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19 August 2011
李怡:不要毀壞讓市民安心碇泊的磐石
李怡:不要毀壞讓市民安心碇泊的磐石
不久前上映的一部電影《驚殺大陰謀》(The Conspirator),講的是1865年林肯總統遇刺身亡後審判兇嫌和同謀者的真實故事,其時南北戰爭剛結束,社會主流聲音認為應從重從快對所有兇嫌和同謀者進行軍事審判並即處死刑,拖延或放過任何可能的同謀者都會引發南方人的暴力,國家再次面臨動盪與分裂的危機。為維護社會穩定,似乎也合該如此。當時一位年輕律師Aiken冒着被主流社會杯葛、戀人無法諒解等種種犧牲,挺身為一位被指為同謀者的寡婦辯護,不是因為他相信她真的不是同謀者,而是他執着於必須要有一個公正的審判,不能因全國輿情或為了穩定社會的政治需要而把一個證據不足、可能無辜的人處死。有人對Aiken說,如果不迅速判死,無法遏制南方的暴力,國家都無法存在,還講甚麼法律。Aiken的回答是,如果沒有了憲法保障的人民權利,這國家的存在有何意義。
儘管當時Aiken沒辦法力挽狂瀾,寡婦還是處死了。但他的堅持,帶來了十多個月後美國通過法令:任何罪嫌都必須經過公正的審訊,這等於否定了早前的軍法審判。美國的司法公正,就是這樣由對憲法中人民法律權利的堅持,一路走過來的。
數天前,筆者與一位大陸人士講到這故事,他聽後嘀咕着說:皮之不存,毛將焉附?甚麼是皮?甚麼是毛?
從國家主義的角度來看,國家的穩定存在是皮,憲法與法律是毛;從一個真正法治的社會來說,憲法是皮,國家體制、政府、軍隊、所有的制度規範都是附在憲法上的毛。美國開國元勳傑弗遜說,憲法和法律「是讓我們安心碇泊的磐石」。磐石就是皮,是一切的基礎,是不可以動搖的東西。它可以通過國會附加一些修正案,比如美國憲法關於言論自由的第一修正案,但若因政治需要而不履行憲法責任則是所有法治國家不允許的。
如果出於政治鬥爭的目的,反覆修改憲法,這個國家不會穩定。如果司法不獨立而要不斷配合行政機關的施政,人民也就沒有一個安心碇泊的磐石。
香港的憲法是基本法。回歸後有賴於延續港英時代的司法獨立傳統,香港法院嚴格遵從基本法判案,使香港市民仍有可以安心碇泊的法律磐石。然而,這磐石也不斷受到政治的衝擊。1999年,政府就終審庭對居港權的判決,聲稱會有167萬港人內地子女會來港,於是不顧基本法關於須由終審法院申請人大釋法的規定,違憲地由特首提請人大釋法,開了一個違憲的先例。這以後,就是人大毋須香港特區申請、也不顧基本法規定而自行就香港選舉制度頻頻釋法了。
現在又出現了外傭居留權的司法覆核案件,政府官員及建制派不斷宣稱,指官司一旦敗訴,十多萬外傭將取得居港權,連同家屬並會有五十萬外來人口在香港爭奪房屋、醫療、教育和福利資源。還聳人聽聞地說,香港失業率將推高至10%,公共開支增加250億元。中共喉舌更把矛頭指向提出司法覆核的香港大律師,以至與此案無關卻是以大律師為主體組成的公民黨。
事實上,這次司法覆核的官司,只是為在香港住滿七年的外傭爭取申請居留權的資格,有申請資格不等於自動得到居港權,要獲居港權還需申請人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條件包括他是否在香港有慣常住所;其家庭的主要成員是否在香港;是否有足以維持他及家人生活的收入;以及是否已依法繳稅等。絕大部分外傭並沒有這些條件。因此,誇大這次司法覆核的社會後果,若不是想轉移市民對替補機制和高鐵事件的關注,就是要抹黑公民黨,甚而要抹黑大律師這行業以至香港獨立的司法制度。
政府與建制派對這場官司後果的誇大,事實上是在22號有關裁決作出前,對司法公正的惡劣干預。一些政客急不及待地提出要在裁決前或後向人大申請釋法,更是一而再地踐踏基本法關於釋法程序的規定。
有多少人湧來香港根本是揑造的,而即使真有這麼多人湧來,也不能以犧牲獨立司法作為達到政治目的的代價。香港「一國兩制」的行政、立法、民主進程以至媒體已被糟塌得不成樣子,唯一能讓市民安心住下去的是受司法獨立保障的法律權利。沒有了這個讓人民安心碇泊的磐石,香港人有辦法的都會想離去,有誰還會要來香港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
on 香港雜評: http://commentshk.blogspot.com/2011/08/blog-post_53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