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指明國家安全議題「沒有爭辯空間」的說法是應予爭議,起碼是值得質疑的。本文將指出,如果這是在教學中不容爭議的意思,則並不合乎教學專業的原則。
本文提出:不容爭議的教育並不專業,國安教育也不例外。仿學習與評估的常見關係,「爭議教學」可以理解為「教授爭議性議題」(Teaching of controversial issues)、「以爭議性議題來教學」(Teaching by controversial issues)等,類近的還有「議題為本的學習」(Issue-based learning)和「問題為本的學習」(Problem-based learning)等,共通點是以爭議為教學策略。這方面的論著,無論中外,皆可謂汗牛充棟,在香港教育專業中,不難查得早至 1994 年便有香港大學的 Philip Stimpson & P.K. Tao 的 Issues-based learning (Hong Kong: Longman) 一書。
關於「沒有爭辯空間」,隨教育局通告《國家安全:維護安全學習環境 培育良好公民》(第 3/2021 號,2021a)提供的《國家安全:學校具體措施》文件(2021b),有如下的說法:
國家安全事關重大,教師不可能當一般富爭議的議題處理。如同教授一些是非對錯分明、法理清晰的議題,教師雖可從不同角度協助學生理解事件,但應清楚列舉客觀事實和理據,例如歷史、道德標準、法理等事實,明確指出維護國家安全是國民的責任,涉及國家安全的議題沒有爭辯或妥協的空間,以及培養學生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感。(頁 6)
觀乎「教師不可能……」「教師雖可……但應……明確指出……培養……」等語,這段話對教師教學是有要求的,甚至可說是有指導性質的,正因如此,更不應輕忽,細讀之下,則可發現這短短約 150 字中可議處不少。
八項爭議
第一,「教師不可能當一般富爭議的議題處理」是有歧義的,例如,「不可能」並不具有「不可實現」「不肯定」或「不真」等常用意思,求之於該文件的英文版,是 “should not”(Education Bureau, 2021a, p.8),那為甚麼不寫成「不應該」,而用「不可能」呢?事關專業,以精準要求教育局的文件,應該不算過份,除非這是另有所圖吧。再說,「(不應)當一般富爭議的議題處理」是「不應該當任何爭議施教」呢,還是「不應該當一般爭議,而應該可以當非一般的爭議施教(即仍然可視為爭議)」?例如,「應該隆而重之,當極其重要的爭議施教」之類。再翻查英文版,這句是 “Teachers should not treat it as if it is a controversial issue for discussion as usual.” 是「教師不應該如同常見的、為了討論而當作爭議議題來處理」的意思,和「不為討論」及「非一般的爭議」沒有矛盾。關於這一點,該文件發出後約三周,教育局(2021c)曾談及,下文會再作分析。
第二,「如同教授一些是非對錯分明、法理清晰的議題」一句,是否表示「國家安全」正是「對錯分明、法理清晰」的?若是,有何理據?這樣問的用意不在否定,而是認為,這既是一個示範「慎思明辨」的良機,也是出於專業的要求而已。
第三,即使是對錯分明,是否表示爭議教學不適用?固然,爭議的教學策略常應用於學習難有或沒有共識的課題,但爭議教學作為促進思辯的策略,於教授分明或清晰的課題時實在不應排拒,例如,教育局局長提到愛國主義教育時,也說過要讓學生「慎思明辨」(楊潤雄,2021)。如果真的對錯分明、法理清晰,學習爭議之後必然能夠通過理性思辯的檢定,達至教育局想學生達至結論,教育局人員應該有這點信心嗎?應該有這點專業認識嗎?
第四,所謂「教師雖可從不同角度協助學生理解事件」中的「不同角度」是甚麼意思?是否包括正、反或其他角度?若是,這正是爭議教學的常用策略,由此可見,承上第一及第三項,國安教育理應不用排拒爭議教學,然而,這樣理解和其後所謂「沒有爭辯空間」有否矛盾或不一致?至於和澄清文章的說法有何矛盾,下文再談。
第五項較為簡單。「應清楚列舉客觀事實和理據,例如歷史、道德標準、法理等事實」中的「歷史、道德標準、法理等事實」後,是否遺漏了「意見」或「觀點」的意思?在後來的澄清文章中,教育局(2021c)則說「教師應引領學生從不同角度闡述客觀事實和理念,例如歷史背景、道德標準和法律原則」,以歷史、道德與法理等為例,應該事實與理念兼備。不過,澄清文章提到「闡述」,是說讓學生「闡述」嗎?這和由教師「列舉」自是不同。查看澄清文章的英文版,則是 “presenting objective facts and rationale” (Education Bureau, 2021b) 又似乎是近「列舉」而遠「闡述」了。期望教育局文件準確一點、一致一點,應該不過份吧。
第六項也不複雜,預料教育局不會反對。教授學生國家安全的國民責任和法律,是否也應包括《港區國安法》(2020)中和權責相關的條文?例如,第四條訂明維護國家安全時「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基本法》和有關國際公約適用香港的已規定的權利,是得到保護的等等,應否也讓學生學習?
第七項則對教學十分重要。讓學生明白國家安全的國民責任,是否包括一般的道理和相關法例,然後再衡量現實,思考是否或多大程度上,道理、法例和現實是相符的?如是,學習過程會否不能不經思辯?如否,則又是否符合教學專業的原則?
第八項也同樣重要。「涉及國家安全的議題沒有爭辯或妥協的空間」所指,是教學過程中所採用的策略,還是教學後所得的結論呢?如上所述,教授國安議題不應排拒甚至應有信心採用爭議教學的策略,那麼,再連同教育局的權責和任務來考慮,這句的意思應否理解為「涉及國家安全的議題必然達至支持和有責任維護國安的結論,這是不容妥協的」?即使如此,「國家」和「政權」如何區分仍然是至為重要、不能或缺的基礎知識。由此也會衍生其他議題,例如即使認同有責任維護國家安全,是否即認同《港區國安法》?即使認同《港區國安法》,是否即不可評論《港區國安法》,或不可衡量《港區國安法》(例如第四條)實施的效果?
上述的爭議,少數和行文有關,多數則是專業認識或判斷的問題。簡言之,教育局的文件起碼可作兩種解讀。其一較合乎專業原則,甚或也是較天真和樂觀的:進行國安教育時,教師仍可採用爭議教學的策略,而且教育局人員有信心在教學完成後學生會得出不容爭辯或妥協的結論。其二則可能是:教師不應容讓任何爭議在教學中出現,因為教育局人員認為國安教育是不可能有爭議的,而且只有不容爭議的教學才可得出不容爭辯或妥協的結論。當然也不排除有居中的其他可能性,提出各處極端的兩個解讀,只為方便下文討論。
是澄清,還是收窄?
上述文件發出約三星期後,教育局(2021c)曾發表《消除有關香港學校推行國家安全教育的誤解》一文,為教育局另一份關於國安教育的通告作出澄清,但其中說及「不存在爭辯或妥協的空間」,值得本文參考:
維護國家安全並不存在任何爭議。這是香港特區的憲制責任,也是所有香港居民的共同義務。國家安全法亦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一部分。與教導學生遵守法規、辨別大是大非問題,以及尊重他人的原則類近,教師應引領學生從不同角度闡述客觀事實和理念,例如歷史背景、道德標準和法律原則,以協助學生理解國家安全的重要性。國家安全不應被作為爭議性議題來教授。學校應清楚指出維護國家安全是所有國民應盡的責任,當中不存在爭辯或妥協空間;同時應培養學生共同維護國家安全的觀念和責任感。
澄清文章說「維護國家安全並不存在任何爭議」,「學校應清楚指出維護國家安全是所有國民應盡的責任,當中不存在爭辯或妥協空間」,就是上述兩個可能性都包括的「不容爭辯或妥協的結論」的意思。文章也清楚提出「國家安全不應被作為爭議性議題來教授」,英文版(2021b)是 “National security should not be taught as if it is a controversial topic.” 即不應把國家安全當作爭議題目來施教。這句可解答本文的第一項疑問,但於其他各項,特別是:不作為爭議議題來教授,是否即不容爭議,連解釋分析是非對錯的原因,對箇中利弊、聲稱和現實的比較,也不容取捨或權衡?在教學上,即使預設結論,也是和過程中作正反論證沒有矛盾的。澄清文章也有「與教導學生遵守法規、辨別大是大非問題,以及尊重他人的原則類近」,讓學生學習遵守法規、尊重他人的教學策略,從來就不排拒爭議教學。道理越辯越明,沒通過對爭議思辯所學習的、沒有經歷爭議且有合理論證支持的道理,其實和教條無異。
如果教育局的通告文件寫得精準一點,如果上述澄清文章可以提出理據,可望讓人較易理解,較為信服,更較易從教育專業來衡量。言詞含糊,論證匱乏,究其原因,可能出於執筆者不諳專業,也可能是因為:既要完成政治指令而非教育專業的任務,卻要包裝成教育。如屬後者,誠然又是另一則「扮教育」的笑話吧。
當然,如果不夠精準、沒提理據是故意的話,則可能是因為另有教育專業以外的目的吧,例如,含糊的語言既有利暗示,在遭到挑戰時卻又方便否認,是政治語言的常用手段。教育局既說「涉及國家安全的議題沒有爭辯或妥協的空間」,又語帶模稜地連繫到「教師不可能當一般富爭議的議題處理」(2021b),三個星期後卻又變成「國家安全不應被作為爭議性議題來教授」(2021c),以後還會再變嗎?這是澄清,還是收窄?究竟,國安教育是否容得下爭議、容得下慎思明辨?這個問題或會被譏為緣木求魚,但教育專業還是要問個明白的。
「不應以爭議性議題來教授」的說法如果真的是「不容爭議」的意思,無疑是不符合專業原則的。誠然,學校不能自外於社會,學生校內校外的生活也難以不受政權任何影響,但是,如果要進行政治灌輸或宣傳,不妨大方坦白說個清楚,在《港區國安法》之下,實在不必裝扮成教育的。至於教育專業,務須清楚甚麼份屬專業、甚麼不是,教師也須區分清楚為宜。
參考文獻
教育局(2021a)。《國家安全:維護安全學習環境 培育良好公民》(第3/2021號)。香港:教育局。
教育局(2021b)。《國家安全:學校具體措施》。香港:教育局。
教育局(2021c)。《消除有關香港學校推行國家安全教育的誤解》。香港:教育局。
《港區國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2020)。香港。
楊潤雄(2021)。《香港愛國主義教育高峰論壇 主題演講》。香港:教育局。
Education Bureau (2021a). National Security: Specific Measures for Schools. Hong Kong: Education Bureau.
Education Bureau (2021b). Debunking myths about implementing national security education in Hong Kong schools. Hong Kong: Education Bureau.
Stimpson, P. & Tao, P.K. (1994). Issues-based learning. Hong Kong: Longman.
原刊於作者 Matt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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