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報財經新聞 10-2-2012
下屆行政長官選舉快將進入提名階段,距離投票選舉的日期也只有一個月多,兩個符合中央擬定出任特首三大條件的候選人唐英年和梁振英的所謂「君子之 爭」亦開始白熱化,卻突然鬧出了兩宗候選人涉及利益衝突的醜聞。唐英年被指就任財政司司長期間在宣布減葡萄酒稅前偷步買「酒花」;而梁振英亦被指十年前在 擔任西九填海區概念規劃比賽評審時沒有依例申報利益,結果比賽小組發現入圍名單中其中一個參賽隊伍的成員疑與梁振英有關連,因而被取消參賽資格。
有關梁振英沒申報利益責任的報道其實見諸上周出版的《東周刊》,但周三才獲政府證實。事有湊巧,關於唐英年涉嫌利益衝突的傳媒查詢,亦同日獲政府發出新聞稿交代。
根 據政府發出的新聞稿,沒有證據證明唐梁兩人涉及金錢利益,但梁振英卻明顯在知情下事前沒有向評審團申報與其公司戴德梁行有關連的公司有份參賽,其後在主辦 者發現並取消該關連公司的參賽資格後,才向比賽小組解釋自己並不知情。梁振英有沒有涉及利益衝突,其實並非單純是金錢利益收受的問題,只要涉及潛在利益利 害關係,有關人士便須避嫌,例如在行政會議中,與政策議題有利益關連的成員都必須申報利益和避席,所以梁振英在記者會上反覆申辯自己的公司只是向人家提供 一般地價資料,不涉及專業服務,並無收過任何金錢的報酬,根本沒有解答問題的核心,無法釋除公眾疑慮。何況,事件還涉及對其他參賽者不公平和公正的問題, 身為下屆特首候選人,梁振英又豈能不向公眾清楚交代?
事實上,利益衝突以外,涉及運用公權的公職人員的誠信更加重要,更受公眾關注。作為行 政會議召集人,擔任公職多年,梁振英沒有可能不清楚知道誠信之重要性,是任何政治人物的第一誡條,不可干犯。因此,在今次事件上,梁振英有沒有知情不報、 有沒有虛報利益、有沒有潛在利益衝突,以及有沒有妨礙公正和對其他參賽者不公平,都不能迴避,必須向公眾清楚說明。
基於同一原則,政府對涉及公眾利益、與公職人物誠信攸關的醜聞,竟然可以秘而不宣,隱瞞七年,沒有向公眾交代事件詳情,以及是否有跟進事件和對涉事人物追究責任以至懲處,也令人疑慮,必須負上一定責任。
行 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在《基本法》規定下,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由於掌握公權,負責制定與社會各界和普羅 大眾利益攸關的政策,茲事體大,特首的個人誠信肯定比其他條件更加重要,因為「權力使人腐敗,絕對權力使人絕對腐敗」,是顛撲不破的政治金科玉律,任何擁 有公權的人士都要受到監察和制約,而個人誠信肯定是第一優先,不容退讓,絕對沒有妥協和包容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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