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27 December 2015

黎蝸藤:論《人民日報》批菲律賓仲裁案

【明報專訊】菲律賓南海仲裁案在11月底進行了實體辯論。中國一如既往拒絕出席。相應地,《人民日報》以「鐘聲」的筆名一連5天發文猛烈抨擊菲律賓和仲裁庭。中國如果真是有理,就應該在法庭上見真章,何况這一系列文章還一如既往地存在各種錯誤。
第 一篇〈高調表演洗白不了非法行徑〉(12月14日)指摘菲律賓外長在作供時「渲染悲情」,對中國「肆意進行污衊攻擊」。菲律賓外長的話語或許有誇大的地 方,但法庭本來就是一個雙方辯論的地方,菲外長代表怎可能在庭上幫助中國說話。如果中國主動應訴,自然可以當場「拆穿」這種「把戲」。但現在指摘他為「小 丑」,除了顯得氣急敗壞之外,又有什麼作用呢?
主權問題與島嶼權利問題
第二篇〈中國對南海諸島的主權不容否定〉(12月15日)中又 使出了老一套,把海洋爭端偷換概念為主權爭議。如同菲律賓和國際社會一樣,中國承認「陸地決定海洋」的原則,而它包括兩個獨立的要素:陸地是誰的(主 權)、它能多有效地決定海洋(島嶼權利)。菲律賓之所以能令仲裁案通過程序審議,就是因為它能說服法官該案所牽涉的不是主權問題而是島嶼權利的問題。中國 自知在島嶼權利問題上理據不足,於是只能一直扯着嗓子喊這是主權問題。
其實,即便是主權問題,中方證據也不見得那麼堅實。「自古就是中國的領 土」不符合史實。中國19世紀末欽定的權威著作《大清會典》中記載了中國的四至,最南端僅在「極南廣東瓊州府崖山北極高十八度十三分」。中國對黃岩島和南 沙群島的所謂聲稱主權都是1930年代通過「地圖開疆」而成的。這真的是「地圖開疆」,因為那個主事單位,水陸地圖審查委員會,只是一個審核地圖畫法是否 符合要求的機構。日本兼併釣魚島,好歹也經過內閣決議,還被中國認為法律不完備;但中國式的「地圖開疆」,連高層的決議也欠奉,竟就由一個低級單位完成 了。
至於《開羅宣言》等就更站不住腳了,《開羅宣言》不過是3個國家拋開諸多盟國在幾天之內做出的私下政治意向,而且本身只是沒有元首簽名的新 聞公告。這和經過大多數盟國詳細討論、經過各個政府國會批准,代表最大多數盟國利益的《舊金山和約》不可同日而語。如果中國說舊金山和會沒有中國參與,所 以是非法的無效的,那麼眾多的利益相關國都缺席開羅會議,它是否又是非法和無效的呢?更重要的問題是,宣言乃至整個開羅會議,都沒有一字提到南海諸島。而 眾所周知,早在二戰前,西沙和南沙都已經存在主權爭議了,並非公認的中國領土。說《開羅宣言》中已規定中國取得南海諸島,完全不符合事實。
第三 篇〈《南海各方行為宣言》不容妄議〉指摘菲律賓不遵守《宣言》,「妄稱,《宣言》『從未創設權利和義務』,只是『相互妥協』的『權宜之計』」。該指摘可謂 倒打一耙。1990年代,菲律賓和東盟提出為南海訂立行為準則,正是中國不願意簽訂有約束力的行為準則,只願意簽訂沒有約束力的《宣言》,最後東盟國家只 得妥協滿足了中國的要求。因此,從一開始,《宣言》就正如菲外長所說的,在中國的要求下成為沒有法律約束力的權宜之計。之後東盟一直努力推動達成有法律約 束力的行為準則,但中國卻一直在拖延。這是誰的責任呢?
再者,《宣言》中固然提倡通過談判協商解決爭議,但正是中國一再拒絕菲律賓提出的談判,才迫使它走上仲裁之路。中國一面說只能通過談判解決,一面又拒絕談判,實質不就是企圖用「談判」為藉口堵死弱小國家在不得已之下通過其他和平合法的途徑解決問題嗎?
第 四篇〈罔顧事實法理何言公平正義〉(12月17日)把矛頭指向仲裁庭,「罔顧事實、違背法理」。其實,中國人也在國際仲裁機構擔任法官,前些年更擔任國際 法庭的主席。如果國際仲裁機構如此不堪,何以又積極參與?中國說中菲之間沒有對仲裁事宜進行談判,哪怕是意見交換;事實是,菲律賓多次知會中國並要求談 判,但中國一口斷然拒絕,並在外交部記者會上「訓斥」,如此自然也就沒有「中菲進行談判和意見交換」(其實嚴格說來「斷然拒絕」也是一種意見交換)。
中 國所強調的2006年的排除強制爭端解決程式的聲明無法阻止仲裁案進入實體程序,因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早就規定這種聲明不影響仲裁法庭是否能加以審 理。換言之,即便一國有權不接受仲裁,仲裁庭仍然有權審理。再者,中國在2002年簽訂《南海各方行為宣言》,聲明依照《公約》解決爭端,這是指當時各國 都接受的《公約》,但到了2006年又單方面提出對《公約》的排除性聲明,這是否就已經違反了《宣言》的精神?
至於文中最後籠統地指摘仲裁庭存在「嚴重的主觀片面性」,這難道不應該在法庭上逐條據理力爭嗎?
自我營造不守法形象 得不償失
第五篇〈不接受、不參與才是真正踐行國際法〉(12月18日)裏把以上文章的內容重複了一次,最後得出了一個不願意依從法律的竟然是守法模範、依法光明正大抗爭的竟然成了歪門邪道的可笑結論。
平 心而論,菲律賓提出的訴求中也有一些是模糊和值得討論的,不見得全部能贏,這正好在法庭上通過辯論來解決。但中國拒絕了世界公認的最文明的方式,已幾乎肯 定會導致在法律上大敗,甚至在宣判之前也已經在國際輿論中自我營造了一個不守法律的壞形象,可謂得不償失。人民日報的口誅筆伐,除了在國內起到宣傳洗腦的 作用,在國際上根本無法為中國挽回輿論上的敗局。

link



from 黎蝸藤的歷史博客 http://dddnibelungen.blogspot.com/2015/12/blog-post_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