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10 November 2019

【立場新聞】羅秉祥:【香港內戰系列.一】警察「私了」何時了?

2019 年 11 月 9 日,保安局副局長區志光在《禁止蒙面規例》公聽會上發言。「區志光又指,不同意有人指警方在示威現場執行私刑的說法,認為反而是暴徒對持不同意見人士做了執法、法官及立法的角色。」(引自 RTHK 當天的「即時新聞」)。翻看其他新聞報導,都沒有看到區志光對上述意見提供任何理據。本文嘗試以「私了」的一個清晰定義,來判斷警察及示威者有沒有從事「私了」行為,及其是非對錯。
「私了」的英文是 “vigilantism”,這個字有古義及今義。這個字起源於 19 世紀中葉美國西部,意思是當時的「治安維持會」(vigilance committee)。美國人到了西部,當地還沒有政府,更加沒有執法、司法部門。因此「私了」的第一個意義是:「當沒有執法及司法機關時,去逮捕及懲罰罪犯的機制」。在當時的環境,民間自己成立的「治安維持會」是一個正確的做法。(查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Merriam-Webster Dictionary,“vigilantism” 的解釋都是指這類活動;陸谷孫的《英漢大辭典》列出來的第一個解釋,就是「警戒會或治安維持會」。)
時移勢易,“vigilantism” 這個字現在還使用,但內涵非常不同,而且帶有法律及道德上的貶義。「私了」這詞的當代用途是指「任何人故意繞過既有司法程序,以武力懲罰他人」,這裏的「任何人」是包括平民、警察、或政府官員。既然社會已有一個大家信任的執法司法程序,任何人自己以武力懲罰他人,是違背及破壞了大家接受的社會契約,為文明社會所不容。
按照「私了」的當代意義,從 6 月 12 日到現在,在香港廣泛從事「私了」行為的,是香港警察。筆者都非常希望香港警察能「嚴正」執法,但過猶不及,不要變成「嚴歪」執法。警察在街頭執法正正當當該做的事很簡單:拘捕犯法者、調查、落案、提供證據給律政司起訴。警務人員只應該做自己的分內事,而不要把法官、陪審團、懲教處的工作都攬上身。這五個月來,我們從無數的直播鏡頭看到的是,在執法過程中,警察毆打、虐待、襲擊被捕者及其他在場人士。例如:
  • 捧打及以胡椒噴劑攻擊無反抗行為的在場人士;
  • 示威者被制服後仍被警員用警棍毆打及用腳狂踢頭部;
  • 當事人已經被推倒在地上,雙手在背後扣上索帶,但警察還要以膝蓋跪他頸或椎,導致被捕者骨折、吐血、呼吸困難;
  • 當事人沒有任何反抗,警察就已經兜面噴胡椒,然後以暴力把他推倒在地,在滿臉鮮血中被拘捕;
  • 多次以布袋彈瞄準對方眼睛攻擊,導致眼球爆裂及一隻眼終生失明;
  • 6 月 26 日兩名警員於北區醫院病房內虐待一名 62 歲被捕老翁,包括連環拍打事主頭部、用手指按壓事主眼睛、掌摑臉部、以警棍戳下體及肛門;
  • 10 月 20 日毛漢褚簡寧在九龍清真寺前,被瞄準全身噴上藍色化學液體,逾十日皮膚仍感灼痛(警方事後堅持當時在清真寺前的都是暴徒);
  • 8.31 事件,震驚全香港,警察在車廂及候車月台瘋狂無差別毆打市民,多人嚴重受傷,及很可能有被活生生打死的市民。
  • 無數被捕人士及其律師指控在警署拘留期間受到各種酷刑,甚至受強姦、輪姦、雞姦;
以上只是筆者透過傳媒目睹及記得的印象,相信其他個案還很多。這些行為,都是警察知法犯法。他們都是如上述定義所講,「故意繞過既有司法程序,以武力懲罰他人」。因此,香港這五個月來的「私了」大龍鳳,都是由警察自編、自導、及領銜主演。要譴責「私了」歪風,先從譴責警察開始。
當然,我們不能忘記,7.21 的白衣人在西鐵元朗站對示威者及市民的無差別攻擊,也是上述定義的「私了」。他們公然藐視法律,有預謀,有組織,去懲罰那些被視為犯法的暴徒。這件震驚全港的血案,有各種證據顯示警方似乎知情而不阻止。換言之,警方似乎故意縱容這場大規模的「私了」。政府若希望制止民間「私了」歪風,請先果斷以司法程序公正處理 7.21 事件。事隔三個多月,政府一直迴避這有組織、有預謀的龐大「私了」慘劇,請問你有什麼資格去譴責其他零星、孤立的「私了」行為?政府一直強調警方要嚴正執法,但當晚警方停止執法,政府不置一詞。這樣的政府,豈不是自取其辱?
至於示威者的「私了」行為,要分開三方面來評價。首先,有小量個案是值得譴責的,例如因不同政見而起口角,再演變為毆打。對方都沒有犯法,示威者沒有任何理據代替司法機關懲罰對方。
其次,有些「私了」是情有可原。當示威者受到暴力攻擊(以刀、以汽車或的士)而受傷倒地,理想的做法是把犯案人制服,然後把他交給警方處理及起訴。然而,以往很多案例顯示,把這個人交給警察後,警員會把他送上的士讓他順利離開,然後就若無其事;受害人無法以法律途徑跟進。更有甚者,警員會把該犯案人與受襲人都帶回警署,以政見不合而毆打為罪名,犯案人變成原告,受襲人變成被告。還有,福建幫在北角街頭打記者、打市民,警察在附近都視若無睹。換言之,示威者知道要按照既有法律程序來處理這些暴力襲擊者是不可能的,因為警察執法有雙重標準。示威者襲擊他人,警察就嚴格執法;他人襲擊示威者,警察就在旁邊看熱鬧。在這個「既有司法程序」名存實亡的情況,示威者呼喚神獸出來,雖然實在不理想,但情有可原。我們甚至可以說,按照上述的定義,他們沒有「故意繞過既有司法程序,以武力懲罰他人」,因為那個既有司法程序當時根本就不存在。因此,在這種絕望的情形,示威者對襲擊兇徒的懲罰,雖是 “vigilantism”,但不是當代意義的「私了」(「故意繞過既有司法程序,以武力懲罰他人」),值得譴責;而乃是古代意義的民間維持治安安排,是不是辦法中的辦法,完全情有可原。有道德潔癖的人要譴責他們,請正本清源,先譴責警察的執法嚴重不公。
最後,有些示威者或市民襲擊他人行為跟本就與「私了」無關。按照上述定義,「私了」的目的是懲罰,但示威者或市民有些襲擊他人行為的目的,是為了自衛或保衛第三者,為了救人。11 月 3 日晚上太古城發生的事,就是一個很好例子。首先,從倫理學角度,一個合理對某人施暴需要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 一個侵犯者正準備或已開始襲擊另一人士,會嚴重傷害他/她身體;
  • 沒有非暴力手段可以有效阻止這襲擊。
當這兩個必然條件都滿足,任何在場人士都有道德責任以武力自衛,或保衛受襲人士及其他旁人。11 月 3 日晚上太古城一名操普通話的灰衣男子,先後襲擊多名在場市民,甚至以水果刀刺傷三人,滿地鮮血。又突然緊咬區議員趙家賢耳朵不放,把趙左邊耳殼咬破,掉落地面,滿地鮮血淋漓。在場人士把他包圍,但他卻突然撲向包圍的人,意圖逃走,又徒手挾持一名粉紅衣男子。在這個完全失控的環境中,在場人士已經沒有非暴力阻止他的辦法,於是只能圍毆該灰衣男,拯救這位粉紅衣男子人質。這類保護他人、救人的行為絕不能與「私了」混淆。
總言之,香港警察一方面大規模襲擊「私了」示威者,另一方面,又縱容白衣人及藍衣人去「私了」示威者。香港警隊已經成為香港的一個龐大「私了」集團,完全失信於市民。政府若真心希望杜絕「私了」行為,請先從整頓香港警察開始,不要每天派人肉錄音機出來,癡人說夢話。
其實,香港警察對示威者進行如此大規模的「私了」,是打仗,不是執法。本系列其他幾篇文章,就會集中討論香港目前的內戰。

(上文討論 “vigilantism” 的古義與近義,資料來自 “Gun Control”, Encyclopedia of Applied Ethics, 1998, vol.2, pp.5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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