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林鄭月娥、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周二(3月26日)宣布,《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將於4月3日提交立法會審批。兩人言之鑿鑿,聲稱要填補機制漏洞,實際上卻呃呃哄哄,愚弄社會大眾。
特首林鄭月娥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周二(26日)為政府急於提出和通過《逃犯條例》解畫。
第一,沒辦法移交逃犯?
李家超說,香港只跟20個地國家有逃犯協定,其他地區,沒有機制移交逃犯;假如有香港人去日本旅行時性侵犯其他人,政府都拿他沒法。
事實是,《逃犯條例》第2條寫明,就算沒有逃犯協定,政府都可以就個別疑犯、個別罪行,安排移交;保安局2月提交立法會的文件也說,可以「一次性個案方式」移交。
所以,香港可以移交逃犯去任何地方,除了內地或台灣,因為《逃犯條例》明文規定不可以。
第二,不能移交去內地或台灣,是制度漏洞?
李家超說,《逃犯條例》有漏洞,有香港人去台灣殺人後,可以回來逍遙法外,所以必須填補。
事實是,早在1996年草擬《逃犯條例》時,立法會已問政府,是否要適用於中國內地,政府當時說不用,因為要與中國政府另行商討引渡協議。
所以,條例本身沒有漏洞,只是香港政府22年來,都未跟內地達成協議。
第三,立法會阻礙移交逃犯?
李家超說,條例原本規定,政府收到移交請求後,要由立法會審議,變相令疑犯可以潛逃外地。
事實是,法律界隨即指出,只要賦予警方臨時拘留權,就可以先扣留疑犯,再等立法會審議。
所以,政府到目前為止都未能解釋,取消立法會審議權的理據。
第四,要信得過法院的把關?
李家超說,法院會嚴格把關,保障當事人的人權。
事實是,《逃犯條例》賦予法院的審查權力有限,拒絕移交的主要酌情權,其實在特首。
所以,整個逃犯移交的機制,主要是特首一個人的決定。
第五,應該只由特首批准逃犯移交?
林鄭說,由特首批准移交請求,如英國、加拿大的做法相似,他們都是大臣負責,而不經國會。
事實是,主權國家的大臣並不從屬於外國政府,但香港特首事事聽命於中央政府,面對中共的移交請求,根本不敢拒絕。
所以,一個由1200人選出的特首,社會不信任由其把關,絕不出奇。
第六,《逃犯條例》已有人權保障?
李家超說,個案移交的人權和法律保障,和長期協定的一樣,不用擔心。
事實是,香港與20個國家達成長期協定,因為立法會已審核,相信對方的司法制度健全;條例規定的個案移交批准條件,並不包括公平審訊的權利。
所以,政府的修例方案一旦通過,疑犯被移交後,可能連公平審訊的機會都沒有。
第七,不能只處理殺火放火等重罪?
李家超說,20份長期協定有的涵蓋21項罪行,有的涵蓋46項罪行,目前的37項是合適的。
事實是,香港信任芬蘭的司法制度、有長期協定,尚且只移交21項罪行,未有協定、個別移交的臨時安排反而多達37項罪行,有違常理。
所以,政府大可規定,個別移交只涵蓋謀殺、綁架、越獄等嚴重罪行。
第八,剔除9項白領罪行,不是偏幫商界?
林鄭說,破產等罪行,非商界亦可能觸犯,所以不是向商界傾斜。
事實是,9項罪名中多數是白領罪行,而且政府聽取自由黨、經民聯的意見後,就公布剔除9項罪名,明顯為了換取商界政黨的票。
所以,商界因為功能組別的議席,有如獨享特權,可以只保障其界別利益。
第九,抗拒修例因為無知?
李家超說,個案移交新安排運作一段時間後,會因為認識機制,而消除目前的反對意見。
事實是,政府要與外地達成移交安排,向來都是先弄清對方司法制度,然後才同意移交;目前政府要社會先行、後信,可謂本末倒置。
所以,政府不應該倉促行事,急於4月提出、7月通過修例。
第十,急於修例,因為要將殺人犯送往台灣?
林鄭說,7月前未能修例的話,就趕不及移交兇手到台灣受審,對死者家屬不公。
事實是,政府可以為今次修例引入日落條款,在移交兇手到台灣受審後,再諮詢立法會和公眾意見,草擬方案。
所以,政府只是借台灣殺人案過橋,大開與內地引渡之門,更何況台灣尚未同意《逃犯條例》的安排。
為了通過修例,林鄭月娥和李家超大玩語言偽術,不聽大律師公會、法律學者的意見,討好了商界議員就馬上闖立法會。用意何在,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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