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多名民主派核心人物再因和平游行被判囚超过一年,被获判缓刑的前立法会议员单仲偕形容为「史无前例」的严重后果,亦有法律学者指,判刑理据与欧洲人权法院案例相违背。在英关注香港人权的组织「香港监察」(Hong Kong Watch)更发表声明指,判刑是对口口声声维护表达自由的港府的嘲讽,呼吁国际社会对当局镇压香港民主运动作出回应,推动联合国增设香港特别报告员,并制裁明显违反人权的中港官员。
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等多名民主派领军人物,因组织或参与前年「8.18」维园流水式集会、「8.31」游行,以及「10.1」国殇日游行而被控组织或参与未经批准集结,三宗游行均和平进行,最后一宗游行的前后在其他地方则有警民冲突,但仍遭重判,在部分刑期同期执行后,各民主派核心人物累计被判入狱14至22个月,当中,刑期最重的是激进民主派前议员梁国雄,其次是黎智英和支联会主席李卓人,各须入狱20个月;接着是被囚18个月的民主党前主席何俊仁和民间人权阵线召集人陈晧桓,而入狱共14个月的则有前议员何秀兰、杨森及社民连前主席吴文远。
「香港监察」执行总监罗杰斯在昨(28日)午在「10.1」游行案判决后发出声明,指判处和平示威的民主派社运人士入狱超过一年,是对港府声称仍然捍卫《基本法》和港人表达自由的一种嘲讽。他直言,显而易见,北京及其在港府内的「忠字派」正以名誉扫地的《公安条例》来针对民主派,消灭异见声音;而把相关案件的刑罚由过往的定额罚款提升为现在的入狱逾年,北京是要令人在香港进行和平示威付出更严峻的代价。
另外,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公法讲座教授陈文敏亦认为,判刑会影响市民日后参与和平集会及游行。在判刑时,法官表明,以前年的形势,各被告呼吁市民以「和平、理性、非暴力」的态度参加游行是天真和不切实际,陈文敏向《明报》指出,法官似乎不相信集会和平,予人感觉以后集会是否和平进行,均须面对重刑。
他对此不表认同,指欧洲人权法院有案例提及,即使集会现场出现零星暴力、或有其他人作不法举动,只要参与者的行为和意愿均属和平,该人就不会因此而停止享有和平集会的权利。他解释,参与者无法控制其他人在集会中的行为,即使在合法集会,也不能避免有人或有非法行为,质疑是否「可能」有人犯事便不能集会,若此,便会扼杀和平集会的权利」。
他更援引外国判例称,若是和平集会,即使未经批准,一般而言都不会判处入狱,若因未经警方批准便成为非法,甚至在相关集会出现暴力便要重判,这便会令到公众集会的权力变相由警方决定。
现行的「未经批准集结」控罪,在香港回归后的临时立法会加入《公安条例》中,最高刑期是五年,当年首名触犯此罪者,正是今次一系列游行案的刑期最长犯梁国雄。他在2002年游行声援一名社工而被裁定罪成,被判处自签500港元和守行为三个月。相关案件的辩护律师均指出,过往同类案件,法庭多判处守行为或罚款等非监禁刑期,但在2019年反修例事件后,上诉庭近期以黄之锋案作例订定新例,就「暴力非法集结」订下的判刑原则,亦可应用于同属《公安条例》的不涉暴力的未经批准集结案中,以收阻吓作用。自此,普通的非暴力非法集会的量刑起点均超过一年。何俊仁等早前已就「8.18案」的判刑提出上诉。
与民主派的批评不同,建制派对判刑表示支持,认为被告罪有应得,更有一个名为「爱国护港101」的团体到律师会请愿,要求对判囚18个月的律师何俊仁展开调查,永久吊销其执业资格;另一个叫「市民心声」的团体则到法院外拉起祝贺黎智英加刑的横额,并开香槟致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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