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4 October 2015

練乙錚 - 校委12人馬戲班之博士銜、好人論、谷歌搜



2015年10月5日

港大陷入風波,校政黑箱作業,納稅人想知道內情,寄望出一個斯諾登,果有學生委員馮敬恩奮不顧身擔起角色,於是大家才知道,原來否決一個重要任命,校委成員的理由竟然都那麼輕率。

筆者「斷章取義」,挑其中有關學術的方面評說。動筆之前,充分蒐集資料,所以文章註腳鏈結特多。資料有趣會說話,說明港大校委會裏,庶幾有足一打政棍、學閥在搞「反右鬥爭」,其中一兩個「港版周揚」,更聯同「港版中宣部」(某報)裏應外合,活脫脫要把今天的香港融合到五十年代的新中國。

盧寵茂亦無博士銜

12校委否決陳文敏出任副校長的「headline理由」是大知識分子李國章、陳坤耀等說的「他沒有博士學位」。這是首尾顛倒的說法,政治目的決定學位門檻。陳文敏爭取出任港大副校長的強項是他領導的法律學院非常出色,在國際上有地位。而且,陳的個人學術成就,是行內人公認的,包括陳弘毅,有沒有博士學位無關宏旨。

那是因為法律學問有其本身的多元探索規律,並不一定是受過博士訓練才有優勢;很多法律學者不走博士途徑,寧願投放5年時間在其他方面的法律「業習」,取得不同歷練,做出的法律研究有另外長處,一樣可觀,並不輸蝕有博士學位的。

醫學研究在這方面和法律學相似。例如在美國,很多醫學的重要研究成果是由具有MD學位的人士取得的,而MD頭銜裏的那個「D」,並不指研究意義上的「博士」,而僅指「醫生」。有醫生資格而兼有常規博士訓練的人,稱MD-PhD;要取得這個雙料學銜,須有一個非醫學的學士學位再加10年的醫學進修和實習,但絕對不是一定要有這個學銜,才可以做好研究、當上院長。例如哈佛醫學院的院長就是一個MD,他領導的其他10個學術院長當中,只有一個是MD-PhD。

這點,校委盧寵茂應該清楚:他自己的學位有兩個,一個是醫學的1st degree MBBS,一個是MS(解剖學碩士)。他沒有博士學位,當解剖系的主任是否夠資格?不夠的話,那他不是更沒有資格將來當醫學院的院長、副校長、校長?若夠資格,那他又怎可挑剔陳文敏沒有博士銜呢(況且,一個系主任,又怎有足夠行政歷練去審核一位院長能否當好副校?)?盧無疑未能推己及人;如果他能夠反過來推人及己,會不會尷尬?

反過來問更有意思。盧沒有博士學位,可以安然坐在校務委員會裏,審查「要有博士學位」的副校長人選嗎?若不可,其他如梁智鴻(MBBS)、紀文鳳(BA)等,就問題更大,統統應該辭職。若可以,就不該說「陳沒有博士,所以就不可讓他當副校審查有博士學位的人的個案」。筆者敦請12校委解釋這種「對己寬、對陳嚴」的惡劣品行。

當然,12校委可以狡辯:非博士校委只須閉着眼對沒有博士學位的副校候選人行使否決權,而審議有博士銜的候選人的時候則會避席。行這一道邏輯險着,固然足夠把陳打下,但以後的校委權力就要縮小,願意嗎?而且,盧寵茂在他的系裏就不能審核含博士銜的個案。那他以後怎樣當系主任?

本地法學院院長無一有博士銜

12校委不重視陳文敏領導法律學院的各方面表現,卻拿有沒有博士學位說事,可謂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為駁斥12校委的荒謬說法,筆者首先以眾多事例證明,「能否出色領導一所法學院」與「院長有無博士學位」,兩者之間並無關係。下面列出本地全部三所法律學院的院長的最高學位,然後再看海外幾所頂級法律學院的情況。

中文大學自2001年起,中大法律學院院長是Christopher Gane教授。官方網頁上,他的CV沒有列出他有哪種學位;不過,他在LinkedIn網頁上則列出自己唯一的一個學位,是1972年在愛丁堡大學取得的學士LLB【註1】。

城市大學自去年起,城大法律學院的院長是Geraint Howells教授。他的兩個學位是LLB(Brunel)、LLD(Brunel);後者是博士學位。不過,Brunel University London(1966年升格大學)的官網顯示,該大學所授的法律博士學位是PhD,不是LLD;至於該校的LLD,則純粹是一個榮譽性質學位,指明是頒給社會賢達或有成就人士的(即honorary degree),故可說他實際上只「讀到」LLB【註2】。

香港大學去年繼陳文敏之後出任港大法律學院院長的是Michael Hor何耀明教授;中大官網顯示,他取得的最高學位是美國芝加哥大學的碩士LLM【註3】。陳文敏之前的港大法律學院院長是陳弘毅教授;後者獲得的最高學位則是哈佛的LLM【註4】。

由此可見,本地五位現任和前任法律學院的院長都沒有常規的博士訓練,然而他們的學術研究都相當出色。本地的情況如此,海外的又如何?我們分別看一所美國的、一所英國的、一所加拿大的法律學院,都屬於絕對頂級。

美國UC-B、英國LSE、加國UT

美國加州大學柏克萊校區法律學院的院長是Sujit Choudhry教授。從柏克萊官網下載他2011年的CV,可知他的最高學位是1998年哈佛的LLM【註5】。

英國倫敦大學的法律課程是由屬下的倫敦經濟及政治學院(LSE)主理的。LSE只有單一的法律學系,不設學院;系主任是Jeremy Horder教授。他的第一個學位是1984年Hull的LLB,兩年之後得牛津碩士;他的博士LLD也是Hull授予的純粹榮譽學位。他到LSE之前曾經是牛津大學法律學院的院長【註6】。陳文敏的LLM是在LSE拿的。

加拿大多倫多大學法律學院2014年新委任的院長是Edward Iacobucci教授。他的最高法律學位是1996年UT的LLB(除了這個LLB,他之前還有一個1993年牛津的MPhil,和一個1991年UT的BA,都是經濟學的)【註7】。

可見,確如行家所言,就算是世界一流法律學院的院長,很多都沒有博士學位;遴選的時候,往往要求一個LLB就夠,學術成就和領導能力的各方面,比學位重要。事實上,任何學位只在年輕人初次見工時才重要,因為僱主可視之為能力的方便證據;但愈到後來,學位的證據功用就愈低,工作表現track record則愈來愈重要。學位有其特定價值,但和「學位主義」有分別;若借學位的名義推行專制主義,那就更不堪。

哈佛現任法律學院院長有JD!

有些人會這樣用哈佛或其他類似的例子反駁。的確,哈佛法學院院長Martha Minow有一個1979年耶魯大學的JD。不過,稍為對美國學術界有點認識的人都知道,美國的JD其實是法律學的1st degree(如同MD也是醫學的1st degree),本身份量和英國及香港的的LLB差不多,讀完一個從零開始的3年課程便得到,跟研究意義的博士是兩碼子的事。耶魯大學網站介紹其JD的時候,刻意與其他4個高等程度的法律學位LLM、JSD、MSL和PhD分開排列,表明前者「不是相當於研究院程度」的學位。耶魯如是分野,其他美國大學授的各級法律學位也一樣。

大家也許會問:又不是醫生,為什麼美國的法律學1st degree名稱JD裏也有個「D」(Doctor)字呢?答案是歷史原因。其實,美國在十八世紀末立國之初,一個人要進入法律行業,辦法和英國一樣,就是到律師事務所學師,為期7年,稱為clerkship,然後考一些公開的專業試,及格便可執業。香港幾十年前也沿用此制度,學徒掌握了一定的知識和資格,就可做一些「師爺」的工作如拉客等。

到了十九世紀,美國開始要求法律專業資格須通過大學課程取得;當時的那些法律學位就叫LLB,與祖家英國的LLB差不多。到了二十世紀,美國有一些大學開始要求進入法律學院之前,必須先有一個非法律的學士學位,主要是希望學生開始學習法律之前具備較廣闊的知識和、心智較成熟。這樣的學士後課程,有點像一般的研究院課程,於是棄LLB名稱,改作JD,依然是一個3年的法律學1st degree,但因為學生的學習能力已經比較高,所以課程比較扎實,學習的方法也比較靈活。1902年,芝加哥大學行雙軌制,學士後入讀法律的授JD學位,餘的授LLB。1969年,哈佛和哥倫比亞開始授JD;1971年耶魯跟上。學士後入讀成為必須之後,LLB便消失,完全由JD取代【註8】。

然而,JD還不是真的「D」,而是一個「B」。哈佛Martha Minow的學低於港大陳文敏的LLM。Minow沒有真的「D」,夠資格當副校長嗎?如果在美國這樣問,笑大人個口。不過,馬戲班人點係無知咁簡單?

「好人」論—狂撼港大體制核心

委員盧寵茂指陳文敏的學術水平連助理教授也不如;另一委員李國章更說陳當年得以出任法律學院院長,僅僅因為他是個「好人」。這是嚴重之極的指控,就算只有一半屬實,整個港大法律學院可以馬上收檔,甚至堂堂港大也不必再辦下去了。法律學院是港大的一面重要旗幟,陳是該學院的教授、前任院長,如果他的學術成績那麼不濟,僅憑一介「好人」,是怎麼取得正教授的地位,後來又為什麼可以獲委作院長的呢?莫非以往港大的各級學術審查委員會和委任院長的機制都出了大問題?

盧、李這個指控,一矢三雕,不僅針對了陳一個人,全面否定他的名譽和地位,還直指港大法律學院甚至整個大學的核心升遷機制、學術命脈,並且直接打擊香港的整個司法體系和法律行業的聲望。後者是因為幾十年來,港大法律學院是香港法律界的最重要人才來源。正教授、院長的學術地位那麼低下,畢業生的專業能力好得到哪裏?聞說港大法律學院在國際上有很高地位,那不是浪得虛名了?

因此,納稅人(無論什麼政治立場)都應該對港大提出兩個要求:一就是盧、李二委員必須拿出更清晰有力的證據,說明他們對陳的指控無可置疑(這裏要用到beyond reasonable doubt的標準,因為盧、李的指控,不僅僅是阻擋了陳當副校,而是相當於判了陳的學術死刑)。二就是港大應該公開歷年審查陳的學術級別升格、院長委任的委員會紀錄,由一個獨立而公允的、有足夠專業的第三方評審團重新審核,並公布結果,說明陳到底是不是以「好好先生」濫竽充數扶搖直上至今。大家還應該問,盧、李二委員在作出對陳的有關指控之前,有沒有掌握那些會議紀錄、是不是在那些紀錄的基礎上發言的。

如果第三方評審結果是支持盧、李的說法,則事件本身可畫上句號;陳應辭職,馮敬恩也該受懲罰。港大對法律學院乃至整個大學的學術水平如何處置,則是另外一個要大手處理的問題。但是,如果獨立評審發現盧、李二委員的指控荒腔走板,則校委9月29日的決定不僅應予取消,12名委員也必須並向公眾解釋他們各自的指控背後的出發點,向陳文敏教授和馮敬恩同學道歉,並立刻引咎辭職;委任李國章當校委的梁某,也應該一併引咎辭去港大校監職務,並主動提請立法會修訂《香港大學條例》中有關校監和校委的委任部分。事關重大,不如此不行。「好人」說,是學界版的恐怖主義原子彈。

「助理教授不如」論—跨學科亂比較

筆者不十分清楚港大法學院的學術升遷標準,但可以提供一些資訊供大家參考。撇開研究的質素不談,研究者的論文產量何謂高或低、合格還是不合格,不同的專業之間的分別很大,跨專業作比較無甚意思。

例如,在理學院、工學院和醫學院的科系裏,一個研究計劃,尤其是牽涉實驗或臨床的,通常是整個團隊參與,人數動不動五六個到十幾二十個,而且遠不待計劃完成,便得寫出若干階段報告,列出「階段性成果」甚至僅是一兩頁的「點滴成果」。這一來是為了要按時向提供研究基金的機構交代,二來更是為了避免有另外的研究團隊取得同樣成果而捷足先登搶先發表,導致自己團隊努力白費。

捷足先登的問題,在人文和社會科學裏小得多,因為就算是研究得出的結論一樣,模型和演繹也往往有霄壤之別,而且常常比結論更重要。因此,一個理工醫科的研究計劃由開始到完結,兩三年衍生出十幾篇論文很平常,這在人文和社會科學裏很難想像;後者的論文平均數量因此少得多,每篇的頁數也長得多,特別是法律學的。

此外,理工科的團隊研究論文署名,通常是由領隊到助理人人有份,而且還不一定有排名先後的分別(所以姓氏開頭字母是A、Aa或Ab的話,常常「有着數」)。因此,起碼在一些有名的大學的理工醫科系裏,莫說助理教授,搞實驗或臨床的研究生在未取得博士學位之前,有半打署名論文發表也很常見;這在人文和社會科學裏也是無法想像的。在法律研究方面,一人著作最普遍,二人以上聯署的論文已經比較少。所以,如果簡單地拿一個法律學者的論文篇數或引用次數與一個臨床醫學學者的作比較,就會包含嚴重誤導的成分。

筆者可以分享一些個人經歷。九十年代初,筆者在科大商學院任教,經歷過學院之間的資源競爭。按既定公式,通常研究成果多的院系,下一輪拿到的資源便多,那是正常合理的。不過,學院之間就有一個棘手的關於研究論文產出數量比較的誤解和成見,引出不少不必要的摩擦。理工學院的論文產出因為上述等原因遠高於商學院的,自然就得到更多的資源,但學生人數卻不如商學院,於是商學院的同事都有點耿耿於懷,那是人所共知的。那麼多年之後,希望當時的問題已經解決;但想不到,問題又在港大校委裏浮現,而且完全惡性,所提出的比較,輕率得令人震驚。

作院校之間的資源分配,少不免要比較各院校的研究產出,但是如果牽涉個人升遷,作出這種即興的跨學科跨時空全無統一尺度的「比較」,然後把結果再一次閉門會議上拋出來拿作主要的決定根據,那簡直駭人聽聞。如果這種事在一所歐美大學內部發生,傳出來的話,主事者難逃炒魷,幫助捂蓋子的也會受罰,吹哨子揭蓋子的一定受表揚,那有什麼「保密協議」作保護傘!墮落至此,誰人見了,不會為港大、為香港的學術界難過?

筆者相當肯定,在任何注重研究的國家和地方裏,比較有份量的理工醫科系的實驗或臨床研究生名下的論文產出,人年平均數一定高過任何人文和社會科學包括法律學的世界前50名研究最出色的正教授的相應平均數。如果真的要拿陳文敏和一個助理教授比,那麼助理教授也應該是法律學的。而且,就算如此,也還有一個大問題。一般助理教授的研究壓力最大,甚至為了在畢業之後6年之內取得終身職,連教學的質量也顧不了,publish or perish。陳文敏卻是在過去的12年裏擔任一個學院的行政和領導工作,而且是對法律而言那麼波濤洶湧的12年。

怎樣做Google Scholar搜索?

Google Scholar(GS)很好用,但要用得其法很困難,偶一不慎,得到的結果很離譜,以致無法解讀。須注意的事情很多,最重要莫如把要搜索的人名寫法搞清楚,尤其是中國姓名加了一個英文名的。自己的名字還好,別人的卻容易搞錯。

舉一個實例,如果要搜索盧寵茂的東西,輸入CM Lo的話,GS就會替你找很多個不同的CM Lo、CM、Lo;單是在港大,就起碼有兩個CM Lo:除了盧寵茂之外,還一個港大醫學院的Edward CM Lo,結果都包含了,數目因此非常大;如果輸入「Chung Mau Lo」(加引號是指令把姓名看作一個不可分的整體作搜索對象),便不會把僅含Chung或Mau或Lo的結果也包括),出來的東西就準確很多,數目卻馬上減少九成九。以下是用不同的名字書寫方式輸入作1997年至今18年的搜索,得出的數目很不一致,都有缺點,難說哪個最準:





筆者用自以為最妥善最簡單但不一定很「專業」的輸入方式,對前面提起過的幾位法律學院院長的GS citation(引用)數目作一比較,時期也是1997至今,18年有起有伏,應該比坊間的5年數字可靠。輸入的劃一碼式是:「name surname」citation


上表儘管統一了學科和職務,但不同人之間,還有太多的變數難以統一,例如必要的社會應酬、其他服務、政治環境、什麼時候管了行政多少年、管行政的同時能否繼續研究、所在國家的研究者人口、有沒有自我引用的傾向,等等。

提議讀者自己動手試試,然後自己解讀結果。筆者的結論是:只在同一學科對比的話,比較有譜。替同一個人搜索,輸入不同的名字寫法,結果分別很大。總的來說,GS搜索不是太可靠,除非有很統一很合理的規範和加工。至於這幾天坊間出現的跨學科任意對比搜索結果,就算了罷。

還有其他話要說而文章已經太長!

註1:中文大學法律學院院長Christopher Gane教授的官網資料在http://www.law.cuhk.edu.hk/en/people/info.php?id=1;他的個人LinkedIn網頁在https://www.linkedin.com/in/christophergane

註2:城市大學法律學院院長Geraint Howells教授的官網資料在http://www6.cityu.edu.hk/slw/people/people_howells.html;Brunel University London的法律博士PhD資料在http://www.brunel.ac.uk/law/phd-information;該大學授的純粹榮譽博士LLD資料在http://www.brunel.ac.uk/about/administration/university-rules-and-regulations/council-ordinances/honorary-and-emeritus-awards4f3c.pdf?a=7448,見這頁面上14.1節。

註3:港大法律學院院長Michael Hor何耀明教授的官網資料在http://www.law.hku.hk/faculty/staff/hor_michael.php

註4:港大前法律學院院長陳弘毅教授的官網資料在http://www.law.hku.hk/faculty/staff/chen_albert.php

註5:美國加大柏克萊校區法律學院院長Sujit Choudhry 教授的官網在https://www.law.berkeley.edu/php-programs/faculty/facultyCV.php?facID=19423,下面有連結下載他的詳細CV。

註6:倫敦大學屬下LSE法律系系主任Jeremy Horder教授的官網在http://www.lse.ac.uk/collections/law/staff/jeremy-horder.htm

註7:多倫多大學法律學院院長Edward Iacobucci教授的官網資料在http://www.law.utoronto.ca/faculty-staff/full-time-faculty/edward-iacobucci;詳細CV在http://www.law.utoronto.ca/utfl_file/count/cv/cv-_aug_2014.pdf

註8:美國法律學位從LLB轉到JD的歷史見http://www.mobar.org/uploadedFiles/Home/Publications/Precedent/2013/Winter/doctors.pdf

from Vicsforum - One Man's Forum http://vicsforum.blogspot.com/2015/10/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