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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30 November 2012

纏繞法立法箝制新聞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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纏擾行為立法,會否更方便執法人員打壓示威遊行人士?

(獨媒特記報導)政府在2011年12月就「纏繞法」發出公開諮詢文件,而第一次公開諮詢已在2012年3月下旬完成。當中新聞自由、遊行及集會權利會否受影響為其中重要的討論重點之一。縱觀500多份意見書,47份來自團體或組織,包括媒體界、法律界和婦女團體等。當中大部分的相關組職都對新聞自由一項高度關注。有組職更強烈希望政府設立免責辯護清單、透過改善現行法例去保障市民、簡化申訴程序及加強對受害人的民事補償。

影響新聞自由、集會與遊行權利
目前政府草擬的法律文件只列出「合理行為」一項作為免責辯護,而政府更有意把集體騷擾行為及阻嚇合法活動的騷擾行為定為罪行。不少人士憂慮新聞自由及集會遊行的自由會被剝奪,在五百多份意見書中更有85%的人認為「合理行為」這抗辯理由不足以保障新畢自由及表達/示威自由。香港記者協會表示強烈不滿,認為「纏繞法」會淪為政治工具,變相打壓示威遊行人士。再者,這會嚴重影響新聞自由、阻礙新聞價值及蠶食公眾知情權。因一但相關的受訪者訴諸法律,有關的採訪行為在法律審理過程中均需停止,記者便不可能為公眾提供最新資訊。例如唐英年大宅外被記者包圍作即事報導之事,假如「纏繞法」一但通過,而新聞採訪自由不被保護,日後相關的即時資訊便更寥寥可數。因此,香港報業評議會提出加入「符合公眾利益的新聞採訪行為完全豁免出纏繞法之外」一項,以保障新聞業界。

受「纏繞法」保護的重要一環為被滋擾的婦女,但多個婦女組職亦關注新訂法例對新聞自由及遊行集會權利的影響,他們認為這些權利都是婦女在社會上應得的權利,更指出新聞媒體是為幫助婦女發聲及爭取權益的重要工具。新婦女協進會指出,「纏繞法」如不設立清晰的免責辯護清單,效力如同「小23條」,易被用作政治檢控。多個婦女組職,包括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香港女同盟會、平等機會婦女聯席等,認為「纏繞法」是保障婦女安全為虛,打壓人權自由為實。

「纏繞法」雖為修補現時香港刑事及民事法例對被滋擾人士保障不足的漏洞,但香港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亦指出應該列新聞採訪自由為免責辯護之一,唯其採訪自由需是「合理的」而非「所有」。國際法律人協會更補充應加入非牟利團體和與社會工作相關的活動為免責辯護,避免因「纏繞法」的過廣泛的定義而影響社區正常活動及市民的權利。但香港大律師公會則反對為新聞界提出另外的免責辯護。該會引述英國《世界新聞報》記者的竊聽事件作例子,認為只要新聞採訪行為是「合理」的,便足以保障新聞自由。大律師公會建議法庭應定時檢討和參考案例,去維持「纏繞法」的持平合理執法。

纏擾立法好迫切?
不少組職在意見書中質疑政府為何不能透過修改現有法例去保障受纏繞人士,令人懷疑政府另立纏繞法為另有目的,人權監察副主席莊耀洸律師認為修改現有法例去保障受害者難度不大。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認為透過修改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和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已可大大改善問題。

除了修改現行法例,不少團體亦提出應加強對受害人舉證的協助,設立家社暴力專責法庭及改善警員在處理相關投訴時的取態。不少婦女團體指出現時申請防滋擾的禁制令的時間太長,政府宜簡化申訴程序,協助受害人舉證,及加強對受害人的民事補償。當中設立家庭暴力專責法庭可令民事及刑事申訴同時進行,可加快司法程序,進一步有效保障受害者。而設立更清晰的警員執法清單,可令警員作出適當而有效的即時行動,在解決家暴案件有莫大裨益。

編輯:方鈺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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