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06年,原国家环保总局与国土资源部曾做过全国土壤污染调查,但污染数据至今没有公开。近日,环保部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向北京律师董正伟公开“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方法和数据信息”。土地污染状况涉及公民切身利益,属于《政府公开条例》明文要求重点公开的事项。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不仅“无益”,而且“无理”。
“土地污染状况”无“秘密”可言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数据虽具有敏感性,但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应以国家、公众安全或利益为标准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环保部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拒绝公开“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数据信息”的理由是“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数据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环境保护部不予公开”。但是,环保部门没有披露依据什么标准来认定全国土壤污染状况属于“国家秘密”。
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情的事项。符合“国家秘密”的条件有三:一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二是依照法律规定的一定程序加以确定,而不应由任何个人或组织任意确定;三是在某一个确定的时间内只能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道。其范围也有三:一是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事项;二是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是外交或外交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显而易见,什么样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并不取决于其本身的敏感度,而取决于公开或保密哪个更有利于国家、公众的安全或利益。从“国家秘密”的概念、条件、范围和具体内容来看,土壤污染并不涉及任何“国家秘密”。
关于耕地、粮食污染的信息曾多次在不同场合公开,并非“国家秘密”
关于中国土地污染现状的数据目前虽无系统公开的资料,但官方在不同场合曾多次提及相关数据。2011年10月25日,环保部部长周生贤曾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正式报告中公开表示,中国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不容乐观,中国受污染的耕地约有1.5亿亩,占18亿亩耕地的8.3%。根据《中国经济周刊》的报道,国土资源部曾公开表示,中国每年有1200万吨粮食遭到重金属污染,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亿元。
土壤污染状况人命关天,依法应重点公开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耗资10亿,环保部副部长多次公开承诺公布调查结果
“为全面、系统、准确掌握我国土壤污染的真实家底、有效防治土壤污染、确保百姓身体健康,环保总局和国土资源部18日联合启动了经费预算达10亿元的全国首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006年,环保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启动了首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预算资金达10亿元。环保部和国土部联合启动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目的正是为了让数据更清晰言说更有力。
业已取得的成果,从数字上说,也可称丰富。环保部在2011年6月公布的《2010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中披露,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采集土壤、农产品等各类样品213754个,获得有效调查数据495万个,点位环境信息数据218万个、照片21万张,制作图件近11000件。此后,环保部一名副部长公开承诺,一旦结果出来,“将第一时间向新闻媒体公布”。2012年6月发布《2011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时,环保部副部长吴晓青透露,近期环保部将向国务院常务会议汇报调查结果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后会适时公布调查结果。然而到现在为止,土壤污染情况的调查数据仍未公布。
“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情况”等关于民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属于《政府公开条例》明文要求重点公开的事项
面对公民提出的申请,迟迟不愿公布“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环保部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对“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方法属于环保部信息公开范围”、“关于土壤污染成因”、“关于土壤污染的防治措施方法”这三个问题做出了回应,同时却拒绝公开关于“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数据信息”这一问题的相关信息。但是如果仔细对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不难发现,这四个问题不仅应当完全公开,而且应当主动、重点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方法属于环保部信息公开范围”、“关于土壤污染成因”、“关于土壤污染的防治措施方法”、“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数据信息”同属“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情况”,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当然属于主动、重点公开的范围。
把“土地污染信息”作为“国家秘密”,可能导致生活在受到严重污染土地上的民众因为不知情而继续受到毒害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出台后,“国家秘密”成为了某些政府和官员抵制政府信息公开的“挡箭牌”。然而,“国家秘密”也不能是个“筐”,什么都可往里装。在制度层面,《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政府部门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有关信息,理当提出具体的认定依据。如果对于相关信息保密,危害性更大:一是让生活在受到严重污染土地上的民众因为不知情而继续受到毒害,二是继续变相鼓励使用未经清理的“毒地”,继续祸害公众。在公共健康面前,不应有“国家秘密”,事实上,公众有愈多的知情权,就愈能做到提前预防。
中国逾一成耕地受污染,毒地引发的中毒事件频频曝光
由于近年来中国各地方“重化工业”的发展趋向十分明显,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工业、化学品等对土壤污染的情况普遍存在。2012年,国土资源部的统计资料表明,目前全国耕地面积的10%以上已受到不同程度的重金属污染。其中,受矿区污染耕地200万公顷,石油污染耕地约500万公顷,固体废弃物堆放污染约5万公顷,“工业三废”污染近1000万公顷,污灌农田达330多万公顷。
与此同时,“受污染”土地腾退之后,不少复垦之后用于农作物种植或进行商品住房开发。自2004年以来,毒地开发引发的急性中毒事件频频曝光。例如,2004年4月28日,北京市宋家庄地铁工程的建筑工地,三名工人因开挖深层土壤而中毒。出事地点原是农药厂,后被一家涂料厂合并。2006年7月,位于苏州南环路附近的一家化工企业搬迁后,留下20亩毒地,导致六名筑路工人挖土时昏迷。2006年3月,武汉三江航天房地产公司竞得“赫山001号”地块,建设商品房。然而,次年即发生工人中毒事件。经过调查,开发商才知道这一地块原属武汉市农药厂,是典型的棕色地块。2007年,南京乐居雅小区一开盘即被消费者抵制,因其建在未经修复的原南京化纤厂原址上;2008年,原广州氮肥厂部分地块被规划为经济适用房用地。对污染信息“处处设密”反倒损害了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将置公众生命健康于危险境地。
除了类似“毒地”之外,土壤污染还在更多层面威胁着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比如,很多被重金属污染的土地仍在生产稻米等农作物,土壤污染通过农作物种植以及食品传播,对更大范围的民众造成了健康损害。
各国关于“国家秘密”的认定范围窄、要求高
美国《信息自由法》详细列举九种公开例外,以国家名义进行保密仅限于“为了国防或外交政策的利益”
对保密范围的界定,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是对信息公开范围的判定。各国关于环境信息公开方式大多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例外情况大都限定在国家安全、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方面,就这点而言,与中国规定并无本质区别。但是,在公共机构拒绝公开时说明理由的方式和理由的充分性上都受到一定的限制。
美国政府在公开环境信息时,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对此,《信息自由法》作了九条排除性规定,其中,同政府环境信息相关的有:为了国防或外交政策的利益,由一项行政命令设立的标准所特别授权予以保密的事项;只与行政机构内部人事规则和惯例相关的事项;由法规规定特别免予披露的事项;从个人和通过特权或者秘密地获得的贸易秘密和商业或金融信息;非行政机构的一方当事人在与行政机构诉讼中不能依据法律获得的行政机构之间或行政机构内部的备忘录或信件;为执法的目的而收集的记录或信息;有关油井的地址和地球物理信息和数据,包括地图。和“秘密”有关的“为了国防或外交政策的利益,由一项行政命令设立的标准所特别授权予以保密的事项”为例外情形增添了诸多限制,从反面强化了除此之外的信息都必须公布的理念,对政府信息公开起到了促进作用。
欧盟与英国对环境信息公开的例外在国家层面仅限于“国际关系、国防或公共安全”
1998年欧洲环境第四次部长会议通过了《关于在环境事务中获取信息、公众参与决策和获取司法救济的公约》(又被称为《奥胡斯公约》)。《奥胡斯公约》中对环境信息公开的例外在国家层面仅限于如公开请求所指环境信息会对国际关系、国防或公共安全,可以驳回请求。英国《环境信息法》也将类似的例外仅限于“国际关系、国防、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的事项。
总体来说,随着立法进程推进,“国家安全、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这些例外情况在范围上越来越窄,在程度要求上越来越高,界限也越来越明确。
结语:讳疾忌医无助于解决污染问题,藏着掖着反而导致公众的误解。民众多年来对“土地污染”相关信息并不知情,环保部不主动公开,现在又以“国家秘密”的名义拒绝公民予以公开的申请,土壤污染状况就只能是“天知,地知,你知,我不能知”了。
(出品:网易另一面,编辑:邱枫)
from 网易新闻·有态度专栏 http://news.163.com/%E8%AE%B3%E7%96%BE%E5%BF%8C%E5%8C%BB%E6%97%A0%E5%8A%A9%E4%BA%8E%E8%A7%A3%E5%86%B3%E6%B1%A1%E6%9F%93%E9%97%AE%E9%A2%98%EF%BC%8C%E8%97%8F%E7%9D%80%E6%8E%96%E7%9D%80%E5%8F%8D%E8%80%8C%E5%AF%BC%E8%87%B4%E5%85%AC%E4%BC%97%E7%9A%84%E8%AF%AF%E8%A7%A3%E3%80%82%E6%B0%91%E4%BC%97%E5%A4%9A%E5%B9%B4%E6%9D%A5%E5%AF%B9%E2%80%9C%E5%9C%9F%E5%9C%B0%E6%B1%A1%E6%9F%93%E2%80%9D%E7%9B%B8%E5%85%B3%E4%BF%A1%E6%81%AF%E5%B9%B6%E4%B8%8D%E7%9F%A5%E6%83%85%EF%BC%8C%E7%8E%AF%E4%BF%9D%E9%83%A8%E4%B8%8D%E4%B8%BB%E5%8A%A8%E5%85%AC%E5%BC%80%EF%BC%8C%E7%8E%B0%E5%9C%A8%E5%8F%88%E4%BB%A5%E2%80%9C%E5%9B%BD%E5%AE%B6%E7%A7%98%E5%AF%86%E2%80%9D%E7%9A%84%E5%90%8D%E4%B9%89%E6%8B%92%E7%BB%9D%E5%85%AC%E6%B0%91%E4%BA%88%E4%BB%A5%E5%85%AC%E5%BC%80%E7%9A%84%E7%94%B3%E8%AF%B7%EF%BC%8C%E5%9C%9F%E5%A3%A4%E6%B1%A1%E6%9F%93%E7%8A%B6%E5%86%B5%E5%B0%B1%E5%8F%AA%E8%83%BD%E6%98%AF%E2%80%9C%E5%A4%A9%E7%9F%A5%EF%BC%8C%E5%9C%B0%E7%9F%A5%EF%BC%8C%E4%BD%A0%E7%9F%A5%EF%BC%8C%E6%88%91%E4%B8%8D%E8%83%BD%E7%9F%A5%E2%80%9D%E4%BA%86%E3%8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