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自由亚洲
一条国安法怎样反转香港、颠倒基本的法治概念和逻辑思维?以下几个例子,很能充份说明政权在“后国安法时代”要瓦解香港公民社会,是怎样无所不用其极。其中一项发展是负责税务条例的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宣布,因应国安法实施,“今后若有团体支持、推广或从事不利于国家安全的活动,将不被视为慈善团体,不再享有税务优惠”,即时生效。
“有违国安”慈善团体即时取消注册:教会、乐施会成高危目标?
这类条文的字眼,非常模糊。第一,假如有慈善团体“支持、推广或从事不利于国家安全的活动”,其实已经几乎肯定触犯国安法了,已经不单是不享有税务优惠的问题。第二,即使退而求其次演绎,“支持、推广或从事不利于国家安全的活动”,可以简单到专页给某活动一个点赞,但申请慈善团体资格却是穷年累月,也要年年审查,这样的“即时生效”而又没有平行检测、没有上诉机制,充份体现“依法”和“法治”的差异。
所以这项条例,真正的重点就是警告慈善团体、民间团体(NGO),即使未被这一波公民社会解散潮冲击,安全门槛也已经大为提高。有两类慈善团体,根据上述定义,特别高危:
一类是教会的慈善团体,即使他们在香港未来变得小心翼翼,但肯定有大量教徒是黄丝,是否和他们告解,已经“不利于国家安全”?而教会要是对中国大陆教徒有关事宜表态,例如拆十字架,是否“不利于国家安全”?要是祈祷缅甸要和平,是否也“不利于国家安全”?
另一类是国际NGO,但以香港注册在中国大陆活动的,例如乐施会。这类NGO已经非常保守和官僚,但毕竟也有管治章程和目标宣言,要是任何工作被政权看作“颠覆”,是否就要钉牌?须知乐施会也是被点过名的,其实又有哪个国际NGO没有被点名?
所以近年中国大幅收紧NGO注册,原因同样是配合“综合国家安全观”。香港的慈善团体,要是需要跟随同一做法,恐怕需要解散的还陆续有来。
石墙花瓦解:人与人之间不准有组织的黑暗年代
然后,协助囚犯的囚权组织石墙花宣布解散。之前保安局长邓炳强、惩教署长胡英明等点名批评,指石墙花“垄断囚犯物资”,“企图在监狱内建立秩序”,乃至什么一粒朱古力也可以颠覆政权。要几荒谬,有几荒谬。
但在这样的香港,假如不就范,政权随时可以先把组织定性,然后随便找条控罪,控告所有接受石墙花援助的在囚人士。控罪是“妨碍司法公正”还是“颠覆国家政权”,就按上级心情决定。
事到如今,我们需要理解这个政权的思维逻辑,和我们习惯的正常逻辑完全相反。我们认为无罪假定,他们就是相信有罪假定。任何组织,都会被假定“颠覆政权”,因为只有共产党有权力负责“组织”的,任何共产党不能控制的“组织”,无论是实质上还是形式上,都足以构成挑战,都需要打击或直接取缔。香港公民社会一直蓬勃发展,现在就要将之全盘瓦解,而且连那些老牌组织如校友会、兴趣班、粉丝团等,都要重点关注。
对政权而言,唯一管治之道,就是每个人都只能是个人,不能有任何人与人之间“不经共产党容许”的组织联系(“组织联系”也是香港人从前从不会使用的大陆政治常用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是和谐,而是竞争的、互不信任的,不能结成任何合作,只能依靠政权指示去生活。这是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机制,是根本否定个人主义的一切。
这一套价值观,和香港自古以来的自由主义彻底相反。要一个最自由的地方(由1841年开始香港就是英国治下的自由港),行最荒谬集权的一套,那是一种病态的恶俗。
申请政府基金也要宣誓:老人家申请生果金也要宣誓效忠吗?
“新香港”继续“完善”一切,枷锁无处不在,又有新猷是建议宣誓要求进一步扩展,这次说是所有申请政府基金的,都要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须知有否宣誓,相信随着宣了誓的人被逼作出的不符国际文明规范的工作,几年内就会成为各地接纳香港移民、工作、升学时审核的关卡。而范围扩得越大,对香港人的国际流动越不利。
申请政府基金要宣誓,是什么概念?香港不少专业团体、民间团体都有申请政府经费的习惯,这并非政府的恩赐,而是港英时代第三部门的基本运作逻辑:小政府不应管衣食住行所有东西,也管不来,应该交由懂的社会组织处理,同时维持由下而上的生命力。于是每一个居、处,都有一定经费,供不同机构申请。现在“新香港”则假定“有奶便是娘”,这是土豪劣绅那种逻辑,完全不懂管治之道。这自然是进一步打压香港公民社会、瓦解剩余的NGO的行动,一切已经毫不掩饰。
根据这概念,例如申请大学资助委员会的经费也可以算是“政府基金”,是否也要宣誓?须知所有大学教授的评审准则,都包括委员会认可的研究经费有没有申请成功,也就是几乎所有人都要申请,这里包括了大量外籍人士。要是申请研究经费也要宣誓,其实是向全世界表明,这里已经没有学术自由,学术研究也要“政治正确”,很快香港学界就会与中国无缝接轨。这不是说“香港大学之死”又会出现,毕竟北大、清华、复旦的世界排名节节上升,有“排名”这回是自然就有中国“经营”的空间,港大、中大不过“换了跑道”,但夺舍的本质,就心知肚明。
然后申请接受政府规管的经费是否也要宣誓?例如马会虽然不是政府一部分,但自然也要接受政府监管,那申请马会经费,理论上也不可能不用“效忠”。但申请这类经费,在国际社会是很平常的事,像我们在外国读书、工作时,就知道有什么需求可以到哪些机构申请资助,在“新香港”眼中,恐怕一切“外国钱”都是“特务钱”,也假定外国是这样看香港任何性质的经费。这是强迫香港人进一步和国际脱轨。
最后,假如“收政府钱”就要宣誓效忠,为什么老人“生果金”的申请人不用?那自然是政府资源,假如不效忠,理论上根据现在基准,似乎连生果金也会失去。那进一步,强积金呢?虽然那是强制自己供款,但强积金自然又是受香港政府监管,要是不宣誓,就拿不回自己的钱,而且是被强迫放在那里的钱,这样的概念虽然匪夷所思,但在“新香港”“新逻辑”,却是完全符合的。
其实长痛不如短痛,不如搞过“全民大夺舍誓师大会”,像纳粹那样,一了百了算了。
from 博谈网 https://botanwang.com/articles/202109/%E9%A6%99%E6%B8%AF%E5%85%AC%E6%B0%91%E7%A4%BE%E4%BC%9A%E7%9A%84%E5%85%A8%E6%96%B9%E4%BD%8D%E7%93%A6%E8%A7%A3%EF%BC%9A%E5%87%A0%E6%9D%A1%E5%85%A8%E6%96%B0%E6%81%B6%E6%B3%95%E8%A7%A3%E8%AF%B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