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23 February 2013

新社會契約

這篇文章提出了我對公民抗命的以一些看法,在這基礎上我要更進一步問更重要的問題:公民抗命是否要得出新的社會契約?如是,契約裡應該有什麽?

社會契約(social contract)的概念是指,社會上的法律、制度上是由公眾達到共識而形成,如果一道法律不符合公衆的共識,這道法律就不能成爲社會的法律。社會契約想象社會上各人與其他人同時達成協議一樣,協議裡説明個人的權利與義務,不遵守契約的就需要就違約的行爲付出一定的成本。在現實中因爲社會的人數太多,不可能每個人都去協商,達到共識的最有效方法就是代表式民主,由公民代表去組成合議機制代替衆人去做出政策上的決定,而公民則以選票使公民代表順從他們的意願,這是民主制度的邏輯。

可是社會契約這概念本身就有很大的局限。在實踐中,公民代表決定並不可能百分百跟隨選民的意願–公民代表有自己意識形態、欲望、看法與執著。在概念上,就算選民的意願能百分百的表現出來,但這並不代表選民的意願就是公義。舉例說明,假如社會中絕大部分人都是保守的某教教徒,他們的選票會自然投給同是教徒的代表,而代表又會作對教徒有利或滿足教徒意識形態的政策決定去獲取選票。在這種制度下,異教徒就會面對很多不平等的法律與規定。因此,民主選舉只是衆多維持公義的機制的其中一環,真正的「民主」需要機制去制約大衆的意見,以「少眾的權利」去阻止「大衆的暴政」。社會也必須是足夠的開放去讓少眾人表達他們的意見。

除此之外,沒有社會是單獨存在的,在社會之外還有國際社會,因此社會的決定會對社會外的其他人產生影響。社會容許拖網捕魚會引致漁獲大大減少,破壞海洋生態並可能導致幾個國家出現大飢荒。一個地區依賴煤炭作燃料會釋放大量污染物在空氣之中,損害下風地區人民的健康而不用為受損害的人支付任何醫療費用。社會之中又可以分為不同的社群:宗教、民族、方言、原居地、收入、職業等,社會有必要做出適當的制度設計來盡量減少它做的決定所帶來的傷害,又同時盡量滿足社會中衆人的需要。在某些場合(很多場合),民主選舉並不會得出最合理的結果,英國與歐洲的緊縮政策、美國的伊拉克戰爭、日本的右翼政治都是很好的例子。假使社會不明白政策的影響力,社會就會很容易被一些政客或精神領袖(在這裡我就不指名道姓了)所利用,製造很多不必要的損害。所以除了根據大衆的意識去編寫社會契約,我們還需要一些客觀準則去約束契約,就好像在合約以外還有法律一樣。

因此,要走出後殖民主義的泥沼,香港人必須問下列問題:我們跟社會上的衆人、社會外的衆人有什麽權利與義務?跟中國有什麽權利與義務?怎樣作出相應的制度?要公民抗命爭普選但又不質疑「一國兩制」是一廂情願的夢囈。不管是維持或更改,普選後的每個社會選擇都必定跟一國兩制有關,這就是上面所說的社會契約。現在民粹主義、宗教原教旨主義都在社會上有一定的勢力,再加上在香港很多政治人物都是教徒,普選後的新社會契約否能有效地約束這些人而不讓他們成爲撰寫契約條款的主導者?明顯的,普選不是主要問題:普選一個地方首長是一個很簡單的手續,每個人拿著選票到票站投票再點票就完成了,根本不需要討論什麽。要討論的是整個社會的政制:從議會制或首長制的選擇、權力的制約與分佈、基本人權立法、基本法的修訂到區議會的權責等都有進行討論的需要。

當然,如果說這次公民抗命的目的並不是要得出新的社會契約,那上述的問題就全都不用考慮了。如果是這樣,我對這種行動不會抱有半點期望,因爲它會動用巨大的政治資本去回應一道微不足道的問題:怎樣進行選舉。這是動用牛刀去殺雞。我相信現在每個政客與精神領袖都在打著算盤想如何利用這次的行動去賺取更大的影響力,我不知道令人熱血沸騰的公民抗命過後,各位參加者與領導人能否冷靜下來想到底要如何面對新的挑戰。這是爲什麽公民議會必須討論新社會契約的原因。



from 山中雜記 http://montwithin.wordpress.com/2013/02/24/%e6%96%b0%e7%a4%be%e6%9c%83%e5%a5%91%e7%b4%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