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璐西
2015年12月12日
頂新案宣判,深受國人質疑的頂新公司卻獲判無罪,頓時群情激憤。法官採取的基本立場,是認為油品經過精製後,如果符合衛生標準,就可以食用。這種觀點在我們食安學界來看,是絕對錯誤的!
我國食品安全法規對於原料的要求非常高。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其中第一款就是「變質或腐敗」。而第3條更定義食品是「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換句話說,如果食品的原料有產生變質,那即便之後透過任何製造加工去淨化精煉,也是不被允許的。
原因很簡單,因為檢驗是採負面表列。在原料來源正常的情況下,所設定的檢驗標準,不會包括在原料來源異常情況下所可能出現的有害物質。所以,關鍵是使用的原料要先符合規定,我們才能在這個基礎上,做後續的檢驗。
有些坊間說法,認為將原料油精製成飼料油,飼料油可以再精製成為食用油,這是工業用油(汽油)的概念,但在食品安全這一塊是說不通的。「尿經過精煉也可以變成水」,這件事只能是在不得已的特殊情況才能使用。如果可以取得正常的油品原料,就沒有理由去利用精煉技術以劣質的原料油來製造食用油。
越南豬隻來源複雜
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的CNS「食用熬製豬脂」規定,其原料必須為經過有關單位認可,健康無病之豬屠體(雖然CNS標準已修正得更加嚴格,但在頂新案爆發時已經有此規定。)因此,從食品安全的角度來說,應該是越南的大幸福公司要主動提出他的豬隻檢驗合格證明;並不是像法官採取的立場,根據「無罪推定」的原則,要求檢察官去證明大幸福公司的豬隻來源有問題。
事實上,根據我當天出庭作證所聞,大幸福公司自己說,他們的豬隻來源是來自「千家萬戶」。這種豬隻來源如此複雜的公司,根本無法得知他是否有使用病死豬;而在台灣的病死豬,其實是送到化製廠做飼料油的,所以當然不會針對「病死豬做成豬油原料,再精煉成食用油」這種情況去訂定食用豬油的檢驗標準。
更重要的是,台灣對於豬油原料規範很嚴格,甚至還規定什麼部位才可以用來榨油;但是越南根本沒有類似的規定。事實上,越南人喜歡吃豬油渣,所以,對越南的大幸福公司而言,賣給台灣的豬油,其實是越南製作豬油渣的副產品。這種豬油原料在製作豬油渣的過程中反覆熬煮,就有點像我們夜市回收的回鍋油,都是屬於劣質油。
頂新內部本來打算自己在越南開設榨油工廠,顯示他們應該知道大幸福公司的油有問題,但最後不了了之,而且還是持續買大幸福公司的油。
最重要的是,頂新進口的油品有兩道品管檢驗,大幸福公司出口時,就必須做一次檢驗,而頂新公司收貨點交時,也必須做一次檢驗。那天我在法庭上,看到相關資料的時候,發現兩份報告的差異很大!
比較這兩份檢驗報告時,我發現油的酸價明顯升高,頂新的廠長以「運送儲存時的變化」加以辯解。可是我注意到,不只油的酸價過高,碘價也有了變化。碘價常被用來測定油脂的不飽和程度;換句話說,碘價根本就不應該在儲運期間有變化;碘價只會在嚴重氧化或高溫油炸時,才會降低。根據我的判斷,這種情況,如果不是出口報告造假,就是兩份報告根本就不是同一批油!頂新廠長自己也是經驗豐富的人,不可能不知道碘價有變化是異常現象,只是我是證人,沒辦法當庭質疑被告。
回想30多年前食用了被多氯聯苯污染的米糠油之民眾,至今體內仍殘留有此油溶性的毒素。尤其是那些精製後還未能被去除掉的,更是會對身體造成長期負擔。因此我們在油品的把關上應該要更加嚴謹。做為食品安全的學者,我真的很痛心,像味全這樣台灣本土的大公司,竟然這麼忽視消費者的健康。我覺得法官應該從《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立法精神,以更嚴格的態度審視頂新的油品原料來源,即便精製後驗不出來有害物質,使用不符合規定的原料,就已經是違法了。
台灣大學食品科技所名譽教授
from 蘋果日報 (台灣)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forum/20151212/36950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