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怡 / Matters
《中英聯合聲明》在1984年9月26日發布,習慣於法治的許多香港人,大都認為這就是1997年後會依足實行的「小憲法」。中共也這麼說。條文中特別受注意的,是在中國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說明中所確立的政制:「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由選舉產生。行政機關必須遵守法律,對立法機關負責」。從常識去理解,這就意味行政機關間接向香港廣大市民負責,市民藉選出的立法會議員監督政府施政。
另一令香港人感到安心的條文是表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規定將繼續有效。」
這兩條一是制度的保證,二是國際人權公約的保證。相信「法定統治」的香港人因此對九七後較有信心。也有人提出中共過去有過不知多少對人民的承諾最後都自我背棄,但也有人說中共對國際承諾的遵守記錄尚好,但這次是中共對內政策的國際承諾,尚待考驗。
中英聯合聲明簽署後,中共實際主管整個談判和「回歸」事務的魯平,來港統戰,也邀約了我們這些批共文化人晚飯。他不像許家屯般平易近人,有點官架子,他說,聯合聲明附件一提出的中國對香港的方針政策,所有條文都是中方提出來的。我隨即問:「立法機關由選舉產生,行政機關對立法機關負責」這一條也是中方提出來的嗎?他遲疑片刻說,當然也不是那麼具體啦!這樣說就是迴避問題了。我想他當時以為我知道談判的內幕,實際上我什麼都不知道,只是看這種民主制度的設計,從絕對權力的本質就覺得不可能是中共提出來的而已。
從近年英國解密文件中看到,原來英國當時堅持行政長官要由選舉產生,中共拒不接受,談判陷入僵局,最後妥協為英方接受「行政長官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交換條件是中方接受行政機關對選舉產生的立法機關負責。而兩個公約又指明選舉必須是「普及而平等」,以為這就可以在制度上對九七後香港的人權作保障。
從中英談判開始,到聯合聲明簽署,在主權換治權被中共斷然拒絕之後,中英雙方就在民主保障與行政主導一切的問題上爭拗,而焦點就在上面提到的那句話。其後,中國成立了基本法起草委員會。1985年第一次在北京開會,委員查良鏞(金庸)會後在他辦的《明報》寫了名為「參草漫談」的連載文章,大意是,香港繁榮穩定的基礎,是法治和自由,「民主」他很喜歡,但會帶來很多紛爭,香港一直有自由和法治而無民主,也搞得這麼好,所以九七後,保持自由和法治就好,民主實在不需要。
我相信這是他在北京體會到的中共意向。我那時在《信報》寫「星期一評論」,即以「參參草談」來回應,表示我不像他那樣喜歡「民主」,但自由和法治要靠民主制度保障,香港自由法治的保障來自它現在的宗主國——行民主制度的英國,若宗主國換了專權政治和人治的中國,再美麗的自由法治的承諾都沒有保證。金庸沒有回應,卻突然邀我為《明報》寫專欄。我婉拒了。
1984年中英聯合聲明簽署後,我去新加坡旅行。有一晚同幾位在新加坡大學任教的學者吃飯,其中有兩位台灣來的學者,他們表示,如果香港人站在民族主義立場,就不該反對中國收回香港,洗雪國恥。來自香港的哲學所學者翟志成回應說:「如果過去三十多年中國搞得比香港好,人民自由、安居樂業勝過香港,香港不會有人反對中國收回。如果香港老百姓今天對中國收回很難接受,那麼香港老百姓不應該有民族主義的罪咎,相反中國領導人應該有民族主義罪咎。如果我們自己不願意接受共產政權的直接間接的統治,卻用一些堂皇的理由去指責他人對共產政權的抗拒,那就是『以理殺人』,你有權『以理自殺』,但無權『以理殺人』。」
這段話不僅使在座的空泛民族主義的學者無言以對,而且也使我一直牢記到今日。我後來在多篇評論文章中借用他的邏輯,比如:如果過去二十年中國切實按照《基本法》去做,確實如《基本法》22條所言不干預香港內部事務,那麼香港不會有什麼人起而抗爭;如果香港人的抗爭越來越洶湧,那不是香港人的罪咎,而是中國掌權者的罪咎;如果你自己把子女送到外國、把財產移往外國,卻叫香港人愛國,去大灣區謀生,要他們的子女接受國民教育,這就是「以理殺人」。
「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兩千多年前的古訓,人人會講,但為權為錢為色,現代許多人早把這古訓拋到九霄雲外了。於是,中英聯合聲明簽署後,不少權貴紛紛做了變色龍,每天用堂皇大道理殺人。日前提及曾經為英國做說客的某大員即此中表表者。
1981年金庸獲鄧小平接見後,政治立場即大改變。
(原文發佈於 2022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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