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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日报
教育局局长杨润雄指香港不存在“三权分立”,这话没有说错;林郑说,从这届政府开始,没有三权分立,也没有错。通识教科书内容删除“三权分立”符合现实,应该让学生明白,香港已经不是三权分立的社会。
不过,没有三权分立并非《基本法》所定,也不是1997年后所实行的。而是“这届政府”才正式开始的。
林郑说,香港的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都来自中央授权。这句话在《基本法》里不存在;她说香港实行的是行政主导,这句话在《基本法》也没有。《基本法》讲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但这并不等于就是中央授权;行政长官任命法官,也不等于法官由行政长官授权。正如美国总统任命联邦法官,也不等于法官由总统授权一样。《基本法》第2条讲的是全国人大授权香港依照《基本法》规定实行高度自治。意思是:香港的各种自治权限是由《基本法》赋予的。如果香港的行政、立法、司法的权力都由中央政府所授,那么何须制订《基本法》?中央政府今天授权多一些、明天授权也可以少一些。制订《基本法》的原委,就是因为中央政府有人事变迁,不同领导人的授权可大可小,才要制订《基本法》来规定香港自治权的所有权限。
民主国家的领导人虽然由人民投票产生,但宣誓的誓词都是忠实履行宪法所赋予的权力和义务,是按照宪法授权。
所谓三权分立,要义在于三权可以相互制衡。能够起制衡作用,首要条件就是每一“权”都能够独立运作,没有依附关系。能够独立运作,就是分立。能够制衡就不是林郑所说的仅仅是“分工”。行政长官任命或立法机关拨款,都不影响三权的独立运作,因为三权之间没有依附关系。
三权分立的核心是什么?2001年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说,“司法独立是权力分立概念的核心。权力分立就是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分立,互相制衡。”换句话说,能够互相制衡的权力,必然是分立的权力;而能够做到三权分立的核心,就是司法独立。否定三权分立,就是否定三权互相制衡。
林郑提到香港“享有的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但在《基本法》和《中英联合声明》中,讲的都是“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独立的司法权”和“司法独立”是不一样的概念。“独立的司法权”强调的是香港的司法权不受来自更高层级的司法权力或政治权力所左右,而不仅仅是独立进行案件审理。
港版国安法是并不依从《基本法》的程序制订的香港法律,也不是“全国性法律”因此不适合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国安法列明要由香港行政长官指定的法官审案,因此不是司法机构独立审案。只在香港执行的国安法规定可以将犯案者“送中”,香港的“独立的司法权”荡然不存了。
没有了司法独立这个核心,香港自然不会有三权互相制衡,三权分立已经不存在也。
实际上,自梁振英上任后,《基本法》已经与香港政治现实越行越远了。第22条订明中央各部门不得干预香港自行管理的事务,相信北京负责人和特府官员早已把这一条抛到九霄云外啦。邓小平当年反复重申“不向香港特区政府派出干部”,不会再有人记得。不过,直到直接派出干部担任香港国安委顾问,就说明真是如林郑所说,从这届政府开始,正式宣布三权分立不存在矣!
教育局对通识教科书的删除,应时而生。香港人和国际社会都要认清楚这一点:香港不再是有独立司法制衡权力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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