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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3 July 2022

谬称台湾海峡并非“国际水域”

——解构中国的“诡辩五论”(四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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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论,中国的“法律诡辩”:例外状态

中国近期以来最大的法律诡辩就是宣称台湾海峡并非“国际水域”。6月13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汪文斌在例行记者会上宣称,国际海洋法上没有“国际水域”的说法,并援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称台湾海峡水域从海岸线起由近至远依次划分为中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这种说法,以台湾海峡平均宽度180公里(北口宽约200公里,南口宽约410公里)和专属经济海域约370公里计算,中国等于把整个台湾海峡纳为中国内海。

怪哉!台湾海峡不是国际水域?

汪文斌还语带恐吓说道:“有关国家声称台湾海峡是‘国际水域’,意在为其操弄涉台问题、威胁中国主权安全制造借口”,并宣称“中国对台湾海峡享有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按此说法,等于宣告各国船只未经中国同意不得进入台湾海峡,等于宣告中国对台湾拥有管辖权。另据报导,近几个月来,中国军方官员在与美国军方官员会晤时一再断言,台湾海峡不是国际水域,暗指美国军舰通过台湾海峡是对中国主权的侵犯。如此一来,等于宣告台湾海峡将成为中国与世界各国的海上战场。

虽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并没有“国际水域”(international waters)一词,但国际水域本是专业用语“公海”(high seas)的通称,亦是《公约》签署以来各国“自由航行”与“无害通过”的长期惯例,即使美国为非签约国,也一贯依照此一规范运作。

汪文斌不仅咬文嚼字“错引”公约,而且就连前中国外交部副部长、现任联合国副秘书长刘振民,在2017年1月曾经宣称“台湾海峡是大陆与台湾共用的国际水道”。实际上,《国际海洋法》第五部分第58条条目为“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载明“在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在本公约有关规定的限制下,享有第87条所指的航行和飞越的自由”,而第七部分的第87条则明文规定,“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所谓“开放”包括“航行自由”(freedom of navigation)与“飞越自由”(freedom of overflight),第89条更明文规定:“对公海主权主张的无效,也就是任何国家不得有效地声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之下”。实际上,《国际海洋法》是以“区域”(Area)为用语,海上“区域”若不是“水域”,难道是鬼域?“公海”之“公”字,若不是指“国际”,难道是指外太空?中国仅仅揪住《国际海洋法》没有“国际水域”这一字眼的缝隙,就意图颠覆整个国际海洋法的规范,推翻国际通行已久的惯例,这就是中国最无知、最蛮横的“法律诡辩论”。

中国制造国际法“例外状态的常态化”

另一方面,习近平在“金砖会议”会议上,高调指出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但实际上,中国完全不接受国际法庭对中国南海岛礁主权立场的无效判决,也从不理会国际人权组织对中国迫害人权的谴责。换言之,中国以不得干涉中国内政为由,将中国主权凌驾于国际法之上;一方面高居国际法之上,站在国际法规范与治理之外,但却依然藏身于国际法之内,利用国际法谋取自身利益;这种“既在外,又在内”的国际投机角色,正是德国法学家卡尔・施密特(Carl Schmitt)以及义大利哲学家阿冈本(Giorgio Agamben)所说的“例外状态”(The State of Exception),也就是“主权者/独裁习近平”将国际法掏空或悬置但又纳入国际法秩序之中,置身法律之外又利用法律的权威与效力;当国际法对中国不利时,中国基于“主权至上论”而悬置国际法,弃国际法如废物,使中国处于规避国际制裁的“无法可管”(anomie)状态,但当国际法有利于中国扩张时,中国又依据国际规范宣称中国的至高利益,这就是中国的“法律诡辩论”。

对中国而言,这种“例外状态”又不是一时性的暂存状态,而是不断将“例外”当成“正常”,也就是“主权者/独裁习近平”依据个人政治决断(例如“东升西降”、“帝国主义亡我之心不死”),将例外状态“常态化”,将个人决断国际化,藉此设定国际关系中“中国例外”的身分,塑造一种只对中国有利的“无国际约束的国际地位”。中国一方面在国际社会高唱所谓“人类命运共同体”,一方面却在自己国内广建“再教育营”,打击宗教自由和压制少数族群文化,形成一种“一个国家,两种命运”的吊诡状态,与“人类共同体”形成极为讽刺的画面。

中国一方面坚不承认依据联合国宪章认定俄罗斯对乌克兰的进攻为“侵略”,一方面又宣称其自订的“一个中国”原则是国际社会普遍共识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习近平在69岁生日(6月15日)与普丁的通话中,一方面表达对俄罗斯“进军”乌克兰的支援,一方面又宣称积极促进世界和平;中国一方面从不接受“民意”作为政权统治的要素,一方面又强迫台湾前途要由14亿人的“中国民意”来决定;中国一方面坚不接受依据国际人权公约对其在新疆种族灭绝的指控,一方面又宣称美国禁止进口维吾尔强迫劳动产品(棉花)违反了国际贸易的准则;中国一方面以“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地位在WTO获取利益,却又不遵守WTO规定禁止政府补贴出口的公平贸易原则……,“国际”一词,只是中国利益“自私的辩证法”,只是中国唯我独尊的魔术方块。

中国所谓“不得干涉内政”,根本不成立

实际上,中国拒绝以人权干涉中国内政的说法,自始不能成立。从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到各种人权公约,再到各国人权法律(如美国的《全球马格尼茨基人权问责法》,欧盟的“全球人权制裁制度”),都是人类集体“文明共识”下建立的“国际人权法制”,是全球遵守的人类公约并对各国具有规范与拘束力,并不因文化、宗教、国家、社会、种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换言之,基于国际公约对一国人权表现的批判与检讨,根本不是对他国内政的干预,而是推进普世价值在国家境内的实践,是一种立足于国际公认的人道评价与法律监督。中国所谓“不得干涉内政”的说法,正是一种“例外状态”的规避与漠视,正是中国“法律诡辩”下对普世价值的侵蚀与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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