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26 March 2019

【立場新聞】立場報道:【專訪】戴啟思:逃犯條例只剔商罪不合理 核心是大陸司法制度不可信

特區政府建議修訂《逃犯條例》,容許是個案方式移交逃犯到中國大陸、台灣和澳門等地區,特區政府多次強調是為了堵塞現有制度漏洞。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上周接受《立場》專訪,強調香港在回歸時訂立的《逃犯條例》,不包括中國大陸並不是漏洞,而是「故意的選擇(deliberate choice)」,因為大陸的司法制度無法滿足基本要求,20年後他亦不會對大陸的司法公正有足夠信心。

政府今日宣布,會將今次修例的適用範圍,由原本 46 類罪行,縮減到 37 類,當中包括涉及課稅、破產清盤、商品說明等和商界有關的罪行,外界認為政府是回應商界的憂慮。戴啟思上周接受訪問時已提到,如政府單單剔除商業罪行做法「不合理」,在現今社會經濟罪行都可以很嚴重,「經濟罪行可以摧毀以千計的人,它們不血腥但非常嚴重」。

他認為商界要求剔除商業罪行,實際上只是反映他們都不信任大陸的制度。他指,若認同對方的司法制度,不會單獨剔走部份種類的罪行。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推銷逃犯條例時,多次強調修例除了處理台灣殺人案外,亦要填補現行制度的漏洞。戴啟思表示要和一個地區達成移交逃犯協議,需要有「基本保障」,包括確保對方有獨立公開的審訊、疑犯會有律師代表、懲教制度符合人權等,以他理解當年條例不包括中國大陸,就是大陸在這些方面「不合格(not up to acceptable level)」,這不是法律問題而是信任問題(trust issue),20年過去他仍然有同樣的看法,「以我所知中國的刑事司法狀況,我不會有這個信心。」

澳洲擱置中澳引渡   因不信大陸的司法制度

他舉例 2017 年,澳洲國會擱置「中澳引渡條約」,正正因為澳洲國會不相信大陸的司法制度,「這是一個新近的例子,一個成熟的普通法系統,審視過大陸的制度後說的結論:對不起不夠好。」

戴啟思又指出,雖然政府一直稱香港法庭可以「把關」,但事實上香港法庭在引渡逃犯可以做的非常有限,就是確保提出引渡要求的一方,不是「純粹」因為政治、宗教、國藉等原因被引渡,被引渡後不會判死刑等,以及表面上有足夠的證據,「香港法庭不是去審案,而是確保引渡要求符合所有基本條件」,以他所知引渡個案極少在法庭階段被拒絕,「因為簽訂引渡協議本身,就已經假設了雙方都滿意對方的司法制度,達到一定水平。」

而香港目前修例的問題,就是在大陸司法水平被質疑下,建議自行修例引渡逃犯到大陸,政府只強調香港法庭會保障人權,根本無意思,「你在香港法庭會得到勞斯萊斯級的待遇,但之後會發生甚麼才關鍵」;戴啟思又表示,若國家之間達成逃犯協議,其中一方不尊重當中承諾,另一方可以取消,但香港作為中國領土,特區政府和中央關係根本「不對稱(asymmetrical )」,「就算北京違犯協議承諾,港府又可以做甚麼?」

中港關係不對稱   「北京違犯協議承諾   港府可做什麼?」

商界早前多次表達對修例的憂慮,港府今日宣布將 9 類罪行剔走,被質疑向商界傾斜,戴啟思直指只剔走「白領罪行(white collar crimes)」完全不合理,若認同對方的司法制度,不會單獨剔走部份種類的罪行,商界的要求只是反映他們都不信任大陸的司法制度。

戴啟思又表示,雖然政府一直強調是因應台灣的個案,加上要修補漏洞所以提出修例,但他認為還有一個重要因素政府無宣之於口,就是隨著大灣區規劃發展,香港和大陸涉及逃犯移交的問題會愈來愈多,他亦不是認為香港絕對不可以和大陸達成協議,但前提是港府不可以迴避大陸司法制度的問題。

對於官方稱若不修例香港可能變成「逃犯天堂」,公安部前副部長陳智敏早前亦透露,從大陸逃到香港的重犯多達 300 人,戴啟思認為這問題不應該單獨歸咎《逃犯條例》,香港缺乏完全獨立的移民證策都是關鍵,「如果我想申請我媽媽來港,即使她已經 90 歲,她都要證明自己無犯罪紀錄,但讓大陸居民來港我們完全沒有話語權(but we take mainlanders without any s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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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港文集 http://hktext.blogspot.com/2019/03/19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