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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29 June 2022

【國安法兩年‧數據分析】126人被控危害國安 83人無保釋 63人涉言論被捕被控

【獨媒報導】兩年前的今日,《國安法》正式生效。新法實施,中港官員曾表示絕不「以言入罪」(註一),亦沒有否定「無罪推定」,並多次強調只影響「一小撮人」,港人的權利和自由會繼續獲得保障。

兩年過去,《獨媒》統計,截至6月29日,至少198人被指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而被警方拘捕,當中126人和5間公司被檢控,包括《蘋果日報》相關的三間公司、支聯會和《立場新聞》,三間機構先後停刊、解散。與此同時,83人正在還柙,近半已還柙逾一年,最長達660日;初選案、《蘋果日報》案等雖已交付高院,但審期仍未定。

已結案的12人中,定罪率為100%,最高判囚9年。其中理大生呂世瑜因《國安法》訂明刑期下限,認罪後未獲全數三分一扣減,判囚5年。

涉及國家安全,但不屬《國安法》的罪名也更常被動用——去年終審法院裁定,《國安法》嚴格的保釋門檻適用於其他危害國安的罪行,包括《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自去年10月起,律政司再無以《國安法》罪名提告,但被控其他罪名的20名被告(不計算不需擔保的612基金傳票案),僅3人獲准保釋。

20人當中不乏普通市民,包括被指反對政府防疫政策,又或在討論區留下煽動性字句等。據《獨媒》統計,至今至少三成人涉言論表達而被捕被控。

《獨媒》整合分析國安相關案件的數字,以讓讀者了解《國安法》的執法與檢控情況。對於《國安法》被指「以言入罪」、「未審先囚」,保安局回覆《獨媒》時重申該些指控與事實不符,指《國安法》保障港人享有的權利和自由,但「許多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的,並可以保障國家安全及/或公共秩序等為由受到限制」,而當局執法是根據法律及證據採取行動,律政司在有充份證據及合理定罪機會下,才會提出起訴。
198人被捕 五分一被告20歲以下

根據警方數字和《獨媒》統計,自《香港國安法》生效後,截至今年6月29日,共198人因涉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而被警方拘捕,包括150男48女,年齡介乎15至90歲。當中,又有126人及5間公司正式被檢控,包括《蘋果日報》相關的三間公司、支聯會和《立場新聞》。而單是今月,就有9人被捕、4人被控。

126名被告中,約五分一為20歲以下,當中9人未成年,3人年僅15歲。未成年被告大多數屬「光城者案」,被控串謀恐怖活動或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前者最高可囚終身,後者最高可囚十年。

至於60歲以上有15人,當中5人為70歲以上,包括同為72歲的黎智英和徐漢光、74歲的吳靄儀、75歲的古思堯和90歲的陳日君。

《國安法》的四大罪行,包括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全部皆曾用作拘捕和檢控。

最多人被控「顛覆國家政權」,共61人次,包括初選47人案、賢學思政案、光城者案、支聯會案等。其次是「恐怖活動」,包括唐英傑駕電單車撞警、光城者案和港大學生會致謝刺警議案。「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主要涉黎智英和《蘋果日報》案,「分裂國家」則包括唐英傑、鍾翰林、馬俊文和呂世瑜案,此四案均已結案。

此外,警方國安處亦動用國安法實施細則,指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要求交出資料,鄒幸彤等5常委去年9月拒絕後,被控「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值得留意的是,除了《國安法》罪行,不少人均是被國安處以非《國安法》罪名拘捕和檢控,又或在被捕或被控後因案件涉國安性質,轉交國安處跟進。

據《獨媒》統計,被指危害國安被捕的198人中,約三成(59人)並非以《國安法》罪名被捕,38人並非以《國安法》罪名被起訴,大部分涉《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10條的煽動罪,亦有欺詐罪、洗黑錢,及612基金被票控的未按《社團條例》註冊等。

這些被告的案件同由《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亦會以《國安法》門檻處理保釋申請——去年終審法院就羊村繪本案的保釋上訴裁定,《國安法》嚴格的保釋門檻適用於其他危害國安的罪行。這意味法庭決定是否批出保釋時,須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門檻比一般刑事罪行為高。

與此同時,也有24人同時被控《國安法》和非《國安法》罪名,包括7名《蘋果日報》高層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和「串謀發布煽動刊物」,及被控「串謀恐怖活動」的「光城者」7人,同時被控「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作為交替控罪。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曾表示,「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概念廣闊,不只局限《國安法》訂立的罪行。事實上,自去年10月起,除了古思堯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及5名612人道基金信託人以「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被捕外,其餘被捕的37人,均全涉非《國安法》罪名,當中26人被起訴。

古思堯最終是以「企圖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被起訴;612人道基金信託人也只是被票控未按《社團條例》註冊。換言之,自去年10月至今8個月,當局再也沒有使用《國安法》罪名作檢控。

三成人涉言論表達被捕被控

《國安法》是否真的會「以言入罪」?《獨媒》統計,在被捕的198人中,至少三成人(63人)的被捕原因或控罪主要與言論表達相關,包括叫喊港獨口號、展示「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旗幟和標語(如身穿「光時」上衣、手機殻貼「光時」貼紙、家門外掛「光時」揮春),於社交平台發布「光時」帖文等。而去年七一梁健輝刺警後自殺,港大學生會評議會通過對他的致謝議案,4名港大生亦因此被捕及被控「宣揚恐怖主義」。

此外,當局亦動用《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10條下的煽動罪作檢控及拘捕,包括企圖作出或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發表煽動文字和發布煽動刊物等,至今共44人被捕,34人被起訴或被加控相關控罪。

其中兩間新聞機構《蘋果日報》和《立場新聞》,及言語治療師工會的「羊村繪本」,均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快必譚得志因於街站叫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和「黑警死全家」等口號,及兩青年於中大畢業遊行涉揮港獨旗及叫口號,亦被控發表煽動文字。

也有多人被控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今年2月至3月,5人因言論涉反對政府防疫政策,如叫人杯葛打針和「安心出行」程式等而被捕,包括藝人阮民安和茶飲店「初凝‧芝茶」兩名女負責人等4人被檢控。4月,6名旁聽師被指在法庭聆訊期間發言及鼓勵拍手被捕,事後兩人被檢控。計劃於冬奧抬棺材去中聯辦遊行的古思堯,以及涉就殉職水警發表煽動言論的前警員等亦被起訴。

定罪率100% 最高判囚9年

在126名被告中,12人已結案,當中9人認罪,3人受審後罪成,意味定罪率為100%。

首宗國安法案唐英傑案去年6月於高等法院開審,不設陪審團,三名指定法官裁定他展示「光時」旗幟帶煽動他人分裂國家之意,駕電單車撞向警員是挑戰象徵法律與秩序的警方,裁定他「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罪成,判囚9年。唐英傑原定就定罪和刑期上訴,惟疑因未能信任法援署律師而撤銷

至於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他曾多次在不同公眾場合叫港獨和「光時」口號,法官指煽動罪毋須證明他人實質受煽動犯案,裁定他「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成,判囚5年9個月。法官並指,看不到其表達權利受到限制。

20歲的前「學生動源」召集人鍾翰林,被指成立組織宣揚港獨,去年11月承認一項分裂國家和一項洗黑錢罪,判囚3年7個月

25歲理大學生呂世瑜被指任Telegram頻道管理人發布港獨文宣,今年4月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原認罪減刑後判囚3年8個月。但控方指據《國安法》條文,總刑期須為5年以上,法官終改判囚5年,意味失去原本認罪的全數三分一刑期扣減。

至於支聯會拒交資料案,前常委梁錦威及前幹事陳多偉分別於去年12月及今年5月承認「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各判囚3個月。

此外,另有6人不涉《國安法》罪名,但同樣被指危害國安,由《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

41歲物管經理去年於幼稚園外及高等法院貼海報,斥唐英傑案法官「港共狗官埋沒良知必然死全家」,又被搜出指林鄭為「毒婦」、警方為「全港最大犯罪集團」等的海報,承認四項「展示煽動刊物」及一項「管有煽動刊物」罪,判囚8個月

45歲女文員及17歲中四男生,涉前年設計及派發具「香港人要獨立建國」及「抵抗赤化,唯有獨立」等字眼的單張,承認一項「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罪,分別判囚13個半月及更生中心,法官指他們明顯違抗《國安法》。

快必譚得志涉前年於街站叫「黑警死全家」和「光時」口號,被指言論不止於合法批評,而是煽動他人不理會《國安法》、挑戰警方公權力,今年4月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11罪成,判囚3年4個月

黃店「初凝.芝茶」兩名24歲及22歲的女負責人,在社交平台呼籲市民杯葛打針及稱港府為疫情下殺死市民的「兇手」等,兩日前承認「作出具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分別判囚6及7個月

83人正還柙 近半逾一年 煽動罪還柙率達八成五

《國安法》案保釋門檻較高,在目前115名候審的被告中,83人正在還柙,僅27人獲保釋,不計算不需擔保的612基金傳票案,七成五被告保釋遭拒。而僅被控非《國安法》的煽動罪的20人,僅3人獲准保釋,還柙率高達八成五。獲准保釋的包括13名初選案被告、港大學生會案4被告等,而初選案的余慧明和鄒家成,曾獲准保釋,但因違反保釋條件而須繼續還柙。

83名正在還柙的被告中,截至6月30日,九成(74人)還柙逾100日,近半(38人)還柙逾一年,還柙最長時間的是快必譚得志,已還柙660日。其中李宇軒還柙逾1年3個月,31名初選案被告還柙近1年4個月,傑斯尹耀昇還柙近1年5個月,黎智英還柙近1年7個月。(註二)

不過多名被告預料需還柙更長時間。現時尚未結案的國安相關案件有26宗,其中3宗已開審,6宗不認罪已排期開審,兩宗擬認罪,其餘仍未排期或處於提訊階段。按各級法院分類如下:

高等法院(5案)

12港人之一、「香港故事」成員李宇軒及法律助理陳梓華,去年承認與黎智英等人請求外國制裁香港,被裁定罪成,但尚未判刑,將於9月16日再訊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蘋果日報》6名前高層及3間公司的3案,今年5月合併,交付高院審理,日期待定。

初選案的46人則於6月初完成交付高院,日期待定,另吳政亨於7月4日至8日進行初級偵訊。據大律師吳靄儀4月為范國威於高院申保釋時預計,案件或最快於明年中才能開審,意味屆時被告或將「未審先囚」逾兩年。

同為光城者的7人「串謀恐怖活動」案,亦於今個月完成交付高院

至於已解散的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何俊仁和鄒幸彤遭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將於9月14日提訊,處理交付高院的程序,鄒幸彤並會於9月2日至13日進行初級偵訊。

區域法院(11案)

言語治療師總工會5名幹事的羊村繪本案,5人擬不認「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罪,將於7月5日開審,《國安法》指定法官郭偉健裁定由本人審理。

已解散的「賢學思政」,召集人王逸戰等4人涉「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將於7月29日在區域法院答辯。

「傑斯」尹耀昇擬認一項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和一項洗黑錢罪,於8月1日答辯及求情,其餘控罪獲法庭存檔;其女助手利寶麗的洗黑錢罪亦不作起訴,換言之毋須就任何控罪答辯。

港大學生會致謝刺警案押後至8月11日再訊,辯方透露需時考慮「呂世瑜案」影響,或有機會與控方作商討。

光城者7人涉「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一名16歲學生及一名20歲倉務員擬認罪,將於8月20日答辯,其餘5人於7月16日再訊,以待辯方與律政司作認罪協商。

黎智英與壹傳媒前行政總監黃偉強涉使用壹傳媒大樓經營力高顧問公司的欺詐案,兩人被裁表證成立,8月24日結案陳詞。

《立場新聞》煽動案,前總編鍾沛權及前署任總編林紹桐擬不認「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將於10月31日開審

涉在「連登」及 Telegram 號召市民上街、患自閉症的22歲外賣員,擬認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及作出煽動意圖作為4罪,押8月1日處理法律爭議

至於被控作出煽動意圖作為和欺詐罪的阮民安、涉中大畢業遊行串謀發表煽動文字的兩青年,和涉去年7.1在禮賓府縱火的24歲男子和19歲女子,則已轉介至區院,仍處於提訊階段。

裁判法院(10案)

75歲患末期直腸癌的古思堯,涉製作寫有「打倒共產黨」等字眼的棺材,計劃於北京冬奧開幕日到中聯辦抗議,未出發已被捕。他早前受審被裁定「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表證成立,7月11日結案陳詞

鄒幸彤與另外兩名前支聯會常委,拒應國安處要求提交資料,拒認「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將於7月13日開審

26歲前警員就殉職水警發表煽動言論,拒認「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將於7月28日進行審前覆核

被指在法庭旁聽時發言和鼓勵拍手的兩名「旁聽師」,否認「發表煽動文字」和「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9月1日開審

「612人道支援基金」陳日君、吳靄儀等5名信託人,以及前基金秘書遭票控「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6人不認罪,排期9月19至23日審訊

至於被指組革命軍滅共的武館「集英揚武堂」案、被指於黃大仙公屋單位製造爆炸品及Telegram留言「警察死清光」及「找法官算帳」的31歲電腦技術員,以及上周被控,分別涉在連登及Instagram發布「光時」和港獨帖文的兩名男子、和涉於Telegram發布煽動帖文及被搜出3把軍刀的53歲男子,則仍處於提訊階段。

* * * 

《國安法》實施兩年,政府指香港已「由亂轉治」,暴力行為大幅下降,眾多涉危害國安的組織自行解散,《國安法》實施已發揮相當成效。

對於《國安法》被指「以言入罪」、「未審先囚」,保安局回覆《獨媒》時重申,有關指控與事實不符。局方指出,《國安法》清楚訂明尊重和保障人權,包括《基本法》及國際公約保障的權利和自由,不過許多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可於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時受到限制。局方又指,執法部門是按照證據及法律採取行動,而律政司在有充分證據及合理定罪機會下,才會提出起訴。

保安局回覆全文:

「有關對《香港國安法》的指控與事實不符。《香港國安法》清楚訂明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居民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權利和自由。然而,《公約》所確認的許多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的,並可以保障國家安全及/或公共秩序等為由受到限制。」

「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可造成非常嚴重的後果,必須採取措施以防範和制止有關行為和活動。香港執法部門根據證據、嚴格依照法律,以及按有關的人士或單位的行為而採取其執法行動。而律政司在有充分可被法院接納的證據,令案件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的情況下,才會提出起訴。」

註一:全國政協副主席、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夏寶龍前年5月會見政協委員,港區人大代表團副團長黃玉山事後引述夏寶龍強調,「港區國安法」絕對不會「以言入罪」,「香港居民的言論自由、民主等基本權利受《基本法》保障,不會因立法而改變」。
註二:譚得志因初選案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前,被控煽動而遭還柙,現正就該案服刑;黎智英亦正就六四集會案等服刑,他前年首被控勾結外國勢力時,曾一度獲高院批出保釋, 8天後再被還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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