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聯和政府的對話是雙方互動的好開端。但我們也看到了,政府的四點聲明並沒有能夠讓占中結束。正如學聯所說的,占中不僅僅是法律問題,更重要是政治問題。這個問題只能通過政治途徑解決。
從政治現實來説,要人大常委改變決定是極難做到的。但是香港政府連姿態欠奉,只會繼續讓矛盾繼續僵持。這個時候,香港政府應該正視自己的身份,它既要向中央負責,更要向香港市民負責。港府主動承擔引發占中的責任,是最好的解決方法。
港府確實是有錯的,最大的錯誤就是在一份不盡不實的報告中,沒有能夠真正反映香港的民意。作爲一個理應對港人負責的機構,沒有為港人爭取最大的利益。
比
如,在831決定違憲的問題上,律政司自我放棄作出可能阻止人大常委在第二步中規定香港政制的努力。其原因是他們用普通法的思維去理解“確定”,而不是用
大陸法的思維去正確地理解04釋法中“確定”的對象僅僅是“是否需要進行修改”。他們也沒有用大陸法所慣用的“立法原意”的方面出發,根據李飛在2004
年12月2日對草案中做出的説明,去論證當時釋法的目的僅僅是“3)由誰確定需要修改及由誰提出修改法案;”。
律政司沒有用在大陸通用的法律思維去理解大陸對基本法的解釋,導致了主動放棄勸阻中央的決策。這顯然是律政司的錯誤。當然,律政司即便當時對中央提出這個要求,中央也未必答應。但連嘗試也沒有做,這顯然是失職的。
至於報告中對港人意見用雙重標準處理,把符合自己期望的說成是主流意見,不符合的說成是“有人認爲”,輕描淡寫。這類的例子太多,以致難以一一列擧。這更是港府的錯誤。
在
占中問題的處理上,政府也做出了多個錯誤的決策。比如政府一開始就錯誤地作出暴力清場的決定,87個催淚彈瞬間激發占中的怒潮。比如占中發生多時,政府高
官居然沒有一次主動地到占中現場和市民對話。比如政府主動取消和學聯的第一次對話,放棄了儘快通過對話解決問題的努力。
因此,在占中事件中,政府的責任是無可推卸的。香港政府既然無法做到要人大常委承擔責任,就理應主動承擔政治責任,作為化解占中的首要條件。我建議如下:
第一,港府政改三人組承認提交報告未反映真實民意和未盡最大努力為港人爭取利益的錯誤,這是占中發生的原因之一。
第
二,為彌補其失誤,港府需儘快再向中央提交補充報告,而不是一份民情反映書,向中央反映香港人真實民意,並向人大常委提出對831決定進行說明的請求。之
所以用“進行說明”的字眼,是政治性和法律性的,以便人大常委在現有框架下可以通過831決定的“説明”去釐清決定中不清晰的地方。比如第一項中“廣泛代
表性”和“提名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而規定。”之間的矛盾。因爲很多港人認爲該方法
不符合“廣泛代表性”的原則。努力為港人爭取一個擁有極大的選民基礎的提委会選舉方法。
第三,在提交人大常委的補充報告中請求對07決定“立法會的選舉可以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中的“普選”的定義。反映港人的對此的普遍理解是廢除功能組別,全面地區直選之意。
第四,請求人大常委做出書面説明,2017年的特首選舉不是終極方案。
如果港府答應這些要求,我認爲占中發起人和主要負責人理當兌現承諾,主動投案,在法律上接受適當的制裁。
from 黎蝸藤的歷史博客 http://dddnibelungen.blogspot.com/2014/10/blog-post_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