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曉陽提供了一個實例
2013年3月28日
【明報專訊】自從中共宣稱香港可以在2017年實行普選以來,筆者不斷被朋友問及的一個問題是:您相信2017年真的可以有普選嗎?我的答案總是:形式上的「普選」一定有,實質性的普選一定無。這個判斷的準確性,很不幸又被中共證實了。
為什麼我們一定會有形式上的「普選」?因為在普選的問題上中共已經一拖再拖,比《基本法》制定時(1990)所設想的2007年足足晚了10年。如果到了2017年還沒有《基本法》所承諾的普選,則它很難向香港人、向國際社會交代。所以,既然它已經說過2017年可以有「普選」,它就不好再拖。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先生24日在深圳的表態,提出中央政府三個「堅定不移」,其中就包括2017年特首普選。所以說,形式上的「普選」一定有。
形式上的「普選」一定有
實質性的普選一定無
但為什麼我們一定不會有實質性的普選?因為實質性的普選違背了中共對所有選舉的基本原則,即必須保證當選者是中共所認可的(即是中共欽點的)。換言之,中共必須保證「未選前已經預知並滿意該選舉的結果」。實質性的普選無法讓中共得到這個保證,所以我們一定不會有。
朋友又問,那麼它可以如何操作呢?我的答案是:它可以自行制定對「普選」的定義,建立「有中國特色的普選」制度,完全扭曲、顛覆我們以及國際社會近百年來對普選的認識;它還可以對《基本法》的相關規定作出新增加的解釋,就正如內地往往在法律之外尚有「實施細則」,而「實施細則」的有效性往往比法律本身還要權威等。
喬曉陽先生的發言,即屬於後者。他的發言,就是實質上為《基本法》45條制定了一套「實施細則」。這個「實施細則」包括以下幾條:
一、在人選問題上,特首候選人必須是中央認可的,他必須通過「愛國愛港」的政治審查;而中央的底線是「堅持不能接受與中央對抗的人」。他承認,這些政治條件是「難以用法律條文加以規定的」,因此我們就缺乏一套可由公眾自行判斷是否夠資格的客觀標準,這就決定了這場「普選」的虛假性。
二、為保證選出來的特首是中央認可的,必須設立一個「三級把關機制」:提名委員會把第一關、選民「普選」把第二關、中央任命把第三關。在這個三級把關的機制下,香港人翹首以待逾30載的「普選」,卻變成僅僅為保證中央屬意人物當選的其中一個工序。
三、為保證提名委員會把好最重要的第一關,作出兩項前所未有的新規定:
1. 提名委員會的提名是機構提名,是集體提名,不是個人提名。相比之下,現行的選舉委員會提名是委員個人提名,因此泛民人士只要取得足夠的委員提名就可以入場參選。集體提名等於封堵了泛民參選的可能性。
2. 提名委員會的集體提名是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來確定候選人。在這個原則下,即使部分泛民人士進入提名委員會(就像現在有部分泛民人士能晉身選舉委員會一樣),他們也必然因為「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而被廢武功。
從這兩個前所未有的規定看,到2017年「普選」時,所有泛民背景的人士將不可能獲得參選機會,比現在還倒退。
比現在還倒退
《基本法》是根據《中英聯合聲明》制定的(中共一定會辯稱它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制定,但即使這樣詭辯,也不能改變它是為落實《中英聯合聲明》第三條中國的政策宣示這個事實),因此它代表了中英兩國的共識。《基本法》是中國內地和香港共同制定的(至少表面如此),好歹也是內地與香港雙方的共識,但喬先生的「實施細則」,卻完全是北京單方面制定的規則。北京這樣隨心所欲地、單方面地增添規定、改變共識,又怎樣能服眾呢?
中共執政60多年,人們始終無法建立對它的信任。人民對中共的不信任從何而來?就是從大量言而無信的事例累積而來的。中共對香港人所作的「普選」承諾泡湯,亦可作如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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