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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24 May 2016

聚焦中菲南中国海仲裁案(2)九段线之争

来源:
美国之音

2016年3月日,菲律宾人在马尼拉集会,举着中国海监船的模型,呼喊反对中国的口号,抗议中国政府船只据说在南海中国海的杰克逊环礁(五方礁)附近下锚停船。

中国在南中国海凭借“九段线”提出的“历史性权利”是否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这是菲律宾对中国提起强制仲裁一案的主要目标,也是国际仲裁法庭在第二阶段的审理(实体审理)过程中需要弄清楚的主要问题。第一阶段主要是关于仲裁庭是否有权就此案作出裁决。

菲律宾律师团力证,中国对“九段线”内海域所主张的并不是“历史性所有权”,而是“历史性权利”。“九段线”不仅违背了《公约》,甚至也不符合一般国际法。菲律宾甚至指出,中国根本没有“历史性权利”。

菲主要目标:“九段线”主张不合法

中国对“九段线”内海域主张“历史性权利”是菲律宾提出的15项仲裁请求的重要一项。菲律宾在诉求中说,中国主张的对“九段线”范围内南中国海海域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以及“历史性权利”与《公约》相违背。这些主张在超过《公约》允许的中国海洋权利的地理和实体限制的范围,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

“九段线”指的是中国在南中国海上版图上的一条U型曲线, 最早为中华民国政府在1947年划出的“十一段线”。“九段线”将南中国海90%的海域圈在了里面,并覆盖了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和越南等依据《公约》主张拥有的“专属经济区”。

需要指出的是,在中国政府的官方声明、文件和法律中,从来没有出现过“九段线”,更没有说明“九段线”这条线到底是岛屿归属线,还是领海线,或是历史性水域线。中国所做的只是把“九段线”标注在地图上。

中国外交部声明中凡涉及“九段线”的地方都以“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来替代。 这也是美国等国要求中国澄清“九段线”含义的原因。

中国在华盛顿设立的智库中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洪农和中国官方的南海研究院的助理研究员叶强在接受美国之音采访时说,中国在“九段线”内的主张其实有几层意义。第一,中国根据习惯国际法内领土获得的原则,主张四个群岛的主权。第二,因为中国是《公约》的签署国,中国享有《公约》赋予的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大陆架等。第三,对“九段线”内,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之外的部分,中国根据其他传统国际法和国家实践提出其他权益。这个第三层含义才是菲律宾提起仲裁案的主要目标。

2015年10月29日,在荷兰海牙的仲裁庭做出了《关于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仲裁庭宣布,仲裁庭对菲律宾提出的“九段线”诉求以及其他7项诉求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将保留到实体问题审议阶段。

因此,仲裁庭是否对“九段线”主张的历史性权利的合法性具有管辖权以及中国“九段线”主张是否符合《公约》以及一般国际法,是实体审议阶段的菲律宾论证的重点。

菲:中国只是主张“历史性权利”

菲律宾律师团在11月24 日到25 日的实体问题审议中对上述问题逐个进行了论证。菲律宾律师团的美国籍首席律师保罗·雷切勒(Paul Reichler)首先就中国在南中国海的主张的只是“历史性权利”进行了论证。

他在陈述中首先援引了中国2009年5月7日递交给联合国的照会有关“九段线”的说明。针对越南和马来西亚在南中国海的外大陆架联合提案,中国外交部当时在通过联合国秘书长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的一份照会中做出了如下声明:

“南中国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并对相关海域及其海床和底土(见所附地图)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上述立场是中国政府的一贯立场,也为国际社会所周知。”

雷切勒说,菲律宾认为这是中国第一次公开宣布,中国的海事权利和管辖权延伸到“九段线”的范围。他在后面的陈述中还援引了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在公开场合对上述问题的相同表述,以及中国一些著名学者对“九段线”的解释。

他还指出,从中国接受在九段线内的航行和飞越可以看出,中国并不主张对该水域的所有权或者认为其构成中国领海的组成部分。

他最后总结: “在菲律宾看来,对中国的说法最有逻辑的诠释就是,中国对南中国岛屿与及其‘附近水域’拥有主权或是领海(虽然他在后面也强调这样的主张菲律宾并不认同)。对位于中国领海和九段线之间的水域只是主张拥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而不是主权。中国的外交信函和官方的声明以及中国的行为都完全支持我们对中国的主张做出这样的解释。”

因此,他说,菲律宾认为中国的权利主张并不属于《公约》规定的对涉及“历史性所有权”的强制纠纷解决程序的例外,因此仲裁庭对此事项有管辖权。

在陈述中,他还论证,从中国反对其他国家在“九段线”内海域捕鱼和石油开采可以看出,中国主张的“历史性权利 ”实际上是对“九段线”内生物性和非生物性资源的排他性使用权利。另外,中国对这些区域,海域和海床的主张远远超过《公约》所赋予中国的权利。

菲:“历史性权利”不符合《公约》

菲律宾律师团接下来论证了中国的权利主张没有根据: 第一,因为《公约》全面阐述了对海洋资源的权利范围并替代了中国所说的任何“历史性权利”;第二,中国在南中国海从未拥有“历史性权利”。

菲律宾律师团的律师,美国法学教授伯纳德·奥克斯曼(Bernard H. Oxman)说,中国对“九段线”内《公约》所赋予其权益之外的海域主张历史性权利与《公约》不符,且是被《公约》所禁止的。他说,中国的主张侵蚀了菲律宾和越南等国根据《公约》所应得的权益。他强调说,《公约》出台的目的和目标就是要区别和阻止这样的主张。

奥克斯曼说,第二,一般国际法从未接受过对大面积海域的概括性权利主张,并且自17世纪早期开始即承认国家仅对沿海狭窄海域拥有控制权。根据菲方观点,整个南中国海海域受《公约》所设定的机制的管辖。

他还说,《公约》虽然保留一些其他权利并以明文做出规定,但并无规定认可中国所主张的权利范围。

中方学者:“历史性权利”符合习惯国际法

中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洪农说,中国并非根据《公约》来主张“九段线”内海域的权利,而是根据习惯国际法来主张的。

她说:“在九段线内,除了海洋法公约赋予我们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益之外,我们是要根据其他的传统国际法,根据国家实践,主张了其余,不受《公约》,不由《公约》来诠释的其他权益。”

她指出,一个国家在另一个国家已经划定的专属经济区内可以享有历史性捕鱼权,这是有国际司法先例的。

菲:中国没有“历史性权利”

菲律宾接下来论证中国在“九段线”内没有“历史性权利”。

中国政府在2014年12月7日公布的《立场文件》中用大段文字阐述“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的立场。文件说:

“中国在南海的活动已有2000多年的历史。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和开发经营南海诸岛,最早并持续对南海诸岛,实施主权管辖。”

文件还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中国政府恢复对被日本侵占的南海诸岛行使主权。中华民国派遣军政官员乘军舰前往南海岛礁举行接收仪式,树碑立标,派兵驻守,进行地理测量,于1947年对南海诸岛进行重新命名,并与1948年在公开发行的官方地图上标绘南海断续线。

文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政府一直坚持并采取实际行动积极维护南海诸岛的主权,中国颁布了一系列法律,一再重申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相关的海洋权益。

在实体问题的听审中,菲律宾律师团对上述观点进行了一一驳斥。菲律宾律师团律师安德鲁·罗文斯坦(Andrew Loewenstein)通过八张古地图说明,中国“无法满足主权宣示的条件”,因为中国无法在南中国海行使“单独的长期控制”的权利。

菲律宾认为,二十世纪早期之前,中国主张的领土范围最南不超过海南,中国对南中国海岛屿的主权主张仅仅始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

菲:从日本手中接管,无法律和历史基础

中国从日本手中接管“南海诸岛”的说法是仲裁庭要求菲律宾说明的地方,菲律宾对此也进行了驳斥。

罗文斯坦说:“中国(中华民国政府)并没有对南中国海地区实现真正的接管。接管只是他们的想法而已。”

他说,中国的接管缺乏“历史和法律”的基础。他强调说,1951年联合国召开旧金山和会,决定如何处置日本占领的地区,但是,《旧金山和约》只是说明日本放弃对西沙(帕拉塞尔群岛)和南沙(斯普拉特利)群岛的所有权利和主权要求,并没有提到这两个群岛的归属。

但是,中国外长王毅2015年6月27日在第四届世界和平论坛午餐会上表示,中国对斯普拉特利群岛(南沙)的主权拥有充分的法理和事实依据。他特别强调:“二战期间,日本侵占了南沙群岛。二战结束后,中国政府根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一系列国际公约和协议,依法、公开收复了南沙群岛。”仲裁庭要求菲律宾的律师对王毅的上述观点作出回答。

罗文斯坦说,《开罗宣言》中并没有特别列出南沙群岛。他还说,《波茨坦公告》也没有承认,也没有把南中国海的地物的主权归还中国,更不用说超越其领海之外的历史性权益。他还指出,上述两个文件只是政策文件,对签署国并没有约束力,对非签署国的法国,更没有约束力,因为法国当时占领了南沙群岛的几个地物。

菲:中国只是在2009年主张“历史性权利”

罗文斯坦进而强调,中国主张拥有“历史性权利”是近年来的事。他说,从中华民国《南海诸岛位置图》这个名字也应该可以看出,这是中国对线内岛屿享有主权的南海诸岛的位置图。因此,“九段线”就是为标明南海诸岛的范围而专门设置的一条线,并不涉及“九段线”内的海域。

他指出,在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在相应的的地图上,中国在南中国海各个群岛之间标出了公海;而中国199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及毗连区法》,中国只是主张这些岛屿周围12海里的范围是中国领海,以及领海外的毗连区,毗连区的宽度也为12 海里。

另外,罗文斯坦强调,中国的上述立场到1996年中国批准《公约》时,以及之后的一段时间也没有改变。中国只是表示,“按照《公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二百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他还说,中国只是1998年颁布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法》附加了一个补充条款说:中国主张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不影响其他的历史性权利。

根据菲律宾观点,中国对南海海域的“历史性权利”的主张最早在2009年提出的,而且其他沿海国家并未默认这一主张。菲律宾因此认为中国任何“历史性权利”的形成都是没有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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