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最高法院7月23日在一份咨询意见中一致认定,一国 “违反 ”气候义务构成 “涉及其责任的国际不法行为”,在某些条件下,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受影响国家进行赔偿。
国际法院院长岩泽雄司在海牙对咨询意见进行了两个小时的宣读,宣读结束时他说:“实施国际不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可能包括[..以恢复原状、补偿和抵偿的形式全面赔偿受害国遭受的损害”。国际法院发表了关于此一意见的公告。
法院补充说,必须在 “不法行为和损害之间 ”建立直接和确定的因果关系,这在法庭上确实难以确定,但 “并非不可能”,国际法院的 15 位法官总结道。
法院院长岩泽雄司法官在长达两小时的演讲中表示,温室气体排放造成的气候退化是一个 “紧迫的生存威胁”。
法院驳斥了主要污染国辩护的观点,即现有的气候条约--尤其是每年的缔约方大会谈判进程--已经足够。
法院认为各国有 “保护气候系统的严格义务”。他同意小岛屿国家的观点,确认气候必须 “为当代人和子孙后代受到保护”,而污染大国则拒绝在法律上承认尚未出生者的个人权利。
法院认为,意见中最重要的部分,也是最能引起富裕国家抵制的部分,就源于这些义务:对遭受气候破坏的国家进行赔偿。
岩泽雄司说,“国际不法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可包括[......]以恢复原状、补偿和抵偿的形式对受害国遭受的损害进行充分赔偿”。
据联合国称,这是国际法院 80 年来第五次获得一致意见。
在海牙国际法院听取法院意见的岛国代表向媒体表示法院的意见对他们来说是一大惊喜,他们从此对未来充满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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