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3 October 2019

江丕盛:你說合理合法,就真合理合法了?

昨日在荃灣大河道鱟地坊有警員在不到一呎距離對準一名示威者左胸開槍,中彈者證實是荃灣公立何傳耀紀念中學中五同學。據《明報》報導,開槍的警務人員為隸屬機動部隊的警署警長。警務處長盧偉聰深夜見傳媒表示,「在場執法警務人員生命受嚴重威脅」,警長開槍「合理及合法」。

警察有維持治安的責任,這是絕對肯定的。然而,警務處長對鱟地坊開槍事件的合理合法解釋未免過於簡單,一哥有責任向市民清楚解釋:

一、
警察驅散人群,正確的做法應是以整體隊形緩慢前進,一方面,讓示威群眾有足夠時間散開離去,另一方面,也保護自己免受不必要的襲擊。然而,不少警員近月來頻頻離群追逐群眾,並棍打拘捕,有如電影中追逐悍匪大盜,以致於自己落單示威群中,甚至身陷險境,這種狂奔追逐做法是否合理合法?

二、
開槍警長當時左手持防暴長槍,為什麼右手同時又拔槍追逐群眾,這種先拔槍追逐、左右槍奔跑的做法是否合理合法?

三、
現場執法警察「生命受嚴重威脅」的辯解顯然過於簡單。警察受過嚴格專業防暴訓練,並身穿精良防暴裝備,怎麼一棍迎面打來就(合理合法地)叫做「生命受嚴重威脅」呢?警察平日的自衛、自信和自律訓練在哪裡呢?更何況開槍的是隸屬機動部隊的警署警長。

四、
如果多人持棍迎面打來,是否就合理合法以更強武力應對呢,如多名警員開槍、以自動機關槍掃射?

五、
請詳細解釋「現場警察遭受襲擊」、「現場警察生命受威脅」和「現場警察生命受嚴重威脅」有什麼重要不同呢?混淆了它們之間的重要區別和差異,還能算是合理合法嗎?

六、
當普通市民遇到沒有編號、沒有出示委任證的(往往多個)蒙面人粗暴呼喝並肢體接觸時,他們自然感到「生命受威脅」或「生命受嚴重威脅」,如果他們因此自衛是否也合理合法呢?

七、
「一個警察覺得對方犯法,可以拘捕他,但不可以毆打他,用暴力傷害到他,甚至讓他有機會終身殘障,這是一個文明社會最基本的法治與良知底線……從來沒有一個選項,是警察有權力用暴力解決。」請問一哥,是否認同上述說法合理合法?

八、
和平示威者都知道:有警察的地方就有危險!越多防暴警察就越危險!看不到警察的時候最為安全。道理很簡單:有警察的地方,就有可能會有「現場警察生命受嚴重威脅」的情況出現,就有可能會有殺傷性武力的使用。和平示威者合理合法的呼籲:還我《基本法》賦予的示威權利!

九、
自從 6.12 之後,警方一方面大幅度增強武力,在廣大地區、地鐵和民居使用警棍和伸縮棍,並發射催淚彈、橡膠子彈和布袋彈,甚至實彈等,另一方面又大幅度減低行動透明性(最明顯的就是沒有編號、沒有出示委任證的警務人員,以及喬裝混入示威人群中)。然而,這三個半月來,示威者和警方的衝突有增無減。從近半市民最近對警察絕不信任,給警察表現打零分來看,警方行動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顯然為廣大市民所質疑。在這情況下,警方為何持續不敢面對理性和法律的嚴格檢視,強烈反對眾多專業團體以及近八成市民合理合法的訴求:政府即刻設立公正獨立調查委員會?

十、
昨天逾 40 個大型商場一早關門,地鐵封了 47 站,幾乎全線癱瘓,警方展開有史以來最大規模的跨區行動,又在四個地點發六槍實彈,令 70 週年國慶實質上成為國殤,十一在香港從此是黑色,這重大責任警方如何承擔得了?警方自編自導所造成的亂象豈是合理合法?


江丕盛
Quest Institute 主席;學者,積極推動信仰在公共領域發聲,並參與跨學科、跨文化和跨宗教之間的對話。


【 註 】
〈政府對暴徒極端行為表示強烈憤慨〉,《新聞公報》,2019 年 10 月 2 日
〈警實彈射中五生ㅤ險中心臟ㅤ示威者追打警員ㅤ盧偉聰:開槍合理合法〉,《明報》,2019 年 10 月 2 日
〈港鐵 47 車站關閉ㅤ荃灣線馬鐵停駛ㅤ20站受損報警ㅤ服務今未必恢復〉,《明報》,2019 年 10 月 2 日
〈40 商場關閉ㅤ訪港客跌一成〉,《明報》,2019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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