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18 August 2011

Public Consultation on Arrangements for Filling Vacancies in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Public Consultation on Arrangements for Filling Vacancies in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回應填補立法會議席空缺安排公眾諮詢]

有興趣的看倌可到上述網站看文件和回應,限期是九月二十四日。

以下是我的回應,遲點整理了會電郵寄去。認同的可聯署,但怕被當成「一份意見」的話也可自己抄抄改改再寄去,我不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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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頭到尾,整件事都只不過是為了「中共怕公投」而搞出來的。為了種種政治目的,制度就被你們越改越亂。原先還想不搞公眾諮詢,簡直厚顏無恥。

逐點回應﹕

1.01 贊成或反對「變相公投」和是否贊成補選是兩回事。是否贊成那一次的補選,和是否贊成廢除所有補選,也是兩回事。

1.02 這個絕對不是「漏洞」,只是有部分議員意圖重新尋求市民支持。如果他們真是不必要而且浪費公帑,最簡單的方法就是反對他們的陣營派人出來參選,既然他們不得民心自然就會落選。如果他們在競爭下仍然當選,即是選民同意他們的做法,不容政府不承認。

事實只是,當他們祭出「公投」的字眼,中共就害怕和反感,本來躍躍欲試的保皇黨派就忽然「縮沙」而已。儘管明眼人都知道補選並無公投的法律效力,但中共就是連面對民意表態也害怕。

1.04 根據基本法,特首甚至有權在立法會反對重要議案時,解散整個立法會重選。更不用說外國經常都有議會重選的事了。可見重選以求民意授權根本不是甚麼「濫用程序」,而是一個民主社會的正常程序,選民自會制約不必地濫用程序的議員,不用政府代勞。

我相信你們其實全部都懂。只是要為這個政府做事就要埋沒良心,實在可悲。

1.07 一區只選出幾個議席的比例代表制,只不過是以比例代表制之名,行多議席單票制之實,意圖令立法會無法出現足以控制表決的大黨與政府對抗而已。政府真的別以為大家蠢到看不出來。

真的要反映選民支持度的話,把全港三十席直選議席當成一區來選就差不多。

1.10 經常補選並不算是「缺點」,在「得票最多者當選」的地方,每區可以很小的(就像香港的區議會選區),補選並不困難。而且就算整體而言不時有補選,也絕少會在同一區舉行。

1.11 同1.02,如果議員辭職不得民心,只要有反對者站出來參選,選民自然會以選票懲罰他。正常人是不會隨便放棄那份議員津貼而動輒辭職補選的。

1.19 只因為傳統功能組別選民太少,做不到「公投」的效果吧﹗

1.21 一個重要的憲制改變,竟然打算不搞公眾諮詢,這本來就是無恥的。

2.01 「凡屬永久性居民,不受無理限制,均應有權利及機會在真正、定期之選舉中投票及被選。」
懂得引這一段基本法條文,還看不出不讓辭職者參與補選是違憲的麼﹖

3.02 選民意願是會轉變的,過往亦曾發生有議員因為犯法而喪失議席的補選。在這種情況下,替補機制將剝奪選民重新選擇(在這種情況下顯然有很多選民會背離原當選人的黨派),這不能說是合理的。

3.06(c) 補選涉及的公帑再多,都是用在本地。為了讓選民有重新表達意見的機會,那是合理的開支。

3.07 同3.02,在某些情況下選民意願會轉移,替補機制拒絕給選民改變選擇的機會。

4.02(a) 連你們的長官們也不敢擔保方案是合乎法律的(至少拿他們的職位來擔保吧),怎麼還好意思去推銷﹖

4.02(c) 重申﹕辭職再選是民主社會的正常現象,絕對不是「漏洞」。

4.05 在地方直選,一區只有幾席的比例代表制,本來就無法準確反映選民意願。補選不見得令結果更扭曲。
至於區議會(第二)功能組別,單一議席的輸贏並不會帶來黨派議席比例上的重大轉變。而你們最怕的只是「公投」而已,在這組別「公投」只需單一議席即可,想「公投」的議員不會蠢到集體辭職。

方案一

4.08 禁止辭職議員再參選,絕對是違反基本法對選舉權的保障。在有補選的情況下,任何人都有權尋求議民認同。
如果一個人辭職不准參選,那麼特首宣佈解散立法會重選的話,亦應該禁止所有原議員參選。這顯然是荒謬的。

方案二

4.11 堅決反對任何有「另一名單遞補」(或稱敗者替補)成份的方案。

如果政府聲稱單議席補選扭曲了原有比例代表制下黨派所得的議席/選票比例,「另一名單遞補」帶來的扭曲只會更大。坊間已有人舉出生動例子﹕梁國雄(長毛)辭職將由田北俊自動補上,兩人的政治理念和政綱南轅北轍,政府欲作弄選民乎﹖

分不到議席的名單就是輸了,絕不容他們有機會替補。除非他們在補選中勝出,即是得到選民授權,又作別論。

如果政府必須採用「同名單遞補」,則同名單人選用完或全部拒絕接替的情況下,應進行補選,讓選民決定由誰補上。
當然,大家都知道你們搞那麼多,其實都只是為了防「公投」,所以你們是不會接受這種做法的。

4.13(e)(i) 你自己也知道有多「荒謬」了,還好意思拿出來諮詢﹖想搏懵﹖

4.14(b) 「雖然遞補順位名單受到特別關注,但這只是一項後備安排」,同理,曾蔭權辭職、梁家傑替補也「只是一項後備安排」,何不實行﹖

草擬法律就是要處理「可能發生的事」的問題,明明見到漏洞竟然以「可能不大」來推諉﹖

(c) 「辭職意圖引發補選」並非罪行,你們沒權阻止。

(d) 「支持這名議員的選票的效用已經盡用,不能轉移到其他人,這不存在剝奪該名議員的名單上其他候選人的任何票值」,如果按此邏輯,每一次選舉的選票在宣告當選或落選一刻已經盡用,甚至不應該再轉移到本名單的其他候選人身上。

支持單一候選人甲的選民明明較多,他辭職後竟然由較少人支持的乙替補。如果可以這樣漠視甲的支持者在上次選舉中的選擇,那麼按照公平原則,其他多人名單的支持者一樣應該漠視,上次選舉後所有選票作廢,重新補選。

(e) 「遞補順位名單安排是利用同屆換屆選舉的結果填補空缺,安排的規則是透明及客觀的。
因此,可體現同屆換屆選舉時選民整體的意願」,如果一場選舉有五個議席、六個候選人,第六個人只得一票落選,按此安排任何一人辭職都會令這「一人支持的候選人」成為議員。的確是「很透明很客觀」的荒謬,但絕對代表不了整體選民的意願。

不要像你的長官們回答說「這是誇張的後設情況」,法律就是要為這些事做預備。更何況再誇張也不及這個政府一開始時不諮詢就試圖改變選舉制度那麼誇張。

(f) 那些國家都是全面普選的,到香港實行全面普選後你再來建議吧﹗

方案三

4.16 再一次突顯出「懲罰辭職議員論」的荒謬,無論是甚麼原則出缺,選民都有可能改變原有的選擇,怎麼能夠假設議員病死會令選民重新選擇另一人(所以補選),辭職時就不會(所以替補)﹖

你們不是在實行法治,你們只是在玩弄法律。為了你們自私的目的,把制度越改越亂、越改越荒謬。

方案四

4.19 如果香港立法會有一百個議席,那麼懸空一兩個無妨。但只有六十席的話,懸空一個就會影響黨派比例和立法工作。

更何況,先前不是不斷說「辭職會導致少了議員服務市民」的嗎﹖你們不覺得兩個說法互相矛盾的嗎﹖如果前者重要,那麼這個建議根本不應該提出。如果這個建議值得提出,那麼前者根本不是反對辭職補選的理由。

5.01 最終重申﹕辭職重選是正常的民主程序,絕非漏洞。別以為謊話說一百次就會變真話。

5.02 你們實在上想阻止的,只是「公投」。如果你們誠實一點面對自己,可能還不至於提出那麼荒謬悖理的方案出來。

甚麼錢銀問題,只是煙幕。

5.05 以往殖民地政府搞改變選舉制度,尚且有綠皮書、白皮書公諸於世,詳細諮詢討論,方才立法修改。與之相較,聲稱「港人治港」的特區政府,連殖民地都不如。

5.06(a) 補選是正常程序,絕非漏洞。濫用補選的議員自然會被選民唾棄,選民願意重新選他出來,證明選民支持他重選的決定。

(b)(i) 限制重新參選是違憲的。
(ii) 堅決反對任何有「另一名單遞補」(或稱敗者替補)成份的方案。就算真的採用同名單替補,名單用盡便應補選。
(iii) 出缺方式並不影響民意轉向,沒有根據去支持分開兩種做法。
(iv) 香港立法會議席不多,不宜懸空。

(c) 民主社會當中,選民自會判斷議員重選是否恰當。政府或立法會無權越俎代庖代選民決定。

(d) 如果說補選會改變黨派所得議席比例,敗者替補的問題更嚴重,即是後者根本不應該提出來。

(e) 唯一的建議就是你們與其花時間去把制度越搞越亂,不如快點實行普選。
要防止「變相公投」,唯一方法不是禁止補選,而是訂立「公投法」,讓人民有權透過制度表態。當然這是你們絕不會做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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