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13 February 2013

學者的迂腐

看到何俊仁提倡集體焚燒區旗的新聞,裡面提到戴耀廷的「癱瘓中環」提到「逼使北京讓香港舉行真普選,而且在堵路行動結束後,參加者應向執法部門自首」。不自禁的嘆了一聲:「爲何如此迂腐?」說罷趕緊去找戴耀廷的原文看看。

戴耀廷在文章裡提到「公民抗命的行動屬違法行為,所以參與者必須在誓言書表明會承擔罪責。」我想戴耀廷不太清楚公民抗命的原理。公民抗命之所以能產生,能被接受,理由是因爲暴政或法律本身不公正。公民有公民權利,不管法律賦不賦予,假使法律,或更廣泛一點說,社會制度侵犯或不容許公民行使他們應有的公民權利,這種法律或制度就是暴政,反抗它並不是犯罪。

我們又實際一點想,世界上有無數人在進行或進行過公民抗命。Rosa Park違反了種族分離的規定,她是否應該自首?假如奴隸要對抗奴隸制度,組織一次大逃亡的公民抗命,他們又是否要在逃亡後來回來向執法部門自首?華盛頓革命成功後,他是否要隻身(或者帶領整支大陸軍)遠渡大西洋向英國政府自首?說近一點,埃及、突尼斯、利比亞的公民抗命者又是否要去自首?這些對抗行爲的理據就是反抗暴政者符合公民權利,反抗暴政者無罪。因此拉法耶特侯爵才會說:「當政府侵犯人民的權利時,對人民與人民中的各組成來説,起義就是最神聖的權利也是最不可或缺的義務。」

讀者看能以爲香港還沒有去到暴政的程度。這只是語言的問題。英語把暴政叫為tyranny,它的語源是希臘語的τύραννοςtyrannos),意思是「並不根據法律而進行統治的統治者,他看重自己的利益而不是人民的利益,並且運用用殘忍的手法對付他的人民與其他人 」。戴耀廷呼籲公民抗命的目的就是要香港實行真正的,以人民利益爲重的民主政治,要推翻的是不公的政制。如是者公民抗命又有何罪之有?就算他要革命也沒有法治意義上的罪(更何況革命無罪,造反有理?),又有何自首的必要?

所以才說戴耀廷的法治概念是自相矛盾。在他的意念中「法」就是「法」,就算「法」的基礎不成立,又或者不合時宜,社會也一樣必須遵守,因爲「有法必依」。不管有理無理,法就是法,永遠也走不出也各泥沼。

又有社會學學者陳健民出來說,「跟中央就民主政制溝通了十年已經等夠了」(轉述)。我想不通爲什麽他到這個時候才會覺得「等夠了」。我想不到有任何歷史案例是人民可以純粹透過談判跟當權者取得民主制度。歷史上,當權者不是敗於革命就是沒有力量持續進行他的暴政。你要與虎謀皮足足十個年頭,也夠迂腐的。

關於集體焚燒區旗一事,這樣會釋放大量二氧化碳,可不可以改爲集體撕裂區旗?



from 山中雜記 http://montwithin.wordpress.com/2013/02/13/%e5%ad%b8%e8%80%85%e7%9a%84%e8%bf%82%e8%85%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