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

Saturday, 25 January 2020

【立場新聞】立場人語:【專訪】濫捕濫告陰霾下的司法危機 吳靄儀:政府在顛覆法治

抗爭運動爆發至今已 7 個多月,街頭抗爭漸現疲態,惟風暴帶來的後遺並未止息。

街頭大型拘捕行動不再如數月前常見,但上門拘捕、保釋一段時期後至近日落案、甚至當事人離境時在關口被捕等情況,屢見不鮮。根據警方數據,至本月(1月)9 日,警方在各區示威活動中拘捕 7,019 人,當中只有1,092 人遭落案起訴,檢控比例僅約 15.6%、獲無條件釋放的人數多達 349 人,且尚有 5,556 人的案件仍在調查中。已遭檢控的1,000多人,固然要費盡心神,著手應付漫長繁複的法律程序,但另外5,000 多人,仍要面對眾多不確定性,每日忐忑不安,擔憂最終會否被檢控、會被控告甚麼罪名等,即使是極少數其後獲撤控的「幸運兒」,在過程中因遭警方使用過度武力或不人道對待所造成的創傷,亦非短時間內可以癒合。

然而過去多月,面對濫捕濫告批評,政府論調依然離不開以「法治」為盾:政府多番重申,示威者破壞行為罔顧法治;任何要求特赦、或停止檢控的聲音,都會損害法治;警方嚴正執法、依法拘捕,均是建基於法治 ....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日前在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上致辭,亦如是說:

    「…. 在亂局下,暴力橫行,破壞行為猖獗,那就是暴徒統治而不是法治。

    …. 為免警務人員在互聯網平台被起底及滋擾,高等法院在頒令繼續執行相應的臨時禁制令時指出:『重覆和不斷升級的違法行為在情理上是沒有可能促進和維持法治』.... 」

但前法律界立法會議員、執業大律師吳靄儀接受《立場新聞》訪問時,直斥鄭若驊的說法為求緊貼中央「止暴制亂」指令,扭曲法治意思,是「政治」,多於「法治」:

「政府係顛覆緊法治 — 我拉你就要告、告就要定罪、定罪就要坐監。他們認為法治就係守法,這是香港官員根本唔應該有的法治觀念 — 佢哋唔係今日先做香港官員。」

「香港的法治係有好長的歷史,點解會用咗共產黨套想法,視法律為控制人民的工具,點可以將兩樣嘢混為一談?」


*             *             *

逾千案件積壓 能否維持公平審訊成關鍵

隨著運動曠日持久,部分案件開始進入答辯及正式審訊,但更多仍處於提堂、等待警方搜證、等候控方索取法律意見等初期程序,案件一再押後,距離塵埃落定,依然遙遙無期。

大量案件積壓,民建聯早前建議設立 24 小時運作特別法庭,加快處理案件。吳靄儀直斥有關建議「唔經大腦」 — 香港法官人數有限、控方律師有限、辯方律師有限,逾千宗案件造成的司法災難,並非有錢就能解決。

吳靄儀認為更重要的,是在如此大規模拘捕及提告下,無論是檢控方、辯方,還是法官,能否維持其一貫公平審訊的水平,存在隱憂。

「一般來說,律政司要控告一個人,唔係淨係睇警方提交的調查證據,而係要審視:證據是否經得起考驗?是否足夠去證明這條控罪?通常這個步驟係需要時間,同埋需時冷靜思考。」

《警隊條例》第 50 條訂明,如警務人員「合理地相信」有人干犯會被控以由法律訂定判處、或可被判處監禁的罪行時則可拘捕。惟警方近日多次行動中,都被質疑以撒網方式圍捕;路人、記者、急救員均被捕,甚至有警員以「違反高等法院禁制令」為由拘捕等,這些事件雖引起公眾譁然,一般市民卻難以阻止警方濫捕。

現時已提告的超過 1,000 宗案件中,最終有多少人會被定罪,現階段仍難以估計。但從近月已有十數宗個案獲律政司撤控來看,市民質疑警方及律政司「寧枉毋縱」濫捕濫告,亦非無的放矢。

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早前在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上,就提及與律政司司長截然不同的觀點。戴啟思致辭時表示,嚴重暴力行為固然與和平示威的權利背道而馳,但數千名被捕市民中,部份人將面臨漫長刑期的嚴重控罪,但「大致上他們都有著良好品格,代表著香港社會一大部分人」。戴啟思指,根據律政司《檢控守則》,檢控決定並不是只取決於警方是否有足夠證據令被告入罪,基於公眾利益作出檢控亦至為重要,即使證據充分,個別人士或某類案件亦不一定需要交由法庭定奪。

吳靄儀指,有人主張只要有拘捕就要提出起訴,否則就是違反法治,這種說法是扭曲了「法治」的意思。

「尤其佢哋將暴動罪、非法集結睇到咁闊,好似你趕唔切離開現場,拉到都算『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

吳靄儀認為,就算嚴格按照法律解讀,被捕人「技術上」已算干犯罪行,律政司亦有責任在平衡市民和平集會自由的權利後,思考提出起訴是否屬最符合公眾利益,「起碼,無直接參與暴力行為的人,我哋係咪唔應該告呢?」

律政司須為檢控把關 法庭僅「守尾門」

吳靄儀指,一個人由被捕至被控,案件一共要經歷四個把關程序。第一關,是警察應按法律,在足夠證據下才作出拘捕。第二關,律政司要確保案件有充分證據、合理定罪機會,及符合公眾利益下,方批准起訴。第三關,辯方律師應作充分準備,在法庭上為被告的最佳利益作辯護。第四關,法庭必須維護公平審訊原則,確保被告獲公正裁決。

吳靄儀認為,在現時濫捕濫告下,第一、二關已經失守;辯護律師能否好好履行其職責,某程度上亦取決於律政司有否將文件、準備呈堂的證據預備好,有否為辯方律師預留足夠時間準備辯護等。

而相比起掌握拘捕權及檢控權的政府機關,吳靄儀承認,法庭只是個「守尾門」、相對被動的角色,「第一,法庭無權決定檢控邊個,第二,法庭唔可以決定你有咩證據、無咩證據,只可以裁決係咪批准證據呈堂。法庭都無權決定法律係點樣制定。如果法律訂立得好嚴苛,法庭都唔可以自己放寬。」

吳靄儀指,除非辯方能提出證據,證明檢控決定本身不公,或者控罪所涉的法例本身違憲,否則一旦案件被帶上法庭,法官就要把案件審結及頒布裁決。但市民一定會有一套公義觀,當法庭的裁決與大眾期望有落差,民眾不滿,吳靄儀認為這是最自然不過、但法庭無可奈何的結果。

另一個法庭「無可奈何」的地方,是「暴動罪」、「非法集結罪」等不少現時律政司動用的《公安條例》控罪,至今仍維持 67 暴動後制定的版本。而《公安條例》過往一直被質疑違反人權,部分條文更在 1995 年一度被廢除,惟人大常委會指 95 年版的《條例》違反《基本法》,無法過渡九七。

「《公安條例》係一條好古老的殖民地法例。如果你就字面解釋,(罪行)涵蓋的範圍會好闊。對警察而言,就算一個和平集會都好,如果其中有三個或以上的人,做咗法律唔准許的行為,你就變成非法集結。」吳靄儀解釋,「咁我哋有 100 萬人,係咪都變成參與非法集結呢?」

「我哋直覺上覺得唔公道,但法庭可能會話:無辦法,邊個叫條法律係咁?」

保釋條件屢被轟嚴苛 吳靄儀:我哋對無罪推定,係咪夠認真?

不過,雖然法庭在起訴與否、以什麼控罪起訴等問題上並無主導權,但法庭角色亦非全然被動。

法律界有句名言「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遲來的公義就是不公義,《基本法》第 87(2)條亦訂明:「任何人在被合法拘捕後,享有盡早接受司法機關公正審判的權利,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案件積壓、審訊延期所造成的不公,對已被還押的被告而言尤為切身。最近就有一宗案件,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 6 個月再訊,裁判官認為 6 個月太長,但最終亦批准將案件押後 4 個月,期間被告還押看管。

終審法院法官馬道立在法律年度致辭中,不點名回應親中團體指「警察拉人,法官放人」的指控,強調除非被告有棄保潛逃或干擾證人的風險,否則法庭一般會准予保釋,做法符合無罪推定的原則。

不過近日多宗與示威有關案件,即使法庭批准被告保釋,保釋條件之嚴苛令人咋舌,例如在「和你 Shop」行動的被捕人被禁足全港商場;有學生須遵守周一至周五每天 12 小時,周末更長達 18 小時的宵禁令;有被告任職飛機師,但法庭規定他不得離開香港,做法猶如被告還未定罪,已經受罰。

吳靄儀沒有直接評論這些條件是否過分苛刻,但據她觀察,社會上仍有不少人覺得,一個人既然被捕被控,法庭拒絕其保釋,也屬無可厚非,吳靄儀直言這種想法不可取,「而如果我哋法官的文化都係咁,我哋係有理由覺得好擔心。」

吳靄儀認為,司法機構、以至整個法律界必須反思,他們對人身自由、無罪推定等普通法原則,有否在日常工作中,同樣認真對待,「保釋肯定是法庭的權力範圍內。我希望在法庭面前陳詞的律師,會更加有力地說服法庭,令到我哋的尺度,更加符合公平審訊的尺度。」

市民有權批評法官出錯 惟不應人身攻擊

隨著運動演變,被捕人的案件被帶上法庭,尖銳政治爭議所帶來的壓力由街頭轉移至法庭,市民密切關注審訊,而大眾對過往對司法機構的普遍信任,亦難免受政府及警隊誠信破產影響。當法庭的裁決未符合市民的期望,無論該決定是否合法、合理,法官亦會成為眾矢之的,甚示被質疑不公。

在近月遊行示威中,各級法庭開始成為示威者針對的對象,例如在去年 12 月,高等法院、終審法院亦被人針對縱火,有人於法院外牆以噴漆塗鴉,點名道姓指某位法官為「紅底官」。特區政府、香港律師會均譴責行為衝擊法治;被視為較開明的大律師公會亦發聲明,指司法機構是公義及法治的守護者,對破壞行為予以最嚴厲譴責。

吳靄儀不希望有人破壞法院,但同時認為大力譴責有關行為,於事無補,因為當市民直覺地認為某被告應判無罪,卻被判有罪更遭重罰時,「佢哋自然而然對法庭有很大憤怒,呢個可以理解」。

吳靄儀認為,市民絕對有權、亦有責任批評法官出錯,甚至可以質疑法官過於嚴謹,司法制度中存在上訴機制,也是同一意義。但她認為,如果針對法官人身攻擊,或斷定對方「染紅」,不是適合的方式及態度,「係咪要用燒法庭,去放火先可以做到呢?咁樣反而會令人覺得法治並唔係你支持的一樣嘢」。

於社會普遍討論下,難免有市民會認為法庭的部分裁決,對人權的保障未必足夠,吳靄儀認為法律界可多解釋闡述,或舉行法律知識講座,讓市民對公平審訊越來越關心之餘,亦更客觀理性理解法律原則及尺度。


政府帶頭破壞法治  7.21 陰霾揮之不去

去年 7 月 21 日多名白衣人於元朗無差別襲擊市民,無疑是運動其中一個重要轉捩點。吳靄儀認為整場運動中,市民對 7.21 事件印象最深刻,也令他們強烈質疑法治,「原來警方執法係可以咁隨便,有啲人可以逍遙法外,如果法律只保護打我的人,咁我做乜要尊重法律?」。

吳靄儀指,當政府不守法,甚至帶頭踐踏法治,不去保護一般市民,反而以政治立場決定哪些人可獲保護,就會造成很大的法治危機。

「因為法治最基本原則,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原來有啲人打人不用負責,警方唔會干預,另外一啲人就算無打人都會被拉,最基本的法治原則已經蕩然無存,人民最直接反應就係點解要法治,法律對我有咩好處,我點解唔作反?」

除了選擇性執法,警員對市民濫用武力而無人問責,亦是失信於民的主因。當政府對社會要求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充耳不聞,警暴受害者或只可循民事途經追究,當中固然涉及動輒過百萬元的法律費用,但吳靄儀指金錢只是其次,最令受害者卻步的是擔心遭報復,「要當事人挺身而出去告一個警察,挑戰一個政府、一個公權力,係好大壓力」,這也令她大為憤怒,「點解我哋政府唔可以令市民覺得法律係保護佢哋,唔使擔心被報復,呢個係法治缺陷,當你的法定權力得唔到伸張,法律俾你的權力係無意義,只係空紙一張」。

法治已死? 在缺陷中追求最大公義

當社會對法治陷入信心危機,不少人會直呼「法治已死」,吳靄儀認為,在指出現時制度缺陷後,應著眼如何挽救、捍衛,而非對法律本身全盤否定,然後摒棄,「咁我哋係咪個個去街度打交就算呢?唔得㗎嘛,你要光復香港,你要光復香港的法治制度」。

她提出當香港面對巨大法治缺陷,社會各界包括關心法治的市民、法律界、政府都應認真討論如何改變。而其中最重要、也最老套的答案,是建立民主政制、重啟政改,「無民主,係無辦法維持法治,因為最大維護法治的唔係司法獨立,係政府要守法,當政府不守法,一路要去到法庭,已經係把緊尾關,好多嘢都已經破壞晒。」

「我哋依家其實係夾硬死撐。在一個無民主、或者民主有好大缺陷的情況下,我哋要撐起法治,每一步都係艱難的。」

近年政府對反對意見的控制越收越緊,民主化的願景,比 5 年前看起來還更加遙遠。現時民主進程落後,吳靄儀認為惟有從法律界開始,從法律層面推動尊重人權、人身自由的文化,捍衛僅餘的保障。

「我哋用文化去彌補無民主呢個缺陷,其實係好艱難的一件事,但艱難我哋都要死撐,因為實在太重要。」

好艱難 但值得付出

香港危難之際,吳靄儀樂見不少年輕律師正以更認真、更熱忱態度守護法治,為如何更有力為當事人辯護、更有效推廣人權文化等費煞思量,「我哋除咗見到一部分年輕人在街頭抗爭,仲有一部分年輕人在法律範疇抗爭,抵抗一個崩壞的法治。我知道係好艱難,但如果法治真係咁寶貴,係值得我哋付出去做。」

一場反修例運動,將香港各界捲入政治風暴,亦暴露出累積多年的政制缺陷,吳靄儀指香港現時情況嚴峻至此,需要由多方面著手處理改善,短時間內沒有一個萬靈藥方案,但絕不能輕言放棄。

「無論點樣有缺陷,都要追求對公義、人權、自由的最大保護。真係唔係好玩,但無辦法,你係要咁做,世界係唔完美,我哋在不完美裡面,希望可以減低不完美,增加多一分公義。如果我哋每一代人都咁做,我哋就會對得住下一代。」



from 港文集 http://hktext.blogspot.com/2020/01/16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