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右翼散播種族仇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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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中的深層次矛盾存在已久,兩地人民互罵只是其表達方式之一。公開罵一個族群是狗,是蝗蟲,在西方很多國家已涉犯hate crime(仇恨罪) 。美國的黑人問題及納粹德國的猶太人政策令西方對散播種族仇恨的言行十分敏感。從泰利(John Terry)因涉用種族歧視語言而被褫奪英格蘭國家隊隊長可見一斑。亞洲絕大部分國家沒有仇恨罪相關法例。日人排外問題存在已久,對生活在日本的朝鮮人及中國人最不客氣。此外,非洲人及回教徒也常遭白眼。究竟日本可有立法打擊仇恨罪?
答案是「還沒有」。為何不說「沒有」而說「還沒有」?因為日本政府有憲法上的責任為此立法,但至今仍未做而已。戰後《日本國憲法》第14條明言:「所有國民在法律下平等,不因人種、信仰、性別、社會身分及家族背景受政治、經濟或社會的歧視。」(すべて国民は、法の下に平等であって、人種、信条、性別、社会的身分又は門地により、政治的、経済的又は社会的関係において、差別されない。) 不過在保障人種免受歧視上一直沒有立法(在保障女性免受歧視上已立法) 。
現狀是日本社會存在頗多對外國族群歧視的言行。一般而言,在網上、甚至是公共空間散播民族歧視及仇恨的言論不涉犯法。當然若公眾人物在公開場合作這種發言,會招惹傳媒的惡評及社會的指責。若涉及因族群歧視而犯下的罪行,則按其實際罪行(如財產破壞、打鬥、放火、強姦、殺人) 而起訴。
以2010年福井排外事件為例,該年福井市相繼出現用日文及英文寫上「外人!滾回家!」的標語及塗鴉,但日本因無仇恨罪,所以無可奈何。9月一輛停在印度餐廳前的車被燒。在10月一輛停泊在福井回教寺外的私家車被人放火,找到「gaijin, get out!」的字條。車主是馬來西亞人。警方以一般放火案處理。
嫌韓反中言論很有市場
亞洲各地也許是時候研究應否就「仇恨罪」立法。我認為若立法,其應用範圍宜局限公開場合的言行,特別針對政治人物及公眾人物。否則「仇恨罪」可能成擾民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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