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30 November 2022

認違國安法不獲三分一減刑 呂世瑜上訴被駁回 判詞:一般認罪減刑不適用

理大男生呂世瑜,被指 2020 年在 TG 頻道煽動港獨及售武煽暴,2022 年 4 月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原獲法庭由判囚 5 年半減刑至 3 年 8 個月。惟控方指,判刑受《國安法》罪行的最低刑期所限,情節嚴重者須「處 5 年以上」,法官胡雅文改判被告監禁 5 年。

被告不服刑罰向高等法院提上訴,周三(30 日)被上訴庭駁回。判詞指,「5 年以上限期」是限制「最終刑期」,而非量刑起點,一般的認罪減刑不適用。因此,呂世瑜的刑期維持監禁 5 年。

爭議條文限「量刑起點」或「最終刑期」

律政司由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代表,上訴方由資深大律師蔡維邦代表;案件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審理。

上訴方認為,《國安法》條文中的「5 年以上限期」是限制量刑起點,而非最終刑期。律政司一方則認為,《國安法》使用「處」字眼,意指法庭向被告施加(impose)的刑期,等同「最終刑期」,條文亦沒有提及刑期基準。

被告認罪原獲三分一減刑
控方指最低刑罰為 5 年監禁

現年 25 歲的理大男學生呂世瑜,被指以住所作武器庫,收藏胡椒球彈、氣槍等物品,並在 Telegram 頻道發表港獨言論。他在原審時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無牌管有槍械、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存檔法庭。

法官胡雅文判刑時指,案件「情節嚴重」,被告經公開頻道煽動港獨及售武器煽動暴力,以判監 5 年半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減刑三分一,判囚 3 年 8 個月。控方隨即提出,《國安法》列明「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情節嚴重者最低刑期為判囚 5 年,法官考慮後終改判囚 5 年。換言之,被告雖認罪,但未能獲全數三分一減刑。

CACC6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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