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1 July 2021

鄒幸彤:「只談法治,不談政治」的抗爭七步殺 — 香港法治迷思與司法抗爭諍議

    「今日我留意到有人說,叫政府慎防將國安法武器化,我真的很驚訝。國安法是一條保護國家安全、香港安全的法律條文,某程度上它本身可以說是法治的武器,懲罰的是一些犯罪的人。」

    — 香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2020 年 8 月 18 日

一直以來,香港人對法律、法治、法庭、法律專業等,有着近乎宗教性的信仰。

在民主長期缺損的狀況下,法治似乎是香港人所能抓住的最後的救生艇,讓我們仍能自豪地說,香港是可以與其他民主文明社會比肩的地方。

然而,隨着《港區國安法》落實、政治檢控愈來愈盛,有些人高呼法治已死,也有些人 — 尤其是法律界專業人士 — 堅持說要相信法律,謹守專業,捍衛法治。

但重點,從來就不是法治是不是已經「死亡」,或值不值得捍衛。

事實是,法律的制定,從來就反映權力的意志;法律的條文和效力,本身就有作為統治者武器的潛質;因而當掌權者與公民,在香港的語境中,爭議「法治是否受損甚至死亡」時,所說之「法」是同一條法,所說之「治」,卻是完全不同的政治。

當參政議政過程、司法審訊程序仍然留有空間,給異於政權者去參與、發聲、爭辯、反對、運動,或許香港人還能告訴自己,即便香港的「民主」「法治」不完美、有缺陷,但終歸是有一定程度的制衡、有可以爭取的空間、至少有說不的權利和無罪推定的護衛,還能說假以時日可以循序漸進。

但今日香港,上述種種已被掃蕩零落,即便單看司法程序,「保釋假定不再適用」已經由終審法庭寫入判例,成為處置國安法被告的金科玉律;「不設陪審團審訊」也由律政司一紙證書可以決定;下一步國安法案件是否會公開審訊,還是再由發動檢控的政府當局決定禁止記者和公眾旁聽,實質上無人可以監督、制衡,遑論阻止。

《港區國安法》實施一週年,與其說香港長期以來引以為榮且作為國際金融中心賴以生存的普通法制度,讓國安法遭遇過什麼障礙,倒不如老實承認:國安法貫穿普通法,利用普通法的程序和尚有公正形象的法庭,成功植入香港法律體系,賦予執法者、檢控者近乎無上的權力和正當性(legitimacy),同時也讓司法機構要不斷為之製造判例、寫就判詞、歪理說直。

若在此時仍然模糊籠統地談「堅守法治」「法律與政治區隔」,尤其是強調處理政治檢控的「法律專業性」,無疑是裝睡之舉,更是消極地附和了政權,助長「依法暴政」。但亦有論者認為,即便如此,法律專業人士也不應越抗爭雷池半步,否則就是自毀法治長城,甚至會直接成為政權打壓的目標。

要回答上述問題,我們必須理解政權將政治問題法律化想要達到的效果,然後反躬自問,我們所做的每個決定,究竟是在助長政權控制社會,還是在抵抗權力的政治操控?

例子不用去多遠找,一河之隔的中國大陸,法律就長期被用作社會管理與打壓的工具。

顛覆國家政權罪,以及它的前身反革命罪,本就是中國自 1951 年以來,用以打壓異見人士的利器。遠的不說,近的就有劉曉波、秦永敏、李旺陽等被以相關罪名判以十年或以上的徒刑。

在這些萬眾關注的案子之外,中共還有各種法律手段去對民間進行全方位的打壓及控制。

臭名昭著的「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即可長達六個月的秘密關押,就是大搖大擺地透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落實的。警察動輒以調查之名將抗爭者關上 37 天,也是刑事訴訟法賦予他們的「合法」權力。

說還柙期間不讓見律師,不讓見家屬是公檢法胡搞蠻纏?抱歉,《刑事訴訟法》寫得明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會見是要得到偵查機關許可的,而法律上從來就沒有說過親友有權會見。

「口袋罪」,如尋釁滋事、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或是各種經濟犯罪、以至是消防法規,均是常被用於滋擾以致關押抗爭者的罪名。經常進行街頭行動的陳雲飛,就曾數十次被以各種口袋罪傳喚、關押。若你的工作涉及任何形式的出版物,安個非法經營罪簡直輕而易舉,就如牧師王怡、企業家耿瀟男等。

民間社會的空間急劇收縮,是透過法律達成的。《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慈善法》等組合拳打下來,不受歡迎的組織除了地下化幾乎無路可走,正規途徑的資金來源全斷。網絡、電話、火車、酒店等實名制,是透過法律落實的;讓人動彈不得的社會信用制度,也是透過各種法規文件實現的。

中共一直在以法律之名達成它的政治目的。沒有法律,中共根本無法進行如此細緻的社會管理與監控。單純視之作暴力與野蠻,未免過於簡化和天真。

中國法律的厲害之處,往往在於模糊性和不確定性。

「口袋罪」之所以叫「口袋罪」,就是因為什麼行為都可以往裏面裝。即便上下位法之間充滿矛盾,即便法律法規與現實脫節,即使法與法之間架床疊屋,執法者根本不會亦不用關心。只要法律條文能為他們所用,能幫助他們管理社會,法理上的邏輯矛盾與他們何干?反正他們也不會因為違憲的解讀受罰或被革職。事實上,法院裁判文書根本不會直接援引憲法。從這個角度看,法律愈繁雜愈好,愈無處不在愈好,愈充滿矛盾愈好,愈讓一般人摸不清其邊界愈好,因為這樣,執法者才有最大空間去任意詮釋法律,去達到他們想要達到的任何目的。

而內地的法律界亦無法築起任何有效的抵抗。法律這樣寫了,政府這樣說了,大家就「依法辦事」吧,如此想的不在少數。負隅頑抗的少數人權律師,很容易地就「依法」被剔出法律人之列了。

同樣的策略,現在複製到香港了。

愈來愈多的政治人物,被捲進沒完沒了的刑事檢控;本應屬於例外的審前羈押,在國安法下變成常態;眾籌成了洗黑錢,查冊成了虚假陳述,報道新聞、發表評論可以是勾結境外勢力;批出許可、確認資格的法定權力,如確認候選人資格、教師註冊、電影評級等,迅速成為了政治審查的利刃。在新香港的法律下,參與初選、喊光時口號、被領事聯絡,通通都能給你套上涉嫌犯法的帽子。

面對來勢汹汹的政治反對運動,當權者最想達到的,是什麼?

不外乎消耗其資源、噤聲、分化、污名化、消滅生存空間,同時建立自身論述、合理化自己的行為。

而司法體系 — 尤其是香港的普通法體制 — 恰恰有着有利政權達到上述目標的多種特質。

將政治問題法律化,政權就可以:

  1.     利用法律的正當性(legitimacy)將政治打壓合理化
  2.     利用法律程序的長周期將事件冷卻、消聲
  3.     利用法律的語言重新包裝及論述社會事件或運動
  4.     利用法律程序消耗民間資源
  5.     利用法律的專業性隔絕公共討論及個人參與
  6.     利用專注個體的法律程序瓦解運動的集體性
  7.     利用法律的制度性使異見者無法在公共空間中生存


(一)利用法律正當性將政治打壓合理化

一件「合法」的外衣是阻擋批評最有效的手段。

「違法即錯誤」「違法即罪犯」的簡單污名,不僅長期存在於官方宣傳之中,也為不少社會大眾接受 — 政治問題簡化成「有人犯法,當局必須執法,無論其政治觀點」;對政治犯的懲罰也因為經過法律程序審定、有法條案例可循,而似乎冠冕堂皇、無懈可擊;如果現有的法律不夠用,可以創造新法律,比如國安法,或者激活舊法律,比如用殖民地時期的煽動仇恨條款提告。

憑著香港司法體系相對較高的認受性,利用普通民眾對法庭、法律、法治的尊重,政權給自己的打壓穿上合法的外衣。

一邊廂,但凡有人批評,就將批評推向司法機構,指司法機構是獨立審判,以殘存的司法程序和司法合法性要挾法律專業和民眾 —「用公眾壓力對法院施壓不妥吧?會影響公平審訊?」「法律這樣寫、法官這樣判,也不能說是聽政治指令做事,胡亂批評法官是藐視法庭」「律師按行為守則接案和保密,也不能說他們就是『官派』」……

另一邊廂,若是司法機構判得不夠重,政權自己則會親自要求「按程序」覆核刑期,直到法官產生「如果我判得不夠重,他 / 她之後還是會被覆核」的自我要挾。

長此以往,若然執法持續傾斜、政治檢控不息,而司法機構本身僅餘的正當性得不到有效的補強和糾正,甘於充當政權的劍與盾,那麼「從來沒有三權分立」「講司法獨立現在太政治化」的香港,人們遲早會徹底失去對司法機構的信任、對法治的信心,百年建成的程序和體系,不會毀於一旦,卻會淪為當權者剷除異己、鎮壓公義的工具。

(二)利用法律的語言重新包裝及論述社會事件或運動

法庭的紀錄、報道、供詞、判詞、陳述等,都是形塑一場社會運動的重要紀錄。然而,不同於公共領域的討論或政治舞台上的演講,法庭的論述自有其一套語言邏輯,而這套語言邏輯往往無法跟社會運動本身的訴求相符合。

法庭關注的是有罪與無罪,它要的是法律的分析、簡潔精要的事實陳述。結果,一場錯綜複雜的運動,縮窄為幾個發生犯罪的瞬間,簡化為個人的決定與行為。背後的群眾與情緒,矛盾與人性,前因與後果,它不想知道,知道了也不想判斷,因為無此需要。因此法庭上針對社會運動中出現的案件而表現的內容,必然難以 — 甚至不可能 — 反映社會運動的全貌,以及這種全貌與個別案件的關聯。

這種情況在刑事案件中尤為明顯。在刑事案件中,舉證責任在於控方,因此對於不少案件的辯方而言,最優辯護策略就是少說話、不說話,不提供線索,等控方找不到足夠證據,而非冒險講多錯多。這本是保障被告個人權利的設定,但這種思維定式,卻在針對社會運動的檢控中,弱化辯方對論述的爭奪,甚至導致運動在庭審中失語。

如果從打贏官司的角度看,辯方確實應該盡量利用一切最有利的制度設計,包括緘默的權利,或用法律的語言去拆解和包裝一場社會運動。但從社會運動的角度,一旦放棄發聲和論述,一旦被告的政治人物閃縮砌詞,就已經輸了一大半。

在中國內地,這樣的掙扎反而少,因為保持緘默的權利基本上不存在。被告如果能夠堂堂正正地說自然最好,即便被迫認罪,事後翻案也沒有太大道德壓力,外界也會默認,刑訊逼供所得的證言不能當真。但是在香港,未到絕地的環境反而生出了複雜的變化和考驗,無論是保持沉默、為自己辯護、還是慷慨陳詞無悔,都會被視為被告自身、對於是否要為自己的政治抉擇、為自己參與的社會運動正名的選擇。

這種中間對法律專業、運動得失、政治利益的取捨,值得不值得,誰有資格衡量,誰有資格決定,從來就不是單憑法律專業可以回答的問題,甚至未必是法律專業可以很好地回答的問題。

(三)利用專注個體的法律程序瓦解運動的集體性

承前所述,刑法的語言是針對個體的語言。

每一單案子的辯護重點,往往是被告個人有沒有這樣想(犯罪意圖)、有沒有這樣做(犯罪行為),從而判定被告是否有罪、應該負什麼責任。在申請保釋或者定罪之後的求情環節,辯方更是會把被告的人生故事鋪展出來,論證被告是多麼值得寬大和同情。這種專注於個人行為的審訊過程,適合於創造個體英雄,誇大個體之間的分歧,不適合「齊上齊落」,更不適合作為一場無數人參與過的社會運動的總結。

當指控是基於某種集體行動,或者「陰謀」,當一場運動中的頭面人物全部被掃進法網,勾連在一起,最簡單的辯護方向,不是從集體角度出發,而是把被告自己摘出來,「我沒有參與」「沒有共同目的」「我的想法根本不同」「你無法證明我們是一伙的」。同時,即便被告放下自己,為集體說話,法庭也未必想聽。

而矛盾的是,被告在審訊中的發言往往有為運動總結之效—至少在司法的層面上,那麼是否要有人為運動說話?有誰會為運動說話?「為運動說話」這種不符合辯方利益最大化策略的決定,又能否在庭審中得到協助而順利實現?

(四)利用法律的專業性隔絕公共討論及個人參與

讓運動在政治審判中發聲,被告與法庭、法庭與公眾之間的要道亟須打通。

在中國內地,庭審徹頭徹尾沒有爭辯空間,人權律師作為良心犯對外接觸的唯一渠道,往往很自覺地擔當案件發言人和對外聯絡的角色。在內地維權運動剛剛興起的時候,不少案件均是由人權律師通報才傳出外界,並由人權律師擔當各方聯絡的中樞,通過持續的評論和行動維持對良心犯的關注熱度。

這個模式對於今日香港人應該不陌生,在「12 港人」案中,盧思位律師會在案件進程的關鍵節點發表評論,談辦案情況、阻礙、以及法律分析,為社會關注和討論指引方向,也提出「官派律師」不會在庭審上提出的爭議點和辯護理由,實際上是在秘密審訊之外打開了面向大眾的法律爭議空間。

但在香港,難以想象會有哪位辯護律師會這樣去做,相反,在香港的被告與辯護律師之間的「專業關係」,對於被告人而言,是相當去權的,律師的專業建議往往凌駕被告的個人判斷,普羅大眾也相信向法律程序這樣複雜高深的東西,還是應該交給專業人士去處理。

一些例子是,幾乎沒有香港律師會在陳詞之前把自己的陳詞給當事人「審閱」,或向當事人詳細解釋自己陳詞中的各種法律觀點和論據。律師希望被告能夠告訴他們需要知道的事實,並信任他們會在被告的指示範圍內做出最好的辯護。若是被告不願意接受律師的辯護方法,堅持要表達一些在法律專業角度上「無用」甚至「有害」的觀點,雙方的委託關係很大機會會走向終點。

而在法庭上,有法律代表的被告也無法突然要求插話或者自辯,法官會說「你有法律代表,那讓他來說」。當法庭審訊明顯地不是在處理法律問題,而是政治問題的時候,這種律師代位就會出現問題。

在公眾層面,這種專業隔離則更加明顯。

「案件已經進入司法程序,任何人均不宜作出評論」可謂婦孺皆知,律師也必須謹守行為守則中的保密要求。這種隔離公共討論的設定,原意是保障司法判決的公平獨立,基於法庭能夠公平公正判決的信任。但當國安法案件開始出現沒有陪審團的設定、指定法官的判決理由說服力成疑、控方沒有足夠證據都能夠在法庭上拿到將被告還押的命令—從而拖長「司法沉默期」,同時政權和親政府媒體從不吝嗇對已經進入司法程序的反對派人事的侮辱污衊,守規矩的沉默和不討論,是否應當的、最好的應對辦法?

(五)利用法律程序的長周期將事件冷卻消聲

自國安法將保釋推定移除之後,香港的「司法沉默期」在社會運動案件積壓的基礎上變得更長,漫長的法律程序就像一個巨大的緩衝帶,把運動的氣勢與動能剎住,把對政權的反彈磨鈍,待屠刀真正地落下時,不少人的目光可能早就轉往別處了。

在中國大陸,雖然刑事訴訟法對於司法程序每個階段的處置期限有比較明確的規定,但在實際操作中,每個階段都可以被任意、無限地延長,以滿足公檢法任何一方的需求,在政治案件中,無理由的長期秘密關押、程序反覆延期,更是常態。在這段期間,被告從未被帶上法庭、律師和家屬均不允許會見,被告可以說是陷入失蹤狀態,到被帶上庭審的時候,往往難以喚起公眾記憶和關注,閉門審訊也讓討論無米下鍋。

在香港,時限規定不明確,案件進度基本上交由控方和法庭掌握。但當超越法庭負荷的案件堆積,不可避免的就是排期延長,只要每隔一段時間將被告帶上法庭提訊,控方基本上都可以再申請到押後時間,期間繼續將被告還押。即使進入正審,香港的審訊程序、證據要求都比較嚴謹,這本是好事,但也有進一步拖長程序的副作用。

如果保釋假定仍然存在,當事人在保釋期間仍然可以活動和說話,維持與社會和運動的聯結。但是現在,不僅保釋假定在國安法案件中不存在,保釋條件還至少要滿足「不再公開發言、不再接受傳媒訪問」,甚至關閉被告的社交媒體賬號,如「47 人案」中劉頴匡的女友 Emilia Wong 所言,即便保釋,也是讓被告「社會性死亡」。

(六)利用法律程序消耗民間資源

漫長的法律程序,消耗的不僅是被告的心神、社會運動的動能、普羅大眾的注意力,還有真金白銀 — 而這些財務資源,如果不是因為數量驚人的拘捕、檢控、司法程序,本可以用於公民社會許多其他建設。

以「6.12 人道支援基金」為例,基金會財務簡報顯示,截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基金總收入超過 2 億 3,638 萬港幣,而法律相關支出,包括法律費用資助、法援分擔費、預付法律費用、第二位大律師資助費用,總共超過 1 億 5,832 萬,佔總收入近 67%。其中高達 1 億元的法律費用資助,是基金全部批出款項及開支中最高的單項。

同樣規模的開支,大概可以養活數十個小型的 NGO,做各種議題倡議,但現在,這些在民間積少成多的資源卻全部耗費在司法程序上,還要大量人手協助。當局只要不斷立案起訴,就可以牽制民間的資源分配,對於更廣泛的公民社會倡議而言,無疑是牽一髮動全身,讓倡議組織、壓力團體走上「積貧積弱」之路。

(七)利用法律的制度性使異見者無法在公共空間中生存

法律的終極作用,是劃分合法與非法、地上與地下的世界。當政權用法律來充實「政治紅線」,不受政權歡迎的主張、行動、團體、個人,統統可以被列為非法、逼入地下世界。

一個不能合法存在的組織,不能開銀行戶口,不能籌款,不能聘請員工,不能公開發聲和活動,也就難以在民眾當中獲得認受性,遑論存活和形成規模。同樣的系統性排擠也可以在個人身上發生。在中國大陸,異見者及其家人長期受到監控、滋擾、刁難,被房東莫名趕走,小孩子不能上學,甚至被地方強力部門強行押出地界,都已經不是新聞。

更為可怕的是,許多在中國大陸為民主運動出入牢獄數以十年計的人,如劉賢斌、陳衛、秦永敏、陳西等,因為這種公共性的排擠、隔絕,並不為內地民眾所知。即便是得到國際關注的人,比如劉曉波,也是因為「幸運地」在還能公開活動的窗口期得到了知名度,才僥倖地沒有被世界遺忘,而在他死也不願離開的祖國,他也早就失去了影響社會大眾的可能。

地下化與不可見,加上嚴刑峻法和國家帶頭的污名化,必然導致運動的碎片化與消亡 — 反抗沒有人能看見,就得不到理解,引不起更多反抗;行動者看不見同行者,就容易變得孤立和絕望;孤注一擲的勇氣得不到支持,甚至可能反而遭到嘲笑和唾棄,就會被輕易撲滅,了無痕跡。

前赴後繼捨生忘死之人不被看見、不被理解、不被記得、不被繼承,外部世界一時熱烈之後散場,內部世界甚至可能調轉槍頭來厭棄反抗的人,是筆者多年來觀察中國民主運動的最大挫折,也是對香港民主運動前景的一大憂慮。

結語

後極權國家的厲害之處,在於以意識形態內化社會操控。不管統治者的意識形態理論多麼空洞離地,只要每個人仍願意在口頭上擁護和應用那套論述,整個社會的馴服和控制就體現出來了。

在內地,那套理論是共產主義、毛澤東思想、習近平思想。在香港,這些理論缺乏土壤,那就把一個大家原本珍視的概念搶過來,異化、利用。

「守法」、「法治」,多麼正確而又無懈可擊的概念。但當合法與否的界線變得日益模糊,當法律不再保障人權自由,當政治指令以法律之名發出,強調抗爭「合法性」的意義何在?

如果這種爭論尚有意義,那就在於我們是否願意把法庭和法治這一場域,拱手相讓。

我們當然可以採取放棄、不應戰的做法,承認當權者對法律的絕對控制,否定法律與對錯的關連,不花費資源和關注在法庭爭拗上,「認罪不認錯」,這是一種策略。但這能作為一種策略的前提是,我們不是屈服,而是否定;不是認罪求情,只是減刑交易。

我們也可以選擇挑戰當權者對法治和法律的扭曲,指出皇帝沒有穿衣服,畢竟法律的樣子該如何,法治的內涵又當如何,是有普世認可的標準的,由不得中共說了算。國安法哪裏不符合一部正常法律該有的樣子,那就直指出來;當局對法律的解讀和檢控違背法治原則和人權保障,那就不能認可他們的解讀,在司法程序中思考如何阻止前述七種狀況的產生和惡化。

但最不可取的,是假裝看不見政治權力對司法體系的滲透,順從地做法律系統的螺絲釘,順着權力對「法律」的解讀去調整自己的行為、調整自己的意見,繼續扮演「守法良民」「專業人士」甚至「制度捍衛者」的角色,掩耳盜鈴地按目前尚被允許的遊戲規則走過場。某程度上這是默許乃至助長了「依法暴政」,成為那些名為法律,實際上是政治命令的執行者、加持者,成為讓「法治」一詞變為空洞的統治口號的幫兇。

法治作為一種理想的境界,從來無生無死。這個理想如果仍然有生命力,那就是存活於每一個對法律仍有公義要求的人身上,存活於每一次對不公義的法律的挑戰,存活於在大廈將傾之間毫不妥協的對公義的堅持、思考和掙扎—哪怕要面對不可再依賴專業權威的不安、答案難以求得的困惑、打破新舊規矩的忐忑。

因為唯有如此,我們才有可能打破政權以法為名而設下的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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