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21 September 2019

斯伟江:被窃听入罪的南昌熊昕律师

警察职业和律师职业,是硬币的两面。没有警察,意味着没有秩序,同样,没有律师,就变成了警察国家,人权状况堪忧。这是常识,因此,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中,既安排了警察的各种权力,又存在律师的辩护制度。但在实践中,往往如足球队的竞技对手一样,不管胜负如何,都必须尊重对手,如果足球场上火药味很浓,表明肯定出了状况,大家把对手当敌人了,一场本来应该精彩的比赛,就变味了。

现实往往令人遗憾,在办案过程中,侦查人员总是希望律师不要出现在侦查阶段,这一点,只有监察委做到了,但监委办案的质量,是屡有诟病的。律师介入,是一种健康的平衡,律师尊重警察的工作,但同时,也必须履行自己的职责,在法律赋予自己的职责范围内,要竭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以说,这也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只是可惜,这样的权利,有时经常被侵犯,甚至律师自己,还因为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了,而身陷囹圄。

为什么,因为人们往往受情绪和职业习惯支配,而忘了常识。在南昌律师熊昕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罪的案件中,显露无疑。当一个警察违反法律规定,当听到律师和当事人的秘密谈话时,他该如何做?他的证言,是否能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这个在全国人大的《刑事诉讼法释义》中明确解释了其立法本意,就是考虑,如果受监听,犯罪嫌疑人就会顾虑重重,不敢讲案件的真实情况。律师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谈话是保密的。不得监听,有关机关不得派员在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监听律师会见时的谈话内容,也不得对律师进行秘密录音。(郎胜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76页)。但事实上,本案熊昕律师在会见被告人时,同一办案机关的警察张某某在隔壁提审,但这个警察自己不好好提审,反而认认真真地偷听了二十分钟,(据其笔录,但没有录音),最后,检察机关根据这个警察张某某的证言,以及被告人证言,起诉熊昕律师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罪。这个案子,不能不说,匪夷所思。

首先,这个罪名中的对象,不包括被告人供述。刑法三百零六条是这样规定的,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是指证人。那么如果对被告人供述而言,只能引用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事实上,毁灭,伪造证据的“证据”,根据清华大学张明楷教授的理解,对于辩护人引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背事实改变供述的,不应以本罪论处,除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言是其他犯罪的证据时,才可能。(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第1084页)我想这是非常正确的解释,因为,在该条条文中,如果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话,就归在威胁引诱证人、犯罪嫌疑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口供之中了,法律没有把犯罪嫌疑人列入威胁引诱改变证言的范围内,就是排除了犯罪嫌疑人,法律条文的文意解释,就该如此。全国人大郎胜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里解释,毁灭、伪造证据,是指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自己将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证、物证以及其他证据予以毁灭,使其不能再起到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作用。显然,这里毁灭、伪造证据,不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其次,本案警察偷听的证据显然应该作为不合法的证据。因为这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不合法的行为,证据的可采性涉及证据本身是否合法,当一个办案机关的警察,违背刑诉法明文规定,窃听律师和其当事人的保密谈话,而这种违法窃听的结果,变成指控律师的证言,显然是毒树之果,行为本身的违法性,导致了其证言是不适格的,不合法的。如果这样的证言具有可采性,那么意味着刑诉法的规定,成了一纸空文,法律就被羞辱了。在行政诉讼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里,就有类似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第五十八条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也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我看到起诉书说,警察只是在走廊里听到,我想,顺便听几秒钟,或许是不在意的,但听了二十分钟,不是窃听,还能是什么?

再次,本案的管辖存在重大问题。我记得前几年在四川成都办理的詹肇成律师涉嫌妨害作证案时,就是异地审理,因为刑诉法第四十四条明文规定,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这个目的是为了保证律师办理的本案,和新的辩护人妨害作证案之间的独立,起到隔离作用。事实上,本案侦查机关是换了一个,但检察机关和审理法院,却和熊昕律师自己办理的强奸案,是同一司法机关,这样的做法,严重违背了立法本意。

令人遗憾的是,在同一个检察机关,前一个办理强奸案的公诉人,依旧是办理熊昕律师涉嫌伪造证据罪的公诉人,更令人诧异的是,检察机关的两位检察官,还在熊律师涉嫌伪造证据罪的案件中,出具了情况说明,成为伪证案的证人,盖了大大的红章。一个检察机关,既是公诉机关,又是证人(?),显然这样的做法,严重违背了检察机关的公正性。

本案还涉及熊律师的当事人提到自己被刑讯逼供,也被认为是熊律师的教唆内容之一,事实上,本案熊律师的当事人最终被判刑11年,那么依据公安部的规定,这样的案件,每次审讯都必须有录音录像,检察机关和法院只需要调出录像来查看即可,可惜的是,在强奸案中,也没看到有审讯录像出示,熊律师在强奸案没出庭之前就被抓了,没能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而新任律师,恐怕也没敢再提,《左传》记载的:太史书曰:‘崔杼弑其君。’崔子杀之。其弟嗣书而死者二人;其弟又书,乃舍之。南史氏闻太史尽死,执简以往;闻既书矣,乃还。”这样前赴后继赴难之人,毕竟罕见。熊律师自己坚持无罪,认为自己所做,皆是律师职业的分内事,如果排除了窃听的警察证言,其实,唯一对他不利的,只有他自己的当事人之证言,这是何等残忍的事。当然,我也怀疑,这背后也有难言之隐。我亲眼看到龚刚模给李庄的道歉信。日光之下,并无新事。

从目前的刑事程序看,是严重违法的,从证据看,也是明显不足的。熊昕律师已经被羁押一年了,希望这样的悲剧不要延续下去。成都的詹老律师,在一年多牢狱之后,现在年满七十,历经磨难,却不改初衷,还在做律师。国家需要警察的辛勤付出,但也不能没有律师的不懈工作,兄弟登山,各自努力,这是车子的两边轮子,缺一不可。任何试图摧毁其中一边轮子的努力,都是在摧毁司法公正本身,路的尽头,就是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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