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英國殖民統治遺留的政治框架〉整理英國殖民統治期間遺留的統治框架,如何被香港政府沿襲和凍結,成為今日社會矛盾的宏觀脈絡。第二部分〈中港政治變遷〉梳理中央在回歸後對港治理思路的變化、香港政制改革和經濟交流政策的變遷,及其對普羅市民社會生活和政治認同的影響。第三部分〈香港社會運動發展的脈絡〉則記述由1980年代至「反修例」運動前,在香港的民間社會曾出現的重要抗爭事件、政治思潮和抗爭路線遞嬗軌跡、這些發展又如何成為2019年香港爆發大型社會運動的背景。
1. 殖民統治遺留的政治框架
英國殖民政府在香港奠定向資本傾斜的經濟制度、低限度的福利政策,一方面透過「行政吸納政治」的手段維持穩定;另一方面以嚴苛的法律強硬打壓大規模的社會抗爭。殖民政府在治術上刻意迴避國共政治鬥爭,同時經歷動亂來港的難民對政治冷漠,形成了戰後不熱衷政治事務的社會氛圍。直至主權移交前後,中共一方面實行國族認同宣傳,一方面凍結70、80年代的管治模式,以最大程度滿足穩定統治的利益。在主權移交之際,社會上的討論主要關注如何維繫香港的「繁榮穩定」、在不改變原來的殖民權力格局、保障既得利益階層的利益的前提下順利過渡。因此,香港雖「回歸祖國」,但卻從未完成真正的「去殖民化」,殖民統治遺留的治理框架種下今日社會矛盾的宏觀脈絡。
1.1 「官商勾結」的制度和沒有民主的社會
由19世紀中開始,香港是英國商船頻繁使用的港口,「保障英資在遠東的商業利益」是英殖政府的重要任務。這些商貿公司想香港保持低稅、自由貿易、缺乏勞工保障的制度,於是在經濟和社會制度上,殖民政府按照「自由放任」或後來的「積極不干預」方針施政,務求香港在最低限度的福利及社會保障下發展經濟,直接造成財富集中在少數人身上的大環境[1]。另外,在英殖時期的土地制度下,地產商發展土地必須向政府購買土地使用權,在低稅率的環境下,賣地成為政府主要財政收入渠道,也令政府有誘因維持高昂地價,間接促成地產商的經濟特權[2]。
在政治上,殖民時期的政制不民主。殖民初期,政府以委任方式讓貿易洋行和後來的華人買辦參與立法局和行政局,確保管治是以精英的利益為依歸。在中英就香港前途展開談判前的數十年,雖然立法局和市政局實現了局部民主化,但民選議員的權力相當有限,而位居主導位置的行政局則從未開放選舉。殖民政府透過招聘和委任等方式將民間的政治力量(如地區領袖、專業人士)吸納到行政機關中,以保持管治穩定,被稱為「行政吸納政治」[3]。
1.2 「鎮暴」的殖民惡法
殖民政府以吸納菁英的方式保持穩定,但仍受到不少社會抗爭的挑戰。1922年,香港海員要求英資公司加薪不遂,引發海員大罷工,促使政府制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下稱《緊急法》),政府可在屬緊急或危害公安的情況下訂立任何規例,而毋須先經過立法機關審議。1967年,在工業發展引致大量社會問題的背景下,香港親中共左派呼應內地文化大革命,向英殖政府發起抗爭。運動由罷工開始,漸轉用更激烈的手段,然而土製炸彈誤殺途人等事件令運動喪失民意支持,加上英殖警暴的嚴刑峻罰,運動持續約半年後便結束,今日香港社會主流稱為「六七暴動」。
在「六七暴動」後,英殖政府隨後制定嚴苛的《公安條例》以阻嚇反抗人士。《公安條例》提出一系列以言入罪的煽動罪名;要求公眾集結需向警方申請許可(即後來的「不反對通知書」),否則便違反刑罰高達五年的「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非法集結罪」與「暴動罪」門檻甚低,嚴重傷害到集會自由。條例的內文大多取自當時的非洲英屬殖民地,不僅賦予政府與警方相當大的權力,罪行的字義模糊,刑罰重。《公安條例》在1970年作出進一步修訂,「暴動罪」刑期由2年提高到10年。
在「六七暴動」後,香港社會長期未有發生大規模的激烈抗爭,殖民時期遺留的惡法也逐漸被社會遺忘。直到近年的社會運動,香港政府又再「借屍還魂」,重新利用殖民時期的惡法打壓抗爭者。在2019年的「反修例」運動,香港政府以《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定性示威為暴動,並且大規模使用「暴動罪」檢控示威者,「暴動罪」是最多人被起訴的罪名,涉及高達653人。
1.3 未能解殖的「回歸」
1984年,中英兩國政府下簽署《中英聯合聲明》、在中央政府主導下建立臨時立法會、草擬和實施《基本法》。在「回歸」的討論中,社會上主要關注的是如何維繫香港的「繁榮穩定」、在不改變殖民權力格局、保障既得利益階層的利益的前提下順利過渡[4],爭取「民主」或改革殖民體制的流弊不是大部分人關注的議題,主權移交前後並沒有出現大規模的社會運動。
在確立香港將在1997年主權移交後,港英政府在殖民末期逐步鬆綁對政治自由的限制、增加民眾在代議政治制度的參與。1982年區議會成立,部份議席為地區直選,其後漸漸增加。1991年,立法局首次以地區直選產生議席,但也同時實行部分議席由「功能組別」產生的制度。「功能組別」的議席代表由不同界別(包括商界和專業界別)投票產生,然而大部份功能組別議席只有「公司票」,故只代表僱主的投票意向,而非該界別的所有工人,是有利菁英管制的制度。
1990年,中國政府公佈《基本法》,其中定明根據「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行政長官「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立法會「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中央考量「功能組別」可令立法機關全由「選舉」產生,同時亦於保留維持由建制精英把持的局面,並且很快便便掌握了絕大部份功能組別議席。關於殖民時期遺留的惡法,英國殖民政府在主權移交前曾進行部份修訂(例如:在1995年,英國殖民政府修訂《公安條例》,遊行集會不必再向警方申請牌照,只須七日前通知。)可是,中共政府認為這些改革是英國為中國留下管治麻煩,回歸後,中共保留《公安條例》,並倒退回九十年代前較嚴苛的版本。
總的來說,「回歸祖國」後的香港事實上並沒有去殖民化,而是承襲過去殖民統治的管治模式。在政治上,中共凍結香港70、80年代的管治模式以保持穩定、最大程度滿足中共的統治利益;在經濟上,延續政府公共開支低微的特點[5],無視社會上不斷加劇的貧富懸殊。在主權移交後的數十年間,這些政治與經濟的結構性矛盾日漸加深,觸發一波波的群眾運動。與此同時,香港的民主化進程已經啟動,中央政府也在《基本法》落下了(哪怕是部份措詞模糊的)普選承諾,群眾運動與承襲自殖民時期的鎮壓體制劇烈鬥爭,終導致香港管治模式的全盤破產。
註:
[1] 吳仲賢(1997),〈香港經濟發展的批判理論〉,戴於吳仲賢《大志未竟 : 吳仲賢文集》(頁27-57),香港:吳葉麗容。
[2] 潘慧嫻(2010),《地產霸權》。香港:天窗出版社有限公司。
[3] King, A. (1975). Administrative Absorption of Politics in Hong Kong: Emphasis on the Grass Roots Level. Asian Survey, 15(5), 422-439.
[4] 羅永生(2014),〈邁向具主體性的本土性〉,載於羅永生《殖民家國外》(頁14-30),香港:牛津大學出版社。
[5]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政預算以量入為出為原則,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並與本地生產總值的增長率相適應。」,延續了殖民時期政府開支低於收入,庫房長期累積的財政原則。
《香港究竟發生了什麼》是一個關於香港的寫作計劃,也是場記憶與遺忘的鬥爭。我們從2021年的6月9日開始每晚連載,梳理香港社會運動的歷史脈絡,以及從2019年春天至2021年,由《逃犯條例》修訂草案所引爆的民主運動的發展軌跡。希望這個書寫的嘗試,能在阻隔交流的石壁高牆上鑿出一個洞,帶來對話的可能,也煉成連結和反抗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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