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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28 October 2014

张伦:党主法治的困境——评四中全会

四中全会闭幕后社会反映普遍冷漠。
所有希望中国能够和平发展、中国公民的权益能得到保障的人都不会不欢迎中共再次做出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宣示;但所有具有基本的判断力、对中国有稍许的了解的人又都不对这种宣示有什么特别的信心,对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不抱大的希望。
四中全会闭幕后社会反映普遍冷漠,可能跟具体“决定”尚未公布以及未对周永康案作出相应的裁决的失望有关,但更主要的,是人们对党主法治下法治国家能否实现的深层怀疑。因为,在消除这种怀疑上,全会没有带来任何令人信服的信息。
这种怀疑的形成,有其历史和现实的深刻根源,它是现政权合法性危机的一种表现。中共以往和此次提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本意都在重建其执政合法性,但能否达到其目的,这种怀疑能否得到缓解或消除,显然不仅是有关法治国家的设想能否实现也是关系中国未来的大问题。
党大还是法大——老问题无新辞
受马、列主义的专政意识形态影响,也因受喜欢“无法无天”的毛的思想和政治风格左右,中共执政以来长期忽略、践踏法治,以权代法,造成诸多重大灾难的历史 人所周知。改革开放后,因文革的教训和现代化建设的客观需要,中共重提法律和法治,有“八二宪法”的制定和“依法治国”国策的提出等重大举措。同时,市场 经济、入世、社会多元化等各种因素,也促使官方加速制定了一些法律。吴邦国于2010年宣示所谓“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
但与此同时,“法治国家”建设却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进展。有法不遵,有宪法无宪政,其后果就是连官方自己也都承认的法律权威与公正的普遍缺失,滋生大规模与 违法乱纪相连的贪污腐败,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权益的现象;社会不满加剧,官方反过来用维稳应对,导致法治的破坏不彰。这在周永康主持政法的十年尤甚,中国 的法治国家建设几近破产,乃有此次重申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必要。
问题是,除某些技术性的设想如“建立领导干涉审判档案”、“审判责任终生回溯制”等出台外,至少在公报中,看不到在“党大还是法大”这攸关法治国家建设最 根本性的问题上有任何新的正面回答,相反,甚至有倒退的迹象——全会赤裸直言:中国的法治国家建设要以党的领导为根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大特色、最 本质特征就是党的领导”。——其自辩的理据仍是陈旧的“这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且不说这说法史实上是否成立,仅就逻辑上讲,就好像是说历史和人民从此再 不可有其他选择,要从一而终。这样一个典型的王朝思维逻辑,在这宣示要建设法治国家、“法律权威来自人民”的文献里再现,既让人深省,也显得很有些荒谬和 滑稽。
现代法律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作为个体的公民以及作为公民集合的人民的主体性;现代法治国家就是宪法至上的国家。将党的领导置于无上的地位,将其作为一个实 现法治国家的根本条件,事实上就只能降低这种人民的主体性,阻碍法治权威的确定。无论那种绕口令式的“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党又领导人民遵守法律”“党的 领导和人民利益、依法治国的统一”的中国特色的法治论述如何辩解,这种理论的逻辑混乱,强词夺理都是显见的,实践上也从未得到过证明。正如我们经常批评中 国一些部门制定的部门法规常不讲道理,成为维护自身利益的挡箭牌一样,没有人民授权和监督的中共所主导的法律,从制定到实施也都很难让人相信会对其自身构 成有效的约束。
此次公报连过去常提的那句“党要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官话都未提及,且一如以往无一言涉及如中共不遵守法律,与人民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又该当如何这个既是理 论,也是每日都在发生的现实问题。当官方根据政治需要即使是按现行法律也是违法地大肆抓捕审判各类维权人士、律师、意见领袖时,这些人,社会又有何种渠道 能得以救济,对其加以纠正?领导制定法律的是中共,但不领导制定法律或不执行法律,破坏法律常也是中共。
党依法治国,谁来治党?靠纪委和党的领袖?谁又来治纪委和党的领袖?他们具有超越法律的权力?此次公报提及“党内法规”一说,如党内纪律亦成“法规”,那国之法又何在?党成国中之国?、、、、、、这些问题如不得到很好的解答,中国的法治国家建设是不会具有希望的。
再说“民主与法制”——以香港和大陆为例
这些困局解决的根本在中国政治制度的改革,在宪政的逐步落实。笔者多年来一向的看法就是:对这样一个从极权体制脱胎而来的一党专政的共产国家来讲,民主和 法治建设必须互为因果,须平衡同步才能具有成效。因为,没有民主作为政治层面的保障,所谓法制或法治就可能沦为一种威权式的精致管治工具。好的情况下,公 民也只会得到部分权益,无法得到真正的完整的法律保障,更可能出现的是徒有法治其表,而无法治之实,甚至出现法治的破坏和倒退。
文革后,因切身的教训,“民主与法制”(后加“法治”)曾作为不可分割的两个任务被正式提出,但因民主的建设一直止步不前,所谓的法治建设单边独进,党权未得约束,法治国家迄今也就流于纸面,依然阙如。
其原因在于,在一个整体的权力系统中,公民权利的增量是以政治权力的减量为前提的。政治权力没有得到有效约束和规范,法律权威就很难能真正得以确立。与台 湾、南韩转型前多少有些约束力量、司法有相对的独立性的威权体制不同,这种极权国家党对权力的绝对垄断,造成即便是非政治性领域的法治权威也难以轻易确 立。当下这种大规模恶性腐败与侵害公民权益的现象是与党权的垄断高度相关的。重庆模式对法治的践踏令人发指,但转过头,其始作俑者薄、王受到的审判也很难 说符合法律正义。
此外,现时的香港也从另一角度给我们提供了一个例证。回归前香港有法治无完整的民主,但由于英国本身是一民主国家,以保障公民基本权益为目的的法治在香港 还是能得到基本的保证。回归后鉴于北京政权的性质,对香港法治的侵蚀就难以避免,香港人的持续抗争包括争取普选的一个深层动因就是在希望以民主的权力作为 堤坝来抵御这种侵蚀,维系受到威胁的法治社会。
至于中共亲睐模仿的新加坡,且不说英国人留下的法治传统、政治制度和社会的基础的不同,就是按地理和人口条件讲,一个总理一天能跑几趟全境的城邦国家,其 管理的层级简单和由此可能带来的透明显然不是一个中国这样一个巨国所能类比的。指望移植新加坡模式来建设中国的法治国家注定是要桔逾淮而枳,不得结果的。
维稳与维权——公民的奋斗
“狼来了”喊多了,人们的信任就递减,这是规律。此次四中全会强调的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党要守法等,以往也早已以各种方式多次宣示过,我们无任何理由相 信此次就一定成真。其实,中共如真要树立法治权威,收“南门立木”之效,党的领导不是关键,党的“不领导”才是关键。——取消政法委,按法律办事,平反冤 假错案,保证律师的正常执业权利,开放新闻监督,允许社会和其他政治力量制衡,甚至不抓人,少删贴都比搞一个洋洋洒洒的公报更能令人信服。
建设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是中国人的理想,民族的希望。法治国家的根本不在约束规范公民,治民,而在约束规范执政者。只要所谓“党的领导”依然是中国法治建 设的金科玉律,中国的法治建设就很难取得突破,利益集团就会依托维稳体制以各种方式侵犯公民权益,与公民的维权发生冲突。
中国法治国家建设的真正希望在中国公民维权运动的深化发展。它是一场社会运动,公民借此去构建公民主体的公民社会;也是一种文化运动,公民因此强化公民意 识,培育公民文化;它同时也是政治运动,社会要借此重新构筑与国家的关系,参与国家的再造,落实与修改宪法,实现法治国家。从这个角度讲,且不管官方如何 宣示,其是否打压维权运动可作为我们测量其对待法治国家建设真实立场的一个最简单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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