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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6 June 2023

律政司申禁制令禁播《願榮光歸香港》 曲詞相似都不可 涵蓋互聯網任何平台



律政司周一向法庭申請禁制令,禁止在意圖煽動他人犯分裂國家、意圖侮辱國歌、或具煽動意圖下,以任何方式廣播、表演或發布反修例歌曲《願榮光歸香港》,涵蓋互聯網任何平台或媒介,也包括改編版,就算是曲調或歌詞有相似,都一律禁止,目前正等候法庭指示。

律政司指,有關歌曲自2019起開始廣泛流傳,歌詞內容含有被法庭裁定可構成煽動的口號,有關歌曲近期多次被錯誤表述為「香港國歌」,對國歌造成侮辱,對國家和特區造成嚴重損害。律政司又指,過往不少事件,證明歌曲極可能會在違反《香港國安法》及《刑事罪行條例》等情況下繼續被肆意流傳。經考慮後決定向法院申請禁制令:

針對四類情況,包括:

1. 在意圖煽動他人犯分裂國家罪、或具《刑事罪行條例》所界定的煽動意圖下,以任何方式,包括在互聯網任何平台或媒介,廣播、表演、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傳布、展示或複製有關歌曲,不論是其曲調或歌詞,也包括有關歌曲的改編本,其曲調、歌詞與有關歌曲相似者。

2. 若意圖侮辱國歌,違反《國歌條例》第7條,在相當可能被誤會為香港特區國歌;或使人聯想到香港特區是一個獨立國家並擁有其本身的國歌,都不可以任何方式,廣播、表演、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傳布、展示或複製有關歌曲,包括在互聯網任何平台或媒介,也包括改編本。

3. 幫助、導致、促致、煽惑、協助和教唆他人實施或參與任何上文所列明的行為。

4. 明知而授權、准許或容許他人實施或參與任何上文所列明的行為。



政府發言人指,政府申請禁制令的目的,是制止任何人在意圖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或在具煽動意圖的情況下,傳播或表演有關歌曲等;或在具侮辱國歌意圖的情況下,將有關歌曲當為香港國歌傳播或表演等,以維護國家安全及國歌的尊嚴。

政府聲稱,一直尊重及重視《基本法》保障的權利和自由,但言論自由並非絕對,「為維護國家安全這個正當目的,有關申請是必要、合理和合法的」,市民不應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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