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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22 February 2024
【杜耀明評論】施政危害國安官員無罪 立法拉闊官民權力差距
若如特區當局所說,2019年反修例運動是一場動亂,嚴重損害社會秩序,甚至危害國家安全,所以需要一套加辣的《國安法》,嚴刑峻法應對局面。那些直接及間接引發這場群眾運動的官員和機構,更是責無旁貸,需要承擔危害國安的法律責任。何以眼下國安立法未見討論?
更具體說,前特首林鄭月娥面對二百萬人上街反對,堅持不撤回「送中條例」,直至社會抗爭運動的規模擴大,暴力程度升級,才於三個月之後,宣布撤回修例建議,但繼續拒絕成立調查委員會,追究官民衝突的原因和責任,結果令政府失去民意支持,長期站在多數人的對立面,社會亦沒法復常。
又如警方,當年六月十二日開始,以槍彈鎮壓包圍立法會的和平示威群眾,導致多人受傷,更把示威行動定性為暴動,引起市民強烈不滿,警民關係自此破裂。根據一項學術研究的調查發現,多數人投身反修例運動,以至越走越前,又或者和平示威者對群眾運動的暴力程度升級深表同情,都出於不滿警暴行為,同時討厭當局拒不調查警暴,也沒有盡力修補社會撕裂。
民無信不立。施政違背民心,加上警暴歷歷在目,明顯令市民對特區政府失去信心,導致反修例運動持續而且升級,社會動盪不安。因此維護國家安全,不能單單針對民間,也需要有力約制官方的失當行為,確保施政以民為本,沒理由放過那些冥頑不靈,故意挑釁民眾情緒,嚴重撕裂社會的官方決策和行動。
不過,官方的國安法諮詢文件卻嚴寬無度,一方面寬宏大量,對於官員施政錯誤導致政府面對真正或潛在的重大衝擊不加懲罰,甚至毫無戒備,另一方面則擴闊國家安全觀念,涉及國家安全的領域達到二十個,可說無所不包,任何事都可納入國家安全的規管。同時,國安立法的的範圍也遠遠超過《基本法》所規定的七類活動,而增加國家權力的目的,不僅是要克服真實的國安問題,還足可應對將來可能出現的安全風險。
可圈可點之處在於「可能出現」四個字。所謂可能出現,意思是不一定會出現,代表《國安法》的任務除了打擊真正導致國安風險的行為(官方造成的不計),還包括未必會帶來風險的行動。換言之,《國安法》是授權官方超大權力,不必計較針對的對象及行動是否一定或者有頗大機會引起國安風險,只要認定有可能出問題,即使機會不大,都可以一概趕盡殺絕。因此,政府取締的範圍不止於帶有暴力的反政府行動,也包括那些不暴力但被視為有意圖煽動仇恨政府的行動,否則任其發展下去,有可能(雖然不一定)演變成暴力對抗,所以政府需要先發制人。
同樣,行動源於思想和言論,當局也不會放過言論。國安立法首先要取締指為有意煽動仇恨政府的言論,即使不涉及鼓吹暴力的言論,但不怕一萬只怕萬一,絕對不能手軟,以免言論的星星之火可以燎原,變成反政府行動的導火線,然後再演變成顛覆國家的活動。但怎樣可以由言論變成暴亂,兩者有何直接及即時的因果關係,便不見諮詢文件論述了。
如此國家安全觀念,除了嚴厲對待民間,寬厚對待官員,更建基於一套香港人非常陌生的價值觀。首先是官員原來覺得自己沒有施政失誤,2019年衝擊香港的群眾運動與他們無關,因為一切問題源自「反中亂港」的香港壞分子,加上外國勢力推波助瀾,官員無須負上任何責任。其次是執政者強行立法加上警暴沒問題,反而由兩者引起的強烈民間反抗,以至批評政府和發洩不滿的聲音,才是社會動亂的根源,因此通過國安立法,嚴刑峻法,擴張以言入罪的範圍,便可以解決指出問題的人,所謂施政問題也就不存在了。
最後是政府處事大可亮劍多於爭取民意,以鎮壓反對力量和異見聲音,多於以事實、論據和價值觀贏取多數香港人的支持,顯示無意把施政建基於民意認同之上。從諮詢文件看到,一個無視施政失敗可引起社會危機的特區政府,雖然比過去任何時刻都握有更大權力,但還感到特區的問題出於權力太少不是太多,市民的自由是太多不是太少,他日在新國安法的庇蔭下,官民權力強弱懸殊的差距進一步拉濶,下一步香港往何處去,也就可想而知了。
(以上評論純屬作者個人觀點,並不代表本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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