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敗者回憶錄0221)
2020年香港一位在大學任教實用神學的助理教授,說他多年來任教的一科是「香港社會」,而「九七回歸」是不可或缺的課題,並以1996年我的著作《香港一九九七》作為這課題的閱讀材料之一。他說,「多年來,絕大部分閱讀這書的同學皆表達一個類似的反應:太準確……有如預言一般的準確!」他在這一年國安法實施前寫了一篇長文,對我書中的一些段落,比對這些年的現實,說我二十多年前的憂慮,「今天已大量應驗」。我對他表示,我不是未卜先知,當年的預見,只是「基於對絕對權力的基本認知,而香港多數人都有 wishful thinking」。
香港前景研究社在1985年解散,當時主席勞思光與我們幾個成員,咸認為主權轉移大局已定,香港已經沒有可以研究的前景可言了。一國兩制有可能成功嗎?我們談到國家的構成是土地、人民、主權三元素。在一片土地上的人民為甚麼要建立一個主權國家?為甚麼要推倒原來的國家建一個新國家?不是要換一個名稱,而是為了要建立新的制度。孫中山要實現共和,中共講「只有社會主義才能救中國」,都不是不要「中國」而是要建立中國的另一制度。國家因制度而立,制度在國家之上,若國家在制度之上,那就是專權體制的非法治國家。
美國獨立運動,要追求的是三權分立的共和制度。美國憲法第一句是:「We,the people」,以昭示主權在民。每一個總統在演講中講到「愛國」,都不會忘記提到美國人最珍視的憲法所賦予的制度。
中英聯合聲明簽署後,1985年中國成立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任命了23名香港委員,其中有一位是有「愛國」家庭背景的的廖瑤珠律師,她對起草基本法很熱心,草委會還沒有開會,她就每星期自己掏錢約一批知識界人士午餐,一起討論基本法的原則,我也在被邀之列。她提出過一個憲政問題,就是中國憲法第5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廖瑤珠說,這反映了中國以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為上,而香港人長期受西方政治文化影響,普遍重視個人權利,我們的習慣想法是:國家、社會、集體在行使權力時必須避免損害個人的自由和權利,而且有些基本個人權利——天賦人權,根本就從來沒有由人民交出來,付託給國家、社會或集體處理。
這段分析,觸到了中國憲法與香港在英治下實行的制度最根本的分歧。中國憲法規定的,是國家權力最大化,而西方以及英治時實行的,是人民權利最大化。
有一部電影《驚殺大陰謀》(The Conspirator),講的是1865年林肯總統遇刺身亡後審判兇嫌和同謀者的真實故事,其時南北戰爭剛結束,社會主流聲音認為應從重從快對所有兇嫌和同謀者進行軍事審判並即處死刑,拖延或放過任何可能的同謀者都會引發南方的暴力,國家再次面臨動盪與分裂的危機。當時一位年輕律師艾肯(Aiken)挺身為一個被指為同謀者的寡婦辯護,不是因為他相信她真的無罪,而是他執着於被告有辯護的權利,法庭要駁倒他提出來的所有疑點,才能判被告有罪。艾肯的堅執使他被主流社會杯葛、戀人無法諒解並離他而去,有人對艾肯說,如果同謀者不迅速判死,就無法遏制南方的暴力,國家都無法存在了,你還講甚麼法律。艾肯的回答是,如果沒有了憲法保障的人民權利,要這個國家做甚麼。
《七十年代》在中國剛透露一國兩制構想的1982年底,就舉辦「五學者座談會」討論一國兩制,五學者是勞思光、翁松燃、劉述先、宋恩榮和謝劍。到1984年10月中英聯合聲明草簽後又舉行第二次的「五學者座談會」。兩次都從哲理、政治、經濟和制度上探討一國兩制的可行性及對香港可能的後果。而最具學術性兼可讀性的,是1985年12月發表翁松燃所寫的《「一國兩制」芻論——概念、性質、內容、困難和前景》,此文是1985年8月在廈門舉行的「台灣之將來」討論會上發表的論文,長達兩萬多字。那時中國在胡趙主政下還較有自由空間,據稱此文曾在中國社會科學院的學報上轉登過「上篇」,但沒有登「下篇」,極有可能是對一國兩制的質疑太具說服力,因而被迎合一國兩制發明者鄧小平的高層叫停。
「五學者座談會」及翁松燃長文,無論從學理上還是從現實政治上的發揮,都全面和豐盛,我從中獲益匪淺,也鞏固和指引了我日後對香港問題的論述方向。《香港1997》的「預言」建基於此。
一國兩制的最根本問題安在?國家權力最大化的一黨專政,豈容香港這另一制的人民權利去分薄它的國家權力呢?提出一國兩制只不過是香港還沒有到手,而中國那時還需要香港這個對外窗口,是一黨專政的政權不得已的權宜之計,一旦到手跟著覺得一國已經夠強時,自然就「一闊臉就變」啦!(111)
——作者脸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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