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6 December 2022

黎智英案:中國人大再次為香港釋法的爭議焦點

香港特首李家超針對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聘請英國律師在其「勾結外國勢力」案件中出庭辯護一事,提請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就《香港國安法》釋法,使釋法制度在香港的爭議再次浮起。

李家超是在香港特區終審法院駁回律政司阻止黎智英聘用英國蒂莫西·韋恩·歐文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 KC)的上訴申請後提出釋法呈請。親北京政治陣營普遍表態支持,並強調讓外國律師參與《香港國安法》案件本身就在威脅中國國家安全。

但一些身處海外的法學專家——包括BBC中文所接觸到的——都對是次釋法將如何影響香港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辯護權益表達憂慮。

因應這次釋法提請,特區高等法院已同意推遲開審黎智英案,但釋法何時有結果可謂未知之數。全國人大常委會下一次常規會議預計將在12月底舉行。

黎智英案緣何觸發「人大釋法」?
2020年6月30日深夜,中國《香港國安法》正式頒布生效,香港警察國家安全處成立。此後,國安警察8月10日第一次搜查壹傳媒集團總部暨香港《蘋果日報》社,並拘捕黎智英。

同年12月11日,正在還押的黎智英成為被起訴《香港國安法》下「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第一人。該罪行可判處最高無期徒刑(終身監禁)。2021年12月28日,檢察官加控黎智英《刑事罪行條例》下的「串謀發佈煽動刊物罪」。

2022年10月19日,特區高等法院批准黎智英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下的「專案認許」方式僱用歐文御用大律師為其出庭辯護,法庭裁決認定,歐文參與此案將能帶來正面、積極的貢獻。

這一裁決遭特區律政司與香港大律師公會反對,律政司提出上訴,在向高等法院申請終審上訴許可不果後,律政司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黎智英與《蘋果日報》三家關聯公司在「勾結」案與「煽動刊物」案中不認罪,原定於12月1日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開審。就在開庭前三天,終審法院在11月28日駁回律政司的上訴許可申請,即維持批准黎智英聘用歐文。特首李家超當晚宣佈向北京提交報告,提請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釋法。

李家超稱,這次釋法議題是:「根據《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

三天之後,高院如期開庭,作為檢察機關的律政司當庭提出延期申請,法庭同意休庭七天,以等候釋法結果。

不過,親北京政治人物尤其是多位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均向香港媒體記者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預計將只會在下次常規會議上處理釋法提請,預計在12月下旬。

在終審法院的上訴許可聆訊中,代表律政司出庭的前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提出,《香港國安法》立法背景獨特,除非是非常特殊的情況,否則一般來說不應批准外地大律師參與。外國律師若不掌握中國國家利益和價值,「任何陳詞都很危險」。

終院法官認為這是原審時沒曾提出的論點,因此駁回上訴許可申請。換言之,法院是基於法庭審判「技術理由」裁定律政司一方敗訴。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基本法》專家陳弘毅教授在媒體撰文時,也嘗試解釋了這一點。

李家超在宣佈釋法當天被媒體記者追問此點時,並未怪罪於律政司,稱「已作出最大努力」。12月4日,香港舉行多項中國「國家憲法日」活動,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資深大律師致辭時並未提及釋法案,香港媒體繼而指出,自終院判決至今,司長未發一言。

李家超則主動談論此事。他在一場研討會上致辭說:「我作為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和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有責任作出審慎判斷,並向中央提出這個釋法的建議,因為釐清上述問題,事關國家安全,重中之重,影響深遠。」

「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就上述問題作出解釋,是有充分的法律基礎的……全國人大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它的常設機關。《憲法》、《基本法》和《香港國安法》的解釋權,都是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的。」

特區政府提請「人大釋法」,親北京陣營早在終審法院頒布判決前已在公開聲張,李家超正式提出後更是獲得不少支持——包括與律政司立場一致,反對歐文御用大律師參與黎智英案的香港大律師公會。

11月29日——李家超宣佈提請釋法後一天——公會主席杜淦堃資深大律師說:「我們不覺得這起案件聘請一位海外的御用大律師會對案件有明顯的貢獻。」

杜淦堃認同全國人大的法律解釋權,並說:「這次事件我看不到與司法獨立有很大關係,我也不覺得這次事件會破壞香港司法獨立。」

美國喬治城大學法學院亞洲法中心(Georgetown Center for Asian Law)香港法研究員黎恩灝博士對BBC中文評論說,全國人大常委會過去數次就香港《基本法》釋法,公會均會批評有關舉措破壞香港司法獨立。「這次大律師公會一改以往作風,公開地肯定人大有權釋法,跟過去的作風極不一致。」

美國前外交官、耶魯大學法學院訪問講師董雲裳(Susan Thornton)說:「每逢人大常委提供釋法,便是侵害香港在『一國兩制』下享有的自治,也在侵害司法獨立。我相信此舉可免則免。」

黎智英案「釋法」將帶來哪些潛在影響?

1. 選擇辯護律師與公平審判

學者們認為,這次釋法預期將帶來的首要影響的是被告人選擇辯護律師的權利,繼而影響到被告人獲得公平審判的權利。

黎恩灝博士對BBC中文解釋說,現行《法律執業者條例》允許法庭酌情允許海外大律師赴港參與審訊,要是釋法導致《香港國安法》有「特殊、例外的安排」,與一般刑事案件有所區別,「那絕對不能讓被告人獲得公平審訊的機會。」

美國西東大學(Seton Hall University)法學教授陸梅吉(Prof Margaret Lewis)對BBC中文指出,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早已成為香港本地法律一部分,其中第14條闡明的多項被告人應有權益中,即包括了「由其選任辯護人答辯」的權利。

這項原則在1990年9月7日聯合國第八屆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上通過的《關於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中進一步明確為:「所有的人都有權請求由其選擇的一名律師協助保護和確立其權利並在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為其辯護。」

陸梅吉教授答覆BBC中文電郵說:「一些國家也許會對何人能擔任辯護人施加一些限制,但香港政府阻止黎智英獲具備如此強有力資格的辯護人(歐文)代表,是ICCPR如何從香港被削弱的又一例證。」

黎恩灝還指出,對黎智英案而言,他已被「未審先囚」超過兩年——雖然其間黎智英因數起「未經批准集結」案件被判有罪而在服刑——而這樣的「未審先囚」在外界看來更像是「未審先懲」,「肯定破壞了公平審訊」。

在李家超提出釋法後,香港《星島日報》的一篇報道引起了黎恩灝的注意。這篇報道引述消息稱,中國中央政府正在研究將《香港國安法》的「指定法官」制度延伸至律師與大律師,即被控以《香港國安法》相關罪行的被告人只能從「指定律師」名單中選任辯護人。

黎恩灝對BBC中文說:「無論人大釋法的決定有多寬、有多窄,範圍有多深、有多淺,都必定會直接影響到被告人選擇辯護律師的空間,這個空間一旦收窄,就必定會影響到被告人獲得公平審訊的權利,還有他們能否獲得他們信任的法律代表去代表他們的權利。」

早於是次釋法提案以前,特區政府法律援助處於2021年10月26日提交於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題為《完善香港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議措施》的文件就已提出,「社會越來越關注法援受助人可能濫用提名律師的機制」,為免讓申領法律援助辯護的被告人「產生錯誤印象」,「以為在刑事案件提名律師是受助人的法定『權利』」,法律援助處此後的「標凖做法」將是「由法援署署長指派律師予受助人,並只在特殊情況下才接受提名律師」。

更改香港法援制度建議引起了如今力量已顯著萎縮的民主派陣營對「官派律師」的討論。

這個詞語源自中國大陸,在一些維權人士案件中被提及,例如2015年「709事件」後失蹤的人權律師王全璋,於失蹤多時後證實被起訴「顛覆國家政權罪」,官方稱王全璋已自行委任代表律師,家屬方質疑該人為「官派律師」,而這位律師最終在2018年12月開審時聲稱遭王全璋當庭解聘。

而在更改香港法援制度建議提上立法會之後,香港媒體廣泛報道,《香港國安法》首案被告唐英傑原擬就定罪與九年刑期上訴,為此申請法援,結果被委派同時在中國大陸擔任地方政協委員的大律師代表其出庭。唐英傑於2022年1月於獄中自行致函法院通知放棄上訴,多家媒體報道稱,其原因為無法信任法援署委派的律師。

在此之前,12港人偷渡案涉案青年李宇軒被控《香港國安法》下「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罪案件中,家屬曾質疑李宇軒的代表律師並非由家屬委任,而是「官派律師」,不過這些代表律師否認相關指控。李宇軒於2021年8月認罪,因其案件與黎智英案有關,迄今仍處於收押等待判刑的狀態。

2. 律師資格審查制度或會建立

李家超在提出釋法案時強調只針對非香港執業律師,但黎恩灝擔心最終釋法內容將不止於此。

「除了是意識形態問題外,這還是個操作問題。因為現實中,即使是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的大律師、事務律師,甚至是法官,他們有不少都是外籍的。」

在英格蘭式普通法制度下,刑事案件被告人程序上先要聘用事務律師(solicitor)——即俗稱律師——再經他們聘用大律師(barrister)出庭辯護。

黎恩灝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較大可能」對律師資格提出要求。

「這是個猜想:參與的律師得首先得到香港國安機制審核,或得到其同意,或得到其不反對,又或許真會出現一份『條件清單』,符合這些條件的律師才可以參與《香港國安法》案件審訊。」

「這些都有可能,但現在並不確定。」

黎恩灝指出,過去數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問題作出的直接決定,無論是釋法還是其他決定,都不會只處理單一議題。2021年北京所謂的「完善選舉制度」決定便是一例。因此,這次釋法結果會否擴及於所有外籍律師都不能參與,也是「很不確定」的事情。

由幾位美國華人法律學者創辦的網站「全國人大觀察」(NPC Observer)也撰文提出了相近觀點。

文章說:「全國人大常委並不受限於只能對李家超的提問簡單地說『不』,但或會選擇提出更複雜的規則,說明誰能參與,在哪些情況下能參與。」

「即使李家超矢口否認其有任何意圖阻止境外律師獲准成為香港執業大律師,或阻止終審法院的外籍法官參與國安案件,這並不保證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局限於其請求的框架內。」

「全國人大觀察」創辦人兼主編,耶魯大學法學院蔡中曾中國中心研究員魏常昊法律博士對BBC中文進一步解釋說:「此次釋法不管最終結果如何,很可能會有溯及力——香港法院後續可能會將有關基本法解釋溯及適用的先例延伸到《國安法》解釋,常委會也可能在解釋中直接明確溯及力的問題——因此,香港部分人士對此次釋法可能對香港的普通法制度和公民權利帶來的衝擊表示擔憂,在我來看是情有可原的。」

但是否會走到這一點,支持釋法一方也有知名人士持保留意見。

港大法律學院陳弘毅教授的文章寫道:「必須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25年來,已經形成了以下慣例,即在涉及有重要性、複雜性和不容易處理的法律問題的案件中,特區法院會願意批准對於該案件涉及的法律領域有專長的英國御用大律師來港參與訴訟,因為在香港,資深大律師的數目較少,對某件案件涉及的法律領域有專長的資深大律師可能更少。」

前特區律政司司長兼前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在終審法院裁決當天發表了一篇文章,在法律界「朋友圈」中瘋傳。她後來證實這確實出自其手筆。

梁愛詩寫道:「有人謂英國律師對《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不懂也沒有經驗,香港大律師又有多少經驗?畢竟國安法案件在其他國家總比香港多,如果法庭認為案中律師合資格的話,我們沒有理由反對。」

3. 釋法會讓黎智英案「送內地審理」?

假若全國人大常委會最終封死外籍律師參與香港國安案件辯護工作的門路,本地律師又不欲接手案件,被告人如何是好?香港唯一一名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12月4日接受無線電視專訪時說:「既然是不給予海外律師的話……那就移交至內地審理,這個已經有條文。」

譚耀宗隨後接受記者群訪時稱這只是「假設性情況」,並說:「香港有那麼多律師,哪有可能請不到?」

《香港國安法》目前規定,若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情況」,出現香港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香港國安法》的「嚴重情況」,或「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則中國中央政府駐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可行使管轄權接管案件,再轉交中國最高檢察院與中國最高法院指定的大陸地區檢察機關和法院起訴、審理。

黎恩灝對BBC中文評論說,譚耀宗提出的假設「明顯不符」這三項條件,「且不相稱」。他相信這是建制派的「期望管理」操作,讓公眾和法律界覺得人大釋法「總比『送中審理』來得溫和」。

「然而,如果人大今次釋法加入譚耀宗的建議,則此釋法就等於修改國安法,進一步增加該法對公眾和司法界的阻嚇力。」

4. 香港法院權威遭遇「觀感挑戰」

香港高院12月4日開庭處理黎智英案時,辯護律師團隊提到,歐文御用大律師因參與另案在香港逗留的工作簽證延期申請遭扣起。香港特區入境處一直未對此置評。

黎恩灝認為,釋法尚未定案便出現此事,是更嚴重的問題。

「這是相當地反映行政獨大,蔑視司法裁決的例子……行政當局只從政治考慮著眼,去要求、建議人大釋法,是反映了政治凌駕法治、凌駕司法獨立的具體例子。」

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則說:「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解釋權時,無可避免會引起對香港法制的討論與批評。《國安法》是相對較新訂立的法例,公會希望《國安法》條文尚有不明確之處,將來可由香港法庭釐清。

但他同時提出:「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藉《國安法》第65條來釋法,有關權力應當審慎行使。」

香港特區行政會議非官守成員湯家驊資深大律師也對香港媒體指出,人大釋法前,終審法院裁決仍然有效,因此有關部門在歐文的簽證問題上似乎沒有尊重法院權威,「觀感上不太好」。他還稱,釋法雖然不是為了推翻終院判決,但觀感上或會讓人覺得釋法影響了香港的普通法制度。他促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時盡量避免影響終院決定。

不過,湯家驊同時提出長遠應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處理海外尤其是英國律師赴港執業的「歷史問題」。這是否代表最終要完全阻止外國律師在香港案件中出庭?他並未說明。

耶魯大學蔡中曾中國中心的魏常昊對BBC中文說:「如果這次常委會如預期的那樣做出對港府有利的解釋,那麼至少會給港府在未來的國安案件中敗訴後再次提請釋法製造有利的先例、一定程度上提高再次應邀請釋法的可能性,從而間接地給審理國安案件的香港法院施加壓力,進一步破壞司法獨立。」

「人大釋法」在香港常態化?

在大律師公會的記者會上,有記者追問人大釋法會否在香港成為常態。杜淦堃說:「這些不是經常發生的事,所以我絕對不相信有常態化。」

然而,獲中國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支持的全國港澳研究會至少有兩位理事曾提出,人大釋法理應常態化。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一國兩制法律研究中心執行主任田飛龍博士曾在2016年撰文說:「人大釋法走向一種有節制的、選擇性的常態化機制,是依法治港的理性要求,不可迴避。」

他在2018年出版的一本著作中再稱:「人大有節制的常態化釋法,是香港法治轉型升級的關鍵動力和因素,與香港的普通法傳統之間形成結構性對話與整合效果,客觀上有助於香港自治法律體系的最終形成以及以基本法為中心的共識型法理學的建構。」

北京大學法學院退休教授饒戈平2017年4月曾發表文章說:「人們有理由期待盡快出台有關人大釋法的實施細則,促使人大釋法的制度化、常態化。」

「第六次人大釋法」:民主派反應冷淡?
李家超宣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香港國安法》後,建制派政治團體以至於中國國務院港澳辦和駐港國安公署大多表態支持,而昔日泛民主派政黨的評論則遍尋不獲。

特區立法會內唯一一位自稱屬非建制派的議員狄志遠對港府提請釋法表示遺憾,他稱李家超政府的做法讓公眾感覺「輸打贏要」,不利加強市民對《香港國安法》信心。

一些已流亡海外的「泛民中人」則透過社交媒體表達不滿。

黎智英長年助理馬克·西門(Mark Simon)在Twitter上轉發香港《明報》政治漫畫作家尊子的作品說:「『再講一遍,(立法)原意是啥?』——漫畫再次精確捕捉香港司法體系現況……『北京撥來的電話。』」

2020年因全國人大常委會決議遭褫奪香港立法會議員資格,目前在美國紐約執業的大律師郭榮鏗在領英(LinkedIn)上寫道:「一如所料,一個專制政權不會知道何謂自我約束……無論辦多少國際法律研討會,多少場雞尾酒會,都修補不了這自找的破壞。」

香港國際關係學者沈旭暉如此解釋民間冷淡:「對不少人而言,香港法治早就不再存在,對人大又要釋法幾乎無感,態度都是一樣,『你想點就點,最緊要你開心』(你愛怎樣就怎樣,你開心就好)。」

中國人大就香港議題釋法的歷史

香港自1997年主權移交以來,一共發生過五次人大釋法。若連同主權移交前的一次,則共有六次。

據魏常昊統計,自現行中國《憲法》於1982年12月通過施行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後作出17件釋法,而這並未包括這六次涉港釋法。

換言之,自1982年版《憲法》實施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合共釋法23次,當中近30%釋法案與香港有關。

1996年5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國《國籍法》釋法,界定擁有中國血統的香港居民,不論是否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BN(O)),自1997年7月1日起均為中國公民;經「居英權計劃」取得的英國公民身份不予承認。

1999年6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應時任行政長官董建華提請,解釋香港《基本法》,規定只有獲批單程證的香港永久居民在中國大陸所生子女才享有居港權,出生時父母仍未成為香港居民的則沒有居港權。這「第一次人大釋法」推翻了特區終審法院對「吳嘉玲案」的裁決。

2004年4月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對《基本法》釋法,將所謂政制改革「三部曲」改為「五部曲」,除了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者備案外,加入行政長官就是否需要進行修改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及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依照《基本法》規定「並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予以確定」。此舉被泛民主派批評是剝奪民主的「糖衣毒藥」。

2005年4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應署理行政長官曾蔭權提請對《基本法》釋法,決議補選的行政長官任期應為前任餘下的任期。曾蔭權後來以唯一候選人姿態自動當選,接替辭職的董建華出任特首。

2011年8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應特區終審法院裁決對《基本法》釋法,決議剛果民主共和國(剛果(金))在一起香港訴訟中享有絕對的外交豁免權,終審法院據此裁定對該討債案件無管轄權,民主剛果無須還債。這是迄今唯一一起由法院提出的人大釋法。

2016年11月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主動要求對《基本法》規範香港公職人員宣誓的第104條釋法,決議公職人員必須「真誠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無效宣誓者不得重新安排宣誓。特區高等法院11月15日據此裁定「港獨派」新科立法會議員游蕙禎、梁頌恆被撤銷資格。2017年,終審法院駁回兩人的上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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