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19 February 2021

孔傑榮:黎智英保釋案判決與香港司法的未來

作者: 孔傑榮 翻譯:閻紀宇  20210217

香港媒體大亨黎智英正因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而受審,日前獲高等法院保釋,但律政司不服並上訴至終審法院(CFA),終審法院2月9日做出備受各方矚目的判決。結果並不完全令人失望,各方都有所得。

「保釋」是人身自由不可或缺的保障,5位受理本案的法官一致做出的判決,清楚而細膩地闡述自香港1997年回歸中國以來,「保釋」體制的發展與意義,包含近來《港區國安法》造成的重大改變。

《港區國安法》基本前提:被告「不得准予保釋」

終審法院表明,保釋屬於下級法院的職責範圍,法官在處理《港區國安法》案件被告的保釋聲請時,必須優先考慮《港區國安法》對於被告「不得准予保釋」的基本前提,而不是傾向准予被告保釋的傳統法界前提。

但終審法院也同時表明,聲請保釋者還是有可能克服這項新增的障礙,他們可以藉由令人信服、富於想像力的方式提議來接受對於保釋後自由的限制與條件,從而讓法官相信他們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這不僅是我或者其他外國觀察家的意見,也是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陳弘毅(Albert Chen)教授與楊艾文(Simon Young)等頂尖法律學者的意見。

黎智英的保釋聲請仍有希望

如此一來,無論是親北京人士抑或反政府示威者都很難再苛求終審法院。依照終審法院對於《港區國安法》的忠實詮釋,大部分相關案件被告在聲請保釋時恐怕都會遭到拒絕。但終審法院也大量引述香港普通法的憲法價值,以及《香港基本法》適用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ICCPR)保護,表明相關案件被告仍有機會獲准保釋。因此下級法院法官還是可以批准黎智英的保釋聲請,他對於自己一旦獲保釋之後處處受限的行為,已做出詳細的保證。

然而我細讀終審法院35頁的判決書之後,還是感到難過,原因不在於法官的陳述,而在於保釋判決過程消耗的時間,黎智英這段時間幾乎都在獄中等待結果。此外,保釋判決過程距離結束為時尚遠。

在監獄中進行的法律戰役

黎智英的律師一定會回到高等法院,重新提出保釋聲請。終審法院指責高等法院去年12月准許黎智英保釋時,對《港區國安法》做了錯誤的法律詮釋,但高等法院未來可以根據終審法院明確而權威的詮釋,重新考慮黎智英的保釋聲請。然而,高等法院再次舉行聽審、做出判決需要多少時間?如果黎智英再獲保釋,香港政府是否會再次上訴?上訴案的聽審與裁決又需要多少時間?

這幾場法律戰役都打過之後,距離4月16日黎智英受審還有多少時間?根據高等法院先前的判決,黎智英有可能在4月16日獲判無罪,但曠日廢時的法律程序每一天都以囚禁懲罰他。香港政府的反對者被指控模糊空泛的罪名,無論最後被判有罪抑或無罪,都會遭到懲罰,這是何等厲害的武器!

終審法院提出的《港區國安法》相關案件保釋準則,對黎智英而言可能比對其他被告更為有利,因為他有充分的資源來保證自己會做到保釋要求的條件,確保自己在等候審判期間,沒有自由與能力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我認為一位勇敢的高等法院法官能夠本於良知認定,黎智英在保釋期間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因此符合終審法院對於批准保釋的新標準。我希望事態如此發展,儘管北京會因此大感不滿,尤其有鑑於黎智英的聲請保釋的方式會被其他《港區國安法》相關案件的被告仿效。

全國人大或常委會的立法不可挑戰

終審法院的判決書也澄清了其他幾個與保釋相關的《港區國安法》詮釋問題,駁回香港政府某些走偏鋒的論述。但判決書最發人深省的地方在於開宗明義地重申,根據香港法律,儘管《港區國安法》的保釋條文 對香港法律傳統與ICCPR裁決保釋的標準做了一項重要的改變,但各方不能以明顯違反這些保護性的文件為由,來挑戰《港區國安法》的保釋條文。

這一點值得特別強調。終審法院提醒我們,北京的全國人民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無論做出什麼樣的立法決議,各方都不能以憲政法理進行挑戰。人們有時會天真而且一廂情願地遺忘,香港過去20年來都是如此。終審法院能做的只是根據香港憲政文件與ICCPR崇尚的價值來詮釋《港區國安法》,黎智英保釋案就是如此。

訴諸《香港基本法》徒勞無功,這套法律並不是「香港小憲法」,因為如此稱呼意味著各方可以質疑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的立法違背《香港基本法》。令人遺憾的是,《港區國安法》已經表明這種質疑無法成立。

香港法院判准保釋會越來越難?

最後一點,這些事態發展最大的危險在於,為《港區國安法》相關案件新設的保釋標準會有擴張性,被香港法院運用在本地一般的案件上,不在局限於違反《港區國安法》的被告。

這並不是杞人憂天,就在終審法院對黎智英保釋案做出判決的第二天,香港裁判法院總裁判官蘇惠德(Victor So)針對一樁與《港區國安法》無關的煽動行為案,援引《港區國安法》拒絕被告──一位頗受歡迎的電台主持人──的保釋聲請。蘇惠德顯然是被狂熱的檢方說動,認定被告犯行雖然並非《港區國安法》的罪行,但仍涉及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因此必須援引《港區國安法》作考慮。

下級法院立即延伸終審法院黎智英保釋案判決的作法相當駭人,本案被告尹耀昇(別名「傑斯」)應該會上訴。終審法院的持平判決以及對政府誇張訴求的質疑,如果能受到各方認真看待,那麼蘇惠德拒絕尹耀昇保釋的判決很有可能會被推翻。然而就如同黎智英保釋案,就算被告最終爭取到保釋,他在5月10日受審之前的大部分時間,都會是待在監獄裡爭取審前保釋。

香港司法體系逐漸接近中國內地

結果就是香港的刑事司法體系會越來越近似中國內地,後者向來將審前保釋視為特例。

諷刺的是,就如同美國頂尖的中國司法專家俞平(Daniel Ping Yu)所云,近年某些中國專家倡議對保釋體制進行自由化的改革,甚至主張採取美國路線,亦即除非有充分的理由拒絕,法院應准許被告保釋。

這些中國專家應該對香港近來的事態發展做一番評論,不過相關議題在中國極為敏感,他們必須謹慎發言,否則自身也可能要聲請可望不可及的審前保釋。


*孔傑榮(Jerome A. Cohen),紐約大學法學院教授,亞美法研究所創所所長,美國外交關係委員會(Council on Foreign Relations)亞洲研究兼任資深研究員。

*本文原題「The Long-Term Implications of the Jimmy Lai Bail Decision」,刊於《外交家》雜誌,中文版由作者獨家授權《風傳媒》翻譯、刊登。


——风传媒


from 新世纪 NewCenturyNet https://2newcenturynet.blogspot.com/2021/02/blog-post_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