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道人生 香港蘋果日報 2016年11月9日
人大就《基本法》104條的解釋,名為釋法實為加建,加了「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進行宣誓」,「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所作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又指「宣誓人必須真誠信奉並嚴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何謂「真誠」?真誠是真實誠懇、真心實意,也就是忠於自己認知的意思。共產黨人從來不講真誠而是講忠誠,作為黨員最重要就是對黨的絕對服從,是對黨忠誠,而不能夠有忠於自己、出自肺腑的真誠。
蘇聯時代有過一個對人的三個特質的說法,雖是笑話我卻認為屬真理。這個說法認為,人身上有三種不可測的特質:才智、黨性和真誠。一個人只可以擁有兩種——有黨性和真誠就不會有才智,有才智和真誠就不會有黨性,有才智和黨性就不會有真誠。
現在共產黨人在對香港《基本法》的解釋上重重複複講真誠,恐怕真正要說的是黨性,及由此派生的對國家主義的忠誠。
無論真誠還是忠誠,都是一種心理狀態,誰去判斷宣誓人是否真誠?誰能夠洞悉宣誓人是否真誠?人大釋法說,「監誓人負有確保宣誓合法進行的責任,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有效宣誓」。因此,監誓人就須有貫穿宣誓人內心世界的能力,否則他就是完全憑自己的自由心證作出的判定。
真誠與否?是看不見摸不着的東西。早在1876年美國出版的開會寶典《羅伯特議事規則》,已經明確規定,無論是議會、法庭,任何開會議事,都只能夠講證據,而不能質疑動機。這本開會寶典,已經成為全世界尊奉的文明規則。孫中山曾將此寶典翻譯並改名為《民權初步》。在明白可證的法治規則上加一些自由心證的是否真誠的動機質疑,等於一個文明法治社會的返祖退化。
質疑自己的黨員或國民對黨國的真誠或忠誠,是中共建黨近百年的傳統,也是災難之源。劉少奇對黨忠誠嗎?一段時間他是黨員自我修養的模範,然後又成為「叛徒、內奸、工賊」,忽而又獲平反為一生對黨國忠誠也。這樣的際遇近百年無數人都不同程度遭遇過。中共製造無數人間悲劇的意識形態根源就在於根深蒂固的敵情觀念,和無時無刻不是對事而是對人的動機質疑。
因為人心不可測,因此祭出「真誠」這個不可測的武器,就是方便掌權者用這個沒有準繩的兇器去操控既有的規則,排除掌權者不喜歡的人。因此,建制派認為同樣沒有「完整」讀出誓詞的黃定光「不是故意」的,不該被取消議員資格,而另一些人沒有完整讀誓詞就是「故意」的。故意與非故意,也沒有證據,也完全是自由心證。
這是清晰向模糊的墮落,法治向人治的墮落,文明向野蠻的墮落。附和的辯護士和推動這個荒謬的政客們,除了要在政治垃圾中撿些殘羹剩飯之外,他們自己有過「真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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