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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9 August 2023

【香港法庭】法庭拒就《願榮光》批禁制令 律政司上訴:法庭應遵從特首證明書

香港高等法院上月拒應律政司要求就歌曲《願榮光歸香港》批出禁制令,律政司已提出上訴,並於周三(8日)公開上訴文件,列出上訴理據包括主張在行政長官根據《國安法》發出證明書後,法院一般應遵從(defer to)行政機關的判斷,又指因法庭缺乏敏感情報及作出判斷的制度能力及專業知識,而原審法官將自己錯置在跟行政機關同等位置作判斷。

指原審法官以錯誤的測試標準考慮

而根據律政司公開的上訴文件,當中詳列多項上訴的法律理據,包括認為法官錯誤地沒考慮國家安全最為重要,而司法機構須履行憲制責任以有效防止、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動,同時全面執行《國安法》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相關法律。

律政司指出,原審法官在考慮是否應批出臨時禁制令協助刑事法方面的執行時,以錯誤的測試標準考慮,認為除非法庭覺得批出臨時禁制令,是完全不能協助打擊、竭止或懲處申禁的4種行為,否則應批出禁制令。律政司認為, 原審法官錯誤以「必須證明沒有禁制令的話,不能有效限制被告的非法行為」為測驗標準,及錯誤地認為一定要考慮「禁制令較已存的刑事法能實際上提供更大阻嚇力」。律政司認為這些標準是錯誤及嚴苛,並指法庭應考慮批出禁制令是否可能協助到達至多項有關公眾利益的目標(public interest purposes)。

認為法庭欠作判斷的制度能力及專業知識

律政司一方又指出,行政長官已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7條發出證明書,而證明書對法庭具約束力,法院通常應遵從(defer to)行政機關的判斷,當中包括是否存在重大公眾利益的國家安全風險,以及在執行特定法律或執法措施以應對國家安全風險和維護國家安全的必要性、有效性和實用性,因為法庭欠缺乏敏感情報(the Court's lack of sensitive intelligence),且欠缺作出判斷的制度能力及專業知識(also the lack of institutional capacity and expertise to make such evaluative judgement),故當行政機關判斷特定措施需執行、有效或具實際功用時,法庭應給予適當的重視及遵從有關判斷並頒下禁制令,並只能在特殊情况下才拒絕批出。

翻查《港區國安法》,第47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上述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原審法官上月判詞中披露特首在申禁制令後簽發證明書

而法官陳健強在上月頒下的判詞中,曾透露特首在7月11日,即在律政司已提交此禁制令申請後、高院開庭處理申請前,已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7條簽發了一份證明書,證明4項申禁行為均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並指證明書對法庭具有約束力。惟法官同時,希望其裁決可釐清謬誤,令一些「走鋼索」的人認為作出本案中申請禁制的行為不會有後果時,要三思而行,因為現時其實已有相關法例規管及有定罪案例。

不過,律政司公開的上訴理據中,就質疑原審法官在判斷禁制令沒有實際用處時,未有考慮相關因素,包括有人傳播有關歌曲時,具煽動分裂國家或具煽動意圖,而創作是為挑起反建制情緒,並以把香港從中央分裂為信念,以及有關歌曲現時仍在網上流傳等因素,重申法庭有憲制責任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安行為,而《國安法》對司法機關及行政機關的各自職能和責任作出分配,惟原審法官犯錯,錯誤地認為法庭是與行政機關位置同等作判斷,裁決時未給予國家安全因素最高比重,亦未有考慮當禁制令的申請是與國家安全相關時,判斷和考慮的基準應與一般禁制令不同,除非法庭認為相關禁制令無助於維護國家安全,否則就應該同意申請並批出禁制令。

司法機構未排期處理上訴申請

律政司在周一(7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擬就高院法官陳健強上月28日拒就《願榮光歸香港》頒下禁制令的裁定,尋求上訴庭作出推翻,法庭周二(8日)批准律政司司長以替代送達方式,送達相關法律文件,故此律政司根據法庭命令,把包括上訴許可申請的傳票等相關文件,上載至政府、律政司及警務處的網站,令公眾可透過網址或掃描二維碼,自行下載有關文件,當中包括6月5日的傳訊令狀及同日的臨時禁制令傳票、上訴許可申請傳票等。

至於相關上訴許可申請的聆訊,根據司法機構的公開資料,暫時仍未有更新,尚未知排期在何時處理。

記者:吳婷康/程文 責編/網編:畢子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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