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11 February 2012

新近消息证实:中国重判一批政治案

最近报道证实,中国地方法院分别判处朱虞夫、吕加平、金安迪、于钧艺等几名中国公民徒刑,罪名都是颠覆国家政权。由于重庆副市长王立军出事的相关新闻吸引了读者观众注意力,这些人因言获罪被判刑的报道并没引起多少人注意。

*四人因颠覆国家政权罪获重刑*

香港媒体近日披露,北京法院判处三名公民吕加平、金安迪、于钧艺徒刑,罪名是颠覆国家政权。(http://www.boxun.com/news/gb/china/2012/02/201202081218.shtml) 另外,杭州一法院近日也判处公民朱虞夫重刑,罪名也是颠覆国家政。(http://www.peacehall.com/news/gb/china/2012/02/201202102356.shtml),其中,吕加平被判处10年徒刑,金安迪获刑8年,朱虞夫7年,于钧艺被判刑2年。

*美国:关注中国人权状况恶化*

美国国务院发言人纽兰星期四在记者会上对这些人的命运表示关注。她说,“从整体上说,我方对中国人权状况的恶化、包括中国政府对维权人士的重判、以及最近在西藏地区发生的暴力,都非常关切。”

她回答了有关朱虞夫案子的问题。她说:“至于朱虞夫的案子,我方对他因为写了一首诗,而被控犯有颠覆国家罪、并被判七年徒刑,感到非常关切。”

纽兰说:“我们认为,朱虞夫的判刑,还有最近对陈卫、陈西、李铁被判多年徒刑的事,都与中方表示要尊重‘国际人权宣言’的作法不相符合。我们呼吁中国政府释放朱虞夫和所有其他因为行使其权利而遭到监禁的人士,我们并且呼吁中国政府尊重所有中国公民的普世人权。”

*北京判吕加平三人,杭州判朱虞夫一个*

在这几个案子当中,吕加平、金安迪、于钧艺三人是在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的。

朱虞夫是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的。

吕加平等人是2010年9月后失踪的,直到最近人们看到了北京法院的判决书。而朱虞夫这次是第三次被判刑。他1999年就因“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7年徒刑;2007年,被杭州法院以“妨碍公务罪”判处2年徒刑。

*吕加平等人的刑事判决书*

有关吕加平等人的判决书有19页,审判长是孙庆宏,代理审判员是郑文伟和翟长玺,书记员顾昕,发出时间是2011年5月13日。有关朱虞夫的判决书11页,审判长是俞振,审判员聂庆,代理审判员刘宏水,书记员胡晟。

按照吕加平等人的判决书,69岁的吕加平刑期是2011年1月到2020年1月;58岁的金安迪刑期是2011年1月到2009年1月;71岁的于钧艺(女)刑期是2011年1月到2019年1月。

从日期来看,这几位上年纪的公民都是在一年多前就已经被捕了。人们只是一年后才知道他们已经被判刑。

*浙江朱虞夫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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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浙江58岁的朱虞夫的案子,他的刑期是2011年3月到2018年3月。吕加平等人的判决书,没有提到没收了他们什么作案工具,但朱虞夫判决书中提到,他的作案工具仅仅是“一台电脑”。(犯罪工具电脑主机一台(标有INC字样)予以没收)

*法院支持检方起诉罪名,辩方意见不予采纳*

按照判决书,检察机关起诉吕加平等人的罪行是:三人写了《共产党一党执政体制的由来》、《二十多年来中共执政党的领导地位与核心作用存在吗?》《“特别动议”方式是中国具体施行政治民主化改革的利器》等煽动性文章,并以邮寄信件、发送电子邮件和上传至个人主页等方式进行传遍。“上述文章先后在“博讯新闻网”、“新世纪新闻网”等互联网站登载,并被他人点击流览”。

法院认定的结论是,三人以“推翻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先后编写十余篇煽动性文章进行造谣、诽谤、并分别采用邮寄信件,发送电子邮件和上传至个人主页等方式进行传播,宣称煽动他人推翻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依法均应予惩处。被告人吕加平、金安迪、于钧艺编写文章时间长、上述煽动性文章被多家网站登载,并被多人流览,危害严重,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罪行重大。”

*吕加平其人*

在江泽民主政期间,吕加平撰写了很多抨击江泽民的文章。中国百度百科介绍吕加平(http://baike.baidu.com/view/4178430.htm)说:“吕加平,男,上海嘉定人。1941年6月14日生于上海,曾是军人。 中国二战史研究会会员, 在湖南工作近三十年。无党派人士,自由撰稿人,自力从事战略学术研究。著作有《阴谋与抗争--肯尼迪总统被剌案起因剖析:猪湾事件,和《中国的战略失误》(美国美中文化出版公司出版)。

据网络作者莫之许在推特上说,吕加平(吕嘉平)的二弟是吕嘉民。吕嘉民其笔名是姜戎,是《狼图腾》一书作者,也是知名作家张抗抗的丈夫。吕加平在江泽民主政时期并没有被捕坐牢。

*朱虞夫三次“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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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朱虞夫,浙江检察机关起诉他的罪名是:1998年起,他因参与成立非法的“中国民主党”,从事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活动而犯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继续以非法的“中国民主党”成员身份,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2010、2011年间,他以非法的“中国民主党”的名义,撰写《2011年新春募捐简短说明》等文稿和募捐名录,主持发起了为危害国家安全得犯罪分子和家属募集资金得活动并在境外网站公告,煽动人们对中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仇恨。

从2009年9月到案发前,他以非法的“中国民主党”的成员身份,先后多次通过他人向“未来中国网站”、“大纪元网站”、“自由亚洲电台”、“希望之声国际广播电台”、“新唐人电视”等境外网站和媒体,恶意造谣和诽谤中国国家政权,煽动人们改变和夺取政权。

这份判决书特别提到了:“2011年2月18日,3月2日,被告人朱虞夫通过互联网向50余名人员发送信息,鼓动人们邀请亲朋好友在城市广场进行非法集会,煽动人们颠覆我国得国家政权。”

这段时间,正是有人在网上发起了“茉莉花集会”的呼吁阶段。有人在一些大城市“集会,散步”,引起了当局的严重关注,并采取了行动,加强了“维稳”措施。

*杭州法院不予采纳辩方意见*

浙江杭州中院完全接受了检方的起诉书给朱虞夫认定的罪名,并且说:“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朱虞夫的辩护人关于朱虞夫的言论是促政改目的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杭州中院的判决书说,宪法赋予我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等自由,但同时也规定公民在行使上述自由和权利的同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

“朱虞夫的言行严重危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触犯了刑法,朱虞夫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要求宣告无罪的辩解、辩护理由均不成立,不予采纳。朱虞夫曾因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又曾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被判处刑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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