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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28 February 2015

三個可望突破政改僵局的提議

制衡、突破和承諾
——三個可望突破政改僵局的提議
政 改咨詢結束期限日近,而政治妥協仍遙遙無期,令人沮喪。儘管政府和泛民各有責任,但政府絲毫沒有給出有實質性意義的讓步是主因。儘管我支持有條件下的袋住 先,但政府的方案顯然不能令人滿意。政府要説服泛民,需要拿出誠意,讓泛民能夠實質性地參與到選舉中,我在此提出三個可能的措施供討論。
首先,選舉方案需要泛民至少可能擁有實質性的反對權。既 然泛民通過現有機制無法選出其支持的人選,那麽他們就應該可以排除他們不喜歡的人選。泛民擁有過半數的選民支持,但根據現時方案,只讓他們在最後投票中有 實際意義的參與,但如果三個都是爛橙,對於他們來説等於沒有選擇。這當然是不可接受的。因此,需要制度性地設計出一套方案,使泛民在有實際意義的提名階段 擁有(或者有望擁有)否決權。讓候選人至少不會都是他們心目中的爛橙。這才能最低限度地符合民主和普選的原意。
這 套方案,我以前已經發表過《分界點票,勝者全贏,逐個表決》一文,簡要地說就是:第一,在具體操作上,採用對候選人逐個投票的方式進行,提委對每個候選人 只需投一次票。投票的票數分兩個流程計數。第一個流程是資格流程,第二個流程是排序流程。第二,在資格流程中,候選人必須在四大界別中的每一個界別都過半 數才能取得特首候選資格,而不是僅僅總票數過半數。第三,在資格流程中,在每個界別內的各個界別分組裏,採用以簡單多數為原則的勝者全贏的計票方式,既如 果這個界別分組内取得多數贊成票,該分組的所有票數都算為贊成票,以此體現該界別分組的集體意志。第四,只有在如此計票方式下得到每個界別的過半數票的參 選人才有資格進入排序流程。第五,排序流程中,各個通過上一流程的參選人的票數按照實際贊成票總數(不依從勝者全贏的規則)而排序,票數最多的三位可以成 爲候選人。
此方案的好處有三:第一,泛民有望通 過這種方案獲得實質性的否決權,具體說來就是泛民有望在第二界別的提名委員選舉中獲得至少五個界別分組的大多數票,從而運用勝者全贏的拱杆擁有第二界別的 否決權。如果這樣,泛民則有望否決他們不喜歡的參選人,不讓三個都是爛橙。第二,這個方案既不違反基本法和831決 定,甚至更加符合以功能組別為基礎的均衡參與原則,可以設想一個極端的例子,如果一個候選人在第一和第二界別拿了全票,而在第三和第四界別總共只拿了一 票。從票數上說,他也是過半數,也是少數服從多數,但是這顯然不能說他得到廣泛認同。第三,和白票守尾門相比,即便出現難產的情況,也不至於重新啓動勞民 傷財的普選,而可以把再選舉限制在提名階段。
其次,選舉方案需有哪怕是象徵性意義的突破。現在,雙方的角力焦點在於是否堅持831決定的框架。如果雙方都不作出讓步,顯然僵局無法打破。現在,就需要各方找到一個臺階。
我提出對白票守尾門方案做一改良。即在選票上除了三個候選人之外還留有一個空白,讓選民可以自由地寫上他們心目中的特首的名字。更重要的是,如果這個名字的票數比任何一個正式候選人都要多,那麽他就可以當選(而不是陳弘毅提出的選舉作廢)。
這個方案的優點有四: 首先,此擧看似荒謬,但在國際早有成例,如美國各州總統選舉中就留有這項。其次,這避免了陳弘毅方案中可能選舉作廢的困局。第三,儘管在理論上這個額外的名字有可能當選,但在實際上,卻完全不可能。因此,中央完全大可放心。
第四,重要的是,這個這個方案不違基本法,因爲基本法第45條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這句話說明選舉特首過程必須經過提委會提名這個程式再普選產生,但並沒有說明當選人必須是提委會提名出來的候選人。萬一出現了白票當選者,其身份是選民自發填上的一個沒有候選人身份的人
但同時,這個方案也突破了831決定中的“依法從行政長官候選人中選出一名行政長官人選。”但在我看來,這不是一個缺點,反而是一個可能打破僵局的優點。因爲,如果中央能同意這個方案,那麽即滿足了泛民對突破831框架的要求,也能保證選舉中的“零風險”因此,中央只是象徵性地讓步,而泛民也只是象徵性地突破831決定。但這個象徵性的讓步讓雙方都有迴旋,對政改通過的意義可能是巨大的。如果中央能做出讓步,這當是最可行的讓步方案。
最後,必須在憲制的高度承諾選舉辦法可以繼續改善。儘管政府多次說過,選舉方法以後可以繼續優化,比如譚志源說可以考慮在提交決議案時,以法律語言列明普選制度日後仍可優化。但這種模棱兩可的語氣顯然是無法得到信任的。
唯一可望增強信任的,就是在更高的憲制的層面規定選舉辦法必須繼續優化。我提議的,在議案中承認2017年的特首選舉是“普選”,但不是基本法第45條所規定的“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的“普選”。
這種提法即不違反人大常委2007年的決定(即2017年可以普選),又獲得了按照憲制必須繼續循序漸進的空間。因爲首先,中央和建制派不斷強調普選有多种形式,那麽現在2017年的普選自然可以是一種尚未達到基本法要求的“最終”普選的形式;其次,現在2017年的普選也確實沒有滿足基本法列明的“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的要求。
這種提法和譚志源提法的差別是,這個提法強調了2017“普選”並沒有達到基本法的要求,因此,繼續循序漸進就是一個必須的憲制的責任。而譚的提法則意味著2017選舉已經達到基本法要求,以後的優化不過是錦上添花的可有可無。因此,如果議案中這樣寫了,立法會通過了以及人大常委批准了,就意味著,政府和人大以後必須按照基本法繼續推進選舉的改革,而不僅僅是現在政府所承諾的“可以”繼續優化。只有這樣才可能減少泛民的疑慮。


from 黎蝸藤的歷史博客 http://dddnibelungen.blogspot.com/2015/02/blog-post_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