等閒。

粉骨碎身全不惜,要留清白在人間。

小說隨後寫道:「後人觀此詩,謂云:文章發自肝膽,詩賦關乎性情。觀公詠桑詠灰,足見其憂國憂民,自甘廉潔,全忠全節之印證也。」這段話也完全適用於鄒幸彤。

于謙和鄒幸彤,除了性情相近,也同樣聰明絕頂。眾所週知,鄒幸彤是名副其實的精英學生,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考獲5A佳績,入讀劍橋大學物理系(跟自稱「年年考第一」的廢物不可同日而語),其後發現自己的真正抱負是人權事務,才毅然決定轉讀法律,成為大律師。

于謙小時候,讀書過目不忘,才智出眾。例如他在塾中讀書時,有次同學頑皮,塾師要懲罰全班,小于謙要求自己用對聯代罰,老師於是出對:「手攀屋柱團團轉」,于謙應聲對曰:「腳踏樓梯步步高。」先生又出上聯:「三跳跳落地」,于謙秒回下聯:「一飛飛上天。」他的聰明可見一斑。

可惜,這位才德兼備的忠臣于謙,下場是遭奸臣誣陷「謀逆」,被判死刑,「死之日,陰霾四合,天下冤之。」身後被抄家,錦衣衛打開房門,發現家無餘資,只有皇帝賜予的蟒衣和劍器,令觀者慨歎不已。

現在鄒幸彤借于謙詩來明志,我敬佩之餘,能不歎息嗎?即使她無畏無懼,我們也決不能讓她步于謙後塵,因為世界需要鄒幸彤這種人物,才能有更光明的未來。

 

作者 facebook l 作者 patreon



from 立場新聞 Stand News - 全部文章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8%A6%81%E7%95%99%E6%B8%85%E7%99%BD%E5%9C%A8%E4%BA%BA%E9%96%93


Wednesday, 24 August 2022

拒交資料案 控方稱支聯會與6組職有聯繫 鄒幸彤批文件隱資料無從盤問

(獨媒報導)警方國安處去年指有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引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5,要求7名支聯會常委提交資料被拒。已解散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等5人被控「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3人不認罪,今(23日)於西九龍法院續審。控方傳召負責調查的國安處署理高級警司作供,稱支聯會與6個組織及一人有聯繫,合理相信是外國代理人。

惟鄒幸彤及辯方律師批評,控方所引文件涉「公眾利益豁免權(PII)」而被大幅隱去,被告無從得知控方案情的證據,亦無法就此作盤問;在無法確保公平審訊下,辯方或要中止聆訊。控方一度稱已披露足夠資料,惟裁判官稱控方須至少證警方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控方終決定重新審視相關資料可披露的程度,案件將於周四(25日)上午進行只有控方及裁判官的一對一閉門聆訊,以覆核早前的 PII 申請,審訊當日下午續。

案件由《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處理,控方代表為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周天行。鄧岳君由大律師黃俊嘉代表,徐漢光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代表,鄒幸彤則沒有法律代表。鄒幸彤今身穿軍綠色外套、手持一杯水入庭,有旁聽人士向她說「早晨幸彤」,鄒獲准使用最後一排律師桌。

國安處查支聯會與6組織聯繫、庭上無披露身分

控辯雙方早前爭議,辯方能否挑戰涉案通知書的合法性,及控方須否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羅德泉早前裁定辯方能挑戰通知書合法性,惟控方毋須證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案件押至今續審,正式傳召證人。

負責調查支聯會的國安處署理高級警司洪毅作供,表示去年7月25日,同袍向他提交有關支聯會的調查報告,內附支聯會的背景、進行過的活動、與其他6個組織及1名人士的聯繫,並分析能否向其行使附表5下要求外國代理人提供資料的權力。不過庭上無透露該些組織和人士的身分。

警方其後索取法律意見,認為有足夠基礎向支聯會發通知書要求提供資料。洪遂於8月24日向警務處處長發信,表示合理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有需要要求提供資料以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安罪行,獲處長授權。他同日向保安局局長發信獲批准,並在通知書上蓋印,於8月25日向支聯會7名常委送達。

鄒幸彤批報告大幅被隱去 難以盤問

由於控方稱相關文件涉「公眾利益豁免權(Public interest immunity, PII)」,羅德泉曾裁定全部披露會嚴重影響國家安全,批准隱去(redact)受查人資料等部分內容才披露。庭上周天行只是讀出報告部分段落編號和句子,以及警方對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的結論,但沒有提及具體證據,警員均同意。

主問完畢後,鄒幸彤提出質疑,指相關報告和文件「大幅被隱去(heavily redacted)」,辯方不可能就沒有披露的內容作盤問和另作調查,對被告不公平:「我們現在要基於大幅被隱去的段落,甚至不是完整句子的文件來盤問證人,我們怎麼能恰當地進行盤問?」她又指,不是要求披露整份報告或針對其他組織的資料,但控方應至少披露與支聯會相關的段落,以證警方有合理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通知書是合法送達。

官稱隱去內容非證據、鄒幸彤稱支聯會外國代理人身分與案有關

羅德泉表示,被隱去的部分並非本案呈堂證據,而且支聯會是否外國代理人亦已被裁定不是本案控罪元素。但鄒幸彤不同意,認為即使控方不須證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此議題仍屬本案的事實爭議,與通知書合法性和合憲性的議題相關。

她舉例,法庭早前裁定外國代理人身分是執法部門「行政決定的結論」,故辯方絕對有權挑戰支聯會被視為外國代理人是當局的「行政結論」,抑或「沒有任何事實基礎的政治指控」;而法庭裁定可挑戰通知書的合法性,當中亦涉發出通知的決定有否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包括警方何以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鄒又指,會爭議通知書錯誤要求並非外國代理人的組織提供資料,是侵害人們最根本的權利。

辯方稱欠資料不可能公平審訊 或須中止司法程序

大律師黃俊嘉舉例,若支聯會被指控與某港獨組織有連繫,辯方當然可證明該組織並非支持港獨,控方亦須說明其指控。但現時欠缺被隱去的資料,辯方不可能作出有意義和公平的抗辯,以挑戰警方對支聯會的懷疑是否合理。他指,在沒有所需的資料下,被告不可能有公平審訊,唯一結果是辯方須申請中止司法程序,或控方須考慮是否繼續本案。資深大律師戴啟思也認為,若情況持續,控方須重整其案情。

控方稱被告有足夠資料抗辯 辯方:控方有舉證責任

周天行回應,裁判官在考慮批准隱去部分文件時,已考慮會爭議通知書的合法性,故亦考慮了現時情況。他認為,現時雖有部分調查報告內容被隱去,包括外國組織的身分,但仍有提及支聯會與其他組織的連繫,認為內容足以讓辯方抗辯,「看不到辯方盤問警方的困難」。

惟大律師黃俊嘉反駁,在公平審訊中,被告是無罪假定,控方有舉證責任,須證明有合理理由相信才向支聯會發通知書,「而不是反過來說辯方有權挑戰」,「刑事程序不是玩捉迷藏」。

官稱控方至少須證「合理相信是外國代理人」 控方休庭考慮

羅德泉其後引報告內容,當中沒有披露組織身分,僅以編號代替,如提到「組織2」支持對中國制裁,「組織4」支持港獨,又指該組織於2019年反修例運動仍在香港分部活動,支聯會亦曾接受其資助。他指控方毋須提及組織名字,但至少要提供證明它是政治組織,及證人為何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他又多次強調,警方的判斷「一定有某些基礎」。

羅又指,就 PII 裁決時已表示並非最終決定,如有需要,雙方仍可就此作爭議。控方稱需時再檢視證據,以決定如何處理被隱去的部分,押後至下午3時再訊。

控方稱需時重新審視可披露資料 周四再閉門訊

下午休庭回來,周天行表示,由於文件中除支聯會外涉其他組織的資料均受 PII 遮蓋,考慮到辯方的關注,需時重新審視相關資料能再披露至何種程度。他強調,過程要非常小心處理,一方面需確保不影響進行中的調查以及警方的專業判斷,另一方面要平衡辯方利益。他又指,控方立場是證人證供已足夠證明對支聯會有合理懷疑,但仍嘗試回應辯方要求 。

案件最終押後至周四(25日)早上進行控方與裁判官的一對一閉門審訊(ex-parte hearing),以就早前的 PII 申請作覆核,決定控方須披露的資料。同日下午會繼續餘下審訊,預計洪毅會繼續接受盤問,另外拘捕鄒幸彤的警員亦將作供。

懲教一度不准鄒幸彤留庭與控辯商討

另外,控辯雙方今早需就供詞作商討,周天行提議休庭與鄒幸彤和辯方律師一同討論,惟在場懲教人員稱要到下面的囚室會面。周天行不止一次提出,能否讓鄒在懲教看守下留在庭上直接參與討論,不過在場女懲教人員稱「我哋要問返下面主管」,獲羅德泉批准索取指示。

女懲教約5分鐘後返回法庭,向羅德泉報告「上頭通知一定要落去下面」。周天行面有難色,再問可否在庭上討論,稱上次也獲容許,惟羅德泉僅稱「他們負責保安,這是他們的專業判斷」。辯方律師再提出,法律代表與被告會面時不被允許使用電子設備,現場懲教人員確認,又指如果望攜帶電子設備要再請示。

女懲教人員離去後約5分鐘,帶了另一名男懲教到庭,他終表示若裁判官同意,可容許鄒幸彤在庭上與控辯雙方會面,至於使用電子設備的問題,亦稱「法官閣下如果你同意的話我都係同意」。法庭續休庭讓雙方在庭上會面。

據「實施細則」附表5條文,警務處處長如合理地相信為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安罪行而有所需要,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藉向某「外國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規定其在指定期限內,按指定方式向警務處處長提供其在香港的活動;資產、收入、收入來源及開支;及成員的個人資料。而沒有遵從該通知的規定即屬犯罪。

案中5名被告為:鄒幸彤(36歲,大律師)、鄧岳君(53歲,無業)、梁錦威(36歲,葵青區議員)、陳多偉(57歲,貨車司機)和徐漢光(72歲,退休)。

控罪指他們違反《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5第3(3)(b)條,於去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支聯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士,並已獲根據上述《國安法》條例,送達通知,但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其中梁錦威和陳多偉認罪,判囚3個月,梁已刑滿出獄。

辯方曾多次要求控方披露支聯會是哪個外國政府或組織的代理人,惟遭裁判官拒絕。

案件編號:WKCC3633/2021

相關報導:
拒交資料案 官裁毋須證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 指條文製造彈性讓警方調查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鄒幸彤批控方無視法律原意、暗示挑戰《國安法》者須受罰
拒交資料案 辯方稱條文清晰 支聯會必須為外國代理人才可入罪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今開審 控方稱毋須證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


from  https://www.inmediahk.net/node/%E7%A4%BE%E9%81%8B/%E6%8B%92%E4%BA%A4%E8%B3%87%E6%96%99%E6%A1%88-%E6%8E%A7%E6%96%B9%E7%A8%B1%E6%94%AF%E8%81%AF%E6%9C%83%E8%88%876%E7%B5%84%E8%81%B7%E6%9C%89%E8%81%AF%E7%B9%AB-%E9%84%92%E5%B9%B8%E5%BD%A4%E6%89%B9%E6%96%87%E4%BB%B6%E9%9A%B1%E8%B3%87%E6%96%99%E7%84%A1%E5%BE%9E%E7%9B%A4%E5%95%8F


Wednesday, 13 July 2022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今開審 控方稱毋須證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

(獨媒報導)警方國安處去年指有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要求7名支聯會常委提交資料被拒。已解散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等5人被控「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兩人早前認罪判囚3個月,其餘3人不認罪,今(1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控方認為,辯方不能挑戰涉案通知書的合法性,亦毋須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直言警方正因要調查組織是否外國代理人才要求提供資料,若要警方在初步調查階段便確定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是「不切實際」和「荒謬」,反問:「沒有那些資料,警方如何在發出通知時就知道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

案件由《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處理,控方代表為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周天行,鄧岳君由大律師黃俊嘉代表,徐漢光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代表,鄒幸彤則沒有法律代表。

鄒幸彤今身穿全黑套裝,捧着數大疊文件入庭。她向旁聽席揮手道:「今日係曉波忌日,記得呀!」有旁聽人士回應:「劉曉波(逝世)五周年呀!」鄒其後表示:「啲文件比較多,唔知可唔可以坐出嚟有張枱可以用吓?」獲羅德泉批准,鄒遂在警察協助下把文件捧出最後排的律師枱,與准保釋的鄧岳君和徐漢光並排坐。

雙方就通知書合法性、控罪元素作初步爭論

控方甫開審便表示,欲先就控方須否證明涉案通知的合法性,及須否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兩個法律議題,作為初步爭論點(preliminary issue)處理,讓法庭作出裁定。如裁定須要,再處理相關證據,例如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

鄒幸彤反對,認為兩個議題是分開的,後者是控罪元素,控方必須證明支聯會是外國的代理人,控罪才得以成立。

法庭休庭半小時供雙方商討,終確定本案有兩個初步爭論點,即辯方能否挑戰通知書的合法性;及控方須否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即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是否屬「控罪元素」。控方稱兩者是分開,但有部分理據重疊,並確認法庭須分別就兩項議題作裁定。

控方:辯方不能挑戰條例合法性作抗辯

控方的立場,是辯方不能挑戰涉案通知的合法性,亦毋須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周天行先指,就本案而言,控方只須證明涉案通知是有效(valid)、已妥為送達(duely served)被告,而被告是該外國代理人組織的成員,及並非出於未能控制的原因而沒有遵從該通知的規定提供資料。

就通知的合法性,周天行引「海昇科技有限公司(民間電台)」的案例指,應視乎條例的語境和目的解讀法例,而辯方不能以挑戰條例的合法性作為抗辯理由。

控方:要求提供資料屬維護國安的預防及調查措施

至於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是否控罪元素,周天行表示,本案被告被指違反的《實施細則》據《國安法》第43條制定,訂明警方辦理危害國安的案件時,可採取「現行法律准予警方等執法部門在調查嚴重犯罪案件時採取的各種措施」,及其他措施,包括要求外國代理人提供資料、要求涉危害國安者交出護照等。

據《實施細則》附表5條文,警務處處長如合理地相信為「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安罪行而有所需要,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藉向某「外國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規定其在指定期限內,按指定方式向警務處處長提供其在香港的活動、成員的個人資料、資產、收入、收入來源及開支。而沒有遵從該通知的規定即屬犯罪。

周指,該措施本質上是用作「防止」(preventive)及「偵查」(investigative),與《國安法》的立法目的,即「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安罪行相符。

控方:要求警在調查前確認外國代理人身分「不切實際」

周天行續指,若控方須證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即意味在初步調查的階段,警方便須毫無合理疑點地證明被告是外國代理人。但他批評這是不切實際和荒謬的,因為現時沒有任何「發牌制度」可以「證明」某機構是否外國代理人,警方亦因此要發出通知要求該機構提供相關資產、收入等資料以作調查,反問:「沒有那些資料,警方如何在發出通知時就確知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

何況,若警方有證據證明組織是外國代理人,則組織實已干犯《國安法》的勾結外國勢力罪,已毋須要求提供資料。

控方:違背立法目的、阻礙警方調查

周續指,執法機構調查階段所需的門檻極低,若要求警方在進行調查前,就確定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是嚴重阻礙警方對危害國安案件的調查,也完全違背《國安法》「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安罪行的立法原意和目的。

案件下午續審,辯方將陳詞。

休庭時,有旁聽人士在被告欄外守候步入囚室的鄒幸彤,高呼:「幸彤頂住呀」、「我愛你啊」、「保重自己」,「香港人好愛你呀,全世界都愛你」。鄒幸彤則笑着揮手。

案中5名被告為:鄒幸彤(36歲,大律師)、鄧岳君(53歲,無業)、梁錦威(36歲,葵青區議員)、陳多偉(57歲,貨車司機)和徐漢光(72歲,退休)。控罪指他們違反《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5第3(3)(b)條,於去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支聯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士,並已獲根據上述《國安法》條例,送達通知,但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其中梁錦威和陳多偉認罪,判囚3個月,梁已刑滿出獄。

辯方曾多次要求控方披露支聯會是哪個外國政府或組織的代理人,惟遭裁判官拒絕。

案件編號:WKCC3633/2021

相關報導: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下月開審 鄒幸彤申披露「外國代理人」詳情再遭拒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明早裁決控方須否披露資料 鄒幸彤批控方迴避問題


from 獨立媒體 https://www.inmediahk.net/node/%E7%A4%BE%E9%81%8B/%E6%94%AF%E8%81%AF%E6%9C%83%E6%8B%92%E4%BA%A4%E8%B3%87%E6%96%99%E6%A1%88%E4%BB%8A%E9%96%8B%E5%AF%A9-%E6%8E%A7%E6%96%B9%E7%A8%B1%E6%AF%8B%E9%A0%88%E8%AD%89%E6%94%AF%E8%81%AF%E6%9C%83%E6%98%AF%E5%A4%96%E5%9C%8B%E4%BB%A3%E7%90%86%E4%BA%BA


Wednesday, 8 December 2021

【六四集會案】鄒幸彤:不要用「疫情」和「人多路窄」迴避政治目的

法官一再口誤稱「唐英傑案」為「唐英年案」,法庭充滿黑人問號

鄒幸彤繼續穿著招牌風衣,不過換上黑色而已。她雙手捧著厚似數本磚頭書的文件,步出犯人欄繼續為自己擔任辯方律師。

2021 年的六四清晨,警方以「煽惑」之名拘捕鄒幸彤,她在結案陳辭形容以言入罪的「預防性拘捕」違反「相稱性測試」,即執法的必要與權利的傷害不成比例。裁判官陳慧敏說即使沒人真的受煽惑,有充分的合理懷疑依然可以執法。

然而鄒援引英國最高法院的案例 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 v Ziegler [1],解釋該案是公然抗命的堵路,仍須檢視「相稱」原則,何況她是因言遭禍。「拉我阻止唔到文章傳播,反而限制我人身自由,阻止我悼念六四。」

陳官質疑香港是否援引過此案,鄒幸彤篤定地答一定有。原來該案在原審時判被告勝訴,上訴時政府雖曾扳平,但今年英國終審庭裁定被告得直。香港上訴庭曾援引英國上訴庭對政府一方有利的判辭,卻不知會否效法終審庭的定讞。陳官一度住口無言。

在囚的鄒幸彤只有一份案例在手,上呈法庭後便再無宗卷可以參詳。由於控辯雙方已看過對方書面陳辭,陳官想當然以為控方有案例在手以資應對,兩次詢問控方有沒有多一份複本。

哪知控方沒帶相關案例,不是只有一份自用,而是根本沒有帶,「我睇咗但冇帶嚟……」陳官為之愕然,唯有著職員影印自己手上案例,期間無聊地托腮。旁聽席群相起哄,嘲諷控方「雲遊」,陳官發聲要求肅靜。

之後鄒幸彤便與陳官逐點爭拗「相稱性測試」,「政府聲稱唯一嘅目的就係疫情,但警方已經控制咗維園,捉我根本不必要。」為了所謂「防疫」而針對言論逕行拘捕,完全違反比例原則。

陳官答「你可否講慢啲俾我抄低。」轉而質疑歐洲的人權案例是否適用香港,而且當時未有疫情。「我地本土有自己案例」、「過去案例不適合。」鄒答各國案件都有不同的「因素」,但「相稱性測試」作為通用的「原則」,依然一體適用。

陳官又問鄒文的「堅守陣地」是否指維園,鄒答她的意思是「悼念無罪,用任何方法都得……我係『煽惑』每個人都參與悼念行動,但不犯法。」

而且她認為公安條例的權力有限,法例只是授權禁止支聯會申請的集會,但無權禁止民眾自行到維園悼念六四。

陳官指出「關鍵唔係支聯會,而係集會。」鄒同意控方或可指控她煽惑一個「新集會」,但前提是「要先證明有未經批准集結」,才有所謂「煽惑未經批准集結」,「大家不約而同去銅鑼灣,不用通知亦不能禁止。」

控方陳辭時老調重彈,謂鄒可按機制上訴乃至司法覆核。鄒須反覆澄清她不爭拗制度是否合法,而是爭拗「有合法制度一樣都可以有非法決定。」她解釋自己並非集會申請人(蔡耀昌),所以沒有資格司法覆核,但自己卻僅僅因言論而被捕,當然可挑戰決定合法與否。

「喺集會被禁下尋找其他行動嘗試,可以去其他地方點起燭光,喺香港所有角落,何罪之有!」她亦不避諱當日若非一早被捕,夜晚就會去維園悼念。

陳官再次問兩篇文章是否「叫人去維園。」鄒立即答「唔同意」:「係呼籲大家去任何地方悼念六四,同解釋自己點解去維園。」她直言讀者的感受因人而異,「可能有人睇咗想去維園,但不等於煽惑。」

然而陳官一再重申香港「人多路窄」。鄒幸彤經驗老到,瞧出陳官的路數,將會順應政府說法,藉著「疫情」和「人多路窄」將案件去政治化,再判她罪成。

於是她趁著最後的陳辭機會,點出此案不成比例的打壓有著政治目的。她說唐英傑案只牽涉八個字 [2],而她的文章大約有千六至二千字,將來會否有萬字長文墜入猶如「閱讀理解」的審訊?

她語重心長呼籲陳官:「法庭應避免陷入文字獄嘅泥沼。」

陳官押後到下年 1 月 4 日宣判。法庭的掌聲不歇,鄒幸彤向公眾揮手和鞠躬。





from 立場新聞 Stand News - 全部文章 https://www.thestandnews.com/court/%E5%85%AD%E5%9B%9B%E9%9B%86%E6%9C%83%E6%A1%88%E9%84%92%E5%B9%B8%E5%BD%A4%E4%B8%8D%E8%A6%81%E7%94%A8%E7%96%AB%E6%83%85%E5%92%8C%E4%BA%BA%E5%A4%9A%E8%B7%AF%E7%AA%84%E8%BF%B4%E9%81%BF%E6%94%BF%E6%B2%BB%E7%9B%AE%E7%9A%84


Monday, 1 November 2021

一支蠟燭在法庭閃耀 「將維園守到銅牆鐵壁真係同疫情有關?」

In the long history of the world, only a few generations have been granted the role of defending freedom in its hour of maximum danger. I do not shrink from this responsibility — I welcome it.

* * *

鄒幸彤遭受多項控罪而頻繁上庭,她的媽媽連日都穿著一件橙衣,前面寫著「在乎您」,後面寫著 "Stand with You",陪同她倆的還有坐滿法庭的百名聽眾,囊括老中青三代。

一老人說以鄒幸彤的背景,投效政權必大富大貴,惟其選擇更加可貴。一名太太則悄悄握著昔年支聯會在六四派發的電子蠟燭。

陳慧敏裁判官繼續容讓鄒幸彤離開犯人欄,到辯方律師席自辯。一個胖得身懷三胎的男警與另一女警坐在附近,毫無壓力地監視。

鄒身穿黑色襯衫,白色風衣 — 就是大偵探常穿的招牌風衣,乃後她便乘作供的機會指出誰是真兇。

法庭先花了一段時間,商討身在囹圄的鄒如何在結案陳辭徵引案例。陳官詢問控方可否代印,律政司外判的大狀一度說漏了嘴,「唔想。。。幫唔到。」鄒說只能輾轉靠朋友代勞,但上呈的文件終究難以齊備,陳官接納。

繼鄒幸彤自行盤問控方證人(cutt.ly/gROTM6z),輪到辯方作供並接受盤問。她步向證人席宣誓,「謹以至誠,並無虛言。」

鄒先交代她自 2015 年起出任支聯會副主席,直至今年 9.25 支聯會解散。本來沒有案底的她迭罹多項控罪,皆是衝著支聯會而來,所以檢控不能只看表面,而是有政治目的。

她由八九六四娓娓道來,「八九民運承載港人對民主中國嘅期許。當年和平運動被血腥鎮壓,我地用燭光傳承民運精神,為死難者討回公道。」她逐字朗讀支聯會五大綱領,說到「追究屠城責任」更加強語氣一字一頓。

「32 年嚟『六四維園見』係無數香港人最重要嘅約定,標誌嘅活動,良知嘅象徵。」接著鄒絮絮訴說自八九以降,天安門母親等悼念六四的活動都受重重壓迫。

她藉此解釋認識真相並非必然,中共早已將六四「定性」為「反革命暴亂」,「政權用佢嘅法律抹殺、改寫歷史。」猶幸香港有維園的悼念,才能守護六四的記憶,不致陷入內地的蒙昧。

鄒將焦點放回香港,援引司徒華的自傳《大江東去》(p.326-327),港英乃至中共都曾通過李鵬飛和董建華,多番私下接洽司徒華,規勸他解散支聯會或停辦悼念,均不得逞。

軟說不成便出硬手,她條陳 97 以來支聯會遭受連番打壓,每況愈下,終於在國安法下「劃上句號」。維園的燭光在今年被腰斬,支聯會被迫解散,所有要員身陷牢獄。

「解散都未完添呀。」由於支聯會被取締,戶口被凍結,「連律師費都畀唔起。」

期間陳慧敏兩度打斷鄒幸彤,重申罪名只是「煽惑未經批准集結」,「無關六四背景」,質疑她的口供是否離題,控方大狀隨之附和。

鄒凜然無懼,甚至有點不惜頂撞。她解釋審訊的「爭議事項」之一,就是「憲法限制人權必須出於合理目的,而且合符比例。」

「政權唔會公開宣稱有政治目的」,控方的說法固然是「公共衛生」,但她就是要撕破「表面假象」,證明政府是借法律之名作政治打壓,跟隨大陸「清洗六四記憶」。

揆諸連串事實,鄒點出所有假「法律」之名的行逕,不過是「針對反對派嘅掃蕩,消滅所有反對聲音」。最後支聯會被「拉人封艇」,便是「證實判斷」的明證。

陳官詢問控方意見,控方大狀謂相關爭議應該去司法覆核,而非在本案爭論。旁聽席聞言聳動,「瞓醒未呀。」

鄒雖沒文獻在手,但仍援引案例反駁,除了法律問題可申請司法覆核,在刑事檢控上依然可循事實和行政層面挑戰控方。除非法官立即裁定相關爭議與本案無關,她便無話可說,否則她堅持說下去。

陳官沉吟片刻,說自己不會在當下決定,兩度打斷後終究放行,「俾你繼續講」,但要求她「快啲進入議題」,鄒立即答「感謝法庭」。

「返工迫過地鐵就知。」鄒說香港的生活已經漸次恢復,「工照返,演唱會照開」,所有集體活動較之六四晚會「都過之而無不及」,「疫情只係藉口。」

鄒解釋公安條例從沒賦權警方可用「公共衛生」禁止集會,何況政府有積極責任協助。舉凡各國都有集會可兼顧防疫來進行,支聯會提交集會申請時,亦願意商討防疫上的一切合作,但警方拖了一個月才肯開會,之後便極速否決。

由於支聯會牽連甚廣,不宜冒險被控,所以公開宣布棄辦六四晚會,她很鄭重地說非常遺憾。但身為副主席,她有責任在何俊仁、李卓人俱已下獄後挺身而出,「用個人行動傳承本應在維園的燭光。」

所以鄒先後在 Facebook(cutt.ly/2mhKI5E)和《明報》(cutt.ly/HmhKK4v)撰文呼籲大家不要因政權的恐嚇放棄行動,反而要用行動克服恐懼。

她又「感謝」國安署就其「顛覆」控罪詳細記錄她在街站的發言,從發言可知她呼籲的行動是「無論身在何處都可以點起燭光,遍地開花」。

「毋須集會都能夠展示集體力量,可以提供相對安全的方法,讓最大多數人參與其中,自己選擇地點行動。」

她不諱言「最有象徵意義嘅地方一定係維園。」她個人「責無旁貸」要承擔支聯會的「承諾、堅持、勇氣。」所以她原擬隻身去維園點起燭光,並不抵觸警方禁令。

她澄清警方只是否決支聯會申請的晚會,「法律上我一個人去維園點燭光犯咩法,警方冇權將一個公開地方劃成禁區。」

鄒繼而強調「現實同法律係兩件事,否則我唔會喺依度。」她反問:「將維園守到銅牆鐵壁真係同疫情有關?」

眾人為免打擾鄒幸彤,此前都盡量保持靜謐,但這句話單刀直入,喚起人的常識,惹起公眾共鳴,首度向她鼓掌,此後便恍如決堤,再難遏制,愈拍愈多,愈拍愈久。

她提到六四當年的坦克人,解釋為何要隻身犯險。「唔係後面有千萬人撐你,而係孤身一人依然要去做,因為依件係正確嘅事。堅持係不論人多人少,高潮低潮,都堅定落去嘅決心。」掌聲再次爆發。

她清楚控方欲深文周納指控她的文章話中有話,「我係好想見到維園燭光如海,但我對時勢有清醒判斷。我要向公眾解釋維園只有幾點燭光嘅意義,如果今年唔寫將來未必有機會 — 後來證實咗。」

「只要有一個人(點起蠟燭)維園嘅燭光就未死。守多一年六四嘅燭光,真相就多一分保障。」

她披露在《明報》刊登的文章只是一晚而就,政權卻「如獲至寶」,她形容這種「文字獄」其實是師法大陸的「預防性拘捕」。

最後她總結道:「驅使香港人 32 年嚟堅持不懈,唔係任何人嘅煽惑,而係所有人嘅良知。話我煽惑係抬舉咗我,睇低咗香港人。」

「89 年我只有四歲,我點解咁執著?係三十多嚟普通而善良嘅人教識我擇善固執,我只係做普通香港人會做嘅事。」

「係香港人煽惑我按良知行事,如果因此受刑,我無怨無悔。謹此陳辭。」

法官宣布休庭,下午繼續。作供完畢後鄒幸彤滿臉通紅,獲得可能是香港司法史上最隆重的禮遇,旁聽席上眾人都保持肅立,無休止地為她鼓掌,掌聲伴隨她由證人席回到犯人欄,由犯人欄離開眾人視線。

* * *

下午輪到控方盤問被告,控方大狀先申訴出入法庭都聽到「不堪入耳嘅說話」,請求法庭安排廁所僅供她使用。陳官說「希望公眾不要騷擾」,但拒絕另撥廁所給她,眾笑。

控方大狀開始盤問,兩度誤稱「蔡耀昌」為「蔡繼昌」,公眾再度訕笑。陳官要求肅靜,直到鄒幸彤回答時指正,大狀方省悟。

控方不斷引述鄒幸彤的兩篇文章,質疑字裡行間另有深意,其實是暗中呼籲公眾繼續去維園集會。鄒否認並批評為「夾硬嚟」、「邏輯跳躍」和「塞咁多字」,她說「好多人都想發達」,同理「愈多人參加愈好」,但前提是警方批准,支聯會已無奈放棄六四晚會。

控方提到申請集會有上訴機制,鄒駁斥「唔係機制問題」,並舉例解釋何謂現實:「香港有選舉機制,都唔可以自由選擇議員。」

控方問到〈燭光無罪 堅守陣地〉(cutt.ly/2mhKI5E)的「陣地」意何所指,陳官亦插口詢問是何意思。鄒直言「維園當然係一個陣地」,她在文章坦承自己會去守護這個陣地。支聯會申請維園晚會被否決,為此她深感抱歉,於是用個人名義去守護 32 年的約定。

她批評控方大狀別再形容維園有「禁止令」,「喺公安條例下禁止已通知集會,唔等於去維園點燭光犯法。」維園不會因為警方否決集會而淪為禁區。她呼籲公眾在六四依然有事可為,「冇集會仲有其他表達方法,唔好連悼念都唔敢做,唔好連合法嘅表達都唔敢做。」

她個人選擇去維園,而眾人則可在各地點起蠟燭。只不過自己尚未成行已在清晨被捕,「根本 2021 年維園就冇人,只有警察,或者話警察集會。」

最後控方大狀要求鄒幸彤讀出〈燭光無罪 堅守陣地〉在 FB 有幾多人讚好和轉載,她感慨是「好慘淡嘅數字」,又質疑 FB 數據不反映回響多寡,「可能唔止呢。」

陳官押後至 12.02 上午 9:30 續審,到時雙方將會結案陳辭。

休庭後旁聽席掌聲不輟,鄒幸彤再次獲公眾站立鼓掌到直到她消失為止。她朝眾人喊「悼念無罪!」拿著相當於四五本磚頭書的文件,回犯人欄前深深向公眾鞠躬,哪知像被點穴般突然停頓,應該是文件太重令她一時無法站直,她費了好些勁挺起腰骨,一如以往滿面笑容。

* * *

鄒幸彤作供全文:cutt.ly/3RCcG4s

 

(原文刊於作者 Facebook)


from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4%B8%80%E6%94%AF%E8%A0%9F%E7%87%AD%E5%9C%A8%E6%B3%95%E5%BA%AD%E9%96%83%E8%80%80-%E5%B0%87%E7%B6%AD%E5%9C%92%E5%AE%88%E5%88%B0%E9%8A%85%E7%89%86%E9%90%B5%E5%A3%81%E7%9C%9F%E4%BF%82%E5%90%8C%E7%96%AB%E6%83%85%E6%9C%89%E9%97%9C


Tuesday, 30 November 2021

小雲同小吉好重要 — 鄒幸彤的疑惑;「稜角藍」之逆襲

弁言

在 2020 年的六四案,法庭雲集《紐時》、路透社、法新社、BBC、NHK 等全球記者,《立場新聞》的記者甚至能夠即日刊出作供全文。所有內容都已經有人發掘,再無牙慧和餘唾可以俯拾。

直至一位 85 歲伯伯主動找筆者說話。

1.

儘管 2020 年六四案被告都是人所皆知的「星」,可是 11 月 1 日起連續多日審訊都坐不滿區域法院的小法庭,與昔時西九龍法院的墟冚大相逕庭。旁聽者碰面互相嘆息,大家說很多人已經移民,還有不少人抗拒「安心出行」,以致落索凋零。

眾被告唯黎智英(D4)、鄒幸彤(D13)、何桂藍(D19)不認罪,隨後審訊只需三人出庭。

鄒幸彤始終無懼橫亙於前的命運,甫在犯人欄現身便先聲奪人一聲「平反六四!」旁聽者故意大聲問:「係唔係平反六四?」藉此遙相呼應。

2.

民眾都喜歡將鄒何並稱,形容她倆為「姊妹花」,一位婆婆更盛讚兩人是秋瑾(筆者內心嘀咕這比喻似非好兆頭)。還有人會加上符凱晴或袁嘉蔚,將三人並列為《東方三俠》(梅艷芳、楊紫瓊、張曼玉主演的電影)。

鄒幸彤與何桂藍雖在同一監獄卻遭刻意隔離,因此她倆甫在犯人欄碰面便「雞啄唔斷」,稍後懲教署便安插一名職員阻隔兩人。

何桂藍在法庭做出「食鬼」手勢,與前述婆婆開心地互打眼色。後來還有人 cosplay Anson Lo 在《Megahit》的造型到法庭打氣,她笑得合不攏嘴。

3.

控方大狀逐一讀出六四當晚群眾叫喊的口號,還有大量證供都是《蘋果日報》的訪問和直播。旁聽席竊竊私語,原來好些訪問大家都未看過,「托賴」律政司保存的時間囊,公眾一起在法庭重溫既熟悉又陌生的時光。

熟悉是因為曾經擁有;陌生是因為一去不回。在當日記招,李卓人說司徒華早已料到這一日,能夠做的就是自己點起燭光。

4.

直到控方交代證據,大家才恍然原來當晚黎智英根本沒入過維園足球場。他只是在 6:23 pm 去到維園門口的噴水池,6:30 pm 和支聯會一起舉過蠟燭,6:36 pm 便轉赴教堂參加悼念六四的彌撒。在維園門口 13 分鐘並點過一支蠟燭,便因此成為被告。

5.

控方又播出鄒幸彤何時在維園現身,重見當時的「蘑菇頭」她笑得相當開心。

另一「罪證」是她在六四前接受《蘋果》訪問,點出 97 年後香港的法治僅依賴中央「自我約束」,隨時都可以收回。

她亦料到國安法通過後支聯會「凍過水」,「唔合法咪唔合法,要保住自己靈魂。」

6.

綜合控方的呈堂片段,民眾在維園播過三首歌:〈自由花〉、〈血染的風采〉、〈民主會戰勝歸來〉,旁聽者乘音浪的遮掩一起哼歌。

支聯會宣布「網上集會」結束時,李卓人還是循例喊「明年維園見!」以往這句話一直遭詬病嘲笑,被視為耽於安逸、只知懷愐、無心抗爭的寫照。

這時候沒人再笑。李卓人在當晚的記招補充說:「唔知下年會點,但唔可以放棄。我地會接受(拘捕),係生活嘅一部分。」記者問到有很多新口號,李卓人答:「我地絕對尊重自由表達,唔會切割。」

7.

否決 2020 年六四晚會的警司周詠儀顯然有備而來,稱由自己決定,避免重蹈警司張永勤的覆轍。

接受控方主問時她說得十分漂亮,因為「六四集會人數多」,「有老人家、小朋友、坐輪椅嘅參與者」,而且「對抗警方情緒高」,「拘捕影響市民安全」,所以當晚「冇採取任何行動」,都是控方讓她說的。乃後她亦向辯方律師承認,當晚維園非由警方封鎖,公眾「有進出自由」。

在辯方盤問下她漸漸露出本相。問她與支聯會開會為何不提出實質方案,她無法自圓其說解釋禁止集會是「別無選擇」的「最後手段」。問她索取衛生署意見的「邏輯」為何不是尋求防疫建議俾讓晚會舉行,她說「答唔到假設問題」。問她 2020 年的感染個案由四月約 70 宗跌到五月約 5 宗,同時限聚令放寬,食肆酒吧卡拉 OK 次第復業,她先形容趨勢「平穩」,辯方追問才肯說「相對跌咗」,其他都答「唔記得」。

最矚目的交鋒是辯方問到,支聯會三十年來的晚會是否和平,周轉而稱 2019 年「全年暴動……」旁聽席為之聳動,她才改口謂同年 4.28 遊行「開始白熱化」(其實也是和平遊行)。辯方澄清是問六四晚會,她再次答「唔記得」。

8.

鄒幸彤身穿招牌風衣開始作供,法庭愈來愈少空位,便讓她行經旁聽席前的廊道往證人席,是她被捕後與公眾最近的距離,沒有鐵窗與欄杆阻隔,只有一臂之遙,可是僅此一次,此後法庭不再容讓被告走此路線。

9.

鄒幸彤說支聯會一直樂意遵從任何防疫規定,早於 4.23 已經提交文件申請集會,但遲至 5.28 警方才願意開會。「口講尊重集會權利,從來唔肯有實質討論,從未畀過可行嘅防疫方案」。

她批評警方「濫權」,「夾硬」自行演繹「公共衛生」為法律上的「公共安全/秩序」,「公安條例冇講過可以用公共衛生禁止集會。」

六四之前三日, 支聯會在 6.1 才收到反對通知書。「過去三十年從未被拒絕」,準備場地的工作臨時煞停,也來不及上訴可言。

於是支聯會呼籲市民在全港「遍地開花」,各自選擇到不同地方悼念,並可參加支聯會主持的「網上集會」。而她與數十同道則堅持去維園悼念。

當控方質問政府須要防疫,她答「憑咩話六四晚會比 MTR 更危險?如果警惕同謹慎係一視同仁,我就同意。」

10.

鄒幸彤堅持警方的禁令非無所不包,香港人仍有權利進入維園點起燭光。「當時維園係有好多人,但唔可以界定為集會。唔係攞緊蠟燭就係參與我地集會,否則全港都舉辦集會,唔知條界線點樣劃界。」

「我地幾十人嘅悼念唔係警方禁止嘅集會,反對通知書禁止嘅集會唔存在。我地冇辦法舉辦一個集會,已被奪去管理維園嘅權力。」

「當晚百花齊放,我聽到各式各樣嘅口號都有,平時唔會喺支聯會集會聽到嘅口號。」但見很多人依然不約而同選擇維園,「捍衛依個陣地追究屠城」,她的確感到鼓舞。「同支聯會無關嘅人都可以表達對六四嘅態度,唔應該因此犯法。」

但胡雅文法官頻頻打斷並質疑鄒的說法,她直截了當答:「我地呼籲係全港遍地開花,維園係其中一個地方。」胡官終於滿意逮到這句話。

但鄒根本不在乎,「最緊要係每個人都行出嚟,用各自可承受嘅方法,而非有禁令就連悼念都唔敢。」

「維園燭光有三十年累積,好有象徵意義,代表反抗專政嘅謊言。依個係對八九死難者和難屬嘅承諾,作為八九倖存者係要承擔責任,堅守維園燭光。」


11.

儘管鄒幸彤一直都笑嘻嘻,卻不下一次說得豪氣干雲,支聯會的行動是集體決定,但凡支聯會成員說過的話,「無論係咪出自我把口,我身為副主席願意完全承擔。」用另一方式來說就是「即管入我數」。

六四當晚主要都是由李卓人、何俊仁等公開發言,鄒幸彤幾乎沒說過話,但控方卻可以援引別人的話來質問她,她亦不以為嫌,在(傻)笑聲中她只有數個時刻表現得在意。

當控方形容六四為「事件」,鄒澄清支聯會從不會這樣稱呼,「『事件』係建制淡化六四嘅字眼,我地只會用六四屠城。」

控方又詮釋他們企圖搞「私人集會」,藉此規避法網,鄒立即解釋是一個「公共嘅政治行動,唔可以偷偷摸摸」,「支聯會一直好清楚講依個係我地嘅承擔。」

之後控方再形容她的行動為「表演」,鄒特地駁斥:「我反感用『表演』來形容,依個係莊嚴嘅行動。」

最後控方突然詢問直播中一名女孩的身份,那是鄒幸彤唯一神色嚴峻的時候,只有別人才令她著緊,她反問與控罪何干。原來控方想說她站在女孩身旁故意「突出自己」。

其實筆者訪問過女孩和家人,他們是另一政黨的支持者,與鄒幸彤沒有交集。

12.

修辭反映思維,控方的思路充斥著「政客」的想像:黎智英、鄒幸彤與何桂藍等人互相攀附帶挈,作一場政治表演。

控方聲稱很多人包圍支聯會,反映民眾響應支聯會號召。若論整個維園恐難遽斷,然而「包圍」支聯會的民眾其實是包圍記者居多,不少人是想趁媒體的直播傳達「五一光時」等口號。鄒要求重播影片,點出支聯會默哀之際,依然有人在叫「唯一出路」,迫到控方大狀改口。

控方又引述鄒在六四當日於 Facebook 留言:「今晚見。」指控她呼籲群眾在維園見。鄒幸彤莞爾:「我講自己出門啫,要去嘅地方都唔止維園!」控方大狀也忍不住笑。

鄒幸彤回應指控是抬舉了支聯會。「我地冇咁叻帶領到人,維園仲有燭光保存,靠嘅係香港人。」

13.

一位中學生拿著一本物理補習書,一本法庭筆記,趁放假過來聲援。他在筆者身旁仔細記錄鄒幸彤作供,比若干記者更勤力,「好似幫到手。」

他說有想過將來做律師。

14.

法庭開始多人。有人夜更通宵工作後直接過來法院;有人在路上遇到塞車,擔心趕不及改搭的士。法庭座位再次供不應求,因為何桂藍開始作供。

何穿著粉紅色洋裝,黑色長褲走向證人席。她說過去從未去過六四晚會,只是在 2016 年應大陸朋友邀請同往,提到當晚有蔡子強發言,「對其他人單單打打」,決定從此不去支聯會舉辦的六四晚會。

她認為「記住六四同認唔認同支記係兩件事」,形容維園的悼念是「儀式」,「如果燭光沒點燃生活每一面,我們每年就只能在維園見……支聯會最鍾意講下年見。」

15.

何桂藍繼續解釋:「悼念六四對我嚟講冇乜意義,唔同時間做同一件事有唔同意思。」自 2020 年後六四晚會被禁,「警方係嚇人唔好去維園」,此後「喺香港悼念六四就係一種反抗。」

「因為警方冇批不反(不反對通知書)畀支記,維園唔再由支記主導亦唔會悼念六四」,所以 2020 年六四她偏偏要去維園。「大陸人冒咁大風險都繼續做政治行動」,不可以一旦被政權威嚇就「遍地開花」到其他地方,或者將理念藏在心中。「我幾唔同意支記都好,都唔應該被打壓,所以反抗禁令。」

她憶述當晚維園「左耳聽到〈自由花〉,右耳聽到〈榮光〉;年輕人喊『結束一黨專政』,老人家喊『光復香港』」,「話依啲人係支記 call 出嚟,幾侮辱人智商。」

16.

控方不會明白何桂藍何解要就「遍地開花」爭論不休。她想澄清自己肯定反送中運動的「遍地開花」,但不認同支聯會呼籲的「遍地開花」。因為當時她誤會支聯會以「遍地開花」之名放棄維園,直到審訊她才明瞭,原來支聯會一直堅持要有成員到維園。

儘管何桂藍一再貶斥支聯會的「悼念」,但她補充「唔鍾意不等於反對支聯會」,又說「悼念可以係反抗;反抗唔一定係悼念。」到頭來她與鄒幸彤的立場一致:就算政權禁止依然要守住維園。

17.

控方又再想用「政客」的想像來作人格謀殺,詢問記身出身的何桂藍是否懂得吸引注意,比一般人更清楚什麼能上頭條,胡雅文法官加入助攻。

何桂藍答:「控方與我對記者嘅理解好唔同,記者嘅工作係報道,唔係搵頭條。」

之後控方更指稱何桂藍與同伴是故意靠近支聯會,暗示記者出身的她懂得爭取曝光。何一臉匪夷所思,雙方在維園同一球場純粹因為現場多人,「搭地鐵都識行入啲喇。」


18.

無論控方抑或法官,甚至部分公眾,都不易理解鄒幸彤與何桂藍的作供。兩人既不憚彼此扞格,有些說話甚至像自招多於自辯。何桂藍的囂張更氣得胡雅文法官全身的肉都在顫抖。

鄒幸彤和何桂藍俱已身負「大逆」,坐幾多年監不是兩人最大計較,而是想向公眾說話,對歷史負責。

由於國安法審訊的提堂屢禁報道,何桂藍不惜「搏加監」也要作供,最主要想向公眾傳達兩番話。

第一番話來自辯方主問:

「冇大台就係一個社會每一個體都基於自己信念同判斷,決定參與政治活動,唔需要任何指揮同號召,亦唔反過嚟指揮人,因為要尊重大家嘅自主同主體性。

現場各人立場唔同,獨自行動,多元而彼此尊重,冇人可以凌駕任何人。過去十年全球政治行動都係咁行動。

(2020 年)維園發生嘅事同過去完全唔同,支聯會完全冇領導角色,李卓人嘅角色同一個港獨支持者冇分別,佢迫唔到後者喊『五大綱領』,唔信嘅話可以叫 D1 出嚟做證。

最後維園有幾萬人喺度,香港人反抗不公義嘅意志不會被壓抑。」

第二番話來自控方盤問:

「的確有一班人喺維園入面,同過去 30 年的確相似,但實際上完全唔同,重點係『冇大台』……

(何先狠批控方誤譯「冇大台」為「no big platform」,應更正為「decentralized」;接著再串胡雅文懂不懂中文引號內的文字另有意思。)

因為『台』並非指實際嘅台,而係指組織領導,參與者有冇關係,所以用引號。

現場所有人都自己去,冇組織,點知其他人意圖,若果我話有晚會即係屈咗佢地。

有啲人 expect 2020 年只係過去 30 年嘅延續,但我個人覺得 2020 年六四係 2019 年嘅延續。通過 2019 年運動,香港出現能動性爆發,香港人唔再需要任何領導組織都可以實踐政治行動。

2020 年六四即使冇支聯會組織集會,但係有咗更高能動性嘅香港人唔再需要組織,都可以自行實踐佢地想做嘅事。

我從來唔悼念六四,但我認為八九嘅精神應該延續。意志不會再被壓抑。」

19.

一位記者透露何桂藍作供時其實講咗一次「屌」字,只不過說得太快大家冇為意。

法庭再次爆滿是從何桂藍作供翌日開始。筆者耳聞旁聽者以她的頂撞為談資,原來大家都是慕名來觀摩「稜角藍」有幾串有幾倔有幾囂。

他們都想何桂藍為大家出氣,講出大家的心聲。


20.

過去社會運動學說一度相信參與者是出於功利計算(資源動員理論、公共選擇理論)。但詹姆斯・斯科特(James C. Scott)發揚另一思想傳統,解釋人民更在乎社群奉行的道德預設(moral assumptions);更崇信歷史形塑的習俗權利(customary rights)。[1]

當政權一再踐踏人民的尊嚴,去到忍無可忍甚至走投無路,人民才會公然反抗。然而在歷史的長河,大部分時候政權都控制著法律、軍隊和警察,大部分老百姓在政權淫威下都敢怒不敢言。

政權進而強迫人民飾演一套「公開劇本」(public transcript),比如「香港有法治」、「完善選舉制度」、「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等等,維持官方意識形態的虛假面具,習慣戴上面具的人會漸漸麻木。

人民在嚴刑峻法下只能陽奉陰違,在民間發展一套「地下劇本」(hidden transcript),保持「日常形式的抵抗」(everyday forms of resistance)。

這就是斯科特在其名著提出的經典比喻 —「弱者的武器」。

21.

斯科特解釋「公開劇本」與「地下劇本」其實沒有明確邊界,不斷有人前仆後繼,試探敵陣,突破封鎖,「向權力說出真相」,嘗試將備受壓抑的「地下劇本」公諸於世,縱使她們知道後果,仍縱身化作群星綻放點點亮光。

何桂藍在法庭處處流露不屑和輕蔑,她不想迎合政權的「公開劇本」,寧願燃燒自己盡快讓「地下劇本」復活。政權的壓迫會令群眾陷入「原子化」,使大家難以共享「地下劇本」。唯有冒險公開「地下劇本」,才有望重行凝聚失散的群眾。

斯科特稱之為「結晶化」:群眾脫下面具相認,原來大家共享一樣的主張、夢想和憤怒。惟其如此,民主運動才能重新連繫甚至再度迸發。

22.

有趣的是斯科特與何桂藍不止一點投契。雖然斯科特不會用「冇大台」,但同樣抗拒劃一秩序(centralized order),更加心儀自我組織(self-organized)。

他嘗引用哈維爾在 1990 年的感觸:「點解咁多人都醒水知要做乜,唔使其他人建議指導?」(How is it possible that so many people immediately understood what to do and that none of them needed any advice or instructions?)

斯科特點出「大台」既容易收編,亦容易妥協,每每將抗爭「納入體制」,「結構性改革鮮少由和平斯文的訴求啟動」。六十年代美國的民權運動取得長足進步,正是由於百花齊放,體制找不到人談判討價還價,面對難以疏導的威脅唯有毅然改革。

23.

「過去三百年來,所有偉大解放運動的起點,都是跟某種法律秩序正面對決,更不用說還有列陣在前的警力。

要不是有好些勇敢的靈魂揭竿而起,打破那些法律和習俗(比方說透過靜坐、示威、大規模違反既定法律),必定難以克服。

由義憤、挫折與怒火助燃的破壞行動,清楚向外界宣示:他們的訴求無法得到既有體制的回應,也無法在現存的法律規範中運作。所以打破法律的內在動力不是散播騷亂,反而是要建立更公正的法律秩序。

我們現在的法治比過去更包容更開放,很大程度歸功於違法者。」

詹姆斯・斯科特《人類學家的無政府主義觀察》[2]

24.

然而專制政權不同於民主國家,它們更擅長從嚴鎮壓。

為了防範「公開劇本」土崩瓦解,「地下劇本」破土而出,揭露皇帝新衣的「出頭鳥」都會被政權處以嚴刑,遏止仿傚。蘇聯鎮壓了匈牙利,處死了納吉後,官方從沒有公開納吉的葬身地。

但所有匈牙利人都知道!所有人都「私下」知道納吉葬在哪兒,就在公墓一處無名荒塚。當蘇聯失勢傾頹,「地下劇本」立即出土,國民重新安葬納吉,三十萬人沿路佇立相送。

即使挑戰被鎮壓並以失敗告終,也會成為公眾記憶,滋養再度沉潛的「地下劇本」。抵抗者的事跡會為人民保住一個還有尊嚴的亞文化空間,羅賓漢的故事就是典範。

斯科特以雪花為喻,所有微小的嘗試都像雪花,每次失敗都會為後人增添一層記憶,終有一日積雪會引發雪崩,改變歷史的地貌。

何桂藍想為香港留下一個故事:哪怕我們都稍縱即逝,都能成為其中一片雪花。唯有委身用生命作證,才有望見到下一朵雪花降下,直到雪融化。


25.

然而何桂藍始終犯了作供最常見的大忌:無法保持表現穩定。

她顯然有長足準備,在辯方主問時毫無窒礙地傾吐腹稿,卻輕忽了輪到控方盤問不可能繼續一鼓作氣。

過去已有多宗名案成為青史,法學書總結經驗,在在提醒出庭作供要謹記一點:保持穩定語速。接受己方大狀提問時切忌說話太快,否則輪到對方大狀質問便顯得遲疑。

大律師出身的鄒幸彤顯然深諳此道,無論面對控辯雙方說話始終不疾不徐。由是她取得餘裕,即使受到詰難需要思考,也不會顯得猶豫。

反觀控方盤問何桂藍,點出她和同伴都手持蠟燭,而且蠟燭套還來自支聯會,同伴朱凱廸和袁嘉蔚都有獻花。在控方的攻勢下,何屢屢墜入「陷阱卡」,頻頻因思考而停頓,連連答「唔知」、「唔記得」、「唔肯定」、「冇印象」。控方遂於結案陳辭批評她迴避。

26.

何桂藍的辯護律師在結案陳辭壓軸發言,指同一集會需要有共同目的,不能強行將兩個 49 人的集會合而為一,再指控全數人干犯未經批准集結。

胡雅文法官質疑,當數以千計的人都喊出反政府、反警察等相近口號,怎可視之沒有共同目的。

辯方律師繼續斟酌法律上的「集會」定義,必須由相同的領導去召集、組織、主持。彼時維園根本非支聯會可以控制,鄒幸彤與何桂藍的群體各不相屬。

胡官罕有地沒有蹧躓律師。

27.

何桂藍作供時否認六四晚會首度被禁是最大新聞,「初選先係呀嘛。」並說自己唔識得〈民主會戰勝歸來〉,只識得〈城邦會戰勝歸來〉。

她又多番斬鐵截釘說「我冇悼念」而是抗爭,「我唔認同六四需要悼念,八九民運精神需要用行動承繼。」

「如果唔認同支記就離開維園,咁維園就冇乜人剩低。」當作供的內容廣為報道,輿論幾乎都視何桂藍為「本土派」。

因拒交資料被捕,現正保釋的前支聯會常委鄧岳君都有來到法庭。此生既悼念亦行動的他,承認聽到何桂藍的作供是有點「哽耳」:「我理解但不認同。」

他先說理解的地方,對於六四的歷史「我地完全冇抵觸」,但 1967 年出生的他親身體會八九民運的脈絡,當年兩地人民彼此視為手足。「年輕一代不在當時嘅處境,毋須背負當年嘅包袱。但對我嚟講唔係包袱,而係力量。」

28.

還有一位叫「三木」的伯伯,身穿一件泛黃破洞的 T-Shirt,前書「人民不會忘記」;後書「愛國愛民,香港精神」。

他解釋 T-Shirt 來自 1990 年第一屆六四晚會,還未出售佐丹奴(Giordano)的黎智英免費為晚會所製。

黎智英的家人一直有來法庭旁聽,其中一位已屆耄耋之齡。她們和其他市民一起排隊,人龍中突然有人感嘆:「黎生本來可以走……」黎的家人肅穆地站立,一語不發。

29.

年紀最大的旁聽者應該是一位 85 歲伯伯,他一度躊躇應否為了旁聽排隊站兩小時,但最後仍然留下。因為他想起太太說過,儘管旁聽是「打卡」但畢竟也是「打氣」。

當日是結案陳辭,全日都是律師和法官用英文辯論。雖然伯伯不太聽得懂,還是鎮日坐在筆者旁邊,筆者不好意思向他承認其實自己亦然。

伯伯一直有去西九龍法院聲援鄒幸彤,不解為何 2021 年六四案用中文,2020 年六四案卻用英文,作供時又轉回中文。筆者向他解釋原委,以為已經了結。

但伯伯繼續找話匣子,主動向筆者傾訴,他說何桂藍受到誤解,想為她說話。

他知道不少旁聽者私下都對何桂藍作供頗有意見:狠批支聯會、貶抑歷年去六四晚會的人、言語間甚至與悼念的人「切割」。

但伯伯覺得何桂藍比鄒幸彤說得更好。他認為鄒礙於身份,發言必須要為支聯會負責,要保住支聯會的光環,因此會有局限。

反之何桂藍完全不受支聯會的路線所拘囿。藉著與悼念「切割」,她向公眾解釋反送中運動是什麼。

筆者想像不到一個老伯想得那麼深,他解釋是因為昂山素姬。「廿幾年前昂山素姬就係我地嘅民主女神。」但得勢的代價是變質,「佢忘記咗羅興亞人。」

老伯絮絮解釋緬甸以佛教徒為主,但羅興亞人多屬回教徒。昂山素姬為了討好軍政府,容讓不同信仰的人被犧牲。「佢(昂山素姬)唔記得咗,民主係要為所有人。」

他很欣賞何桂藍甘願捨割傳統民主運動的光環,也要為運動中不同的人說話。無論多數抑或多數,鄒幸彤和何桂藍都代表到這場運動不同的人,讓其聲音得到表達。[2]

30.

何桂藍作供最後一天,坐在筆者旁邊是一位電腦工程師。他坦言過去不清楚何的政治光譜,聽到她一些說話「有啲唔開心。」

但當何桂藍作供完畢,他是有份鼓掌的其中一人。

筆者想起一個基督徒,她說過去不喜歡何韻詩,因為她是同性戀。後來香港迭罹苦難,基督徒愈來愈尊敬她。本來不可能跨過的鴻溝,終於因為德性(Virtue)而彌合。

現實的世界從沒有以理服人,唯有以德服人,真正的心悅誠服只有來自委身,才能團結本來不同的同路人,成就真正的合眾為一(All in One)。

31.

為應付連日審訊,鄒何都疲態畢露,黑眼圈遠遠都見得到。當何桂藍作供完畢,佈滿稜角的冰山頓時融化,還原為水,一片湛藍。法庭的氣溫回暖,繃緊的神經放鬆,何躺在犯人欄的椅背,面露解脫的從容。

連日審訊讓三名被告的家人漸漸熟絡,互相遷就最適合看到被告的位置給對方。突然家屬席爆出咯咯笑聲,鄒母向左右笑指女兒像《IQ 博士》的小雲,身在犯人欄的鄒滿面問號,更加肖似小雲的憨態可掬,本來被告家人的眉目難掩沉重,也給鄒幸彤的模樣逗得樂也融融。

接著大家又說何桂藍就像小吉。漫畫中的小吉是外星人,金銀銅鐵石什麼都吃,如同何桂藍的食量,她什麼都啃得下,永遠不理後果我行我路。

後來耳語輾轉讓尊子先生與聞,他私下畫了一幅漫畫給三位被告的家人。

筆者有點疑惑,「黎生係 IQ 博士?」他的家人澄清:「佢冇咁多頭髮。」

參考文獻

楊子琪〈何桂藍作供全文〉
毛升《歷史不止一種寫法》
托尼・朱特《戰後歐洲史》
Peter W. English、Bruce Dennis Sales《法律,不只是法律》
詹姆斯・斯科特《人類學家的無政府主義觀察》、《支配與抵抗藝術》
事緣筆者為準備訪問,不自量力去讀《弱者的武器》— 馬來西亞歷史!水稻生產模式!湯普森!馬克思!葛蘭西!苦不堪言之際,荷蒙前輩點撥:可以讀《人類學家的無政府主義觀察》,這本書是作者一生學問的「雞精」。筆者因而得救,謹此由衷感激。乘此機緣湊泊再讀到《支配與抵抗藝術》,此書雖非為香港而寫,卻每一頁都合轍當下。
註 [1]:斯科特的思想淵源,除了繼承大史家湯普森,更可上溯至馬克思。年輕的馬克思曾任《萊茵報》編輯,報道萊茵省的立法會議,見證地主和貴族不許農民到森林拾柴,要求一律以偷竊論罪。馬克思道破當法律由權貴把持,所謂「法治」不過是權貴維護特權的工具。詳見《支配與抵抗藝術》第七章。

註 [2]:筆者很尊敬王審言先生的台灣譯本,但對引文數處譯筆略有異議,故參考大陸譯本和英文原文而稍作潤色,尚希諒鑒。

註 [3]:這裡的「代表」沒有由上而下的權力關係,斯科特很強調此點。世人往往視韋伯的「奇里斯瑪」為「個人魅力」甚至「個人崇拜」,即群眾對領袖俯首貼耳。但斯科特另闡己見,認為真正的「奇里斯瑪」只是他/她有勇氣和能力道出眾人共享的心聲:「他們在她的言語中相當真摰地認出了他們自己……沒有人具有駕馭他人的統治權。」鄒幸彤與何桂藍的發言稿其實是和民眾一起寫成,只不過她倆願意承擔代價講出來。詳見《支配與抵抗藝術》第八章。

註 [4]:85 歲伯伯係老作嘅話筆者切 J。

原刊於作者 Facebook


from 立場新聞 Stand News - 全部文章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5%B0%8F%E9%9B%B2%E5%90%8C%E5%B0%8F%E5%90%89%E5%A5%BD%E9%87%8D%E8%A6%81%E7%A8%9C%E8%A7%92%E8%97%8D%E4%B9%8B%E9%80%86%E8%A5%B2


Sunday, 5 December 2021

鄒幸彤獲頒「中國傑出民主人士獎」:香港發生的一切是對世界的警號

 被控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現正被還柙的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獲頒發「中國傑出民主人士獎」。她在得獎感言提到,自己一直在相地安全地的地方助內地抗爭者,但最後竟成為別人關注及聲援的對象,直指在香港發生的一切是對世界的警號。她續說,如不想「恐懼統治如疫情般擴散,就必須支援極權下的民主抗爭」。

友人代整理感言 獎項更該屬內地抗爭者:告訴我們怎在極權下有尊嚴地活下去

頒獎儀式於美國自由雕塑公園舉行,鄒幸彤的獎項由時事評論員程翔代領。大會讀出鄒幸彤的得獎感言,指出其感言由友人代為整理。鄒幸彤在感言中表示,有點不真實的感覺,指一直以來,她都在相對安全的地方,為內地的抗爭者奔走,卻因呼籲守著六四燭光,「自己竟成為了別人關注和聲援的對象,實在不得不感慨時勢轉變之烈。」

她在感言中續指,「香港發生的一切,是對世界的一個警號,顯示極權可以何種速度,摧毀一個自由、開放的社會,將源自民主社會的制度和法律,收編為政治打壓的工具。」而在香港發生的一切,亦可能發生在其他地方,如不想「恐懼統治如疫情般擴散」,就必須支援極權下的民主抗爭。

她續說,「若說展示甚麼勇氣,來自內地這麼多年來民主先行者,來自那些面對著無處不在的監控、酷刑、孤立、消音,都仍在不屈不撓的抗爭者們。」她說,獎項更應該屬於這些抗爭者,「是你們啟發了,鼓勵著我們的抗爭,告訴我們如何在極權下,有尊嚴地活下去。」

「香港已成為中國民主運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她認為,香港或許不能再扮演著支援中國民主運動的角色,但這只是「因為香港已成為中國民主運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她在感言中的最後寄語,世界各地的朋友「自己去接力」,而在香港人亦該「繼續摸索,開拓新的空間和模式」,「一起和內地的各位抗爭者們,抵抗這場名為極權的瘟疫」。

警方國安處 8 月引用國安法,指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要求交資料,最終支聯會表明拒絕。鄒幸彤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今年 9 月起被還柙至今,另被控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她又涉於去年及今年的六四集會案,身負多罪。

同樣獲獎的還有八九民運參與者陳雲飛。他2015年為六四死難者掃墓,被當局以「尋釁滋事」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罪名刑事拘留,其後「尋釁滋事罪」罪成,判囚四年。出獄後,今年三月被警方帶走,四月再以「尋釁滋事」罪名被正式逮捕,繼續陷獄。「中國傑出民主人士獎」1986 年起由美國的關注人權民間組織「中國民主教育基金會」設立,歷年獲獎人士包括已逝世的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劉曉波、香港反送中運動參與者等。



from 立場新聞 Stand News - 全部文章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9%84%92%E5%B9%B8%E5%BD%A4%E7%8D%B2%E9%A0%92%E4%B8%AD%E5%9C%8B%E5%82%91%E5%87%BA%E6%B0%91%E4%B8%BB%E4%BA%BA%E5%A3%AB%E7%8D%8E%E9%A6%99%E6%B8%AF%E7%99%BC%E7%94%9F%E7%9A%84%E4%B8%80%E5%88%87%E6%98%AF%E5%B0%8D%E4%B8%96%E7%95%8C%E7%9A%84%E8%AD%A6%E8%99%9F


Wednesday, 29 May 2024

【香港人話】鄒幸彤懲教所中再次被捕 英人權組織發行紀錄片在臺放映傳遞自由理念

警務處國家安全處於 5 月 28 日發佈消息,指警方在全港多處,包括大欖女懲教所採取執法行動,拘捕六人,為二十三條實施後的首例。

警方在新聞公告中表示,「一名正在還押中的女子,透過另外五名被捕人,2024 年 4 月開始,以匿名方式在社交平台專頁,利用某個將至的敏感日子,持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帖文,挑起市民對中央政府、特區政府及司法機構的憎恨,及意圖煽動網民在較後期間組織或參與非法活動。」,指六人涉嫌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第24條 「煽動意圖的相關罪行」,更強調「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的分子亦不要妄想能在網上以匿名方式逃避警方的追查。」

綜合不同媒體報道,被捕人士包括鄒幸彤的母親鄒劉華珍、前支聯會常委劉家儀、關振邦、民主派荃灣前區議員陳劍琴及牙醫李盈姿。

警方在 5 月 29 日再以同樣罪名拘捕一名 53 歲女子,據報為關振邦妻子潘幼翠,現時共有七人被捕。

一經定罪,七人可能面臨最高七年的監禁。

警方所指的社交平台專頁相信為「小彤群抽會」。專頁自 4 月 30 日起發布「六四X三五 #6435justice」系列,在之後的 35 日每日發表一個帖文去分享個人經歷,同時作為一份「證詞」。

鄒幸彤此前已經被控不同的罪名,部分亦已經判刑。當中包括 2021 年六四前在網上發布文章,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被判囚 15 個月。支聯會被指拒絕按國安處要求提交資料,被控 「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判囚 4.5 個月。還有一宗與李卓人、何俊仁同被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目前仍未開審,《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早前在案件管理聆訊中表示,案件難以在今年內開審。

鄒幸彤自 2010 年起在支聯會擔任義工,並在 2016 年擔任副主席,而支聯會自 1990 年以來都是六四燭晚會及遊行的籌辦單位。鄒幸彤目前身上的案年均與支聯會或六四有關,她自 2021 年開始還押,至今已超過兩年半時間。

及後,支援面臨人權壓迫律師的組織 29 原則(The 29 Principles)發行紀錄片《幸彤在監獄》,記錄了鄒幸彤的故事。位於台北的窩窩藝文空間將於 6 月 1 日舉行《幸彤在監獄》紀錄片放映會,想更了解幸彤的市民,歡迎報名參加。

活動詳情:

日期:2024 年 6 月 1 日(星期六)

時間:15:30 – 18:00(15:00 開放入場)

地點:窩窩藝文空間(台北市大同區民生西路 404 號)

映後座談嘉賓:英國人權組織 29 原則代表

費用:新台幣 100 元

名額:20 名(先到先得,售完即止)報名表格:https://forms.gle/t2A9KwkwFoNSBJXZ6



from 同文 Commons https://commonshk.com/2024/05/30/%e3%80%90%e9%a6%99%e6%b8%af%e4%ba%ba%e8%a9%b1%e3%80%91%e9%84%92%e5%b9%b8%e5%bd%a4%e6%87%b2%e6%95%99%e6%89%80%e4%b8%ad%e5%86%8d%e6%ac%a1%e8%a2%ab%e6%8d%95-%e8%8b%b1%e4%ba%ba%e6%ac%8a%e7%b5%84%e7%b9%94/


Saturday, 12 July 2025

馮睎乾:台北看《獄中信-鄒幸彤》與《慧童》

馮睎乾十三維度 臉書


今天在台北的「2025香港影展」看了《獄中信-鄒幸彤》與《慧童》。兩齣紀錄片加起來才80分鐘,同場接連放映。實不相瞞,這次原是為慕名已久的《獄中信》去電影院,結果發現打孖上的《慧童》也非常好看,暗喜沒有走寶。
鄒幸彤不必多介紹了,香港人應該都很熟悉,但看了這齣配以動畫的《獄中信》,她的牢獄生涯才清清楚楚呈現在我的眼前。被囚近四載的鄒,一直透過無休無止的寫作,從深淵吶喊。她寫公開信、法庭陳詞、獲頒國際人權獎的感言⋯⋯讓世界持續聽見她的聲音,而這一切都是她坐在斗室地上,背靠碌架床的柱子辛辛苦苦寫成的。
也是看了這片子,我才具體知道香港監獄對待鄒幸彤是如何不人道:鄒請囚友吃花生,被「釘倉」(即罰她單獨囚禁「水飯房」)三日;請人吃一片薑,釘倉七日;有囚友無人探訪,沒有洗髮水可用,善良的鄒分給她一點用剩的洗髮水,又被釘倉三日;還有一次,她因為堆積太多信件,竟被罰十八日。若我沒記錯,電影說光是2023下半年,鄒已被釘倉78日。記者曾向懲教署查詢,獲覆「不評論個別事件」。
散場後,同行友人稱讚電影「有教育意義」,我同意。近年看香港2019年後的紀錄片,多以紀實抒情為主調,《獄中信》的特別,是透過英語旁白唸出鄒幸彤的獄中信,引導觀眾思考法治的本質,還簡明地解釋了今天香港「司法獨立」何以虛有其表——法庭透過一個又一個案例,逐漸令法治變得面目全非,結果是「獨立」的法官受限於案例,即使無人干預,判案也跳不出政權的五指山。
《獄中信》儘管只有短短22分鐘,但已經啟發良多。片中提到2023年歐洲律師協會委員會向鄒幸彤頒發人權獎,鄒一針見血地指出:「一個矢言為法律服務的人被指犯法,卻因此受到表揚,當中必然有些很嚴重的問題( Something must have gone very wrong when one who pledged to serve the law receives recognition instead for allegedly breaking the law)。」許多人總是說「規則就是規則」、「犯法就是錯」,但你想過法律是從何而來、為誰制定的嗎?《獄中信》帶出的問題、引發的思考,我認為才是名副其實的國民教育。
另一齣《慧童》是家庭紀錄片,主角是導演任俠的祖母——拍攝時已91歲的彭慧童。她本是香港出生的千金小姐,年輕時嚮往中国的「自由」,離家出走,跑到大陸參與政治運動,還跟一個前地下黨員結婚,誕下導演的爸爸和叔叔。之後發生的事都寫在歷史書裏了,文革、三反五反、下鄉、坐牢⋯⋯她全不缺席。
1966年後,慧童的丈夫(即導演的祖父)也被扣上牛鬼蛇神帽子,慘遭批鬥。在那段翻天覆地的歲月,她的左手更因一次意外被活活燒斷。可她依然咬緊牙關挺下去,把兩個兒子養大了。片子拍任俠到廣東惠州探望父親和祖母,三人久別重逢,閑話家常,穿插漫不經心的幽默和睿智,看起來像是一家三口的對談,實則是三個時代的獨白。
全片最令我難忘的,是父親帶任俠去房裏翻看祖父母60年前的資料文件,被慧童看見,恍如把她帶回那個瘋狂的文革年代。慧童當下站直身子,朗聲說自己「行得正、企得正」、「清清白白」、「你們搜吧」,語氣斬釘截鐵,彷彿怕說慢了半拍,就有人把她押出去遊街示眾。
父親勸她不要那麼激動,慧童便獨個兒走到客廳,唱着哀怨的粵曲。這一幕,把慧童埋在心底半個世紀的創傷後遺症都抖出來了,那些說話、表情和反應,無不帶着時代的烙印,相信沒有編劇寫得出。回心一想,文革的瘋狂着實令人不寒而慄。
把《獄中信-鄒幸彤》跟《慧童》一口氣看完,是很奇特的觀影體驗,令我內心五味紛陳。說它們風馬牛不相及,乍看倒也不錯:一個是坐牢的女律師,一個是斷手的老婦人;一齣記錄抗爭,一齣回首前塵。但思緒沉澱下來,自會發現兩部電影,其實是同一條河流的兩端。
它們都以主角名字作片名,都拍堅強的女性。更巧的是,她們所受的傷害,說到底,都源自同一個政權。《獄中信》在香港大概無緣上映,但「回鄉尋根」的《慧童》應該可以吧?《慧童》不談抗爭,只講餘震;不流血,卻見淚痕。我盼望台灣能多放幾場,讓更多人看到這兩齣佳作——不單為了認識香港的現在與中国的過去,或許更可以借鑑別人,為台灣選一個更好的未來。

相關文章:
在台北看《寧化飛灰》
https://www.patreon.com/posts/131327402

附:
https://youtu.be/5CPaei-ORDE?si=cBSuRL3q7MOzlIi-
https://youtu.be/ZSz9zYPzI_o?si=ZcYkqth9h5MDdRWo




from 新世纪 NewCenturyNet https://2newcenturynet.blogspot.com/2025/07/blog-post_194.html


Monday, 29 August 2022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國安警司:支聯會收「國際政治組織」數以萬計款項 鄒盤問下確認為 2 萬元

支聯會被指拒按警方國安處要求提交資料案,前副主席鄒幸彤、常委鄧岳君及徐漢光否認控罪受審。繼主任裁判官羅德泉今早(29 日)裁定控方現階段披露的資料,足以讓被告獲公平審訊,控方重新傳召負責調查支聯會的國安處署理高級警司洪毅出庭,並根據部分內容被遮蔽的調查報告作供。

洪毅一度供稱,根據警方獲得的帳目,支聯會曾收取一個國際政治組織(代號為「組織 4」)「數以萬港元計款項(tens of thousands of Hong Kong dollars)」,並指「組織 4」的宗旨與支聯會行動綱領相似,故有理由相信支聯會部分活動是為了促進「組織 4」的利益。

鄒幸彤盤問時指出,調查報告指控支聯會為「組織 4」的「外國代理人」,又稱支聯會接受「組織 4」的「直接資助」(directly funded by organization 4),但事實上支聯會只是在 2018 年 12 月 22 日曾接受「組織 4」一次共 2 萬港元的款項。洪毅確認鄒所言為事實。

今日為原擬的最後審訊日,惟案件仍未完成傳召證人,押後至下月 26 日續審。

控方:辯方提問屬「公眾利益豁免權」保護範圍

鄒幸彤下午提出支聯會收取「組織 4」的款項實際上只有 2 萬元時,主控周天行一度提出反對,指相關提問屬「公眾利益豁免權」(PII)保護的範圍,警方有權拒絕回答問題。鄒幸彤反駁,若控方證人有權指控支聯會收取「數以萬計港元」,控方不能阻止辯方質疑有關說法,否則是對辯方不公。代表徐漢光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亦表示,如果控方認為 PII 獲得保障比較重要,應認真考慮是否繼續聆訊。

控辯雙方在證人避席下爭論逾半小時,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最終裁定,即使文件受 PII 保護,相關限制並不能阻止辯方就有關內容盤問,鄒幸彤有權作出盤問,證人亦必須回答。

洪毅在盤問下最終確認,其供詞指支聯會收取「組織 4」「數以萬港元計款項」,實際上是指收取了 2 萬元。

與支聯會相關組織 庭上均以代號引述
辯方早前爭議控方引用的調查報告,以「公眾利益豁免權」為由大幅度隱去內容,有礙辯方作出盤問,控方最終進一步向辯方披露 15 項資料,獲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裁定已足夠讓被告獲公平審訊。

鑑於部分調查報告內容獲重新披露,負責調查支聯會的國安處署理高級警司洪毅再被傳召作供,由於大部分內容仍受 PII 保護,主控周天行及證人談及被指與支聯會有關的組織及人士時,都以代號引述,未有披露具體組織名稱或身分。

控方:「組織 2」為外國政治組織 與「組織 3」及支聯會曾聯署
洪毅在控方主問下披露,調查報告提到支聯會與 6 個組織有關聯。根據警方調查,其中「組織 2」是一個「跨國界」或「外國政治組織」,在香港設有分部,曾在香港舉辦包括研討會(seminars)及工作坊(workshops)等活動,並有一名代號「人物 2」的人士同時擔任「組織2」及支聯會的董事。

洪另提到「組織 3」曾與「組織 2」及支聯會聯合舉辦遊行,遊行至中聯辦抗議中國政府,並曾共同發起聯署抗議中國政府「打壓爭取民主、公義和法治的人士」。「組織 3」亦曾在支聯會刊物《港支聯通訊》發表文章。

控方:「組織 4」旨在推動中國民主化
洪毅供稱,「組織 4」是一個「國際政治組織」,根據其網頁資料,組織旨在推動中國民主化、「重建民主中國(rebuild democratic China)」、結束一黨統治等,並提出具體步騶包括「廢除一國兩制」等。

控方:「組織 5」向支聯會相關人士付訂金
至於「組織 5」, 洪毅指其組織網頁顯示,其願景為「與公民社會、組織及亞洲的民主推動著一同工作(works among 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s, and democracy advocates in Asia)」,又指有一名與支聯會「相關(related)」的人士曾收取「組織 5」支付的訂金,惟未有在庭上披露該名人士身分或具體金額。

控方:「組織 6」向 3 組織撥款過百萬港元
洪毅又提到,「組織 6」旨在「鼓勵與美國國家利益及廣泛關懷相符的民主發展(encourage the establishment of democratic development in the manner consistent both with the broad concerns of the United States national interest)」,資料顯示該組織曾分別向「組織 2」、「組織 3」及「組織 5」各發出合共過百萬港元資助。

洪毅又供稱,調查結果顯示,有一名代號「人物 1」的人士,曾向支聯會支付「數以十萬元港元(hundreds of thousands of HK dollars)」,而該名人士正被警方通緝。惟未有披露具體金額、該名人士身分或因何事被通緝。洪毅指,調查顯示支聯會收取「人物 1」款項後,將一部分超過十萬元的款項支付予「組織 2」。

國安警司確認曾向 10 銀行發搜查令
洪毅在鄒幸彤盤問下確認,國安處自 2021 年初開始調查支聯會,並在 2021 年 3 月至 6 月期間向 10 間本地銀行、宏利、及支聯會的核數師發出搜查令及交出資料令,以調查支聯會帳目資料。

今日為原擬的最後審訊日,惟案件仍未完成傳召證人。裁判官羅德泉下令案件押後至下月 26 日續審,預料屆時將由鄒幸彤繼續盤問洪毅。

WKCC 3633/2021
The post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國安警司:支聯會收「國際政治組織」數以萬計款項 鄒盤問下確認為 2 萬元 appeared first on 法庭線 The Witness.





from 法庭線 The Witness  https://thewitnesshk.com/%e6%94%af%e8%81%af%e6%9c%83%e6%8b%92%e4%ba%a4%e8%b3%87%e6%96%99%e6%a1%88-%e5%9c%8b%e5%ae%89%e8%ad%a6%e5%8f%b8%e6%94%af%e8%81%af%e6%9c%83%e6%94%b6%e5%9c%8b%e9%9a%9b%e6%94%bf%e6%b2%bb%e7%b5%84%e7%b9%94/


Thursday, 9 September 2021

支聯會三常委被控顛覆國家政權 被指國安法生效當日起犯罪

(獨媒報導)成立32年的支聯會,今日被指顛覆國家政權。在警方國安處連日拘捕5名支聯會常委後,律政司今正式起訴支聯會主席李卓人、副主席何俊仁、副主席鄒幸彤,以及整個支聯會「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今早在西九龍法院提堂,支聯會被列為首被告,顛覆罪指控支聯會、李卓人、何俊仁及鄒幸彤於2020年7月1日至今年9月8日,煽惑他人顛覆國家。

國安處上月去信支聯會,引用港區國安法第43條,要求在週二(7日)限期前交出多項資料,包括成員名單、財政、會議及活動警方紀錄。支聯會拒絕提交,鄒幸彤、梁錦威、鄧岳君、陳多偉和徐漢光,先後在前日(8日)和昨日被捕。國安處昨晚確認,律政司將起訴7人。

7名被告今早分別由警車及囚車送往西九法院。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控罪指,支聯會、李卓人、何俊仁及鄒幸彤於2020年7月1日至今年9月8日,煽惑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國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或推翻中國中央政權機關。

鄒幸彤、梁錦威、鄧岳君、陳多偉及徐漢光另被控一項「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他們被指違反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於2021年9月8日,作為支聯會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組織的人士,沒有遵從通知的規定。

控方代表為律政司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周天行和檢控官吳加悅。

初選案被告之一鄒家成、職工盟蒙兆達、前立法會議員張超雄和英國領事館代表亦到庭旁聽。

案件編號:WKCC3633/2021

版權: 
禁止衍生


from 獨立媒體 https://www.inmediahk.net/node/%E7%A4%BE%E9%81%8B/%E6%94%AF%E8%81%AF%E6%9C%83%E4%B8%89%E5%B8%B8%E5%A7%94%E8%A2%AB%E6%8E%A7%E9%A1%9B%E8%A6%86%E5%9C%8B%E5%AE%B6%E6%94%BF%E6%AC%8A-%E8%A2%AB%E6%8C%87%E5%9C%8B%E5%AE%89%E6%B3%95%E7%94%9F%E6%95%88%E7%95%B6%E6%97%A5%E8%B5%B7%E7%8A%AF%E7%BD%A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