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一直被隐蔽的大屠杀,那就是中国共产党对蒙古人施行的种族灭绝性屠杀─“蒙古人大屠杀”。1966年夏天,由毛泽东和中国共产党主导的文化大革命爆发。
一年后,从1967末到1970年夏为止,在内蒙古自治区有无数的蒙古人被逮捕或惨遭杀害。给那些蒙古人定的“罪名”是“内蒙古人民革命党员”。因为这个“内蒙古人民革命党”有过“想把内蒙古从我们伟大祖国分裂出去”的历史。对于牺牲者的人数有几种说法。 内蒙古大学郝维民教授编《内蒙古自治区史》(1991)里记载2万7,900人被杀害。澳门大学的程惕洁(程铁军)教授和当时内蒙古最有名的红卫兵领袖高树华在著作《内蒙文革风雷─一位造反派领袖的口述史》中的推算是,大约有50万人被逮捕,2到3万人惨遭杀害。尼斯勒在最近指出,当时100万以上的人被捕,死者可能达到5万人以上。
以上不管哪一种说法,都是模糊不清的数字,看不到真相;但能说明一个问题:这个“挖内人党”的事件,是对蒙古人进行的一次种族灭绝性大屠杀。换言之,就因为是蒙古人这个唯一的理由而惨遭杀害。要想弄清楚死者的正确数字,那估计只能等到中国政府把当时的资料完全公开。但是在那之前,研究者和有良知的人们有必要去做的一件事就是把这个事件告诉全世界。到现在为止世界各地对于《蒙古人大屠杀》还是一无所知。曾经,包括日本在内的世界各国“先进知识分子”们都称赞过中国的文化大革命;那对于试行了种种大屠杀的文化大革命来说,它是否应该成为被称赞和讴歌的对象呢?
1948年12月9日,联合国采纳了《关于防止与处罚种族屠杀的条约》。该条约的第二条规定有以下内容: 在本条约里所说的集团屠杀是指对国民的、种族的、民族的或者是宗教集团的全部或一部分进行有意图的破坏行为。1.杀害该团体的成员。2.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3.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4.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成员的生育。5.强迫转移该团体之儿童至另一团体。
中国共产党对蒙古人施行的屠杀行为,与联合国《关于防止与处罚种族屠杀的条约》的所有规定完全吻合。而不仅仅是大量的屠杀;在1969年5月,把内蒙古自治区东部三个盟和西部三个旗,分别划归与汉人的省与穆斯林的自治区里─呼伦贝尔划归黑龙江(其中突泉县和科右前旗划归吉林省白城专区)、哲里木盟划归吉林省、昭乌达盟划归辽宁省;巴彦淖尔盟的额济纳旗阿拉善右旗划归甘肃、阿拉善左旗划归宁夏回族自治区(图1)。意图把蒙古人“分而治之”。直到1979年,蒙古人才等到领土的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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