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

Monday, 28 November 2022

李家超提請人大釋法 指需釐清參與國安案律師資格 不礙被告選律師權、不影響外籍法官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 間相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案件排期本周四(12 月 1 日)開審。黎獲准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 Owen 抗辯,終院周一(28 日)頒下判詞,拒絕向律政司批出上訴許可。

特首李家超隨後於傍晚會見記者,宣布將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釐清在港沒有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或大律師,可否參與國安案件。他表示尊重法院決定,惟作為特首及香港國安委主席,有責任考慮法律是否需要釐清,指已考慮多項因素,而提請釋法是「適當而必須」的決定。

李家超又指,釋法不礙被告選擇律師權利,符合條例要求,而議題與外籍法官是「兩碼子事」,因後者經品格審查等程序任命,而《國安法》亦有「指定法官」制度。至於黎智英案件,李家超表示律政司適宜申請押後開審。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在電台節目指,外國律師只在香港極少數的案件出現,「有可能係起草國安法嘅時候,未特別考慮到呢種情況」。他指釋法可補充原本法律不清楚的地方。

於終院拒批上訴許可後見記者


李家超宣布將提請釋法

律政司上周五(25 日)就黎智英獲准聘用 Tim Owen 抗辯,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許可。終院周一下午 4 時頒下判詞指,律政司在終院申請許可的階段,才提出截然不同的新論點,根據已充分確立的原則,為保障審訊公平,最終拒絕律政司申請(見另稿)。

周日才新冠肺炎初癒復工的特首李家超,傍晚 6 時 45 分在政總召開記者會,宣布周日(27 日)收到中央政府按《國安法》第 11 條發函,要求他就《國安法》實施兩年多以來,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包括維護國安委員會工作等情況,向中央政府提交報告。李續指,香港國安委已召開會議。

就終院拒批上訴許可,李家超表示會向中央政府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國安法》第 65 條釋法,釐清在香港沒有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


李:沒法排除海外律師國家利益衝突
沒法確保不受脅迫、遵從保密規定

李家超續指,提請釋法前有 8 個考慮,包括《國安法》是在「一國兩制」原則下,為維護國家主權及安全而制定的全國性法律;《國安法》在「黑暴」、港獨等反修例風波的背景下制定;《國安法》相對本港法律有凌駕性等。

李又指,國安風險「複雜多變」,指若涉及勾結外國勢力,「潛伏行為更有機會在海外發生,防範危害國安的工作不容易,所有人應有警覺」,又指外國及境外勢力對《國安法》制訂及實施「有敵視的態度」,多翻意圖干預在港實施。

李續指,在現行制度下,香港沒有有效方法可以排除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因國家利益而產生利益衡突」、沒有有效方法可以確保,其「不受外國組織、政府、個人施壓、脅迫、操控」,亦沒有有效方法,確保其會遵從保密規定,包括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李提出疑問指,基於這些風險,讓海外律師參與處理國安案件,是否符合《國安法》維護國安的立法原意及目的。他又指,在本地未有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能否參與國安案件影響深遠,是「必然作出呢個(提請釋法)決定」。
李:可選具全面執業資格律師、符條文要求
外籍法官經推薦、審查、宣誓 是「兩碼子事」

被問及釋法會否損害被告選擇律師的權利,李家超引述香港案例指,選擇律師權利是指選擇在香港有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並非在香港沒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他指,今次只針對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或大律師,亦符合《國安法》第 4、5 條要求。

根據該兩條文,維護國安「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包括根據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享有的權利,以及「保障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被問及釋法對外籍法官的影響,李家超表示香港法官的任命須經推薦、品格審查、宣誓等程序,而《國安法》亦有「指定法官」制度,不能與律師或大律師混為一談、是「兩碼子事」。
李:尊重法院判決 惟有責考慮需否釐清
黎智英案律政司宜申押後

被問及律政司處理黎智英獲准聘 Tim Owen 一事上是否失職,李家超指律政司在整個上訴過程中「都是全力以赴」,搜查及整理最強及最全面證據,他稱肯定律政司的努力。

李又指,「尊重法院判決」,惟表示他作為特首及香港國安委主席,有責任考慮法律是否需要釐清,亦須按《國安法》第 11 及 12 條向中央政府負責,強調決定是「審慎及嚴肅」,而提請釋法是「適當而必須」的決定。

被問及是否「輸打贏要」,李家超表示自己作為特首及國安委員會主席,有憲制責任確保國家安全受充分保障,又指收到中央函件後,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已舉行會議,經審視理據後,決定若終院不批出上訴許可,便應提請釋法,又指相關決定是審慎及嚴肅。

他指自己作為行政長官、香港維護國安委員會主席,有重中之重責任,亦須根據《國安法》第 11 及 12 條向中央負責,在法律上有立法原意及目的需釐清,提請解釋是適當而必須的決定。

另外,黎智英案原於 12 月 1 日開審,李家超表示律政司適宜申請押後案件,並會再作跟進。
陳弘毅:可能起草時未特別考慮
釋法可補充原本不清楚地方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接受港台節目《自由風自由PHONE》訪問時提到,外國律師參與個別案件訴訟的情況,只在香港極少數的案件出現,「有可能係起草國安法嘅時候,未特別考慮到呢種情況。」

陳弘毅又指,現時政府一方提請釋法,相信是希望人大常委會對國安法作補充,皆因如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的講法,即使國安法沒明文規定外國律師參與案件的問題﹐「但根據立法原意要防止外國干預香港事務,所以外國大律師都應該係唔適宜參與國安法嘅訴訟嘅。」陳指釋法就可補充原本法律不清楚的地方。

至於行政長官李家超提到,香港市民只可選擇在港有執業資格的律師,陳指「其實根據案例﹐都係指話選擇香港有執業資格嘅律師。其實世界各地都係咁,喺美國訴訟當然用返美國有執業資格嘅律師,就算醫生都係,香港要睇醫生,都係喺香港有執業資格嘅醫生先可以睇。其他專業都係咁樣㗎。」



from 法庭線 The Witness https://thewitnesshk.com/%e6%9d%8e%e5%ae%b6%e8%b6%85%e6%8f%90%e8%ab%8b%e4%ba%ba%e5%a4%a7%e9%87%8b%e6%b3%95-%e6%8c%87%e9%9c%80%e9%87%90%e6%b8%85%e5%8f%83%e8%88%87%e5%9c%8b%e5%ae%89%e6%a1%88%e5%be%8b%e5%b8%ab%e8%b3%87%e6%a0%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