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兩宗事件仍有大量尚待解釋的疑點,甚至可能要留待法律訴訟程序來裁決事實問題,筆者目前沒有條件深入論斷兩宗事件當中的是非對錯或者責任問題。 但筆者相信,我們仍然應該小心看待一個攸關公眾利益的議題,即如何確保執法人員在工作過程中,使用合適的武力;與此同時,則應避免動輒訴諸極端的觀點,或 者單憑臆測,就對涉事者(不論是對死傷者或者執法人員)作出欠缺證據支持的指責。
我們可以先從一個較顯淺的立足點開始︰在法律之下,沒有人有權對他人施用不合法 (unlawful) 的武力。在某些情況下,施用武力可能「合法」,最明顯的例子就是「自衛 (self-defence)」,或者保護他人或財產免受侵害等。另外,基於社會運作的需要,法律授權一些公務人員在執行任務的時候,有權使用必要的手 段,包括施用武力,例如《警隊條例》第五十(2)條授權警務人員對於可以拘捕、但拒捕或企圖逃走的人,使用「一切必需的辦法 (use all means necessary)」以執行拘捕。
眾所周知的是,即使是以「自衛」或者保護財物等作為理由,法律也不容許使用過份 (excessive) 的武力。我在巴士上抓住一個打我「荷包」主意的小偷,總不能拿出一條索帶將他綑在座位上,然後向他的臉連打二十拳。這明顯牽涉到一個衡量 (balancing) 的過程,即是將動武者所使用的武力,與她 / 他面對的情況作一個比較,看看動武的程度是否合理 (reasonable)。法律就是根據這把「合理性」的標尺,來衡量武力是否「合法」。
毫無疑問,警察面對的情況,肯定遠比一個抓住文雀的巴士阿叔複雜得多︰阿 sir 要應付的問題,光譜之闊,從鄰居口角到黑幫「曬馬」到恐怖份子,不一而足;面對危險,我基本上只需遵照拙荊教誨︰「走啦死佬仲睇」,而警察卻無權離開,而 是有責任立即採取行動保護在場市民生命財產、保護自己,乃至保護涉事的對方 …… 因此,在評論警員的動武決定時,輕率地下一個 yes or no 的判斷,絕不適當,因為他們這份工所承受的,是雙重的「死亡判斷」壓力︰一面,他們可能送命重傷,下不了更;另一面,他們可能會致人於死地。
無奈,社會的現實下,我們仍然要保留如斯「攞命 (lethal)」的工種,那只有從警員的培訓與管理入手,試圖用專業、科學的方式,將這種「致命決定」納入一種可操作的體系,幫助警員在作決定的同時, 減少悲劇發生的可能;另一方面,一旦有警員因為動武的決定而面對紀律甚至法律程序,一個有系統的武力使用指引,亦有助裁決者判斷警員的武力,就事件的環境 而言,是否「合理的回應 (reasonable response)」。
據了解,本港警方的《警察通例》第廿九章,就是有關《武力及槍械的使用》。警方至今拒絕公開第廿九章,理由是防止損害警隊的正常及有效運作。另外,根據香港人權監察引述網上資料,《通例》第廿九章要求警員所使用的武力,必須是為「達到目的」而須使用的「最低程度」,且一旦達到目的後,武力必須停止。
尼泊爾裔本港居民 Limbu 在二零零九年被警員開槍射殺,其遺孀入稟高院要 求推翻死因庭裁定警員「合法殺人 (lawful killing)」的結論,警方向法庭呈交部分有關動武指引的文件,包括《通例》第廿九章,以及《警隊程序手冊》第 29-02 條等資料。據法院公開的資料,《程序手冊》第 29-02 條載有一個「武力使用進階列表 (Use-of-force Continuum)」,法庭裁決只引述進階列表中其中三個武力層級及應對武力程度︰
1)個人的「消極抗拒 (defensive resistance)」— 使用胡椒噴劑;
2)「主動攻擊 (active aggression)」— 使用胡椒噴劑或者警棍;
3)「致命攻擊 (deadly force assault)」— 使用槍械。
表面看來,警方使用武力的指引,似乎相當清晰,也符合比例 (proportionate);但有一點值得留意︰使用槍械方面,似乎未再有程度上的細緻劃分(例如瞄向非致命或者致命部位之類),卻似乎將一切用槍都 放在「致命」的情況。請容許筆者在這方面拉遠少許︰香港警方的武力使用及槍械訓練,由警隊內的「槍械訓練科」負責,此科亦會協助大陸以至其他地方警隊或執 法部門設計相關課程,據一位曾參與課程的遼寧警隊教官介紹,課程提及以下一種用槍的理論︰「當警察與犯罪嫌疑人處於對峙情況下 …… 是沒有時間去仔細瞄準,也沒有時間像射擊比賽一樣先預壓扳機,只要把子彈『放』到嫌疑人身上就可以了」。
筆者不知道槍械訓練科提供予本地學警與外地警官的訓練內容是否相同,筆者很希望有知情者可以告知,警察學院現時的槍械訓練,有否同時包括「非致命」及「致命」兩部分,因為筆者不能不擔憂,每天在街上執勤的警員,所受的訓練與指示,原來就是「一槍斃命」,或者開槍的目標並不限於制止進一步的暴力,而是要奪命為止。
而且,據一位著名退休警官凌劍剛的文章介紹,警方實際上遵行一種比對方武力「高一級」的指引,而凌警官亦曾經將他在槍械考核中的見聞感想投書至《警聲》, 警方高層在《警聲》中的回應,也證實了這個「高一級原則 (one-up principle)」,理由是要達到控制對方的目的;回應中更討論了凌警官的考核例子稱,警方指引要求警員用槍來應付利刀的攻擊,而不應只用警棍。此 外,據《警聲》書信的描述,在二零零一年時候,警方的「小型射擊場」(俗稱「迷你靶場」)訓練,是不包括使用胡椒噴劑或者警棍,只考核警員的開槍決定;及 至二零一一年五月的《警訊》節目介紹,有關訓練內容已加入了警棍等其他類型武器。
但關鍵問題仍然懸而未解︰到底警方的武力使用指引下,前線警員不同程度動武(尤其是胡椒噴霧或者開槍)的對應情境是甚麼?所謂「高一級」的動武原 則,意涵是以控制防止進一步衝突為主,抑或是在所有情況下均會「高一級」藉以壓制對方?此外,槍支的使用及訓練中,有否「非致命」與「致命」的分辨?如果 證實警方在有關致命開槍決定的問題上,沒有更細緻清晰的規定,是否違反了法律下「武力不能過當」的規定?
事實上,筆者這篇文章,寫得甚不理想,因為手上可掌握的資料太少、太零碎;筆者當然不會期望警方將最敏感最不利的資料也完全公開,但如果連最基本的 原則、指引,例如警方的動武主旨到底是「預防」還是「壓制」為主也拒不交代,這其實會使市民(尤其是在場面升溫過程而各方漸失冷靜的情況下)因對警察的武 力回應不明所以,而誤會警方故意將武力升級,這很可能變相加劇警察與市民之間的不信任,反而對前線警員更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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