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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31 July 2012

周筱赟:江苏盐城市阜宁县政府下文安排61名判刑领导刑满入编吃空饷

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真是一个神奇的地方。神奇在于当地县政府和官员的无耻。本文所说的情况,我相信各地都或多或少存在,但公然下发一个政府文件,要求给因受贿判刑的领导安排机关编制,如此明目张胆,我真是头一回看到。

 
 近日,我获得一份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政府文件,编号为“阜政办发[2009]152号”。在这份题为《关于机关事业单位2004年11月11日前缓刑人
员重新安置操作办法》的文件中,要求各机关事业单位对2004年11月11日前(为什么选择这个日期,其中的秘密我下面有解释)阜宁县机关事业单位61名
被判刑人员(据我后来获得的部分名单,多为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刑满后重新安排工作,进入事业编制。
  这61名判刑领导刑满后被重新安排工作
后,有些根本不到新单位上班,却依然享受在编人员待遇,白拿工资奖金却不用上班,纯属吃空饷。到达退休年龄的判刑领导则安排退休,退休后享受公务员和事业
单位的生活待遇,没到年龄的可以提前退休(如提前退休,判刑期间竟然算连续工龄),个人医疗参照机关养老保险办法办理,只要刑满到单位上班,养老保险费就
由单位承担,补缴养老费免收滞纳金。
  这不是某个县领导的心血来潮,而是根据县政府常务会议精神下发的正式书面文件。2009年11月29日下发文件,要求在2009年12月底全部安排完毕。
  在中国当公务员真是好啊!连《公务员法》明确规定的公务员判刑一律开除,到了地方上,却能换个机关单位继续当官,不上班白拿工资。这么好的事,岂不是要让老外羡慕死?
  目前,我已获得61名判刑领导的部分名单(名单附后),多为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全是因受贿罪判刑,根据该文件精神,重新安排工作享受进入编制的待遇后,或退休,或吃空饷。
  比如,原阜宁县商业局公务员赵长青,在担任阜宁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财计科长兼副总经理期间多次受贿,在2002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赵长青竟然被安排到阜宁县环卫所,而且从安置那天开始起就从来不上班,却一直拿着事业编制的工资,奖金补贴一分钱不少。
  阜宁县板湖镇原副镇长、派出所所长席正权因受贿、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被判刑,现在被安排在阜宁县阜城镇机关,根本没来上班,却照拿公务员工资。
  阜宁县政府机关党委公务员陈必富,因受贿罪被判刑后,安置到文广新局,安置后直接退休。陈必富的儿子陈刚是现任阜宁县宣传部副部长。
  广播电视台原副台长霍树成,因受贿罪被判刑后,安置到文广新局。霍树成的老婆陈晓芳是现任阜宁县妇联主席。
  基层政权早已经家族化了!我很早以前就写过文章,说基层政权已经走向黑社会化,家族化就是黑社会化的特征之一。
  ……(详细情况见后附名单)
 
 按照《公务员法》第24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根据江苏省人事厅“苏人通【2004】237号”《关于对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处理意见的通知》文件,“凡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下同)被判处拘役、有
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其职务应自然撤销,并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77号)对其予以辞
退。”所以,凡是公务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被判刑,一律都是双开的(开除公职、开除党籍)。
  而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的意见》,“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根据上引“苏人通【2004】237号”文件,“凡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如本人与单位已经签订聘用合同的,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
[2003]61号)应予以解聘;如本人与单位尚未签订聘用合同的,则根据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
[1992]18号)对其予以辞退。”
  阜宁县置国法不顾,如此胆大妄为,其实是钻了法律一个空子。因为公务员被判刑必定被开除出公务员编制,
但对于事业编制,法律规定却没有那么严格。上引《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是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而非“应当”。“苏人通【2004】
237号”文件虽然明确说了“应予以解聘”和“对其予以辞退”,但这个文件是江苏省人事厅2004年11月11日下发的,在文件下发前的判刑人员,可以不
按该文件执行。这就是阜宁县政府2009年11月29日下发的“阜政办发[2009]152号”会特别注明“2004年11月11日之前”的原因。就是为
了规避可以管到他的江苏省人事厅文件。
  公务员编制,是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而事业编制,分为全额事业编制、差额事业编制和自筹自支事业编制三种,基本都是行政机关下面的二级单位,其中全额事业编制和公务员编制几乎没有区别。
 
 但即便是法律规定不如公务员编制严格的事业编制,法规也有明确规定,进入事业编制必须公开招聘,进行公示。人事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
解释》(2003年12月10日)第9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必须在本地区发布招聘公告,采用公开方式对符合报名条件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考
试或考核结果及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
  阜宁县政府,凭什么以一张违法文件的形式,要求安排判刑公务员进入事业编制吃空饷?
  阜宁县的这个文件,在法律上没有任何依据,纯属违法行政,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不要推给临时工了,这是政府正式文件,主要责任人就是当时的县委书记王锦胜和县长王连春。县委书记王锦胜现在还在任,原县长王连春现为盐城市经济开发区主任。
  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部分判刑领导入编名单(部分)
  阜宁县文广新局
  沈明林,阜宁县广电局原局长(公务员),受贿罪,后安置于文广新局,安置后退休。
  孙明,阜宁县广电局原副书记(公务员),受贿罪,后安置于文广新局上班拿工资,承包广电餐厅
  魏元,阜宁县广播电视台原台长,受贿罪,后安置于文广新局,安置后退休。
  霍树成,阜宁县广播电视台原副台长,受贿罪,后安置于文广新局上班拿工资,具体工作岗位不详。(霍树成的老婆陈晓芳是霍树成阜宁县妇联主席)
  (以上沈明林、孙明、魏元、霍树成四人是因同一个案子被判刑)
  陈必富,阜宁县政府机关党委(公务员),受贿罪;后安置于文广新局,安置后退休。(陈必富的儿子陈刚是现任阜宁县宣传部副部长)
  阜宁县城管局
  仇长荣,路灯所原所长,受贿罪,现在路灯所安置后退休。
  曹平胜,路灯所原财务科长,受贿罪,现在路灯所安置后退休。
  (以上仇长荣、曹平胜两人是因为同一个案子被判刑)
  孙旭,公安局刑警中队原指导员(公务员),受贿罪,现在安置在城管局下属单位路灯所,任办公室主任
  赵长青,阜宁县商业局原副股长(公务员),任阜宁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财计科长兼副总经理,受贿罪,现在安置在城管局下属单位环卫所,不上班拿工资。
  阜宁县建设局拆迁办
  刘礼天,县拆迁办原主任,受贿罪,现安置到拆迁办退休,安置后退休。
  魏红兵,沟墩镇原负责政法工作的副镇长兼派出所所长(公务员),受贿罪,现在安置在拆迁办工作。
  周正广,县公安局原工作人员(公务员),受贿罪,现在安置在阜宁县拆迁办工作。
  卢健,县拆迁办原副主任,受贿罪,现在安置在阜宁县建设局下属单位工作。
  阜宁县阜城镇政府
  何晓建,阜宁县施庄镇原副镇长(公务员),受贿罪,后安置到施庄镇兽医站,再后来乡镇合并,现在安置在阜城镇机关领工资(公务员工资),不上班拿工资。
  席正权,阜宁县板湖镇原副镇长(公务员)、派出所所长,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现在安排在阜宁县阜城镇机关(公务员工资)。没有上班白拿工资。
  阜宁县水利局
  顾凤生,原在县水利局抗排队工作,受贿罪,安置后退休。
  宋长中,北沙镇水利站工作站原站长,受贿罪,安置后退休。
  单国顺,新沟镇水利站工作站原站长,受贿罪,安置后退休。
  魏誉文,芦蒲镇水利站工作站原站长,受贿罪,安置后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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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为“阜政办发[2009]152号”的政府文件
阜宁县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缓刑人员重新安置操作办法的政府文件复印件

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政府,竟公然下发文件,要求各机关事业单位对61名被判刑领导刑满后重新安排工作,进机关入事业编制。据我后来获得的部分名单,这些人多为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全是因受贿罪判刑。  

这61名判刑领导刑满后被重新安排工作,享受进入编制的待遇后,或不上班吃空饷,或提前退休(如提前退休,判刑期间竟算连续工龄),退休后享受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生活、医疗待遇。  

在中国当公务员真是好啊!连《公务员法》明确规定的公务员判刑一律开除公职,到了地方上,却能换个机关单位继续当官,不上班白拿工资。这么好的事,岂不是要让老外羡慕死?阜宁县的这个文件,在法律上没有任何依据,纯属违法行政,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不要推给临时工了,这是政府正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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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源: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政府被曝于2009年时以政府公文形式,要求各机关事业单位对缓刑期满人员进行安置入编且部分人员存在吃“空饷”现象。
知名爆料人、网友“周筱赟”称,61人“刑满后重新安排工作,进机关入事业编制。据我后来获得的部分名单,这些人多为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全是因受贿罪
判刑。”当地政府回应称,此举有政策依据。

【网友爆料】官方安排缓刑期满人员入编

周筱赟称,自己日前获得编号为“阜政办发[2009]152号”的政府文件。

该文件由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政府办公室下发,名为《关于机关事业单位2004年11月11日前缓刑人员重新安置操作办法》。

该文件要求,阜宁县各有关单位根据县政府2009年第32次常务会议精神,对2004年11月11日前该县机关事业单位61名机关事业单位被判处缓刑期满后未安置的人员进行重新安置。

文件称,安置对象为苏人通[2004]237号文件下发前,被判缓刑,截至2009年12月已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周筱赟称:“这61人刑满被重新安排工作后,有些根本不到新单位上班,却依然享受在编人员待遇,白拿工资奖金却不用上班,纯属吃空
饷。到达退休年龄的判刑领导则安排退休,退休后享受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生活待遇,没到年龄的可以提前退休(如提前退休,判刑期间竟然算连续工龄),个人医
疗参照机关养老保险办法办理,只要刑满到单位上班,养老保险费就由单位承担,补缴养老费免收滞纳金
。”

他同时表示,他已获得的部分名单显示,“61人多为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全是因受贿罪判刑。”

【名单显示】 多人获安置后退休

周筱赟公开的名单显示,确有多名当地获刑官员在刑满后获安置退休。

其中,阜宁县文广新局窝案中,该局原局长沈某某,广播电视台原台长魏某均因犯受贿罪被判缓刑,安置于文广新局后退休。广电局原副书记孙某、广播电视台原副台长霍某某,因贪污罪获缓刑,后被安置于文广新局上班领工资。

以上四人均为公务员身份。

此外,还有当地县政府机关党委、城管局、县建设局拆迁办、阜城镇政府、水利局等多名公务员获得同样安置。

周筱赟同时爆料称,该县商业局原副股长赵某某、施庄镇原副镇长何某某、板湖镇原副镇长席某某,存在安置后不到安置单位上班吃“空饷”现象。

【怪现象】 人大代表不如缓刑人员

2011年,《现代快报》报道称,阜宁县城管局环卫所多名职工反映,在未经公开招聘和考试的情况下,缓刑人员赵某某被安置到环卫局下属环卫所,有事业编制,“并且从安置之日起就不上班拿工资至今”。

赵某某曾任阜宁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财计科长兼副总经理,2001年1月因受贿37421.85元被判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

与赵某某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环卫战线工作三十多年的该所职工田秀英。田秀英为全国环卫女工代表、江苏省人大代表,至今仍是临时工身份。

【当地回应】 有政策依据

记者搜索发现,阜宁县政府办、外宣办曾在当地网站上以《关于对网民在网上反映我县缓刑期满人员重新安置问题的回复》为题,对这一做法进行解释。

当地官方表示此举有政策依据。

回复称,2004年11月11日江苏省人事厅曾专门下发“苏人通[2004]237号”文。

文件规定:凡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下同)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其职务应自然撤销,并予以辞退;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应予以解聘(已签订聘用合同的)或辞退(尚未签订聘用合同的)。

此外,文件还规定,在该文件下发前,“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或期满后对其身份尚未作出处理的,可按上述规定执行。”

就赵某某被安置在当地环卫所一事接受《现代快报》采访时,阜宁县人社局公务员管理科科长马光辉解释说,在2004年11月11日苏人通
(2004)237号文件下发前,没有强制性的要求必须取消相关人员的事业编制,因此编制一直在保留。缓刑期满后,按规定应由政府重新安置。

江苏省人事厅工作人员亦表示,关于“苏人通(2004)237号文件下发之前,相关人员在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或期满后尚未作出处理的,可按该文件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亦可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以2004年11月11日为限,我县2009年安置的61名缓刑人员均是2004年11月11日以前被判缓刑的,2004年11月11日之后判缓刑的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一律办理开除手续。”当地在上述回复中回应称。

不过,上述回复并未对被安置人员中出现的吃“空饷”现象做出解释。

【爆料人】 钻空子,涉嫌违规

爆料人周筱赟称,阜宁县此举“其实是钻了一个空子”。

“‘苏人通【2004】237号’文件虽然明确说了‘应予以解聘’和‘对其予以辞退’,但这个文件是江苏省人事厅2004年11月11日下发的,在
文件下发前的判刑人员,可以不按该文件执行。这就是阜宁县政府2009年11月29日下发的文件会特别注明‘2004年11月11日之前’的原因。就是为
了规避江苏省人事厅文件。”

周筱赟同时表示,阜宁县政府的做法涉嫌违反人事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10日)第9条之规定:事业单位公
开招聘必须在本地区发布招聘公告,采用公开方式对符合报名条件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考试或考核结果及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

“阜宁县政府,凭什么以一张违法文件的形式,要求安排判刑公务员进入事业编制吃空饷?”周筱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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