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8世紀時候,英國金融市場出現了第一場金融危機:史稱南海泡沫事件。
南海公司是一家身份特殊、業務創新的英國海外貿易公司,實際以金融投資為主業,1713年開始在倫敦股市釀出泡沫,1720年初南海股價驟升急跌,股市泡沫破裂,觸發政壇動蕩,各界群情激昂。
政客義正詞嚴地要求展開調查挖出元兇;南海公司董事會成員被批叛國、欺詐,被傳召到議會出席問訊。有分批准的英國財相一度被關押在倫敦塔。
金融時報評論提出,在南海泡沫那個時代、成立的一家不可靠的公司,被描述為“一項具有巨大優勢的事業,但實際上沒有人知道它是什麼”。
時間過了三個世紀,這家不可靠公司,卻在今天的金融市場重生:名為SPAC。
2020年和2021年初,華爾街充斥著SPAC「特殊目的收購公司」,我簡稱為「空頭支票」公司。這些空殼集團是為了收購已經上市的公司而成立的。當投資者購買SPAC股票時,他們不知道它會收購什麼業務。
這種「借殼」的做法繞過了傳統IPO的複雜流程,避開了許多審查和限制,並讓普通投資者能參與私募股權類型的交易。由於SPAC只有現金,不擁有任何業務,其存在的目的就是快速上市籌資,再併購有實際業務的未上市企業,從而讓後者快速上市。
當SPAC進入市場時,投資者相當於給阿克曼 (Bill Ackman) 這樣的明星發起人開出空頭支票,用於收購初創企業,並幫助它們最終實現上市;相比傳統的IPO,SPAC交易上市路徑受到的審查要少一些。
SPAC偏好那些引人注目、主題熱門、尚未經受市場考驗的企業,比如電動汽車、衛星、太空火箭、飛行出租車等。去年冬季,散戶投資者在尋找GameStop到AMC等「模因股」時,積極買進SPAC股票,使SPAC成為熱捧對象。
我一直都有留意本港在引進SPAC的進展,原因只有一個:這種空頭支票公司風險實在太大,香港的散戶,完全未夠班玩這個「泡沫遊戲」。
結果很慶幸本港的監管機構仍算清醒,諮詢文件表明,本港SPAC只限專業投資者買賣,原因正是併購項目業務模式較難理解,加上考慮到當中的投資風險、在其他地方曾出現市場失當、投機炒作的行為,所以SPAC暫時集中於專業投資者,要待日後完成併購上市,散戶才可以參與。
根據諮詢文件,SPAC首次公開募股的最低集資門檻將為10億港元,將有兩年時間來物色合併目標,並且需要在三年內完成合併交易。
現時美國對SPAC沒有集資額要求,但設有上市市值規定,為5000萬至1億美元不等;新加坡則要求上市市值最少達1.5億坡元(約8.7億港元)。
除了對SPAC的上市門檻及投資者有更嚴謹要求外,港交所亦在SPAC併購交易定出多項條件。最終上市的「繼承公司」須符合港交所的新上市規定,包括最低市值及財務資格測試,換言之與啟動另一次IPO沒有分別;
當然,今天香港才啟動SPAC,時間上已失去優勢,投資者對SPAC的興趣已迅速消退。
FactSet數據顯示,8月份只有5家SPAC為其公開上市交易定價,9月份到目前為止只有一家。相比之下,今年2月份曾多達141家。
不過正如華爾街日報指出,老投資者哀嘆他們的損失之際,或許也是新投資者搶奪戰利品的時機,特別是針對的是大中華市場。
港交所稱,截至7月中,有25家總部位於大中華區的SPAC在美國上市,首次公開發售所得款項共約42億美元。文件稱:「以物色大中華目標為重心的SPAC若能來港上市,可能有助確保這些目標公司選擇在香港而非美國上市。」
有趣的是,內地官方媒體《證券時報》早前亦發表文章,題為「SPAC上市競爭升溫,香港優勢得天獨厚」,指出香港顯然是SPAC上市制度一個極好的試驗田,倘若香港監管部門能在未來適時推出該制度,預計將會「後發先至」,吸引更多的中資企業赴港上市,香港金融中心的競爭力也有望進一步提升。
香港投資者對SPAC興趣日濃,好大程度是很多新晉富豪,都熱衷這個遊戲,甚至認為是「潮人象徵」。電盈主席李澤楷已先後成立三家SPAC,其中Bridgetown 2與新加坡網上房地產平台Guru合併上市,市值近140億港元。
而新世界行政總裁鄭志剛私人持有的美國SPAC Artisan Acquisition Corp.(美:ARTAU)與香港基因及診斷檢測公司 Prenetics 剛公布,協議合併美國上市,合併股權價值約為17億美元,將成為首家香港獨角獸完成上市。
而「小賭王」、新濠國際主席何猷龍創辦的家族辦公室及私人投資旗艦黑桃資本,據悉亦正在籌備第二個SPAC上市。
有名人加持,SPAC遊戲當然變得非常Juicy,只是投資者不要忘記,以他們的身家,參與SPAC根本是九牛一毛,閣下投入的資金,又是否身外錢,輸晒都不會「面不改容」?
空頭支票一直都有兩重意義:一個是Blank Check,投資者不知道買了甚麼,只知道是對明星級的SPAC投下信任一票,支票銀碼任填,只是等待SPAC完成併購後的回報;另一層意義當然就是,開出支票戶口根本沒有存款,空頭支票結果被彈回頭,持有人變成一無所有。
但願香港的SPAC不會是後者。
原文刊於財經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