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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22 July 2015

香港觀察:港人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

香港自由撰稿人 林貢欽
2015年 7月 21日


今年7月1日,中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國家安全法》。該法涵蓋政治、國土、軍事、文化、科技等11個領域,對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和職責、制度、保障、公民和組織的義務和權利等多方面進行了規定。 特別是在第11條第2款及第40條第3款,首次將香港和澳門納入適用範圍,列明港澳台同胞都有義務維護國家主權,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引發香港各界的強烈反應。
官方的反應
由於《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條規定「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人大法工委又表明,新國安法不會納入基本法附件三。言下之意,新國安法目前不在港實施。同時重申,香港要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要按照《香港基本法》第23條的規定,通過本地立法去處理。
港府官員們異口同聲的表明新國安法不適用於香港。律政司長袁國強的解釋是,新國安法無定立新的刑事罪行,沒有加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
特區政府與特首梁振英重申本屆政府沒有計劃就23條立法。
許多建制派議員和學者紛紛背書,新國安法與香港無關。
在香港,很少看到國家頒布的法律這麼不受待見,人人避之不及。
港人的憂慮
新國安法實時在港人心理上引起「寒蟬效應」。
香港記者協會、獨立評論人協會及國際記者聯會發表聲明,對人大常委會通過新國安法感到遺憾和不安。他們還擔心港人日後返回內地時會被追究。
《星島日報》認為,雖然新國安法屬原則性法律,至今仍未有具體操作細則,包括對罪名、罪行的定義,以及詳細罰則等,但一旦落實細節,於香港煽動「港獨」活動人士等,回到內地將因違反新國安法而被定罪。
不少港人疑惑,新國安法不在香港實施,香港又不對23條立法,難道香港是一個不受有關國家主權和國家安全法律管轄的真空地帶?港人在香港違反了新國安法,但沒有違反香港法律,真的不會被檢控?
新國安法闡明,港澳台同胞都有義務維護國家主權,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言下之意,港人如果違反了這義務和責任,理所當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接受法律的處罰。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鄭淑娜副主任認為:「觸犯了哪個法律,是哪個司法管轄區就是哪個司法管轄區來管。」這裏強調的重點是觸犯的法律和司法管轄權,而模糊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犯罪地點,以及內地與香港分屬不同法律制度的「一國兩制」。
這段話符合邏輯的理解是,在香港參與了例如反對中央政府的遊行,或鼓吹香港獨立等被認為是違反國安法的港人,如果進入內地,就到了內地司法管轄區,要接受內地司法機關的管轄,可能被指控違反了國安法。當然,這一擔憂要通過具體的司法實踐來進一步證明。
達摩克利斯之劍
如果把新國安法比喻為懸在港人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應不會太過分。
袁國強司長一方面認為新國安法不會在港實施,叫港人不必擔憂,另一方面卻不能確保港人在港如觸犯國安法,赴內地不會被捕。這點充分反映出中國法制的不確定性:立法者在起草新國安法時強調了原則性,意圖用法律把危害黨國政權體制的方方面面控制住,造成許多法律字眼的模糊性,使法律本身存在很多不確定性。當法律符合當政者意志時,它可以不被強制執行;當法律不能迎合當政者意志時,它就被強制執行。因此常常出現,相同的法律,在不同時期和不同地方,被向完全不同的方向執行。
新國安法的頒布,使港人處於捉摸不定或莫名恐懼的狀態,只能靠揣摩上意和現實案例來判斷。例如,媒體披露,去年香港佔領中環運動後,不少參加人士被拒入境內地。
《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是中國法律是否在香港實施的「門坎」,這個「門坎」不是很高,不需修法。香港回歸以來,附件三里的全國性法律有過三次增減,其程序不是通過《香港基本法》第159條的修法,而是經過人大常委會頒布的決定。
當然,香港若「出現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人大常委便有權根據《香港基本法》第18條,宣佈香港進入緊急狀態。在這情況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佈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所以,新國安法是港人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備而不用,用時方便;不是不用,需時就用。新國安法涵蓋面廣,又沒有列明具體罪名和罰則,令執法者擁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如果沒有監督與制衡,不是國家和香港之福。
(責編:董樂)

文章不代表BBC的觀點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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